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能转正吗在用工单位受伤,责任怎么任定,报告怎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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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发布时间: 08:17:37
  问:张建国,日经新余市劳务服务公司派遣进入新余长城实业公司工作,在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未接受任何岗位规范和劳动保护培训。十几天后,张建国在工作时被烧伤,经鉴定为工伤八级。到事故发生时,张建国还未领取过工资,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请问张建国是否可以要求新余长城实业公司与新余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其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新余 张建国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因工伤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该规定并不涉及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具体到本案中张建国进入新余长城实业公司工作后,张建国未接受任何岗位规范和劳动保护培训,该公司明显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建国发生工伤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新余长城实业公司应与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新余市劳务服务公司对张建国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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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与被雇佣单位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借调期间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因为该员工是与派遣公司是直接的劳动关系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祝福!
按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若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被雇佣单位)不承担责任。你只需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即可。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如何依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与用工单位处理责任分配事宜是他们两单位之间的事与你无关。广东仁言律师所覃律师
种原因,用工非常多样化,非常复杂化,简单来说,可以把企业用工分成三大类:第一,合同工、事实工、小时工、劳务工,都属于劳动关系,说叫劳务,实际上构成了事实劳务关系;第二,本身是明确的劳务关系,第一派遣工,分成两种:一种劳务派遣人员,一种由于我们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之间工作需要进行工作派遣的人员,比如国外公司在国外有了并购,把中国高管派到法国、英国做到层,这属于工作派遣,国内集团公司也是这样,集团公司很多人派到子公司工作,但是劳动关系不变,这就是派遣工,和劳务派遣有区别,劳务派遣是挣钱,以派遣人为目的,《劳动合同法》说的很清楚,劳务派遣公司是批发人的公司,自己没有工作岗位,批不成就砸在手里了;第二种租赁工,对于从事快速消费品或者产品要到卖场卖的,在超市卖场里很多人穿着厂方代表的马甲,可能是厂方雇了人直接派到大卖场里,也可能不需要那么多人,需要咨询人员,跟卖场签协议,你雇佣一批人,为我的产品服务,穿我的马甲,我给钱,我租赁你的员工,方式有很多种;第三种,反聘工,发挥退休人员的预热,因为不用交社保;第四种,实习生,肯德基、麦当劳事件反映出的不是小时工怎样,是实习生怎样,这四种是法律上界定很清的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企业揉在一块用,除了这两种之外,中国企业搞技术创新能力差点,搞名词创造特别能,我们还发明创造代理关系、直销关系、承包关系,叫代理工,代理我销售,卖多少提多少钱,不是我的人,直销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你给我做保险业务,拉一单提一单成,还有承包关系,活包给你,跟我没关系,比如出租车司机,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谁也说不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说不清楚怎么办?我相信仲裁员和法官没有我水平高,他都分不清我也分不清楚,没人能讲清楚,怎么办?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判,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我们讲容易混淆的是劳动关系,说不清楚的是劳动关系,能说清楚的劳动关系,企业今天混合用工、多样用工就一个结果,把劳动关系的认定扩大化。 在企业里判断用工就两个关系: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什么?有三个要件,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不详细讲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第一平等主体,劳动关系和婚姻关系很像,有人身依附性,你到那介绍这是我的老板,结婚以后说这是我老公,我的老板什么意思?县官不如现管,我就听我老板的,我老公是私人物品,是人身依附性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比如你拿双鞋去修,怎么修鞋是修鞋者的事,他不听你的,你不能考核他;第二劳务关系具有工具的契约性,干完活就要给钱,生产工具是生产资料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关系是你要搬家,你得带搬家工具,你要修鞋你得带修鞋工具;第三过程的独立性,劳务关系只管结果不看过程,修鞋的把手扎破了跟你没关系,如果你让公司员工给你修鞋的时候扎伤了,那属于工伤,劳改者只要劳动了不管结果,说单位亏损了,那你也得给我钱,劳务关系不是这样,如果最后结果问题不了就不给钱,理论上有很多区别,我讲这么多估计你还是听不懂,因为很难分。表面说都能说清楚,到具体案例时候很复杂,说不清楚,怎么办呢?不是看时间长短,而是看权利义务的内容,只要符合三个要件、五大证据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不符合三大要件,没有五大证据就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用工长短不是决定性质的关键,用工权利义务内容有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有没有发过工资和报酬这是关键,我们简单签署一份劳务协议无法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怎么真正用临时工、季节工、短期工呢?有三种合法途径:第一签短期合同,劳动合同法里有没有讲劳动合同最短多少天?没有讲,签两天劳动合同一点问题没有,签五天、签三天都没有问题,劳动合同短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大家为什么不愿意选短期合同呢?因为全日制用工,要上社保,签五天合同也要上社保,法律上可以做,实际操作不了;第二种方式,如果确实是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替换性用工、不清楚的突然性用工怎么办?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三种情况可以用:第一承包的;第二临时的;第三季节性的,临时的是什么意思?比如女员工怀孕休四个月产假,可以招临时的,这也属于全日制用工也要上社保,小时工可以不上社保,小时工有一个特点,一天只能干四个小时,一周不能超过24小时,所以需要大量用工,上午四个小时是张三,下午四个小时李四,第三天上午又是张三,把一个班变成两个班,两班倒可以,但是岗位有要求,真正用临时性、季节性、替代性用工可以利用这三种方式,小时工是首选。 反聘人员、实习生、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是劳务关系,除了这四种都可以算劳动关系,如果利用一位农民做饭,结果摔了一跤,这算不算工伤,算不算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什么?因为农民没有退休年龄,我们指的退休返聘人员是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第二实习生,大中专院校没有毕业的学生,得有学生证,得有学校的实习证明;第三借调人员,指和A单位签合同,由于工作需要,借到B单位工作,我们讲劳务派遣和借调很像,和A单位签合同,目的是到B单位工作,这是典型的借调,计划经济叫借调,市场经济叫劳务派遣,实际上一个意思,只是措词包装不一样,计划经济叫脸皮厚,市场经济叫心理素质好,包装的目的是让员工听起来束缚,计划经济时候说话直来直去,市场经济讲品牌、讲信用,为什么?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只有好别人才跟你交换,在市场经济中别人说你真有气质不是好事,说明你长的不漂亮,如果真漂亮就说你真漂亮,又不漂亮又没知识又没点子绅士又不是,别人为了从你这获得利益说这人真有气质,气质是不确定的东西,借调就是和A单位签合同到B单位工作。下岗再就业还是,讲下岗再就业再贴切不过了,下岗指和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在岗,再就业就是到我这上班,包括签内退协议的,内退了,还没有正式退休,包括停薪留职的,不在单位上班,自谋职业,包括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这些人员到我们单位来建立的都是劳务关系,除了这四种我看不出来还有谁长的不像劳动关系,一律都认定为劳动关系.有两个方法:第一排除法,排除这四种;第二推定法。 劳务协议的签署,前提是适用合同法,核心是劳务内容、完成方式、待遇,关键是解除和违约设定,附件是劳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关键是不要混同管理。 企业劳务协议范本:我认为这个劳务协议基本能够满足我们对劳务关系的认定,手段部分:基于乙方是选择项:A退休人员、B在校学生、C和单位存续劳务关系人员、D借调人员。是劳务关系,就没有病假工资,如果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治疗期间停止劳务关系,不支付任何劳务费用,第十四条很关键,发生争议后归北京仲裁委员会管,最后还有一个明确约定,既然选了四种人,一定要把退休证明拿过来,要把学生证和实习证明拿过来,要把和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拿过来,我们认为这样的协议是比较规范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务关系。我们建议大家使用这个协议,因为从中看不到劳动关系的任何特征,完全规避了劳动法里讲的因公负伤、工伤待遇等等条款,我希望大家明白劳务协议不是人力资源部签的,为什么呢?这是民事法律协议,你以为你们公司用的人都是人力资源部管啊,这是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管的,人力资源部只管人,劳务关系、派遣关系都不应该管,诺基亚和国航都达成一致,人力资源部出什么东西都让法律部审核,法律部审核以后人力资源部就没责任了,在我们国家人民大学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黄埔军校,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培养过程中《劳动法》微乎其微,造成企业里搞人力资源管理的对法律比较单薄,搞法律的不懂劳动法,两个部门不能有机结合,我们建议从流程上控制一下。 劳务派遣借调是最复杂的关系,是三方关系,还有另外一个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是用工规范的重点,派遣原因有很多种:有工资罪恶控制型,有降低用工成本型,就为了同工不同酬,人事业务外包型,110以内的公司不需要设人力资源部,外包过程中公司在成长,自己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由外包公司派遣,企业社会责任型,这是国有企业的特点,一个企业要裁员十万,当地政府不干,被裁人继续在公司干,签劳务协议,一个月给800元,为了满足社会稳定。我预计中国劳务派遣在号以后要大发展,因为今天大量企业有非法用工的现象,怎么办?把劳务派遣先合法化再说,这是很多企业要做的。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我给大家提个醒:第一劳务派遣适用什么法律,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合同法,劳动派遣是准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查,全按劳动合同法查,一定要扪心自问为什么要用劳务派遣,我们在陕西讲课,西飞说我就是工资总额控制,你就踏踏实实用我的员工,我不会解除,全是技术工人,签无固定期,如果不用,我把钱给足,不会有任何非法问题,这种用工很简单,就是规避工资总额控制;第二,劳动标准是不是当然的直接的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规章制度是否自然适用,能否参与民主管理,裁员政策如何参与,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如何救济,比如派遣员工没有经过允许擅自跳槽造成10万元损失,谁赔?现在没说,没说就是风险;第三,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适用,比如给国航派完给南航派,给移动派完给联通派,派的过程中泄露了商业秘密,我的一个顾问单位给两家公司派员工,我的顾问单位是做劳务派遣的,他给箭牌和吉百利都派,结果派晕了,把给吉百利派的人派到箭牌去了,协议中规定不允许这样派,公司在人员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混乱,这种情况很多,派遣公司本身没有岗位,我们要通过派遣协议解决这些问题,派遣协议要有这样内容:用工与派遣之间的责任分配;法定业务之外的义务承担划分;行为规范的约束和前提;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员工违约的责任追究和责任确定。派遣公司签协议,往往希望有利于他,用工单位签协议,必须尽力把不利于我们的剥离出来。 实习案例,实习这几年已经风平浪静了,结果被肯德基、麦当劳小时工案件捅起来了,学生到单位实习,实习时候摔伤了,这算不算工伤?如果不算工伤算什么?学生实习不是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次肯德基、麦当劳用小时工沸沸扬扬的炒。 容易混淆的是见习期,见习期的区别是什么?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实习期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前,新疆特变电工一个学生实习时候手掉了,打官司要求认定工伤,单位说不是我们的人,答辩说在见习期内,答辩状交上去以后法定认定有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因为你把实习写成见习,一字之差,差之千里,实习没有劳动关系,见习有劳动关系,那你说人民法院不调查吗,人民法院主要看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说这个员工是见习期不是实习期,是见习员工,对不起法院认定这个东西就是见习期,你说不是见习期得拿出反证。既然在座各位很多都是学法律的,尤其要强调你有权保持沉默,说的时候要知道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如果使用见习期、实习期的员工,规避风险的方式是签协议,华为又出现一名员工自杀事件,对公司品牌影响很大,要修复品牌认知度多难,花几千万广告费不如死一名员工对他的伤害大,东软一个员工说我们这有一个学生实习,回去之后就自杀了,没在企业自杀,如果死在企业就麻烦了。上次我做培训,他们说刚招一个员工过了三个月得了精神病,家长让赔10万,招聘短期员工时候要格外注意。 小时工不等于实习,小时工是灵活就业,实习不是就业,需要通过签小时工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大家看看小时工协议的内容:这是我们的顾问单位为上海F1赛事提供的配餐服务,协议期限是三年,学校组织符合要求的学生提供服务,操作期间要遵守规章制度,要根据资助贫困学生原则进行优先录用,安排体检,提供工作服等等,工作结束以后按小时付费,期间如何解除终止有明确约定,这份协议把小时工的权利、义务、责任、如何解除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的比较全面。包括旺季的促销,都招小时工,要签小时工协议,唯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除,第二就是如何防范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买了工伤保险,职工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须承担百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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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受伤才知自己是派遣工 原单位承担用工责任
  核心提示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在形式上,其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却被戴上“派遣工”的帽子。沈阳“派遣工”小周在工作中受伤后,就遇到了这样的派遣陷阱,单位拒绝承担责任。不过8月22日记者从法库县法院获悉,小周最终走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其后果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担责。
  受伤才知自己是派遣工
  日,小周经黑山同乡乔某介绍,在公司经理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来到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装卸队打工,为计件工资,由公司按月给付。
  日,小周在装车时不慎从车厢上摔下,腰部受伤,当即送往沈阳医学院抢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可此后的补偿公司就不管了。小周无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这时才说出“实话”:小周实际上是由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其公司的工人,劳动关系属黑山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家派遣公司形同虚设
  小周没想到自己竟然是派遣工,可他并没有与黑山的派遣公司签过任何劳动合同啊。小周向法库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库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向小周告知的义务,在小周不知情情况下,该派遣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只是形式上在黑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实际上在黑山县辖区内并无该公司名称标识,无该公司的组织办事机构经营场所,无资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为10位数,形于虚设,根本无法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裁定确认小周与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闹剧收场
  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其理由为日,他们与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确定了派遣人员名单、派遣期限、工资支付方式以及各种保险费用缴纳方法,小周是派遣中的一员,公司与被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可在法庭调查时,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虽经登记成立,但未实际经营,无法向其了解情况。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合作单位,亦无法向法院提供该公司的确切地址及电话。等到开庭时,作为原告的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导演的诉讼战以闹剧收场,小周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逆向派遣”是假派遣
  法库县人民法院法官田秀珍告诉记者,目前,劳务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
  “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务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
  田秀珍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主要从四方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难逃用工责任。
  ■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原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修订后提高到200万元,且需要行政许可。
  ■再次明确同工同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周贤忠)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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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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