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生活费

员工在家等待期间单位应支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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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13年7月份经面试合格后,被高唐某乳业制品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月发放,月工资底薪1200元+计件提成,月平均工资2600元左右,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日,因受市场的影响和经营不善,公司研究决定暂时停产2个月,待公司贷款下拨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某多次到有关用人单位应聘,但因年龄偏大、技术单一等原因,全遭到拒绝。出于无奈,李某只好在家等待。6月16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照常到公司上班。在是否支付在家等待期间生活费问题上,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认为:公司暂时停产,自己未能找到适当工作,是公司造成的,应支付生活费。但公司却认为:公司暂时停产,是受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况且李某在此期间也未给公司创造利润,应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公司不需要支付其生活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支付停产期间的生活费。仲裁员组织双方两次协商,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88号)第31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某乳业制品公司答应按规定在1个月内支付李某基本生活费3440元。(金宪东)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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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成本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的总和,包括消耗的原材料、、构配件等费用,的摊消费或租赁费,施工机械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等,以及进行施工组织与管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施工成本定义
施工成本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的总和,包括消耗的原材料、、构配件等费用,的摊消费或租赁费,施工机械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等,以及进行施工组织与管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由和间接成本组成。
施工成本直接成本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可以直接计入工程对象的费用,包括、、和施工措施费等。
施工成本间接成本
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的全部费用的支出,是非直接用于也无法直接计入工程对象,但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等。
现阶段的进入了《IT阶段》,金长风、、翔实做为该领域的领航者,将工程材料,,工程费用,按类、时间段、供应商,进行了细化分解。达到了精确的目的。项目部在这一平台上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加上早期开发的周材租赁软件够成了一项目部财物整体解决方案。
施工成本动态控制
施工项目责任制的落实;
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协调;
施工项目成本的核算等。
1.落实施工项目计划成本责任体制:
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的投资和往年工程的分析总结,首先会确定,成本计划确定后,按计划的要求,采用目标分解方法,由将目标分配到各职能人员,施工队和施工班组,签订成本承包责任状(或合同).然后由各承包者提出保证成本计划完成的具体措施。
2.加强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协调: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在检查后及时分析,采取措施,支出,保证计划的实现。
3.项目经理部根据承包成本和,绘制月度成本折线图。在成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按月在同一图上打点,形成实际成本折线,可以分析.每条折线在同时间的差值就是这一时期的成本偏差。
4.成本偏差有三种:
实际偏差=-承包成本,
计划偏差=承包成本-计划成本,
目标偏差=实际成本-计划成本,
应尽量减少目标偏差,目标偏差越小,说明成本的控制效果越好。如果偏差较大,应进一步分析产生的原因。
施工成本内容
施工成本考核
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 (管理措施)[1]
吴慧娟.建设工程经济: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 4月
企业信用信息员工被停职调查期间,公司是否要支付工资活生活费?(上海)
我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和客户资金,现已被公司停职并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请问在这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该员工工资或生活费?
当然要支付,但是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处罚以及讨回
如果调查结果成立,就不需要支付,如果结果证明员工是清白的,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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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  被公司高薪聘用后,仅过两月却被口头通知辞退了,这样的遭遇发生在陈先生身上。为此,陈先生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那么,陈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员工遭口头辞退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陈先生称,2010年12月,他参加某公司国际贸易中心组织的考试、面试后,被录用为该公司国际贸易中心法务总监,工作地点为莫斯科。2011年2月,陈先生到公司报到,并被安排在北京总部先熟悉公司情况。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月工资6000美金,试用期为3个月。
  2011年3月,陈先生将赴莫斯科的签证办妥。4月,陈先生回北京准备所需物品时,却发现公司没有如约发放试用期工资。对此,公司表示,将陈先生高薪聘用后,发现他并不合适。由于处于试用期,某公司只是口头通知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5月,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012年2月,陈先生又将公司诉至法院。陈先生称,自己虽然从2011年4月起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陈先生请求判令双方自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的劳动关系存续,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的工资,总计15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1年4月解除。2011年4月,公司已经与陈先生结清了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为,陈先生自2011年4月后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公司出示了员工离职交接表,显示离职交接日期为日,但陈先生并未在离职员工处签字。2012年2月,陈先生在一家新公司找到工作,办理了入职手续。
  劳动关系未解除  公司支付生活费
  法院认为,因陈先生与某公司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无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由于陈先生已于2012年2月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此时才实际解除。法院认定,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陈先生主张工资标准过高,某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最低生活费8484元人民币。
  口头辞退有漏洞  协商解约是首选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杨保全律师指出,离职手续对于员工和公司都特别重要,如果员工在离职协议上签字,就不会存在相关争议。本案中,公司认为陈先生刚入职,没有必要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最终酿成了难以弥补的漏洞。
  陈先生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经仲裁、诉讼程序后,法院确认了双方近一年的劳动关系,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单位需向陈先生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杨保全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司支付了陈先生一年生活费,而陈先生也耗费一年的精力用来打官司,最终谁也没有成为赢家。因此,员工与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首选协商解决,由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本报记者 汤 瑜)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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