2001年内蒙关干中央对原辞退民办教师师的规定

内政发〔2010〕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强区建设步伐,;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一)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深化教;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三)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发展非义务
〔2010〕7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强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现就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民间资本转变、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外资或港澳台资金举办或合资举办民办教育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教育的多种办学形式,鼓励开展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办学试点,鼓励大胆尝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教学模式。
(三)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发展非义务阶段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民办高等、中等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院校(幼儿园),逐步形成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信誉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专科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硕士点。通过改革创新、鼓励规范等重要举措,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四)创新民办教育培养模式。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满足求学者升学、就业、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多种需求。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面向社会、适应市场、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
三、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事业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号)精神,对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特别是我区主体民族文化为内容的、以蒙语为第一教学用语的民办学校,应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在设置标准和初始办学条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在经费补助、师资培训等方面应与公办民族学校统筹考虑,给予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包括利用境外资金)来我区特别是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民族地区投资办学,发展民族地区民办教育事业。
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列入当地建设用地使用规划,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民办学校将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在校舍配套建设等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暖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参加社会保险,其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
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
(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要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高等院校学生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样享受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执行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优惠政策。
五、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并纳入财政预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应按照高等教育生均定额事业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由所在地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十)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采用公益信托投资、公益教育基金、协议投资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的项目和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列入全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自主招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六、规范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十二)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
(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可归投资者所有。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十四)民办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银行专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学校的财务审计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七、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工作,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信誉的评估机制,规范其办学行为。评价结果应作为对民办学校进行经费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六)做好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规划的修订完善、办学标准和办学行为的制定规范、办学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激励机制的建立完善等宏观管理上来,指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良好的办学理念。自治区税务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用发票”,供民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接受捐赠及依法收取费用时使用。
(十七)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进入民办
学校检查、审计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外语学习资料、9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结合我区民办教 ...民办学校发展 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_教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20 年办学情况登记表 学校办学许可证号:教民 学校(教育机构)全称(公章) :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法律之星-地方法规 2006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物业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收总和把握, 帮助企业...三、资金筹措 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属于为民办实事工程...  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表》内蒙古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2016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20 年办学情况登记表 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_教学案例/设计_教学研究_教育专区。...《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依法落实民办学 校、...  虽然3年前就已颁布,但一直保密,国家对民办教师问题一贯如此。  教 人 【2011】 8 号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教人[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当前,教师用人制度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力的条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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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府不把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当回事,就是采取拖时间的方法对他们,因为这些老教师好多都是花甲之年的人了,拖死一个少一个,我爸06年上访至今当地政府及省政府都是要求在家耐心等待消息,07年上京上访中央已下文要求落实解决,可下面就是这样的解决方法,今年我爸重病在床,一天晚上他奄奄一息,家人开始准备后事了的时候,我对他说,他们民办教师的问题已解决了,你得活下去,不然对不起你自己一生的付出,还真活过来了,敢问苍天,国家怎样对得起这些为国家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拿着那点微薄工资而奉献一生青春的民师啊!
  ---------------  @郑树进 1楼
21:07:00      27  -----------------------------  哈哈哈,笑死我了,不过说的相当符合事实
  就快到9月10日教师节,虽说现在已没敢指望政府部门真的能解决以前民办教师的社保及养老待遇等问题,但对于2013年就下函收集民办教师的情况,到现在却没有下文的做法,还是很不爽的,所以呦呦呦。吐槽吐槽吐槽,blablabla,因为你可能谁也指望不上,只能靠自己的嘴救自己。希望能被更多人听到。
  原来其他省份这么早就已经开始了民师摸底,我是广东的,九月二十号文件正式下达。我们全家听到消息高兴坏了,感觉国家终于想起我们了——我爸爸、我妈妈以前都是老师,现在六十多岁了。我爸爸曾是公办教师、妈妈是曾民办老师,妈妈教龄更长,干了十六年。在久几年时因为超生爸爸妈妈都不能继续当老师了。我爸爸在前几年一次公办教师的政策中花了两三万补买了社保,现在已经在享受社保退休金了。至于妈妈,以为是民师,一直没有政策,所以也没办法,所以这次的政策,我们觉得简直好比沙漠里的水啊!大家都知道,老人家年纪大了,有退休金对整个家庭来说意味着什么。摸底行动到十月二十号就结束,老人家们急急忙忙东奔西跑地找档案、找证人,该干的全干了。不过一开始我爸爸就担心计划生育这条不给过,后来好多朋友都安慰他们说,不会的,对年代久远的应该不会再有什么限制了,况且你们家罚金也交清了。昨天我爸爸排除万难兴高采烈地去提交了材料,谁知道今天就接到了教办的通知,说,你们违反了计划生育,不能纳入民师摸底的范围……唉果然还是被我爸爸猜对了。之前我跟他都是以为这点夜夜不能眠啊,看来我爸还是很了解党的政策的。违反了计生就等于终生被批斗,认命吧!(键盘有点坏,如有错别字请见谅,看得懂就好了,我不一一检查了)
  果然还是有几个字打不对,因为,不是以为……
  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各个地方政府欺上瞒下。1997【32】号文件,而本应该按文件转正的合格民办教师却已经被清除出教师队伍,民转公指标成了地方政府的商品被倒卖,或者被关系户挤占,堂而皇之成为公办教师队伍里不乏文盲、哑巴,而那些甘受清贫、奉献了青春的民办教师成了地地道道的农民。
  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各个地方政府欺上瞒下。1997【32】号文件,而本应该按文件转正的合格民办教师却已经被清除出教师队伍,民转公指标成了地方政府的商品被倒卖,或者被关系户挤占,堂而皇之成为公办教师队伍里不乏文盲、哑巴,而那些甘受清贫、奉献了青春的民办教师成了地地道道的农民。
  我也来说一下我妈妈的情况,我妈也是民办教师教学有十七个年头了,在河北任教,后来结婚嫁到了天津。今年也有六十二。其实从前年还是再前年了河北省已经有民办教师补贴政策了,可是我妈去找时河北这边就说,虽然你在河北教学可是你在天津落户,河北这边解决不了,要去天津办,当时天津没有这个政策。事情过了可能两年了就在前些日子天津也有政策了。我妈很高兴的去问,结果又是失望的回来了,天津这边的答复是你在河北教学应该去河北那边去办,你没在天津这边教学来这边领钱合适吗?其实我也知道不合适,就这样,天津河北两边踢球,也没有一个部门能解决。老人都六十多了,年轻时为教育事业付出了十七个年头,可老了老了国家有个政策能照顾这些为教育事业奉献青春的民办教师们了,却因为户籍问题解决不了。老人在家也是着急,自己生气。希望有和我的妈妈一样情况的亲们,和我联系,咱们想想有没有办法去解决,不让老妈失望。我的手机号是,微信号是tiantianairan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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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最新政策
民办教师最新政策
今年55岁了,长达17年多?请给予回复,一直以来带班上的语文老师兼班主任我母亲曾经是一所小学的民办教师,任劳任怨,从1982年到1998年在校任职,至此下岗到现在政府从未问过,也没说什么?如果可以在哪里申请,在村里以及学校口碑一直很好,但后来由于我父亲患上精神分裂而我和我姐都年幼,是否也能够享受退休金和补贴,请问我母亲和所有的一群曾经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和血汗的县级民办教师,谢谢,补贴和最基本的慰问金也没有,觉得确实很不公平,并多次获得校级先进教师的称号,曾经获得市级先进教师的荣誉,多年来一直默默奉献,自己省吃俭用尽力去帮助那些贫困的学生
知道你是那里的,给那些离职教师有补贴。听说从2010年开始,具体还没办下来,好像年龄要60岁呢,我妈和你妈差不多,听说我们铜川今年有这个政策
98年退了的啊,你是哪儿的,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政策。有个省 最近出台了一个政策,补办和种养老保险,自己和财政一起出钱。 如湖北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各地略有不同,请看山东: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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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保对象   2012年12月底...
现在早没民办的
去看看这个文件吧,即《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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