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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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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方于解除同居关系后主张平分财产 马某和梁某于201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装修梁某婚前购置的楼房花费47230元,经查明,...
&  解除关系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  案情简介:一方于解除同居关系后主张平分财产 马某和梁某于201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1日未办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装修梁某婚前购置的楼房花费47230元,经查明,...&  案情简介:一方于解除同居关系后主张平分财产&  马某和梁某于201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装修梁某婚前购置的楼房花费47230元,经查明,除价值13320元的家具是日梁某个人在同居前订购并支付的款项外,其它价值33910元装修及添置的财产,均发生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日,双方入住装修好的楼房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日,马某与梁某解除同居关系。现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均分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装修楼房投入及购置的财产价值47230元。&&  法院判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系共有财产&  马某某与梁某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在同居前,梁某个人订购并支付的13320元的家具,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马某无权分割。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装修楼房投入和购置的价值33910元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马某可以主张均分。鉴于价值33910元的财产为双方装修楼房材料及安装的设备等日常用品,不宜分割,本着物有所用的原则,该部分财产归梁某,梁某应当向马某补偿16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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