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员干部买卖股票票,构成违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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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之实战篇:(二)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
来源:邢台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
  编者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日起施行,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如何用好、用准这把执纪监督的尺子,体现挺纪在前、执纪必严的态度,是每一位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需要完成的必修课。
  为帮助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准确学习、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本网推出系列文章,以专家学者观点、具体案列剖析、条文研讨交流等形式,解读、透析《条例》,供大家学习。
学习《条例》之实战篇:
(二)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
  【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模拟案例】李某某,某省证监局处长,中共党员。李某某在筹划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项的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与其妻黄某分别用相关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获利700余万元。
  实践中,一些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利用职务便利掌握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工作使然,把自己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变成真金白银才更实际,这种信息不用白不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触犯了廉洁纪律。
  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夏学文表示,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吗?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就本案来说,夏学文指出,李某某利用自己身为省证监局处长的便利条件,把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与其妻共享,并用有关账户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从中牟取大量钱财。其行为明显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不相符,严重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必然受到严惩。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习近平总书记曾谆谆告诫党员干部。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越纪律红线。
退休到企业兼职,是否违纪?
  【条例原文】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张某,中部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退休后到深圳与儿子一起生活。其间闲来无事,想发挥余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更多价值。张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正好在深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请张某到其事务所工作。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退休后到异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取酬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对此,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亚玲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从此纪律规定不难看出,构成违纪需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三是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包括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及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两种情形。
  据了解,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
  王亚玲解释道,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曾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属于行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其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没有违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不构成违纪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符合其他要求。”有专家进一步指出,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即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高尔夫球无好坏,违规持卡却是错
  【条例原文】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赵某,某市委副书记。赵某喜欢打高尔夫球,长期持有当地某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并以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球。在所在省份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赵某不仅没有向组织报告持卡情况,而且为了继续打球,改用他人名义持有会员卡,并在工作时间打球10余次。
  作为一项体育运动,打高尔夫球本无对错之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赵某之错,并非错在打高尔夫球,而是错在违规两字。
  那么,何为违规?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斯晓健认为,违规主要是指花费公款取得高尔夫球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高尔夫球卡,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高尔夫球活动等。
  “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看上去是‘小问题’,实际隐藏着‘大祸患’。对党员干部来说,各类会员卡极易成为权钱交易的媒介、滋生‘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温床。”斯晓健表示,赵某身为市委副书记,不仅长期以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球,而且在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欺骗组织,改用他人名义企图蒙混过关,并在工作时间打球10余次,严重影响了党风政风。对其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践中,像赵某这样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的党员干部并不鲜见。如,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春松长期违规持有当地某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会员卡充值13908元,用于支付打高尔夫球的部分费用。
  “十八大以来,中央紧盯‘四风’问题,狠抓八项规定落实,言出纪随,一寸不让,作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斯晓健表示,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把“四风”问题纳入党纪规制的范围,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成果,对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等行为作出了刚性约束。党员干部一定要公私分明、尚俭戒奢,永葆勤俭自律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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