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没有确权的怎么办确权后,没有分到土地没有确权的怎么办的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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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分家现在土地确权!村干部说我老子不死土地就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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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秋江人,最近秋江在搞土地确权,按照文件规定是按户口本来,每户颁发土地证!但是户主必须是九四年左右最后一次分地的时候分到土地!本人八九年生,我和我父亲关系不好,2011年生完孩子我已经把户口分开!一个礼拜前去村部队长家叫他给我登记土地,他说我这个有点麻烦回头秋江办事处给我登记,说到时候给我打电话通知,然后我就回家了!没过几天听别人说队长把我的土地跟我姑姑的土地全登记在我爸的名下于是我去找村长队长他们说我爸没死我分割不了土地,也不会把我分割土地,说我爷爷奶奶死了我姑他们能分土地!第二天我去秋江街道办事处,办事处领导很热情说是按照文件是每户都该&&登记,登记后一户颁一张土地证!我这属于合法权益就应该分地,办事处说回头去村里督察会监督他们给我们分地!在这里感谢这位办事处领导为人民办事!!现在我就担心他队长到时候给我登记土地会给我少登记,现在办事真难,村干部不公正廉明的办事,违背国家政策,如果不是我发现及时维护我的利益,那么是不是凭他大队队长是不是就可以徇私枉法假登记造册!这不是村官是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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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找律师,按法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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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说:养不教,父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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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年,我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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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对待自己的父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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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在眉梢 发表于
好好对待自己的父母吧
这里跟你说一下我的情况,你们可能觉得我不该和父母争这些,你来听我说,我三岁父母离异,有个妹妹被他们送给别人养,我是从小跟爷爷奶奶长大,十二岁父亲再婚生了弟弟那会我上初中,自然跟他们生活一起,继母和父亲对我非打即骂,我的爸爸扔过爷爷的饭碗,初中上学学费不给姑姑给我交学费这些当年的老师都能作证,初三没有参加高考出去上班,姑姑爷爷奶奶凑四百块钱我去工作,父亲一分钱没拿一句话没说,二十二岁那年他把我奶奶的头打破手折断秋江派出所有备案,我结婚生子他都没参加!我现在做的都是拿回我应得的,天地良心我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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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 发表于
这里跟你说一下我的情况,你们可能觉得我不该和父母争这些,你来听我说,我三岁父母离异,有个妹妹被他们 ...
同情,家庭蛮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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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跟你说一下我的情况,你们可能觉得我不该和父母争这些,你来听我说,我三岁父母离异,有个妹妹被他们 ...
唉,在情理法中间找个平衡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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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你可以咨询下律师
雪豹 发表于
这里跟你说一下我的情况,你们可能觉得我不该和父母争这些,你来听我说,我三岁父母离异,有个妹妹被他们 ...
清官难断家务事,你可以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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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跟你说一下我的情况,你们可能觉得我不该和父母争这些,你来听我说,我三岁父母离异,有个妹妹被他们 ...
楼主,比较同情!努力吧,创造一片属于你自己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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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摸底是按老的,考虑你家庭情况特殊这个在后期发证的时候可以把你自己的田地申请分开办证。如果跟父母关系没那么紧张,就无需重新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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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yuanjin 发表于
前期摸底是按老的,考虑你家庭情况特殊这个在后期发证的时候可以把你自己的田地申请分开办证。如果跟父母关 ...
分开来比较好,分开来给他那是我给的,分不开来那就是他的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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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明智,不过登记土地是为了办土地证吗?不是说统一承包给别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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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池州父老乡亲:您们好!您们辛苦了!
& && & 首先感谢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在池州设立“江南集中区”。同时更感谢集中区的领导和池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对“江南集中区”所做的一切努力。集中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如火如荼。就目前农村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村户口的分配权在这问题我想请您们给予指点迷津:
& && &一、自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提出“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否因“江南集中区产业转移”而终止了。今后这里的子子孙孙再也没有机会种田种地了。
& && &二、根据历来的土地相关法律规定“户籍”和“地籍”是高度重叠的,我个人理解为:有了户籍就应该分到土地,只是某些地区没有按规定留有机动地,也没有及时调整后增加人口的土地分配。
& &&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个人认为后来增加的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村人口,他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的公民。也是合法的农民。&&他们也应该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平均分配”权。
& && &四,在这次征地拆迁之前,是有一些政府规定允许迁入原居住地的农村户口、和原居住地村民结婚后所生子女及配偶的户口没有及时分到土地,而这些人都是这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及后代,他们参加过农田改造基本建设、参加过水利兴修和圩堤防护。但是他们都是经过村两委和村民小组签字同意迁回原地的。按照法律的范畴就是合法的村民,更应该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法定的权力。
& && &五、据片面了解,部分地区歧视后来增加的没有分到土地的人口。按什么“村民自治、自行决定分配权”。不让他们享受到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我们是GCD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我们这里还没有看到那条国家法律规定是“一国两制”“村民自治”。如果这样做,在分配利益的争执下会不会发生“文革”期间那样挑动群众斗群众的场面?会不会给和谐社会制造一些不安定的因素?温总理总理曾经说过要让每个公民活得有尊严。如果后来增加的没有分到土地的、得不到合法补偿的这些人口 他们的尊严何在?他们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犯法了法律在量刑上能否给打折扣?(以上是个人观点,不正确的地方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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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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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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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楼主户口不在你父亲的户口本上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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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河边柳 发表于
只要是楼主户口不在你父亲的户口本上是可以分割的
户口分开的,我的是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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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 发表于
户口分开的,我的是户主
那是必须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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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楼主,分地的事盯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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