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法院送达传票的规定传票才能公告送达

“被送达”让她差点儿背上50万元债务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缺陷凸显
&&&&院&&&&公&&&&告&&&&栏&&&&××法&&&&执行传票&&&&我都不知道自己被告了啊!传票贴在法院谁知道啊!&&&&□记者张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得不均衡,我国目前正经历着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流动和迁移,尤其是农村青壮年约有70%离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外出务工或经商。作为原告的一方起诉后,由于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为及时处置眼前纠纷,法院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使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一项调研发现,在民事申诉案件中,有大约20%的案件是因公告送达不当而引起的申诉,该类型申诉案件逐年增多,存在问题十分严重。&&&&案例&&&&直到被执行才知50万元债务&&&&对于供职于郑州一房地产公司的刘女士来说,日前再次接到郑州市某区法院的判决书,真是悲喜交加。&&&&去年底的一天,刘女士接到了法院的执行传票,令其履行此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偿付广东某银行借款50万元及利息3万余元。但刘女士称,与这家银行她从来没有过任何纠葛,很可能是他人冒她的名向银行借款。&&&&2008年,广东某银行以刘女士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讨要5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按照银行提供的住址向刘女士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由于涉案标的大,承办法院很认真,数次登门都没有找到刘女士本人。然后法院改用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然而邮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法院。实在没办法,按照法律规定,法官改为公告送达,即把法院通知刘女士到法院应诉的时间和地点制作成法院公告,张贴在该院门口的公告栏内。刘女士逾期没有出现,在法律上视为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之后进入了执行程序。也就是此时,刘女士才知自己被告、败诉、被执行一事。&&&&随后,刘女士提起申诉。法院启动了申诉审查程序,确认刘女士提出的质疑“公告送达没有张贴到当事人居住地”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刘女士行使出庭辩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此案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时,刘女士对有她“签字”的借款合同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庭认定合同上的签名非刘女士笔迹,故撤销原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郭洪涛告诉记者,法院不能拒绝审判,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必须按照程序往下进行且最终出具审判结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大多在被告方,也有个别原告立上案件后或者庭审后,自己首先没有了踪影。今年上半年,郭洪涛手里就有6起案件适用了公告送达。郭洪涛也承认,推定送达本身就存在极大的“误差”,虽然是非常合法的程序,但法官们心里也不踏实。&&&&公告送达的“公告”文书,许多受送达人是在法院的档案室里查到的,新密市法院档案管理员梁庆华对此感触很深。她介绍,前来查询档案的当事人,复印的案卷档案材料用以申诉,尤其对公告送达后的缺席开庭和公告送达判决意见最大。当事人提出了诸多质疑:我们离开自己的村庄或社区打工经商,与原告没有联系就是下落不明吗?法院仅凭原告一面之词进行裁判,如何会做到客观公正?我们有邻居和亲戚,为什么不向他们公告?我们外出打工,怎么可能看到刊登公告的报纸?&&&&梁庆华坦言,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前述方式送法不能的方可使用公告送达。公告是法官最不喜欢的送达方式,拖延时间长,影响办案效率,而且很容易导致申请再审和案件改判。&&&&郑州律师陈某前年至今代理了17起公告送达申诉案件,改判15件,申请再审成功率高达88%。他认为造成此种情况的症结是,公告送达基本上走了个法定形式,没有从实质上认真审核适用公告的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被起诉,自然就不会注意浏览阅读法院公告栏和报刊上的法院公告。&&&&被公告送达损害谁的利益&&&&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俊勇告诉记者,公告送达可以有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公告送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审判中的程序难题,保障了诉讼效率。&&&&李俊勇认为,人们对公告送达制度指责和质疑,这是司法界多年的老话题。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没有这样一种程序制约制度,就会让一些人逃避债务。&&&&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看不到和不知晓,没有参与任何申辩的程序,个人权利义务就发生改变,有人称之为“被公告送达”。&&&&刘某自称就是这种“被公告送达”的“受害者”。2009年初,他和妻子吵架后外出打工,发誓不混出个样子就不再见妻儿。2011年秋,当他怀揣数万元钱回家的时候,妻子摔给他一纸判决。“什么,我们离婚了?”原来,其妻提出离婚后,向法庭提供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刘某离开居住地没有下落且没有具体准确送达地址的证明,法院采用公告的形式最后判决二人离婚。&&&&公告送达效力取决于自身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告送达的方式作了补充规定。该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该规定给司法实践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登封市检察院检察官姬利亚介绍,2006年至2011年,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因违规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而导致当事人申诉甚至上访的案件共计51起,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对法院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梳理,发现法院公告送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院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不严,对“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未予穷尽,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二是公告内容不规范。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公告的诉讼文书过于简单,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三是公告方式单一,往往不考虑有利于受送达人知晓的公告方式,使公告送达流于形式,真正被当事人知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四是对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在法院审判卷宗中不予记载。根据对30件因公告送达而申诉的案件卷宗审查统计,发现真正记明了原因和经过的案卷仅占2%,有30%的案卷简单地记述了原因而没有记明经过,有68%的案卷既没有记明原因也没有记明经过。&&&&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常务副院长蒋锋告诉记者,去年至今该院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审结民商事案件194起,没有出现一起申诉改判和信访案件。主要措施就是严格程序慎用公告送达,必须公告送达的,要求承办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下落不明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通过各种途径去掌握全面的情况,避免偏听偏信,改变长期以来单一在法院公告栏和报纸公告送达方式,注重在当事人原住所地的村庄、社区和街道张贴公告,委托原告在被告可能出现的当地车站、码头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张贴公告,最大可能地使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知晓并应诉。&&&&如何创新公告送达方式&&&&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李晓理建议建立全国法院网公告送达查询库:一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网开辟公告送达专栏,除了公告内容,同时附上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可同裁判文书上网一样),并实现全国法院公告送达联网。二是所有人均可查询法院公告内容。需要查阅所送达法律文书,只要输入经过验证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信息,即可到任意一家法院网站免费查阅,并允许打印下载。三是在法院网站设置特殊程序,被送达人可以在网上接受送达,也可以申请取消公告送达,按照公告送达提供的信息,到公告法院接受直接送达,以节省诉讼时间。四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查阅知悉自己参加诉讼及接受裁判的情况,法院公告送达及所附法律文书一般在网站应保留一年以上。已履行了按照公告确定的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网站删除法院公告及所附法律文书。&&&&&&(线索提供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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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法院立案后需要多少天公告才能送达?-到法院立案后,多长时间能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_快递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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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需要多少天公告才能送达?
法院立案后需要多少天公告才能送达?
也就是说法院先是电话通知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法院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现实生活中法院立案后多久能收到传票一般由法院掌握。简易程序三个月,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委托送达1、立案后要向对方送达一般7日内向被告送达传票,即视为送达、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2,传票在审理期限内下达,经过六十日,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普通程序六个月,最后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3,所以最长不能超过这个期限
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电子数据送达等方式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转交送达法院立案后如果采用直接送达,经过六十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最后才采用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
标准来是两个月,立案以后还要调查。调查两个月就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
去法院已经立案了,要多久才能通知被告,我已经立案到现在已经五天了怎么一点消息都没有,什么时候才能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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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后五日内送达被告,被告拿到诉讼材料十五日内答辩,不过不提供书面答辩不影响开庭。简易程序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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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以后公告送达传票60日,举证期30日,开庭判决15日,再公告判决60日,15日后生效,再加上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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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吴剑起诉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未委托代理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法院通知原告吴剑到庭,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联系不上吴剑。
  【引言】
  送达作为诉讼必经程序,贯穿于民事诉讼的立案、答辩、庭审、宣判、上诉及执行等各个环节,是诉讼各环节之间的桥梁、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完成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必要要件。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原因导致人口流动频繁,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的基础已经逐渐改变,户籍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造成当事人身份不明,信息不准确。诉讼当事人双方法律素养不高,一部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意识不足,一些被告当事人避诉思想严重,对法院的送达工作不配合,“送达难”问题成为一个困扰着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因送达延迟审判的情况已司空见惯。“送达难”已成为制约民事诉讼效率和民事案件公正的瓶颈。长期以来,法院为完成送达事务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为了解决“送达难”顽疾,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有的法院还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很多具有前瞻性的有益的探索。现笔者就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又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应当如何解决送达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认识,供审判人员参考。
  【案情】
  原告吴剑为与被告陆玉秀离婚纠纷一案,于日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因陆玉秀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法院于日发出公告,向陆玉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吴剑起诉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未委托代理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法院通知原告吴剑到庭,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联系不上吴剑,经调查吴剑之母赵英(系与吴剑同住的成年家属)时,才得知吴剑已外出半月多,其母赵英亦不知道吴剑现在何处,没有与吴剑的联系方式。法院通过调查与吴剑交往密切的亲友,均未能查到吴剑的下落。于日,法院发出公告,向原告吴剑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吴剑与被告陆玉秀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地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法院向原告吴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如吴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存在两种意见:
  1.肯定说。理由有三点:一是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依法可适用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条规定,当案件存在: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②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种情形之一时,即可适用公告送达。并非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且经过适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与“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种情形属于并列关系,不是递进关系。“或者”是一个连词,表示选择关系,即只要存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种情形之一,即可适用公告送达。
  二是体现程序平等原则。以该案而言,若被告陆玉秀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吴剑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这是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就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所作的平等规定。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存在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
  三是原告吴剑虽有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即吴剑之母赵英),法院可以向赵英送达开庭传票,由赵英代收后转交吴剑;但法院已经向赵英调查取证,赵英已明确陈述其不知道吴剑下落,没有与吴剑的联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将开庭传票送达赵英,叫其转交给吴剑,是一种非理性的机械司法,与司法的为民性、创造性、灵活性是背道而驰的,不可取。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给原告是合法的,也是一种对当事人负责任做法,当事人有可能在公告期内知悉公告内容,从而到庭参加诉讼。
  2.否定说。理由有三点:一是认为适用公告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关于可适用公告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明文规定,只有针对被告可适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依法作出程序处理和实体处理。
  二是原告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唯一合法原因,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后,理应主动积极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审理案件,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应与法院取得联系,不应当一走了之,杳无音信,使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联系方式时,人民法院应把寻找原告的调查取证材料附卷备查,作为推定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不应当采用公告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三是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因而法院可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依照我国《》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诉讼中止。一旦原告再出现,即可恢复诉讼程序。不必要采用公告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评析】
  笔者赞同采用公告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原告开庭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对象为受送达人,并非专指原告或被告,这里的“受送达人”可以理解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公告送达文书(内容)为起诉状或上诉状事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在此,笔者认为送达文书还应当包括民事答辩状、第三人陈述意见书在内。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程序确认的调解书,即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对此类调解书也可采用公告送达。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显而易见,向原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依法送达的行为。
  如果法院把寻找原告的调查取证材料附卷备查,作为推定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证据,法院据此依职权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此做法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用的,按撤诉处理。(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吴剑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吴剑送达开庭传票,仅凭寻找原告的调查取证材料推定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并依职权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五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不能采用。因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如果原告在较长时间不出现,致使案件久拖不结,极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不宜裁定中止诉讼。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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