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孩再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证明材料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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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生育许可申请表及承诺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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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年(第________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夫妇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你们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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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夫妇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你们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再生育。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收人:&&&&&&&&&&&&&&& && 送达人:
&&&&&&&&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办理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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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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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夫妇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你们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再生育。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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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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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孩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面向对象:个人主题分类:卫生计生事项名称:多孩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和材料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申请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根据流程提供相应材料。地点和时间、办理流程办理地点: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7楼209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联系电话:办理流程:&&1、申请人应向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索要并填写《贰(&)孩生育审批表》,同时根据本人情况提交其它相关材料,如:伤残鉴定书、病残儿鉴定书、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收养登记证明、死亡(失踪)证明、独生子女证(证明)等。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生育的夫妇,调查核实后,在《贰(&)孩生育审批表》上由分管计生领导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布后无异议后,连同申请生育者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2、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对各社区居(村)委会会上报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三(&)孩生育审批表》上由分管计生领导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写《街道办事处(乡镇)三(&)孩审批上报登记花名册》,将申请者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上报区卫计局审批。3、区卫计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三(&)孩生育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三(&)孩生育审批表》上批注准生期限,签发《计划生育服务证》加盖公章后,及时下发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接到审批的《三(&)孩生育审批表》附本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后,及时下发各社区居(村)委会,社区居(村)委会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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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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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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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卫政法函〔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认真做好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工作,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规范第三孩审批办理。精简和规范程序,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的对象,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三孩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第三孩审批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明确办理责任。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可经国家PADIS流动人口系统协查其婚育情况或夫妻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及符合再生育条件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或审批。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二孩服务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二、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落实首问责任。属于受理范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缩短办理时间。再生育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现场办结。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人员名单,应在夫妻登记或申请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创新办证形式。逐步创造条件,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
  (五)可以委托办证。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委托人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六)统一登记平台。群众登记和申请审批的相关信息,由乡镇负责将其录入人口计生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将属于本地管理的登记信息定期更新至PIS系统。对于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省内对象通过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信息通报模块在生育登记后10日内将信息通报给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街道(查无管理地的,通报到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女方户籍属省外并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受理地的乡镇、街道要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向女方户籍地通报登记信息。收到外地通报信息的乡镇、街道,对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在收到通报后10日内将生育登记信息录入PIS系统;对于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可不予登记。
  (七)统一登记编码。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八)探索多证合一。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与妇幼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处(科)室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宣传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加强工作协同。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改进服务管理。健全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加强信息采集,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监测,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安全。
  (五)加强检查监督。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将生育登记服务、再生育办证工作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的咨询服务。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 & & 2.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
  & & & 3.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办理委托书
  & & & 4.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证明材料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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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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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生育证审批程序
来源: 作者:荥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发给生育证,可以再生育。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发给《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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