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买哪家保险公司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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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上的表态性发言
内容简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上的表态性发言: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财政分局在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继我国现实农民种田不完税、上学不交费、看病报药费后,实现&养老不...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上的表态性发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上的表态性发言: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财政分局在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继我国现实农民种田不完税、上学不交费、看病报药费后,实现“养老不发愁”的又一重大惠民工程。所以我们一定要在党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会后我们决心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1、迅速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认真吃透文件精神,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挑,个个身上有指标。2、克服畏难情绪,变压力为动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惠民工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只有靠我们在工作中边实践边摸索。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只要思想认识不滑坡,我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3、统筹协调配合,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作为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各村、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决不辜负党委、办事处对我们的重托,决不辜负南城两万百姓对我们的殷切期望。谢谢大家!查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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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是承揽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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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月26日颁布,从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承揽和劳务派遣是两种自然存在的,独立的社会经营活动,其中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不仅涉及到宏观层面上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等,而且也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权益等。 一、劳务承揽概念界定和内涵 (一)劳务服务概念与内涵 劳务服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简单来说,活劳动,就是以劳动者的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劳动和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 ①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②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呼叫、软件开发、档案录入保管、各类事务代理代办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 (二)劳务承揽概念 劳务承揽,是指用人单位将非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委托给承揽单位,由承揽单位按照承揽合同的要求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辅以技术、资本、土地、基础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共同投入,通过完成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来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 以“活劳动”形式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劳务承揽活动的核心基础,其表现形式是“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而非“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即在标准的劳务承揽模式下,委托单位、承揽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直线型的。委托单位与承揽单位之间是基于契约的民事关系; 承揽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委托单位与承揽具体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劳务承揽是合法的经营方式,只要具有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就可以从事劳务承揽经营活动。 (三)承揽的法律依据 承揽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并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日本对承揽也有相类的法律规定,根据日本《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揽是当事人一方完成约定的工作,相对人按照约定就其工作结果付与报酬,具有法律效力”。 在承揽活动中,主要是定作人出于降低经营成本,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外部资源等多种原因,将相关业务环节、或工作流程、或事务、或服务,以项目的形式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市场交易活动。从企业经营活动的发起来看,“委托”是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线之一。作为委托方的定作人会出资将部分业务环节交给特定的承揽人来完成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四)劳务承揽双方需要达到的要求 硬件指标: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原材料的供给、生产流程或工艺标准、产品尺寸或规格、服务质量以及评价等。 软件指标:双方的管理制度、协调、风险管控等。 (五)劳务承揽的特点 就劳务承揽的运作模式而言,承揽单位主要是通过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来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分工。在通常意义上而言,劳务承揽应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业务范畴,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单位为单一雇主 承揽单位与从事承揽业务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雇主和员工的一重劳动关系,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 2、劳务承揽的核心是劳务服务 劳务承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劳务承揽实践中,承揽单位一般是与委托单位建立信任关系,通过培养并提升员工在劳务服务中的专业技能,进而降低用工成本并提高用工效率,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3、劳务承揽需要生产要素投入 按照《合同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单位需要投入必要的生产要素,但是主要侧重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以及管理、技术等的投入为主,辅以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在承揽业务的完成中,同时还要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系统管理工具、生产工具、资本、基础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劳务承揽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除非与委托单位另有合同内容约定。 4、劳务承揽需要承担管理责任 从劳务承揽的管理实践来看,承揽单位全权负责委托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委托业务实施全程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现场管理,包括:考勤、排班、交接班、生产或服务提供活动组织、安全巡查、设备巡查、班组会议、统计分析管理等;二是对劳动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三是后勤保障管理。委托单位则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在承揽合同执行期间承担部分监督管理工作。《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5、劳务承揽交易依据为工作量 劳务承揽的交易模式以最终产出的工作量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在劳务承揽中,通常是以业务项目的最终价值来结算,即通过承揽合同基于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对承揽单位的业务成果――产品或服务进行购买。这也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相关条款中得到体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特征比较 (一)核心资源的关联性与区别 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基于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的经济活动。 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是通过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精益劳动力管理系统工具、生产工具、资本、技术、基础设施设备等更多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加上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完成劳动力经营来形成完整的价值链。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企业仅仅需要投入劳动力这种单独的生产要素。 在获得收益方面,劳务承揽追求的是人均效率和“质”的提升,而劳务派遣则是追求“量”的扩张。劳务承揽活动中,承揽企业会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精益化管理,提升劳动效率,增加工作任务量等来获得收益,而劳务派遣则仅仅是通过员工数量的绝对增加来获得收益。 (二)劳动关系的区别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用工企业、用人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间的三角关系,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让渡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权,而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但未放弃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劳务承揽只存在着两方主体,即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一般通过承揽合同等进行业务。 (三)监督管理的区别 在监督管理方面,无论是劳务承揽还是劳务派遣都具备对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中的差异在于,劳务派遣活动中对被派遣员工的监督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来共同执行的,存在管理职能的二元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动力后,不介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管理,对劳动者的劳动产出结果不承担责任,一般只负责源头和终端管理,即被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以及解聘等,而用工企业则负责中间过程管理,例如,薪酬、绩效等。 劳务承揽则是完全由承揽单位来执行全过程管理,通过承揽单位生产或经营业务后,直接在现场对劳动者的工作活动和行为进行精益劳动力管理,因此凡是涉及员工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和承揽单位无法分离。 (四)资质要求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资质是来自于法律规定的准入要求,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的法人实体,实行特许经营。 劳务承揽则是针对具体的业务形态,要求具有相应业务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实体。在具体的业务形态中,涉及业务项目的具体功能,技术标准等会存在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合同内容的区别 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条款上,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劳务派遣合同中,主要是会提及具体的岗位要求,需要人员的数量,用人企业不具体分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而是由用工企业分配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劳务承揽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制度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主要是涉及具体的业务情况、交易方式等,并不会涉及到劳动者等微观的细节内容。(六)合同标的的区别 劳务承揽是劳务经济合同,而劳务派遣则是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劳务承揽费用构成包括是业务达成数量×单价,核算的依据会考虑人工成本(其占比约为70-80%),设备的投入与折旧,以及其他附属费用包括技术投入,运营维护等。 劳务派遣则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收入。 (七)劳动者保护的区别 劳务承揽中的承揽企业承担合同约定责任,委托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承揽合作,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是商务合同关系,委托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承揽单位。 在风险处理方面,劳务派遣的生产经营项目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承揽由承揽单位独自承担。一般而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只承担劳动关系责任而不承担劳动结果方面的责任,如果出现工伤等,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对其雇佣的劳动者承担全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劳务承揽的双方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主要是完全的民事责任。 (八)计酬方式的区别 劳务派遣是按工资福利计算,劳务承揽是按委托项目的价值计算。 劳务派遣是按照派遣的人数、核定的工资标准和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进行结算,其合同标的是“人”,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务承揽是按照约定的结算单价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般是按照“计件定价”的原则,设定质量评价标准来进行结算。 (九)纳税形式区别 劳务派遣适用差额征税,而劳务承揽必须按照其开出发票金额全额纳税,发票的类型也包含多种,如劳务费、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搬运服务费、业务承包、业务代办费等。 三、业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特征比较 业务外包定义:也称资源外包、资源外置,是指企业整合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简单来说,业务外包是指利用外部最优秀专业化资源来完成传统上本来一贯由内部人员和资源完成的业务的一种战略安排。 业务外包与简单的分包不同,它是以核心竞争能力为中心,重新构建企业的结构和外部关系。根据业务外包的定义,业务外包是广义的商业模式,包括:生产性外包、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智力外包和智慧外包等。 “业务外包”已成为我国广泛使用的通用商业术语。但我国并没有“外包法”, 在实际运营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业务外包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对业务合同管理的规定,我国有法可依的业务外包形式主要有:“租赁、承揽、委托、仓储、运输、承包、分包”等商业模式。 因此,根据《合同法》对承揽的规定,劳务承揽是业务外包的一种主要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合作对象主要是人力资源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最优秀专业化资源:一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价值;二是以劳务服务为主要内容;三是以信息化精益劳动力管理为治理目标;四是以项目制和人单合一为经营机制。提升劳动者隐性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效益最大化。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定义 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必须说明的是,像烽火猎聘公司等提供的猎头服务的工作应该 也属于外包的范畴之内,只是这类外包的工作更专业化一些。 外包的意义 当您遇到这样的人事烦恼:员工的录用及调档,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转移等操作费心费时;各种人事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旦人事工作出了差错,容易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劳务外包公司提供一系列专业和高效的人事事务外包,为您:规避风险,规范操作,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为企业增值,让员工满意,提升人事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承揽,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他方为定作人。通常有(物品)加工承揽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揽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篇二: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 加入时间: 15:48:25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编著 笔者日前办理的多个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分野、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乃至直接影响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的关键问题。鉴于劳动与劳务、劳动与雇佣、雇佣与承揽、劳动与承包关系等是实务上时常遭遇而又令人困扰的问题,笔者于本文中收集、罗列了大量理论及实务观点,希冀透过梳理,厘清各自的分野,为准确判断和界定各种关系提供实用的准据。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 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 2、形成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现实中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i[1] 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这一标准以外,还可以同时参考下列因素:第一,用人单位按月向或者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月支付报酬的,其性质更多的是帮工关系。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月发放工资是我国实行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一般应当具有一个月工资以上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才会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形成法定劳动关系。第二,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或者单位工作人员的,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ii[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民事合同的分类中,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最大的共性――都涉及劳动,而且,通常大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而另一方给付一定报酬,尤其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经常并存、交织在一起,表面看起来似乎很难区分。其实,即使劳动争议与劳务争议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是,二者也存在显著的、本质的区别。 整体而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2)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即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故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主体之间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言,其主体地位为平等关系。劳务提供者并不加入到需方单位中成为其成员;劳务提供者是按照自己的意见,独立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或工作,他向需方交付的是劳动成果。通常,劳务的提供者只获得劳动报酬。(3)行为特征不同。劳动行为一般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劳务行为一般具有短暂性、临时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一般说来,劳动合同的主体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而劳务行为主体不享有。劳动行为以金钱方式给付,劳务(雇佣)行为一般以金钱方式给付,但也可以实物折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劳动者不承担;而在劳务关系中,风险责任则由劳动者来承担。(4)适用法律不同。对劳动关系,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5)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采取的是“仲裁前置”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因劳务关系而引起的争议,仲裁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6)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者承担的则主要为民事责任。在劳务关系下,当事人双方地位对等,其主要承担的责任为民事责任。iii[3] 也有人主张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iv[4] 此外,还有学者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劳务)。 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之外。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篇三: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中的用工关系 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 [案情简介]: 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张某(乙方)了解这一情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出了李某受伤害性质为工伤的认定。甲方不服此决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复议认为,甲方与乙方就厂房维修达成的协议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关系。李某受乙方的聘请参与维修工作,由于乙方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李某与甲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 [争议问题的焦点]: 该案中,对于李某受伤的事实本身并无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甲方与乙方属于承包经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 [简要评析]: 1、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 2、由于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是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经营劳动和承揽项目劳动中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在承包经营劳动中,如果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聘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承包经营业务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联系,可以推定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而在承揽项目劳动中,如果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揽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 3、在适用228号文件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228号文件只对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这里的承包经营特指发包方将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发包给承包人组织生产经营。比较典型的如建筑工程中进行的转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将其部分生产车间、柜台等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区分承包经营与承揽合同 ,主要看其承包的内容是否属于发包方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同时注意该业务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进行的。从本案看,甲方是从事织布、染色、印花及销售的印染企业,房屋维修不是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是其生产经营的条件,是企业为了正常经营而临时出现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不是持续进行的状态。因此,甲乙双方实质上是签订的承揽合同,不应适用228号文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4、在适用228号文件时应该将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结合起来认定。第一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三条原则:(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条是对承包经营(生产)中劳动关系界定的特殊规定。在适用第二条时,也应考虑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从本案看,虽然李某工作的场所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工作人员为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还提供了绳索,但上述行为产生的前提是甲乙双方的承揽关系,不能将此认定为甲方向李某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和相应的劳动条件,并由此认定李某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并不受甲方的管理,如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第三,甲方并未与李某就支付劳动报酬等有过约定。5、对李某这一类的损害赔偿,目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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