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租赁有什么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09-11-30 &匿名提问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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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
为贯彻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统一租用办公用房标准,加强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管理,减少省级党政机关在租用办公用房方面的差距,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要求,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省级党政机关,须在每年10月底前以及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能从省直机关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的要首先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确需外租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办公用房租用面积标准和房租费标准。对省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卫生间等公共部分,厅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6平米、处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0平米。临时性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上限为10平米。房租费定额标准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每平米每月最高不超过40元。凡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省财政只安排房租费,不再安排物业管理、维修、装修、改造等经费。  三、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的签订。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承租人,具体使用单位为使用人。承租人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为使用单位解决办公用房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四、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按单位编制或编制内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人数,以规定的面积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租用办公用房单位包干使用。  五、租用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或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其它渠道解决办公用房后,根据办公用房解决情况,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全部或部分退出。  六、对*年部门办公用房租赁费的处理意见。在编制*年部门预算时,办公用房租赁费没有编入年初部门预算,采取财政先集中预留,待逐一审核后再追加预算的办法。今年年初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和租赁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各租赁办公用房的单位大都延用或续签了租赁协议,中途停止执行协议也会造成一些违约损失。鉴于此,有关单位的租赁协议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今年仍按原有的预算基数给各租赁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追加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今年机构改革所涉及单位的房租费,省财政厅将根据是否继续租用和租用时间、租用面积的变化情况具体核定。&第1页 / 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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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宜宾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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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宜宾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与维护:宜宾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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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蜀ICP备号面对20位女生的贴心祝福,围观男生无比羡慕嫉妒恨。
女司机:粉丝会说你还是很厉害。我觉得会很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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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为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立规矩。其中,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办公用房不得出租。
  五类房产不得出租获利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的五类房产不得出租,包括: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构筑物;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出租的资产。
  一次出租期限不超五年
  关于出租年限,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不继续出租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用途。
  经审批可以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收入不上缴国库将追责
  在法律责任上,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出租和对外投资批准文件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未依法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上缴国库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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