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份参军入伍的档案里面有没有入伍批准书存根在哪里

我想从档案中提取一下我的入伍批准书去复印,但是职介的工作人员不同意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想从档案中提取一下我的入伍批准书去复印,但是职介的工作人员不同意,我要入伍批准书也是为了给我在部队考的专科毕业证去做学历认证
人才引进签了五年,由于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辞职。校长同意但是县里以冻结档案为由,不能提取档案。请问怎么办?该县属于自治县,请问该县的做法违法吗?如果违法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我是企业员工,在单位工作20多年,在前两天单位领导忽然说想把我和别的所人员互调一下我不同意,当时去找领导但领导说是工作需要,我说我不接受,他说那他只能按规章制度办事。当时我没拿调令,然而今天那所的人已经来我所上班,我想维权我该怎么办?
于2012年10月进入正式事业单位,现因个人生活问题向单位提出辞职,已经提前一个月时间提交辞职报告,但是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不肯办理辞职手续,致使本人档案无法调出,这种情况要怎么办。还有辞职报告一个月后,我能不去上班了吗?他们会否有权因此除名我?求帮助,急!
未经本人同意,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调动全额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工作人员到差额事业单位工作可以吗?我该如何处理?
我2002年7月毕业于承德某高校,由于还不起学费没有拿到毕业证、派遣证,就到山东某公司打工,打工期间,没有缴纳任何医保和养老保险,户口也不能迁出,一直留在学校集体户口。2005年底我把学费还清,为了将来户口和档案调动方便(根据石家庄市政策,个人档案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就可以把户口落在省人才集体户口),我带着毕业证、派遣证、户口迁移等证件到省人才和对应的落户派出所办理了落户手续和档案托管手续并缴纳了半年(05年12月~06年5月)的档案管理费和600元落户费用,...
通过事业单位考试考到另一所中学,试用期已过,来调档案,填了工作调动表。
1.到原来的教育局盖了公章,人事局也盖了公章,学校也盖了公章,都同意放人了。
2.拿到了调令,调令上写的是调档案,于是回到教育局取档案,但管档案的工作人员以程序不对为理由拒不放档案,协商不成。
请问各位律师,按照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调动程序,我是没错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这位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我该怎么办?可以找教育局纪委说说这个事么?他们管么?或者是找政府教育督导室?还是直接...
您好!请问一下,我是一名国企辞职人员,曾在单位工作了13年,期间并未享受公房福利。现在我能否要到房改补助?款
赵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个西餐厅里工作,但是一直拖着工资不发,几个股东总是推卸责任 前不久一个股东写了一张工资的欠条给我,请问可以起诉他们嘛?
您好,我咨询一下,如果在工作中触犯了公司的纪律,但是老板给了我一次机会没有追究,但是后面又发生了其他的事儿导致老板认为我又做了对不起公司的事儿所以我辞职了,但是老板工资不发给我,他就把我以前犯的错提出来,以此为由不给我工资。我要怎样才能得到工资呢???
我想咨询一下,轿车把我撞了,车主是全险但是未经过我的同意可以直接把车在交警队把车取走吗?当前位置: >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军地各级依据相关法规,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推进。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军地各有关部门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保障有岗可安;着眼公开公正公平,制定、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具体办法,体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的优待,确保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关于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复学。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四、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六、关于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的退役接收安置。200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建立了士官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规定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因编制限制、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每年都可以安排退出现役。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七、关于随时安排退出现役的情形和安置待遇。士兵因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八、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的移交与审查。士兵退役时,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地方安置部门在审核档案时,应将《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士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者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确定退役士兵身份的必要材料。对于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服役期间其他材料的,地方安置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队单位的联系沟通(不宜直接将退役士兵档案退回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按照规定补齐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立功受奖、伤残评定、易地安置等与安置待遇相关材料的审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关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本人或相关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本人签名承诺确保真实),居民户口簿一般为原件(是集体户口的,其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十、关于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的计算。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十一、关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界定与出证要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士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士兵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地方县(含)以上安置部门认真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证明;士兵本人应向部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关于“因战致残”情形的确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因战致残的情形包括: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十三、关于“战时三等功”的认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十四、关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十五、关于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能否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情形,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十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批准退休的初级士官的移交安置。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民政部
总参谋部日
】【】 【】史上最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退伍战友快看过来  打起行囊的你是否还在为前路踟蹰?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退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退役后保险如何接续?今天小编为你解答关于退伍安置的问题!基本概念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4.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5.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6.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8.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9.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10.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1.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13.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4.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1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易地安置   16.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17.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18.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19.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是: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20.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报到时间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档案落户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26.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27.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28.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6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保险住房  29.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30.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1.士兵退出现役时是不是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补助?  答:不是。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32.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  答: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3.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34.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吗?  答:是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35.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6.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7.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3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后,可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9.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40.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答: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41.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2.士兵退出现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其身份转换为普通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退役士兵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属市场行为,应和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但对退出现役的伤病残士兵,可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享有相应的优待。包括:(1)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排工作 4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4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45.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4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47.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48.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49.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0.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51.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52.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5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54.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55.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56.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如何转递到地方?什么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贴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自主就业  57.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5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9.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60.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金 6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可领取多少一次性退役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士兵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62.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63.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吗?  答:不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64.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答:已下达退役命令的士兵,离开部队前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和发放(入账)凭单,士兵本人要进行确认和签收。回到地方后,退役士兵要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之后持居民身份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后,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激活前可查询卡内金额)。  65.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66.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67.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68.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6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培训教育  7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71.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7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有多长?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7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74.对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应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树牢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不断强化自我管理。 75.退役士兵能否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易地培训?  答:为方便退役士兵选择心仪的教育培训机构,切实掌握一技之长,《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可凭《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7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由哪个部门组织?怎么开展?  答:《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77.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吗?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毕业后由教育培训机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入学优惠
78.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79.退役士兵就读成人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80.退役士兵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8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积极推进就业;三是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82.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主要有: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83.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80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8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8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大学生士兵
86.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87.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我国将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88.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89.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90.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后,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如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排工作条件,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如不符合,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需要说明的是,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就业创业  9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按照城乡一体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2.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  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规定:  (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应及时张贴、更新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工商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9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9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9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9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来源:军报记者微信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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