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小工人与老板娘全文辛辛苦苦卖力为老板打工,拿不到工资怎么办,问一次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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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拿不到找哪个部门好?总之找法院要小心别遇到i清浦法官曹开玉,中院赵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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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农民工掏薪路上欲哭无泪申请人谢炳辉,男,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水门村。信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王元工业园区通顺路4号,法定代表人:厂长陆飞,,案件于日向淮安市清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始申请仲裁至今已32个月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王元工业园区通顺路4号,法定代表人:厂长陆飞,,陆飞及吴小红是主动打电话给证人(焦雷)指责、恐吓证人不应该出庭作证做出对公司诉讼不利的证言等对话内容.一审& &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开玉)电话:9,手机: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在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又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多次主动到被申请人处自行调查收集与申请人同岗位人员的月工资额标准,并依此调查结果为由,排除申请人提供的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约定的月工资额标准为6500元这一事实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法官显然是在悖法而为,实际上变成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失去了人民法官应有的公正立场而清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向上诉人提供仲裁开庭笔录的复印件,上诉人曾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仲裁开庭笔录,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置若罔闻,最终亦没有去清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取。二审&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骏飞)电话:5,二审法官赵骏飞在(2010)淮中民终字第0146号案中慨然认可了一审法官依职权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而对上诉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置若罔闻这违法行为。做出了严重错判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前提是被申请人在手机录音中没有不承认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法院却不承认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这是为什么?本人怀疑这官司不是跟被申请人打的,是法官在跟我打这官司,因此本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蔚)电话:025-本人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至今已半年左右,立案或不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回应,打电话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二庭电话没人接,也无人理睬。在日接到法院通知要在日开庭,我去了法官当场播放了手机通话录音,被申请人在手机录音中口口声声承认申请人所说的都是事实工资标准是6500/月还有加班加点的事实在场共7人听的明明白白,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承认手机录音中是陆飞的声音,何况仲裁开庭是日录音是在日,所有证据都是相印证的,证据都在法院,可第二天(王蔚)法官{跟清浦法院法官(曹开玉)中院法官(赵骏飞)一样}说她不相信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没有6500/月,这不是争着眼说瞎话吗?申请人做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错了吗?如果错了请法院给我明示,如果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错的哪我会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这件事。一,二,再审的法官们你们做到一个法官的庄严,公正,公平的判决了吗?以下是我请求我的代理律师帮我伸张正义写的代理词。 代 理 词【谢炳辉诉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劳动纠纷再审】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谢炳辉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被申请人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劳动纠纷再审一案代理人,根据庭前阅卷并参加了法庭组织的询问,现围绕本案焦点问题: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究竟依据一审法院自行调查的2600元/月标准还是按照申请人举证的6500元/月的标准认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自行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其一,一审法院自行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由此可见,本案申请人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的证据既不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不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之列,退一步讲,即便是因客观原因不能收取的证据,也应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本案一审法院自行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严重违法的调查取证。其二,本案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的证明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实质上本案一审法院在日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已经明确了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即该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见【7月29日庭审笔录p3】一审法院:“关于加班加点工资问题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下周五之前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是在日,在第一次开庭至第二次开庭这期间一审法院竟然无视自己庭审的庄严决定,在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竟然自己主动调查取证,主动担当起为被申请人一方取证的职责来了,经代理人统计在这期间一审法院制作了8份调查笔录。而更为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日第二次庭审后一审法院为加强证据又继续进行调查制作了5份调查笔录。申请人不禁要问:一审法院在已经明确了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的情况下,自己又主动调查取证,一审法院是为谁在取证?是在维护谁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自行调查取证所认定谢炳辉2600元/月的工资标准的事实依据不足。其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谢炳辉工资标准所做的12份笔录(指除申请人证人焦雷1份笔录)及1份淮安市陆飞彩印厂组织机构网络图,其真实性令人质疑。这12份调查笔录分别为: 祁锡宝 日陆飞 日上午吴智余 日上午 冈永林 日上午胡茂楼 日上午耿志坚 日上午祈锡宝 日下午 胡茂楼 日上午王宏& &日上午冈永林 日上午吴智余 日上午陆飞& &日上午 焦雷& &日上午以上证人陆飞是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其余均为被申请人的在职员工。<font color="#、从一审法院调查取证的以上证据质证上看:首先一审法院选择性质证违法。法庭仅仅质证了10份证人笔录(11月3日4份笔录、10月26日5份笔录、11月11日焦雷笔录、祁锡宝笔录1份时间不清楚)。祁锡宝的另外1份笔录及陆飞11月6日笔录未经质证。其次,法庭质证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规定,难道仅仅是因为法院调查取证,证人就可以不出庭质证吗?试想如果申请人也找个证人做了份证言,在证人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够认定这份证人证言呢?2、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法院共计取得8份笔录,法院调查制作的这8份笔录却没有一份是宋修正本人的,甚至连宋修正是何人,身份证号是多少都未进行核实,因此才有这次庭审后11月3日一审法院又补充的这4份笔录及被申请人组织机构网络图的质证,目的是用于证明宋修正的身份。因为一审法院是用宋修正的工资标准参照认定谢炳辉的工资标准,因此必须查清宋修正的身份。而仅仅靠补充的几份证人笔录及一个随便就可以打印出来的网络图就能把宋修正这个人身份确定下来了吗?且看这4份证人的笔录来看是不能够证明宋修正的身份的。4名证人,只有王宏一个人说知道宋修正,其余证人:【胡茂楼笔录】问:是不是叫宋修正的?答: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冈永林笔录】问:谢走了以后谁接替他工作的?答:是一个姓宋的,名字不清楚。【吴智余笔录】问:你之前是谁操作复合机?答:好像是个姓宋的,是贵州人,名字我不清楚。是不是宋修正?答:我不知道。既然宋修正是接替申请人的在复核岗位的师父,那么在这个岗位辅助宋修正工作的胡茂楼、冈永林他们都说不清楚宋修正名字是什么可见宋修正的身份是需要质疑的。<font color="#、陆飞是一审被告淮安陆飞彩印厂法定代表人,也被作为证人出现在调查笔录中,更有甚者关于宋修正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即4500元工资是含宋的老婆的说法居然全部来源于陆飞的笔录,随后才产生基于陆飞的描述,被申请人进而举证的宋修正的工资即银行对账单。而一审第二次开庭后陆飞关于宋修正工资的构成11月6日的调查笔录甚至没有进行质证。这样的取证是不是违法,是不是公正,再审的法官可以去想一想…陆飞的调查笔录有二次,但结合13份笔录来看,就是这二份笔录起着证明宋修正的工资标准及宋修正工资构成的关键作用。但这两份笔录自相矛盾,而且与证人吴智余的笔录互相矛盾不一致。陆飞的笔录的根本不具备真实性。分析如下:【陆飞 日笔录】?吴智余之前的操作工叫什么?:叫小宋,在我们这边做了三个月,是贵州人,工资是1800元/月。【陆飞 日上午的笔录】 ?从你们提供的会计凭证里面有些情况向你核实,宋修正夫妻第一个月工资反映是4500?:小宋的工资就是2000元,小谢走的时候机器急停,小宋第一时间赶到我厂里上班并且把老婆也带来了,小宋在关键的时候帮我顶上来了,他帮了我的忙我也对他表示一点心意,所以就给了他4500元了,但约定的工资是2000元,这4500元里面还包括小宋夫妻来我这里的车费、生活费。【吴智余 日笔录】?何时到彩印厂的?:今年5月2日来的,做了半个月,中间隔了三个月,8月28日又过来了。?你现在什么岗位?:彩印复合机操作工。?与你相同工种的人多不多?:在这厂里一条线四个人,师父就我一个人,我负责开机器,其余都是副手。?工资如何约定的?有无加班情况?:1300元/月,加班不是经常加,5、6元/小时加班费。其一,陆飞一会说小宋工资1800元/月,一会又改成2000元/月。而4500元根据银行转账记录仅仅记载在宋修正领取的4500元,而不是宋修正及他老婆。再者也未听说有哪家厂子发工资会含老婆工资这一说吧,而一审法院居然仅仅凭陆飞的这一说法居然认定4500元是夫妻二人的工资,不免荒唐。至于其他证人都是打工的,他们是无从知道老板陆飞发工资给的是宋修正还是他老婆的,即便说也是乱说,况且他们也根本说不出来,从吴智余、冈永林、胡茂楼、王宏11月3日笔录来看对宋修正老婆在干什么,也没一个人说得清楚。【胡茂楼 日笔录】?宋的老婆做什么工作?:也没做什么,就是照顾照顾。【王宏 日笔录】?宋修正的老婆在什么岗位?:他老婆没做事。【吴智余 日笔录】?姓宋的是不是夫妻两都在厂里?:就看到宋一个人,他老婆不在厂里。【冈永林 日笔录】?宋的老婆做什么事?:我不太清楚。难道不干活老板陆飞就给工资?那我看今天谢炳辉也不会走到今天的再审程序。其二,谢炳辉是4月27日离岗的,一直住在厂里5月1日才离开的(二审笔录p5),吴智余在10月26日调查笔录中说他是在5月2日来厂的,而且吴智余的笔录看他一直说他是操作复合机的,笔录上未见其说从事过别的岗位,而陆飞说谢炳辉走得急,第一时间来厂的是宋修正,而宋修正的工资却仅仅有6月份和7月份两个月的,那么显然吴智余先来,而陆飞却说宋修正第一时间赶到,另外在【一审日庭审笔录p3】:?被告,原告离开后谁接替了他的工作岗位?被代:没有人接替他的工作。以上事实情况表明陆飞显然在说谎话,接替申请人的不是宋修正。其三,还有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就是,吴智余居然仅干了半个月,离开厂3个月,8月28号又回来了。而宋修正8月30日左右离开了,干了3个月,却仅仅拿了2个月的工资,这与陆飞老板笔录里所说的他对宋夫妇二人的感激又如何对的上号呢?吴智余又为什么中途离开3个月呢?而我们至今也未见到一审被告提交的任何吴智余工资的有关证据,而一审法院也并未能查清这一事实。这不免让人会问:谢炳辉离开到底是吴智余接替还是宋修正接替?吴智余的工资到底是多少?宋修正到底是什么人?干什么的?是陆飞随便找个人冒名弄的虚假证据?法院调取第1份证据已经是2009年10月份了,宋修正早已经不在厂里,法院根本未见其人,如何仅仅凭据几个在职员工的不确定的证词就确定了宋修正的身份?如何依据陆飞一人的证词就认定了宋修正的工资标准了呢?法院如何听陆飞说4500元含宋修正老婆的工资就随意采信了?法院如何仅仅凭据宋修正二个月的工资就轻易给谢炳辉的工资下了结论了呢?其四,吴智余一直称他是操作复合机的师父,那么再看看他对自己的工资如何描述?工资如何约定的? 1300元/月。而根据一审被告提供的操作复合机的操作工耿志坚、冈永林,他们的工资分别可达到1356元/月、1100元/月。难道师父的工资居然比下面的作为副手的操作工还低吗?显然吴智余对自己的工资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其实他也不敢不这么说,他是个打工的要靠老板陆飞发工资,怎么能不按照陆飞的意思说呢?4、被告单位那些在职员工,他们均未出庭接受质证,他们证言真实性是令人质疑的。比如一审法院调查有关工资情况时的证人是祁锡宝,其在日的笔录身份是被告会计,而根据被告的组织结构网络图祁锡宝的身份是办公室主任,而据焦雷在仲裁时说的会计叫吴倩,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向真实身份吴倩进行调查呢?祁锡宝到底是办公室主任还是会计?他说的话倾向性明显么能否具备真实性?5、一审原告要求法院对焦雷进行调查的笔录,一审法院的倾向性更为明显,一审原告的本意是要求法院查清谢炳辉的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情况,而法院的11月11日与焦雷的谈话笔录却丝毫不提及,显然法院在明显规避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自行调取的2600元/月的工资标准没有事实依据,是不能作为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的。 三、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情况的,本案申请人足以完成了证明自己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的初步举证责任;本案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的举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一,对于本案手机通话录音,申请人再审时提交了三份新证据【1、陆飞与焦雷的手机通话清单;2、陆飞手机话费充值发票;3、焦雷手机的移动业务受理单;】完全可以从事实上证明手机通话录音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要素。完全具备证据的有效性要素,应予以采信。分析如下:1、手机通话录音具备真实性。事实上申请人提交的是手机通话录音,其载体是手机,手机录音与其他载体的录音区别是其可以通过通话清单反映通话的时长,因此不宜被剪接,可以反映该其录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根据申请人谢炳辉再审提交的【新证据第1项】看:该手机电话录音的时长与手机短信清单显示的时长完全吻合(约28分半),因此完全可以表明该份手机录音证据本身具备的真实性。2、手机通话录音具备客观性。根据【新证据第1-3项】该手机的主叫方手机号码是,主叫机主是陆飞;被叫方手机号码是,被叫机主为焦雷。该手机通话录音主叫是被申请人陆飞一方,这就足以表明该录音的录制是被叫方焦雷在自然通话的情况下录制的,该录音具备客观性。3、手机通话录音内容具备真实性。该段录音可以表明谈话人由三方:陆飞、陆飞老婆吴小红、焦雷组成的,实际上是陆飞及吴小红是主动打电话给焦雷责怪、恐吓焦雷不应该出庭作证做出对公司诉讼不利的证言等对话内容(事实上焦雷于作证风波后就被公司辞退),但从该手机通话录音内容也能看到:吴小红及陆飞对谢炳辉月工资标准6500元一直是认可并承认的。【P1乙(吴小红)】:“工资是6500元/月,你也知道的,阿笔他们都是这个工资…”【p5丙(焦雷)乙(吴小红)】丙:“他是不是6500元/月?”乙:“是6500元/月,我也没说不承认啊,确实是6500元/月。”。陆飞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红是他的老婆,他们自己本人亲口对申请人的工资认可完全足以证明申请人谢炳辉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的为6500元的真实性。4、手机通话录音具备合法性。从本案手机通话主叫及被叫的关系上看,该段录音是焦雷被动接听的电话,主导谈话一方是陆飞一方,自然录制所形成,因此不存在侵害陆飞一方合法权益一说,被叫方焦雷用自己的手机录制了该通话,手段并非是法律禁止的手段。再看该录音的内容:则完全证明了陆飞及吴小红的行为是在干扰打击证人作证及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说本案手机通话录音录制并未侵犯谁的合法权益的合法取得,具备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要素。其二,一审及二审法院法院对该手机通话录音未予采信理由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一审及二审法院法院认定:“经质证,被告对该电话录音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提出异议。故原告提供的焦雷的电话录音,是案外人焦雷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制的,且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该证据不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根据最高法院在1995年曾发布的2号批复规定: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作用。该解释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保护理应被2002年施行的最高院《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所取代,而本案却被一审法院所援引,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却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如本案证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而打击和扰乱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却要披上被保护的外衣,难道像陆飞及吴小红这样的违法行为也需要经过他们同意才能算合法?否则就是私自录制?岂非悲哀!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以此为据排除申请人证据的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明显违背了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因此,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在录音的合法性审查上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且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三,一审及二审法院无视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调取证据即武断对该手机通话录音认定是孤证是错误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7、申请原审法院调取证人焦雷及王耀的仲裁庭审证人笔录)及邮寄单】。表明在本案仲裁时,谢炳辉曾经申请证人焦雷及王耀出庭作证证明其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情况,该二名证人在仲裁庭所做证言完全一致,与手机通话录音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的工资及加班加点情况。一审时原告曾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该二名证人证言,同时向法庭提交焦雷与陆飞及吴晓红的手机通话录音进行佐证。而一审法院非但无视一审原告的该项请求,而且在一审被告并未主动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自行取证,并在判决中认定该手机通话录音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现在申请人请求贵院开具的调查令调取的《仲裁笔录》已完全表明一审法院的手机通话录音为孤证的认定是错误的。其四,根据申请人再审提交的新证据【4、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公司在江苏鹏翔塑业有限公司的工资表等;5、被申请人在四川省广汉市康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岗位证及获得技术能手荣誉证书;6、证人王正肯及蒋金凯的证人证言。】,可以表明申请人所从事的岗位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该岗位普遍的工资标准在6500元/月是合理的。申请人在离开被申请人处以后2009年9月至2010年春节期间曾在江苏鹏翔塑业有限公司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标准即为每月6200元,而现在接替申请人的证人蒋金凯2011年的工资已加到每月7000元。与谢炳辉从事相同行业在宾川县塑料制品厂工作的证人王正垦工资待遇6000元每月,因此这是一个行业工资标准问题,法院应当综合这一合理因素全面审定谢炳辉的工资标准。综上一至四点,申请人自行举证证明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的情况已经非常确实充分,已经远远超出申请人对此的初步举证责任。 其五,根据相关证据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非是对工资约定不明,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申请人从事的这类岗位工作,因其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从一审法院自行取证的证人笔录上也可以看出来,申请这个岗位是师父,下面都是徒弟是操作工。因此申请人在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即已经根据行业工资标准与被申请人约定清楚,不然也不会来申请人处工作了,甚至这个岗位工资根据证人焦雷手机录音及证人焦雷及王耀在仲裁庭笔录所述是透明的,大家都知道的,因此一审及二审法院对此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其六,本案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的举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一审法院在日第一次庭审就已经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至今也并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有关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四、在日上午,二审法院关于工资标准问题向申请人释明意见时认为:一审法院调取的申请人工资标准的证据是优势证据,因此法院据此优势证据对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判定是正确的。代理人对此持有异议:首先,二审法院对优势证据的理解是错误的,因此向申请人进行的释明也是不对的。何谓优势证据?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解释,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被界定为“明显优势”,法院根据“明显优势”来判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一裁判准则即为:优势证据规则。 显然所谓优势是法官对诉讼双方的证据的哪一方更具有优势做出高度盖然性的判断。而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无视申请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举证(即证人证言、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反而却自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调取的证据作为优势证据,排斥申请人的证据,一审法院该取证是不合法(见前面已阐述)不能适用的,二审法院对优势证据的理解也有误,最关键的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抹杀了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形象。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代理人认为关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及加班加点的事实问题应综合本案所形成的证据即手机通话录音、《仲裁笔录》证人焦雷及王耀的证人证言及申情人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全面衡量并准确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同时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合议庭能够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再审审查,让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维护!谢谢法庭!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瑛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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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二审判决书,手机通话录音证据
淮 安 市 清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浦民一初字第1421号
原告谢炳辉,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水门村433号。
委托代理人岁红俊,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住所地淮安市王元工业园区通顺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陆飞,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左干,女,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炳辉与被告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下简称陆飞彩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曹开玉独任审理。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炳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岁红俊、被告陆飞彩印厂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左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炳辉诉称,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6500元。原告在被告处每日工作时间从上午7:30到晚上18:30,午餐都在机器工作状态下进行,原告在被告处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1小时。此外,被告还经常安排原告在11小时之外再行加班,且从不让原告在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休息。被告无节制的安排原告工作令原告体力透支、疲惫不堪。更令原告不满的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那么辛苦,但被告却将原告的工资一直拖着不发,导致原告生活艰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日向淮安市清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委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月份工资19500元,加班加点工资29477.04元,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补偿金12244.2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61221.3元。日,原告收到清浦仲裁委作出的浦劳仲案字(2009)第101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中仅要求被告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727元,对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均未支持。原告认为,浦劳仲案字(2009)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等事实的认定都与客观真相不符,明显偏袒被告。为此,现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飞彩印厂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于日至我单位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告每月发放给原告800元,试用期3个月,3月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根据原告的工作能力确定月工资标准。日,由于原告工作失误,造成被告产品质量有瑕疵,致使被告的十几万元贷款无法收回,被告与原告就工作事宜沟通,原告即向被告书面申请辞职,其理由是:因水土不服,身体不适,难以胜任本职工作,为减少本厂损失,本人请求辞去本工作等。原告在这份辞职报告里也说明了其给本厂带来的损失。被告为化解矛盾,并没有追究原告的责任。现原告要求付清2009年2月、3月、4月未支付的工资19500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我单位工作2个月期间,我单位已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发给原告工资(日发800元,日发1000元),同时,日原告还向我单位借款2000元,我单位已不欠原告工资。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9477.04元的问题,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日前原告为我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我单位对原告的工资也是按月足额发放,并不存在克扣和拖欠,况且,原告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职期间有加班未付加班费的事实,所以原告要求支付超出每工作日8小时以外和法定假日、双休日加班加点工资无事实、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因拖欠工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12244.26元的问题,被告没有拖欠原告工资,因此也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元,其余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不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日至被告单位工作,从事该厂塑料复合机操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均无书面约定。原告称月工资为6500元,被告称月工资为800元。不久,原告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及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日离开被告单位。并于日向淮安市清浦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浦劳仲案字(2009)第1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双倍工资1727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被告:1、支付、4月份工资19500元;2、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平时加点的加班工资29477.04元;3、支付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补偿金12244.26元;4、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1221.3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后,其原岗位由宋修正接替(月份),宋于8月份离开。经查,宋修正6月份工资额2人(含未婚妻)各为2250元,7月份工资额为2000元。审理中,被告法定代表人陆飞同意在宋修正6月份工资额基础上增加至2600元作为原告的月工资标准。
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笔录、被告单位会计凭证等并经质证予以证实。
又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但原告于日从被告处领取款额800元,日又向被告借款2000元,共计2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领条及借条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月工资标准数额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原告月工资标准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从而引发争议,事后双方又协商无果,且又无集体合同,故而应依法参照与原告相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原告的劳动报酬。经查,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后,其原来的工作岗位由宋修正接替,宋修正的6月份工资为2250元、7月份工资为2000元。现被告法定代表人陆飞同意按2600元作为原告的月工资标准。而该标准高于与原告相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因此,本院酌定被告以每月26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焦雷(案外人,也是被告单位原员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陆飞夫妇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原、被告曾约定原告的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该电话录音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焦雷的电话录音,是案外人焦雷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制的,且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而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相同岗位人员工资标准仅为2000余元,故该证据不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月份工资195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理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故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日至日期间的工资。经本院核算为7202元(2600元*2个月零23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欠被告借款2800元的问题,因原告否认此款为自己所领取的劳动报酬,故被告可另案处理。
三、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平时加点的加班工资29477.04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两年。本案中,原告称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常常加班加点,但被告又不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否认原告加班加点的事实,但又不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考勤记录予以证实,对此,被告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原告的工作岗位及性质,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为262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1221.3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自日起至被告单位工作,一个月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原告离开被告单位。故被告单位应自日起,直至日止,每月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经本院核算双倍工资差额为6152元。
五、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补偿金12244.26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实际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故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炳辉劳动报酬7202元;
二、被告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炳辉加班工资2629元;
三、被告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炳辉双倍工资差额6152元;
四、驳回原告谢炳辉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款款项合计1598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淮安市陆飞彩印复合包装厂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554)。
审&&判&&长& &曹 开 玉
审&&判&&员& &林& & 志
审&&判&&员& &程 少 英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 &&&昂
手机通话录音
以下录音内容共28分29秒,三方简称:甲:陆飞& &乙:吴小红& &丙:焦雷(谢炳辉的证人)
乙:喂……
丙:喂,老板娘对吧?
乙:嗯,是焦雷吧?
乙:你好,我今天晚上刚刚听陆飞回来讲,说什么你去帮小谢做证人的呀?
乙:是怎么回事啊,我也搞不懂啊?
丙:唉,我也不晓得怎么回事,我也不晓得你们之间怎么回事,今天老板打电话来……
乙:焦雷啊,焦雷,你要做出这件事来,真正让我太十分意外,真想不通,如果说我们这个老板就是说,真正对小谢不好的,你去做证人,我一点也不……,就是说很正常,因为我知道你这个人你也是信耶稣人,按道理应该是属于那种什么呢?认为小谢是受我们老板就是说对他不公平了,你去替他做证人,你了不了解实际情况是什么情况啊?
丙:我不知道什么情况,今天老板打电话来,我也说了,我只是说小谢有天打电话给我说他到现在工资没有拿,我说怎么回事啊?他就说老板不给工资,说可能是……
乙:噢,我知道,你肯定是听他一面之词,那当时就算这种情况,你就是想去做证人也是正常,最起码你先打电话问道我,焦雷啊,你想没想过啊,最起码你要了解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子。
丙:他只是说让我证明说他6500元/月,然后上班时间,我觉得这两样没有需要怎样的啊。
乙:你知不知道,焦雷啊,你知不知道他到我们家告我们是什么情况,是怎么告的?你知不知道啊?
丙:不知道。
乙:因为当时你已经生气,当时走没走的了?就是在小谢之前啊?
丙:我在他之前走的。
乙:你在小谢之前走,你知道他走的时候是什么情况,你知道吗?
丙:不知道。
乙:要不要我讲给你听听是什么情况哦,他在我们家上班,上到应该是三个月班,对吧?
乙:工资是6500元/月,你也知道的,阿笔他们都是这个工资,他从我们家借了,从我们手里拿了是7000多元钱,真正工资还有一万出点头的工资。
乙:你知道他最后什么情况?把袋子做出问题了吗?老板意思说我们现在招人,你看你就在你出去……,就你和曹大志吵架,老板上浙江,为什么待了10天时间啊?就是因为小谢不开机,把我们家复合机停的了,最后老板在那边急着找人,一待就待了10天,我跟小谢再三在家谈了好几次,我跟小谢讲,你还这里做,老板说什么你袋子做出问题来,他也不会让你赔的,你就是要走,最起码等一段时间,我们有时间才能去,那段时间有很多事情,比较忙,不行,说25号停机,站那里就把机器停的了,你知不知道,老板最后没有办法,打电话给小段联系上,来开了俩次吗,开了三天吗?后天回来以后……
丙:我25号走的时候,他不是还在那边开吗?
乙:25号,他又多开了几天,最后我们家人没找到的时候,他站那就把机器停了的,而且回来家以后,我们家陆飞就讲,你现在要走也可以,那我们袋子损失怎么说?最起码说我不可能一分不扣你的,他说一分都不扣,不可以扣说的,后来走的了,走的了,我打电话给小谢,我说小谢……你发个卡号过来,因为老板现在在生气,过两天等气消了,我把钱打给你。
丙:嗯,那不是蛮好的吗?
乙:他卡号也没发给我,没发给我,而且过了两天时间吧,大概反正是过个五一劳动节,没的几天,他居然去到劳动局告我们,劳动局打电话过来,我才晓得这件事情,我心里想你都跑劳动局告去了,我还打什么钱给你,那你就去劳动局告就是了,而且你知不知道他那个诉状,你什么时候到我们厂过来看看怎么写的,你知道不知道他要我们赔偿他多少钱吧?
丙:多少钱啊?
乙:陆飞赔偿几万啊,9万5是啊?9万块钱你知道怎么赔的啊?
丙:哇,哈哈。
乙:你也笑啊,你也觉得好笑啊?
丙:不是的,你不是说他工资还有1万多吗?
乙:……你是相信小谢还是相信我,你好孬在我们家上班一俩年,你也了解我们什么样为人,是不是像那样的人,你要认为我说假话还是说小谢说假,你可以到我们厂里来看看,看他写那个告我们家的诉状上写的什么东西,你知道他9万块钱怎么付的?
丙:怎么付的啊?
乙:加班费翻多少倍上去,加班费我们正常是按照6块钱一小时算的,你知道吧复合机上?他说他要按照翻多少倍上去,又什么节假日乱七八糟,全部乱写乱说加了9万块钱上去。
丙:他就是打电话给我说,刚刚老板打电话,老板很生气,我也跟他讲了,他有天打电话给我,他6月1日年电话给我,说儿童节快乐,说什么问我工资有没有拿,我说老板老板娘工资打给我了,我说你有没有拿啊?他说没有,我说不可能啊,老板老板娘我工资都结了,怎么会不把工资给你的啊,他说没给,他昨天打电话给我说,不相信你过来,然后……
乙:焦雷啊,我跟你讲话啊,其实这俩天你不在上班,我一直心里面还在考虑着,我知道你10月份结婚,我还在想,你结婚的时间我还要跟你联系一下的,我肯定是到你那里去……一趟的,没想你看陆飞回来跟我说,……怎么可能啊我说的?
丙:不是的……
乙:我打电话问问……
丙:你先等我讲不是的,他就是打电话给我,我不要你说什么,你就证明说我多少钱,我多少钱一个月啊,我说你6500元/月啊,这个大家都知道啊,说上班时间呢?我说我是早8点到晚6点,你反正是6:30下班,你上班肯定要比较长一点,我8点到哪,你机器已经开机了,都是正常运转了。
乙:我跟你讲啊,他肯定找我们厂里不少人,不是找你一个人,我估计还不知道找几十个人,没的替他证明,我估计……
丙:啊,昨天我看到那个小王了。
乙:哪个小王啊?
丙:就是在他复合机上面做……。
乙:噢,王耀也去给他证明去的。
丙:王耀,我昨天看到他了。
乙:王耀也是被老板开除的,等于说他把所有老板开除的人,全部去拿去喊证人,是不是的啊?
丙:不知道,反正我昨天就看到小王和我,他给我打电话就说,你就来给我证明一下,我多少钱一个月,然后上班时间就行了,我说啊,好象这个老板老板娘应该不可能否认的啊。
乙:焦雷啊,我感觉你也不笨的人,为什么去做证明,你最起码不跟我通个电话,你说老板娘,小谢来叫我做证明,是什么回事,要问清楚了情况,你才能去做证明,你知不知道……
丙:不是的,这两天刚好我也忙,然后他打电话来做个证明,我就去做个证明。
乙:你既然忙,你能去给他做证明时间,你最起码电话,最起码给我们打一个,你认为哪里我们做的不对还是怎么的?……
丙:不是,老板娘,他就是叫我做,他6500元/月,这个6500元/月……。
乙:哪你想想看……哪要是这样的话,他还叫你去做证明干嘛?肯定是有问题的啦。
丙:那我也不晓得你们之间到底怎样?
乙:你等一下,等一下。
甲:焦雷啊
甲:他当庭又加了3万块钱,申诉总共要12万多,你听没听见啊?
丙:没听见,我只听见后来我到那里的时候,他们已经开庭了,然后他说你在外面等一会,那我们就在外面等一会的,我就在外面等,然后叫我过去做证的时候,就过去做证。
甲:你知不知道,我刚刚跟律师又打电话了啊?
丙:哪个啊?
甲:我跟律师,我的代理律师打了电话。
丙:你的律师啊……
甲:你应该知道,你应该知道,他跟我们打官司,要多少钱,你应该知道啊?
丙:我在外面听到一点,但没听清楚。
甲:哈哈哈……
丙:那时候他们在里面讲,我跟小王在外面谈话的也就没怎么听他们讲,就就后来叫我进去做证明的,我就进去做证的。
甲:你应该知道,你听到一点应该是听到全部,对不对?
丙:那可能我没什么注意,在那时候我们在外面谈,那时候他们在最里面,我们在门口哪时说的。
甲:你当时抱着一种什么心态去做证的呢?
乙:是不是对老板有意见,认为哪做的不对,……
丙:不是的。他就是说你只要证明6500元/月,然后上班时间,我也没觉得怎么样啊?我觉得这个大家都知道的。不需要……
乙:老板,老板娘对她什么样子。
甲:你是觉得我们对你不好了,对你和曹大志的事情没处理好。
丙:唉,老板,不是这个样子,我真的不晓得你们之间到底什么样情况?你后来打电话给我这样讲,我回来,他们也说,这个事情你也不知道,我说我也不知道什么情况,他反正就让我去做个证明,就做个证明,我也是打工的,他也是打工的,我也在外面那么多年,他这样一说,我说唉哟,反正都是事实,出庭做证就做个证呗,反正又没有证明其它的,就证明6500元/月跟上班时间。
甲:切,他现在要多少钱,你也多少听到一点,你应该听到。
丙:反正后来,听个就是你们那个辩护律师讲,说好像是辩护的吧?回答、应该是属于是他们那个律师提出来,你们那个律师辩护吧,好像相差蛮大的吧?
甲:他现在,我所有给他的钱,我五月份我们厂里你知道,五月份/二月份工资从来不欠人的,按月支付,他三个月说一分钱没付,所有给他的钱一分钱都不承认。
乙:一分钱都不承认。
丙:所有一分钱他都不承认啊?
甲:啊,就是不承认,你问到他啊?
乙:他说的,整整三个月工资。……
甲:整整三个月,星期六,星期日按三倍、节假日按三倍工资,加班时间按三倍工资,没签合同按二倍工资,总共算9万5千多块钱,今天又算算不对,算了12万多。
丙:12万多啊?
甲:你应该,你能没听到吗?焦雷啊
丙:我在外面只听他们在里面讲,哪个注意这么多的啊,我在外面跟小王在谈话。
甲:没注意这么多,你知不知道你这做证对我的影响很大的啊?
丙:唉哟,我要知道,我还……他只是说打电话给我,证明6500元/月,跟上班时间,他没说其它的啊?
甲:那你问没问其它的呢?
丙:我问他,他也不可能说啊,我也没说什么,然后……
甲:那你为什么要给他做证呢?
丙:他就是说他工资没拿,也就是出于一个打工者吧,我真的不晓得事情会闹到这个样子,弄得我都蛮难过的。回来我晚饭都没吃。
乙:焦雷啊,喂焦雷,行了老板刚才生气,你也知道他现在肯定心情不好,他跟你讲话,你现在也知道这种情况了,那反正那现在已经这种情况了,那以后需要你有的时候讲话,我估计以后肯定还会找到你,讲做证明的人跟你讲话就是说人家以后再开庭,肯定还要传到你,我跟你讲。
丙:唉,我不晓得,这个事情怎么……
甲:这官司打早呢?& & & &
乙:焦雷啊,这官司打早呢,这下你麻烦大着呢,原来说实话,我们什么想法噢,我跟你讲话啊,我们家陆飞跟我讲,这官司我们就照打输的算,给点钱给他走人算事,没想到,想把这官司……
丙:我就想一个外地人。
乙:焦雷啊,你认为我们老板欺负外地人,你说我们两口子是不是那样,你在我们家上班也接近两年的时间,噢没得两年,一年喔,是一年吧?
丙:一年,刚好一年。
乙:你在我们家上班整整一年时间,这么长时间,你跟小谢才认识几天,你用没用头脑想想呢,我们老板是不是这样平时对人刻薄,专门剥削劳动力,扣工人工资的人呢?
丙:那就把工资给他,走人算事了吧?
乙:现在关键人家不要啊,他做出袋子的问题,他现在不承担,不承担我们家意思就是说你稍微承担一点算事,你要是在这也干,我们当时找不到人,我们一分钱都不扣你的,算了,赔就赔得了,懂不懂?我们是按照这种想法,最后我跟他说,我还拉弯子,我说这样你发人卡号过来,等老板气消消,我把钱打给你,他说你要我一分钱都不行,那卡号就没打给我,没打给我,过了两三天,劳动局打电话过来了,才知道这件事情,我心里想,你都跑到劳动局打官司去了,我还打什么卡,打什么钱给你啊?
丙:他可能觉得他在这边上班辛辛苦苦然后钱没拿到,然后就去劳动局告去了吧?
乙:钱没拿啊,焦雷啊,你在这里没上班啊,你说走就走,我有没有把你工资扣的啦?
丙:没啊,就是四月份工资、五月份工资发了吗?
乙:就是啊。
丙:那天他打电话给我,说他工资没拿到,我很奇怪呢,我说不可能啊。
乙:那照你这么说,人家什么人讲话你都相信,你对我相不相信呢?照这样讲,你是对我不相信呢。
丙:不是的,我真的不知道你们之间这个样子。
乙:现在你要知道他要12万块钱,你说他这个样子做对不对呢?
丙:不是,12万,好像后来结束的时候,在门口听话,后来法官说什么问到庭外调解的吗?
乙:庭外调解啊?
丙:我们也在劝他的,说大家都是出来做事的,你也在外面跑了这么多年,能调解拿到钱就算事了吧。这样对你也不好,你一个外地人,在这里又要住,又要吃,还又耽误时间,反正你早点把钱拿走,走了算事吧。
乙:那现在这个事情……
丙:那律师应该跟你们讲的吧,最后问说庭外调解的吗?
甲:什么意思啊?
丙:好像最后,仲裁院的人说,可不可以,能不能庭外调解吧?好像小谢说可以庭外调解,庭外调解就是说那什么了……
甲:小谢不同意庭外调解,现在正等到仲裁啦。
丙:同意,我听他讲的,那个律师也问他的。
甲:你这头脑有问题,6万块钱……
丙:这个我知道,我在门外听到的。
甲:唉,所以说这个头脑吧,你焦雷……
丙:12万的话,减去一半,他就好像没签劳动合同,然后是双倍吧,然后庭外调解,就没的劳动合同,我说庭外调解就庭外调解,反正那么多工资,耽误那么长时间你把该拿的拿走吧,你反正在这里自己一个外地人,他好像同意庭外调解的吧。
甲:我的律师跟我讲,他不同意庭外调解,因为他要6万,我们给几千,这差距太大,懂啊?
乙:这差距太大。
丙:噢,这个我不知道。
甲:焦雷,这个事情呢。
甲:从你来说,你这已经牵进来了,懂啊,这个以后还得要你出庭,因为这个马上到清浦法院,这事情,他要打赢了,那我都不让,我现在跟他打到底。
乙:这个以后还要牵到
乙:跟焦雷讲清楚了,他哪个参与这件事情,我们家一旦打输的,这些人都不得安稳,不相信这些人试试瞧。
甲:这件事情。
乙:小谢能跑?所有帮的人都在淮安市是跑不了,我确实是没做出这种事让人家,……
丙:你们这个样子,现在我真的是没话讲。
乙:太过份了别把我惹急了,试试看看瞧……。
甲:我们怎么样子,焦雷。
丙:我知道你们怎么样,然后,但是你们现在这样讲,我真感觉到……说不清楚。
甲:那你、你不要说的清楚这件事情呢?
丙:不是我说不清楚,但你们这个样让我是没法接受,我也是没法接受,什么?在淮安的人不得安稳啊。
甲:啊,这个不是说在淮安安稳不安稳,现在这件事情你卷进来了,我是简单……。
丙:卷进来了,我只是代他证明6500元/月,跟上班时间,我根本就不知道你们之间有什么事情,你刚刚打电话说给我,回来晚饭都没吃,家里人问怎么回事,我把事情讲过,刚刚你们又你们又这样讲,你们又说在淮安的人不得安稳,哪你们到底想怎么样呢?我也不知道你们之间会有什么矛盾?
乙:焦雷啊,焦雷,焦雷
丙:唉……
乙:你说这话什么意思啊?
丙:不是你们说这话什么意思,我也不晓得你们之间有什么矛盾?
乙: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你去在瞎做证明?你就说你认为你做得对吧?
丙:不是我做对的,你说的6500元/月是不是事实?
丙:他是不是6500元/月?
乙:是6500元/月,我也没说不承认啊,确实是6500元/月。
丙:对啊,那我也没做错啊。
乙:他上几个月班了?我问你啊?
丙:什么啊?
乙:他上几个月班啦,凭什么能拿……万啊?
丙:哎哟,怎么又跑出来……万的啊,我不晓得你们之间到底多少钱,他就是让我证明6500元/月还有上班时间,我说的都是事实,那你们要我怎么办?
甲:焦雷啊
甲:现在这个事情呢,反正你已经到这事情当中,这个啦,我当时包括我们夫妻俩全厂,我晚上在厂里面,所有人都猜不到,是你介入这件事当中。
丙:我真的没想到你们之间有那么大事情,只是他打电话只要证明6500元/月还有上班时间,这个都是事实,我就证明,证明就证明一下,也不需要怎样什么的啊,然后到那也……
甲:这个请,我跟我的律师包括我对厂里所有人,这个他说的都是事实,关键你没有看到诉状,如果你看到诉状。
乙:多晚来看看。……
甲:你如果看到诉状,我们多少多少钱我所有付给他的钱,小谢从头到尾一分钱都不认帐。
丙:那他拿钱没打条啊?
甲:你拿钱打条着的吗?
丙:我那次拿钱没打条啊。
甲:你付工资时候,哪次拿钱打条的?
丙:哟,老板,我有的时候提前跟你借钱啊,我都是打条,你批的啊。
甲:提前和借钱我都打条子。
丙:拿工资不是有签字吗?
甲:唉,对。
甲:他那个因为工资高,所有高工资的都没有条子。
丙:那个我不晓得。
甲:懂啊。
丙:那你给他钱,不给条子干吗的啊?
甲:那是我的事情,懂啊,现在这件事情,由于你焦雷的介入,现在,因为对我陆飞彩印厂很不利。
丙:为什么啊?
甲:因为,你想想看,他上几个月班,我只差他一万块钱工资,他现在要我所有拿的钱不认帐,还要倒把他9万多。
丙:那就打电话给他庭从调解好了,看他什么样态度吧。
甲:我电话给他庭外调解啊?
丙:对啊,或者让你律师打给他,律师也行啊。他……
甲:我为什么打电话给他调解,他现在告我啊,我没有错,他在告我,我跟他调解什么。
丙:那我不知道,你们之间到底什么事情?
甲:这个你不要知道,就是说我跟你讲这件事情,你卷进来,是我意外,你怎么好像很无辜一样的,更让我意外。
丙:我的确很无辜。
甲:什么关系没的。
丙:我真正不知道你们之间这么大的事情。
甲:我感觉我陆飞夫妻俩个,包括我陆飞彩印厂对你焦雷所有的一切,你感觉无所谓,懂啊,处了这么长时间,没有一个外地人,你很同情外地人,你的心地很善良,这个我也可以理解。关键你用的地方,我不太清楚你用的对和错。如果有这种感觉,你焦雷在我厂里,我们对你怎么样?
丙:大家都处的蛮好的啊,我跟厂里所有人都处得蛮好,除了最后一次不做的事情。
甲:老板对你怎样啊?
丙:都蛮好的啊。
甲:都蛮好的啊?我感觉你说的跟做的……
丙:所以说啊.
甲:你做的这事跟你说的这句话-----不对。
丙:老板啊,我不知道有这个样子啊,我觉得他6500元/月,这也没有多大影响,我就去了呗。
甲:你没有了解事情,小谢所拿的钱都不认帐,现在还打官司,要我9万多块钱,现在你又在当中证明。
乙:什么时候让她,让焦雷来看看他写的诉状,写的什么东西?
甲:你可以来看小谢写的诉状是怎样,也可以,你了解一下以后,我觉得你应该头脑比较清醒一点。
丙:那我什么时候打个电话给小谢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吧?……
甲:你可以问一下,问到小谢以后可以给我们回电话,这事情呢,我跟你讲,我陆飞彩印厂干了这么多年了,没有跟任何……
乙:我们也不做昧良心的事情,从来也没亏欠哪个的?
甲:我们做这么多年厂,焦雷你从头到尾看过,除了李静,李静现在工资,因为当时又找派出所,又找这样,找那样的,她不找人工资反而能拿到,她当时还那态度,李静其实是工资没发,她爸已经打电话了,我叫她叔叔来拿,我陆飞彩印厂从头到尾不差任何人工资。
丙:那我打电话给小谢看看,如果可以的话,把他该有的钱拿走,省得在这也弄的大家都这么难过。
甲:这件事情,小谢,你现在说的,这件事情不是你焦雷能耐当中,你一句话,他一句话。
丙:弄得现在这个样子,他现在……
甲:对啊,他这个就在挑拨你关系啊。
丙:我不知道啊。
甲:你想想看焦雷啊,他打官司问我要9万块,打官司跟我要一万块钱,我这个什么话都不会讲的,他就不打官司,这个钱我们从来也没差过人钱,如果你看到你手下打官司拿9万多块钱,本来就1万块钱,又双倍工资又节假日,又多少倍,又加班费多少,又没有签合同3倍工资,你看到这些,你会怎么样?最后你又在当中站出证明人来,你又……你说作为我,会怎么想?
丙:唉……
甲:对不对?现在这件事情因为你去证明,因为他王耀跟本不算什么,王耀四月份就走了,在他之前就走的了,你正好卡他前后,你又在当中说了这么多话,对我们很不利的话,你想想看,你不了解全部,他说的。小谢,你跟他说的话确实是事实,这个我们现在都承认,我跟我的律师把所有前前后后实际情况什么都讲了,啊,我们从来我陆飞说话从来没有昧良心的,我们也是佛教徒信仰人,从来不坑人。
丙:就是的啊,他就打电话,唉约,反正大家都……说就说吧,反正6500元/月,你们又不可能否认,然后上班时间都是这个时间差不多的。
甲:他说的,确实是这个样的,我们也没有否认,现在问题是他否认了一切,他改变了一切,所以说我们必须也要跟着改变。
丙:不是的,后来打了官司,出来以后小谢也蛮气的,说什么才800/月,啊?
甲:那你从我手里拿的,我明晃晃我2月份给你5000块钱,我……4月10日给你几千块钱,总共给你8000多,从诉状上一毛钱……
乙:一分钱没给(在后面讲)
甲:就整个三个月都没给钱,你说我厂里从来差过哪个钱啊?
乙:差钱?厂能办到这样啊?
甲:你这小谢先把所有的一切都改变了,我跟着我肯定也要改变。
乙:你都瞎抵赖了,我们不跟你赖吗?
甲:对不对啊?
甲:所以说你又在当中做证,因为王耀根本不起作用,你两个去那份量又不一样。
丙:那我等会打电话给他,问问到底怎么回事?
甲:你问他,小谢能给你……你能改变这个事情整个过程吗?
丙:不是的,我劝劝他,看看真正能不能庭外调解?能庭外调解,你们就把这事了的了,我也安心了,真的,我本来10月份结婚,现在家里面有点事情,都……有两三套婚事都,我也提前了,那个也提前了,我现在8月份结婚,你们把我夹在中间,我真的多难过的慌。
甲:这个也不是我,也不是我造成这种事情的。
丙:所以……
甲:对不对?嗯,你可以跟小谢打电话,懂啊。
丙:我打电话问问到底怎么回事?
甲:懂啊,你把这事情了解了以后……
乙:可以到我们家看看他的诉状。
甲:嗯,可以到我们这边,诉状在我们这边,你可以看一下,小谢是怎么起诉我们的,你,你应该对陆飞这人多了解一点,懂啊?换着你,你会怎么做?你今天做出这个事情,对我产生的影响,我知道这件事情当时就给你打电话,我非常非常气愤,我回来就跟我老婆讲,她马上给你打电话,想不到从来全厂任何人都想不到这事情,做这件事。啊?
丙:真的不知道,我去证明这两件事情,会证明的那么严重。
甲:你或许对我有意见?关键……
丙:我对你们都没的意见,我对所有厂里面人都没得意见。
甲:因为曹大志这事情处理不得力,处理不公平。
丙:这个事情,我当时说过去就过去了,就弄我心里再不舒服,我自己会压抑自己,我只要说过去了就会过去了。
丙:但是,我不知道,我出庭作证,证明这两点,证明到这种地步。
甲:你不了解小谢跟我们打官司诉状是怎么样的,你就去出庭,你打电话给小谢。
丙:他就跟我说他工资没拿,叫我证明6500元/月跟上班时间就好了,我也就没说什么,反正老板和老板娘不可能否认,出庭证明,证明就证明一下吧,一个外地人也不容易,早点拿钱早点走人吧,在这边弄干吗的呢?
甲:哼哼……你认为我们夫妻俩个比较坏,所以不给钱了,所以他才会到劳动局去告我们对吧?
丙:我不晓得你们之间什么事情啊?
甲:那你去做证明的啊?所以说你的证明……
丙:他就打电话给我叫我证明6500元/月跟上班时间,我没证明其它的啊?他也没说什么。
甲:嗯,现在你了解这个前后……
丙:忘记问他具体什么情况了。
甲:嗯,现在你觉得你做的会在这事情当中,影响会是什么样呢?
丙:只能说我夹在中间很无奈啊。……
甲:哼哼,这件事情焦雷哦,你做的我,我不理解,不明白,懂啊?
丙:只能说唉……人家……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反正就是感觉一个外地人也不容易,就让我出庭证明这两点,我不晓得,你们之间证明这两点会相差这么多。
甲:现在你觉得小谢这人怎么样呢?
丙:不知道,我不是说吗?……
甲: 这件事情,嗯……
丙:弄得我快结婚的心情,弄的今天一天都难过死的,晚上回来晚饭都没吃。
甲:你这件事情因为你的介入更加复杂,很不好,原来本来官司是很简单的,我们是照输的打,不照打赢的打,我们……
丙:我打电话给小谢看看吧,他既然把我弄的这个样子,看看他能不能庭外调解,如果能庭外调解的话,你们到时还是坐下来,面对面谈一下,还怎么回事,别把我夹在中间。
甲:这个不是我要把你夹在中间,是你自己杵在中间,对不对?
丙:唉,不知道啊。
甲:不知道,你自己看吧,你怎么做,现在我上午、中午、下午打电话给你也似的,我现在一个不是你老板,只能算是你以前的老板,对你怎么样,你自己心里想,你今天做事情对我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你自己也去想想,好吧?
丙:我等会给小谢打个电话,问问他到底什么情况?
甲:嗯,好的。
丙:他肯定还在淮安没走吧?
甲: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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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无聊 11:28签到天数: 40 天[LV.5]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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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是贪心的,工作三个月不到,法院判决接近1.6万元,再加上原老板支付的款项也差不多了!打官司最怕打出气来,寻找一个心里平衡也就行了,法院支持12万元,原告是不是就要说法官好了!那么企业倒闭了,关门了,将会又有失业职工出现,锅都没了,碗到哪里盛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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