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诈骗律师函骗了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转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
风险代理合同&
甲方:青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与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金学善律师为甲方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非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诉诸法院解决。&
&&& 甲方:
&&&&&&&&&&&&&&&&&&&&&&&&&&乙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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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作者:徐涛&&|&&浏览:2114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刚好有人找甲,便请丙帮助看店,后来丙、乙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回来以觉得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卖亏了,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存在的问题]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界限,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界限。无权代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包括:无权代理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以及相对人对欠缺代理权的事实并非为善意,即明知相对人没有代理权或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由于代理权并非出自本人的授权,因此无权代理人表示的意思并非本人的意思,所以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但是,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未必不符合本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许本人通过追认来使合同发生效力。所以,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处于未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话,该合同发生对本人的效力,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但是,在广义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欠缺相应代理权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代理行为都是需要追认才生效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无须追认,该代理行为也对本人发生效力。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可能使相对人不愿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用的价值。表见代理构成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相对人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来看,可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例如,相对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疏忽、懈怠造成的,而是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但仍然不知道。在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但因其过错而不知的情况下,则对其没有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另外,在本案中还应注意的问题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此案中,丙即是以甲的名义出售西服的,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西服,则就要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律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58541积分 | 帮助25175人 | 109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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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一案,代理事宜与乙方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协商谈判、一审、二审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应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各类申请,代为上诉、调解等) 。
三、经双方协商:
1、代理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代理费用为前期基本费用+风险费用。从本签订之日起,甲方先行支付
元基本费用,风险费用按照甲方承担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比例支付。若甲方全额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风险费用;若甲方不承担交强险部分(、伤残)的赔偿,则甲方按照判决或调解书协议中交强险部分赔偿额的30%比例向乙方支付风险费用,如判决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款为元,则甲方支付给乙方×30%=元,前期
元基本费用不从中抵扣。
2、乙方代理甲方参加谈判、一审、二审诉讼等事宜,不再另行收取代理费。
四、除另有特别约定,乙方因办理甲方委托事宜所需(武汉市市外)的交通、通讯、食宿等合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诉讼费、上诉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须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应保守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秘密。
六、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终止本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未缴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追索。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止。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交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交清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需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书面予以确认。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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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 月 日签订于武汉(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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