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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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啊
你好,我是非农业户口,最近农村土地确权,我是否能有房屋所有权
你好,农村邻里因为土地纠纷我该什么办,事情是这样的因为这个地方是要做路的 你好,农村邻里因为土地纠纷我该什么办,事情是这样的因为这个地方是要做路的,这个路是通我们家里来的,去年它家盖房子,路的问题她儿子和她老公都同意了,可是它现在,在回我家的路面种菜,我想请教你,这件事情要什么解决,我是不想闹出事情来,所以请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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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农村土地的租赁时间最长时间是多少?当时签的合同村里什么时间使用土地,土地才能收回,现在土地已经使用了30年,想要收回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换名字都需要什么东西
会不会很麻烦
你好,请问农村土地确权。我的责任田修了农机路,村委会不给确权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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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土地确权后,家庭成员里现在3周的孩子可以有土地使用权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农村搞土地确权,我家现在共有十口人,但是只有四口人有土地,剩下六口人的土地应该如何解决,
你好,想诸咨洵一下农村土地确权的信息确权机关/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基本原则/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证据依据/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基本方法/农村土地确权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土地确权专用仪器1、手持;2、
常见问题/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意义/农村土地确权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陕西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杨在明说。
大事记/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2008年10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011年2月,农经发201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天诚国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必要性/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厘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变更登记/农村土地确权
依照《》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登记解读/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内涵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这项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据统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率分别为94%、92%和94%。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可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主要有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便民高效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四是急需优先原则。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此如何处置? 答: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供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这也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进行试点,我们将根据试点后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定去完善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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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什么?土地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6739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土地确权是什么?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制度是什么?土地确权发生纠纷时怎么处理?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相关内容。土地确权概念:土地确权是指、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征地制度:2013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加强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却一再重申。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一般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土地确权纠纷处理方式: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可以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以上是由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土地确权是什么,发生纠纷怎么办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为您作进一步解答。阅读延伸: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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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专家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确权带给农民什么?
  受访专家  徐祥临 教授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国英 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贺...
  受访专家
  徐祥临 教授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国英 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贺雪峰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胡靖 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黄进 实习生 杨源威
  确权与土地私有何关?
  ◎确权是落实以前的政策。
  ◎&如果某一块具体的土地归一个具体的农户,长期不变了,那就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条规定给瓦解了。&
  南方农村报(以下简称南农):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有何背景?
  党国英:我觉得没有什么特别的背景。一直以来,官方都提出要土地确权,2008年还特别强调。土地确权是一个共识,但是没有落实,这成了大家的一个心病。这一次只是把以前的政策给落实了。
  贺雪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但是当时各地也没太当一回事。2008胡锦涛总书记到安徽小岗村调研时说,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是长久不变,原来是30年,现在是长久不变。到2013年,就出现了一个很完整的说法,说我们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并且要在5年内完成,这是明确提出来的任务和执行时间表。
  胡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我认为这是向私有化过渡的一个动向。既然是这样,自然就会衍生出一个法律权益的问题,即性质的概念确定以后,就要进一步确定数量的概念,比如(每个农户有)多少块土地,每一块土地的面积有多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的。
  徐祥临:背景是学者有这个主张,比如说周其仁教授的主张,说白一点就是想搞土地私有化,然后,有的官员接受了,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这一说法,这其实就是偷换了私有化的概念。
  南农:广东新兴县农业局官员告诉记者,新兴县采用的是&确权确地&模式,&确地之后,土地承包关系就长久不变了,对于农民来说,其实土地就是自己的了。&因此,有人说&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前奏&,该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党国英: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实际上就是要变成农民的地,而且永久都不变,虽然官方文件不明确讲。
  贺雪峰:的确,有些人是这么期望的。我希望这些人的期望不能成为现实,因为土地私有化对中国目前的现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徐祥临:&从中央的政策来说,集体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长期不变,这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一个制度要件。从这个角度来说,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且长期不变没有问题,但如果把它理解为具体的某块地,它就长期归某个具体的农户了。
  在我看来,如果某块具体的土地归一个具体的农户,长期不变了,那就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条规定给瓦解了,事实上就是农民私有。所以,我的看法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这一点是应该长期不变,但是具体到一个集体的某块土地该怎样承包经营,应该由农民集体内部决定,这叫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的自主权。你看,现在是政府说你的土地得确权,这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一种行为。
  确权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确权是要改革集体经济制度安排。
  ◎确权可解决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
  ◎&一旦确权,产权会迅速明晰化,就会增加博弈的主体。&
  南农: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意义何在?
  党国英:搞市场经济,必须搞土地确权。市场经济讲究要素市场,要素要交易,就要明晰产权。如果产权不明晰,就没法交易。谁敢购买产权不明晰的东西呀?要素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明晰。适应生产资料这一要素交换的需要,这就是土地确权最大的意义所在。
  贺雪峰:土地确权到底是要干嘛呢?农民的土地既然就是那么多,你侵不侵犯,土地都在那里。过去,我们的土地面积基本是按产量来算的,比如说一亩地生产几担粮食。为什么按照产量来算呢?因为土质差别太大。根据一块地生产出来粮食的重量来确定土地亩数是有道理的。你现在说位置不清、空间不明、农民不清楚,因而要土地确权;但是,村集体清楚啊。所以说,你去清算、确权,就是无事找事。你既然说要确权,那么你给农民换一个证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去做这个事情呢?
  胡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基于公平的考虑,集体将原本完整的土地分割成若干块,然后根据村里的人口进行平均分配,这就造成一户农民可能有很多块土地,多的达一二十块甚至三四十块。这样一来,由于承包经营权的细碎化,导致了土地的细碎化。
  一旦确权,产权会迅速明晰,就会增加博弈的主体。以前土地还模模糊糊、半遮半掩的。土地是不是我的,农民还在犹豫。确权了,明晰了,地是我的了。那好了,要流转了,几十户农户,你怎么谈?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社会资源整合的交易成本。这个成本村集体没办法支付,那只有政府掏钱埋单了。比如修一条路、修一条渠,村长就得挨家挨户谈判,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而在确权以前,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都是村里的地,只要不涉及宅基地,基本都可以搞定。并且,这个改革很可能是不可逆的,错了都没办法修正。
  因此,可以说,土地确权的正面意义是不确定的,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定的。
  徐祥临:确权的第一个意义是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改革、我党一直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但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这样一种原来集体经济制度安排在30多年的农村改革中,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这次确权可以把这一制度彻底改革掉。
  第二个意义,说到底,农村土地确权还是要发展生产力,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现在农村土地,一个是撂荒问题,一个是粗放经营问题,所以我说农村改革前是人懒,现在是&地懒&&&相当一部分地撂荒了。&地懒&是怎么造成呢?我觉得还是要归结为产权不清。
  农村集体土地该归谁占有、使用、获益呢?它该由搞农业生产的农民占有,农业用地不归搞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归谁呢?为啥现在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呢?就是因为一些农民外出打工:他们出去打工,从就业来讲他们就属于城镇人口,但是,他们还拥有农村户口,在农村还占有土地。你在城市劳动就不能在农村劳动了,所以在现在这种承包制度下,土地就被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占有了。而这样的问题,通过确权将可得到解决。
  确权与流转有无必然联系?
  ◎确权后&农民就有可能不让土地流转了&。
  ◎&说土地确权能让土地流转、抵押,这完全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迷信。"
  南农:有人说&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利于土地流转、抵押&,但是有的农民却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那些地理位置偏远、土壤条件差、交通不便的土地,承包开发的吸引力不大,抵押贷款的可能性也不大。对此,您怎么看?
  党国英: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看,抵押、流转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不一定要发个证书。
  贺雪峰:细碎的土地很难进行耕种,所以农民有把土地连片经营的需要。但是,如果土地确权了,就调整不了了。我们假定,土地的权益特别大的时候,为了进一步发挥土地的生产能力,就应该进行土地调整和合并。这时,你就会发现,因为土地的产权过于强化,破碎的土地整合不到一块来。我到过日本、台湾、韩国,他们的土地都是私有的,现在他们想整合都非常困难。
  胡靖: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确权以后农民可以通过抵押、入股、租赁来加快土地的流转,但他们没有想到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目前这种土地细碎化的状态将得到固化。有一个更具法律保障的承包权证后,农民就有可能不让土地流转了,你也不能动他。要知道,并不是有了这样一个承包经营权证,他就一定把地拿来交易,因为交易是有动机的。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农地非农化、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在农地的未来预期不确定的状态下,在农民的生计还没有处在一个迫在眉睫的状态下,他为什么一定要出让土地呢?所以说,通过抵押、入股、租赁来加快土地流转是很不确定的。
  徐祥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农民比一些专家、学者、干部,从理论到实践都要看得更清楚。说土地确权能促进土地流转、抵押,这完全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迷信。以为确权后,土地就可以更方便地流转、抵押,我告诉你,这是痴心妄想,因为这在日本早就被证明是失败的了,我们干嘛要走他们的老路呢?日本有些学者认为,扩大专业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就像到收割机收割过的稻田里捡稻穗一样,非常困难,因为收割机收割过的稻谷很少有稻穗掉下来。所以说,农民现在的怀疑是完全符合道理的。
  土地流转不像有些地方说的那样好。地租这个东西,是属于封建时代、小农经济时代的,它是过时的、落后的、腐朽的。租地形式早就被日本证实是不行的,可我们还来搞,把土地流转付地租当作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当作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市场经济来搞,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笑掉大牙。这些也是被台湾的经验证实了的。它必然是不利于农业生产、不利于高效农业发展的。
  南农:您怎样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湄潭模式?
  贺雪峰:我2009年到贵州湄潭的时候,发现90%的农民是反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他们为什么反对呢?道理很简单:虽然一些农户家里减了人,土地没减少,这些家户在土地上得了好处,但是因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没法调整,细碎土地的灌溉便成了问题。现在,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在提升,而以前的灌溉体系大都解体了。这个时候经营土地的,就希望通过土地的调整,形成连片土地,或者通过置换的形式,把地小块变大块,形成适度的规模。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十亩地过去可能要十个劳动力耕种,现在四五个就够了;生产资料的投入也比过去少了。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最大的一个弊病就是不能做到既公平又有效率。第一轮承包15年不变的时侯,就有很多地方在调地。对此,各地政府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你有能力调就调,没有能力调就算了。
  胡靖:现在中国农地基本上都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一个格局。第一个,它是违法的。&生不增、死不减&剥夺了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发包权力,它使得&发包&不存在了。现在一直在说家庭承包经营,你没有发包何来承包?没有承包期限、没有承包费、没有承包内容,怎么能叫承包呢?
  徐祥临:我不太同意这个说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里面有这么一句话,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这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问题,还不敢明确,在界定上还有问题。所以,中央才让你探索嘛。如果我对中央一号文件的这个判断成立的话,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没有搞清楚你就匆忙确权,确给谁啊?
  所以,我觉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说法不好,应该还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中央文件的基本精神我都拥护,但不等于具体的某一句话,都是对的。中央文件的一些具体条文,跟中央的基本政策相矛盾,这不奇怪。如果你不承认这个现象,那就不是实事求是。
  调地&马蜂窝&该不该捅?
  ◎确权之前要不要调整土地,让农民自己去处理。
  ◎应该认真考虑农民的诉求,不能简单地承认现状。
  南农: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对土地确权前是否要重新调整土地这一问题,一些村干部、基层干部认为一调就麻烦,&调地是捅马蜂窝&;另一方面,有些农民又倾向于重新调整土地。对此,该怎么看这个问题?
  党国英:我认为村民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为什么呢?由于过去种种原因,现在每家的承包地不一样,这次确权是要永久不变了。过去没有说永久不变,有些人就暂时把一些承包地给放弃了,但以后有可能要讨回来。所以过去的制度环境不确定,给老百姓提供了错误的信息,造成这种土地占有的不公平。这不怪老百姓。现在政策明朗了,农民要求进行新的调整,我认为应该认真考虑他们的诉求,不能简单地承认现状。
  贺雪峰:面对土地调整,村民成了两派:一派要求调整土地,一派反对。不管是要求调整的还是反对调整的,他们都有道理。
  胡靖:调或不调,应该由村集体自己来决定,因为土地的产权是集体的。就好比这所房子是分给你的,里面的沙发该摆在客厅还是餐厅,该由你们来决定。农民家里摆沙发的事,需要国家发个文件,规定沙发必须放客厅?只有我这个集体才知道,沙发放什么位置最合适,上面怎么知道呢?
  徐祥临: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关于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确权之前调地是捅马蜂窝这个问题,还是得回到农村的集体土地问题要由农户承包经营上,这属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问题。把这个事交给农民,让他们自己去处理,农民比我们更清楚要不要调、怎么调。比如,你是外出打工的,你只能承包旱地不能承包水田,村里的事由农民集体来决定。土地政策的好与坏,要看是不是有利于在家里搞农业生产的农民。
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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