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举报女性犯罪率上升的原因低的原因

中国犯罪率最低的时期?原因是?新中国成立以后。
近代文革时期还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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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举报村官经济犯罪
.cn 日14:39 大众网-农村大众
  到检察机关举报村官经济犯罪率高升,立案率却低走,原因为何??村民到底应该─
  在1997年前,村官经济犯罪一直由检察机关管辖。到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之前,一般仍由检察机关管辖。“解释”出台后,查办村官经济犯罪管辖权发生了变化。但现实生活中,村民对村官的所有违规行为,仍习惯于到检察机关控告、举报。
  据苍山县检察院统计,自2003年1月至今,该院受理反映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会计等村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78件,但能予作立案处理的只有5件,立案率仅为6.4%。据了解,其他县区基层院的情况也大致相同。
  立案率为何走低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行政管理行为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4条和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只有村官经济犯罪行为发生在《解释》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行为之中,且犯罪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检察机关才可立案。否则,检察机关将不予立案。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致检察机关查办村官经济犯罪立案数偏少。
  举报村官经济犯罪诀窍在哪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村民在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时,如何才能避免盲目举报、减少奔波之苦,在最佳时机使问题得到处理?对案件管辖应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1.村官经济犯罪行为发生在《解释》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行为之中,且犯罪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自当到检察机关举报。
  2.村官经济犯罪行为发生在7种行为之外,单纯的本村自治事务,如修桥筑路,修建码头,兴修水电,村提留,集资办厂、办学,建设村庄,兴建医疗等社会福利设施,农资供应,集体土地、山场、果园承包等,这些人员在履行这方面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的,应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论处;村官兼任村经济组织成员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遇到上述情形,应到公安机关反映。
  3.村官经济犯罪可能既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内容,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内容。在举报时,最好选择到涉嫌主罪的职能管辖机关反映问题,然后由检察、公安机关配合查办。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4.对在自治事务与“公务”不能截然分开的、交织在一起的村官经济犯罪,按照《信访规定》相关要求,村民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任何一个部门反映,由检察、公安机关确定其中的主办机关和反馈部门。
  5、控告、举报时要有针对性,尽量掌握和提供一定的事实、证据和线索,不能只凭怀疑和猜测,不要夸大事实,更不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知晓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也有必要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对以上问题的投诉,但并不是每一个投诉都得立案侦查,只有依照规定具备立案标准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一、人民检察院对村干部所犯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一)贪污罪: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二)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三)受贿罪: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公安机关对村干部所犯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一)职务侵占罪: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二)挪用资金罪:1.挪用集体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集体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集体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够不上立案标准的就不能按犯罪查处,因此信访人最好选择直接到纪委、监察等部门反映村官的经济问题;当然,也可以先到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反映,由检察、公安机关初查后,根据情况建议由党委、政府等其他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刑罚处罚法条链接:
  1.对贪污罪的刑罚处罚。《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对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对受贿罪的刑罚处罚。《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处罚。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对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处罚。《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对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处罚。《刑法》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对党员村官在公务活动中违纪问题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83条、第94条、第85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83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85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94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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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犯罪学简答题;1、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答: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答:一、犯罪学是研究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答: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是作为单独的,由犯罪人直接;这些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第一,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应当紧密结合犯罪人及其犯罪;9、犯罪类型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防卫社会重在预防犯罪,改造罪犯也具有预防的性质和;答:犯罪学就
犯罪学简答题
1、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答: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违反宪法、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以及军事法的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轨行为。总之,只要是对社会治安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社会行为,都是我们犯罪学所要研究的对象。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违纪行为、罪错行为、过误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等。 2、犯罪学具有哪些特点?
答:一、犯罪学是研究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和规律的科学。二、犯罪学的研究,重在探索和揭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以便对症下药,采取有效对策,治标又治本。三、犯罪学所确立的犯罪对策,体现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精神,它强调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四、犯罪学具有防为社会和改造犯罪的社会机制,四、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以来的犯罪。1976年10月,我们党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使我们的国家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8、什么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种类?进行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注意哪些问题?
答: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是作为单独的,由犯罪人直接实施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民事或经济制裁的行为。2、违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3、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或轻微行为。4、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一,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应当紧密结合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的研究。第二,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第三,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才能够进一步解释清楚人是怎么成为犯罪人的。
9、犯罪类型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
防卫社会重在预防犯罪,改造罪犯也具有预防的性质和意义。 3、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的任务是什么?
答: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
犯罪学的任务是:一、确立形势政策观念,正确执行刑法,防卫社会,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二、采用综合治理的多种手段,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为安定社会,为政治、经济服务。三、总结实行刑事政策的实践经验,为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4、数理统计是什么?
答:所谓的数理统计就是指在社会调查中搜集、整理和分析犯罪统计资料,并进行推论的工作。它是以反映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大量犯罪现象的特征、趋势和规律性,用作于我们制定犯罪对策的根据,以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同犯罪现象作斗争。 5、犯罪的根源和它的基本形态?
答: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它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的。在远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劳动成果除了恢复劳动用以产生的消耗之外,尚有部分节余,于是就出现了私有财产,因而逐渐把社会分裂的为经济利益相互对立的社会集团,进而出现了财产私有制和阶级矛盾与斗争,就是在这种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下,也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才历史地在人类社会中产生了,并将伴随积极社会和有阶级社会的始终。 6、研究犯罪学的几种方法?
答:研究犯罪学得最基本的方法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他是科学研究大方法论。辩证法就是把社会看作是处在经常变化和不断发展中的活的集体。把握这个机体的内在机制,就必须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构成某种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把握它的活动规律和发展趋势以及由此而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括犯罪学所要研究的社会问题即违法犯罪现象。
7、简述新中国成立后犯罪的历史现状分为几个时期?
答: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犯罪。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时期,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有步骤地是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在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的基础上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践证明,党在建国后7年所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因此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前,我国犯罪情况,总的来说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夕,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10年。在这10年中,党的工作的主导方面是正确的,党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正确的思想,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情况的具体政策,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有过阶级斗争扩大化、急于求成的严重错误。正因如此,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罪,总的来说呈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三、“十年动乱”时期的犯罪。1966年4月至1976年10月的十年动乱,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了一个非常艰难的时期。是党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大挫折和损失,从而陷入了史无前例的严重灾难和内乱。这种严重灾难和内乱,不是局部的而是全面性的内乱;不是一般性而是严重性的灾难;不是短期的而是整整十年。这一时期我国刑事犯罪一个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大大增加。答:所谓犯罪类型,就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或标准,将复杂的、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划分为不同的犯罪类型。 犯罪类型的划分可以分为三种:(一)依据有无违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分为1、自然犯罪:所谓说自然犯罪就是说不待法律规定的犯罪,它是违反人类道德的新违。2、法定犯罪。所谓法定犯罪,就是说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当然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为法律上规定其行为应受一定之处罚,因而成为犯罪。(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分为1、对个人法益之犯罪。它是指杀人、伤害等对个人生命、身体之犯罪;诬告、损害名誉之犯罪;盗窃、诈骗等对个人财产之犯罪。2、对社会法益之罪。它是指破坏社会秩序、放火等有关公共危险之犯罪;赌博、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有关社会风气之犯罪,伪造文书、伪证等有关公共信用之犯罪。3、对国家法益之犯罪。它是指叛乱罪等有关国家存亡的犯罪以及渎职、妨害公务等有关国家权力及职能之犯罪。(三)是依犯罪行为的性质分为:1、财产犯罪。就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的犯罪。2、暴力犯罪。就是以自身强暴力量或借助于器具等犯罪。3、智能犯罪。就是运用智谋和技能犯罪。4、风俗犯罪。就是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犯罪。5、破坏犯罪。就是指爆炸、投毒、放火以及故意毁坏公司财务的犯罪。(四)我国刑法本着有利于打击、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原则,依照犯罪所侵犯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归纳为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和渎职罪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10、研究犯罪内心具有什么意义? 答:(一)理论意义。对犯罪内的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更加具体的把握犯罪的本质特点,掌握其演变规律。(二)实践意义。对于犯罪类型的研究,不仅对刑事立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1、立法意义。切实可行的、有效的刑事法律,必须建筑在对刑事犯罪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其中包括对犯罪类型研究的成果;脱离开犯罪分类和对犯罪类型的科学研究,要制定出有完整科学体系,符合客观实际的刑事法律是困难的。2、司法实践意义。我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处罚、改造等一系列工作中,无一不与犯罪分类和对犯罪类型的研究有关。
11、当前我国犯罪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答:(一)暴力型犯罪。就是指对人施加暴力,使他人身体或精神上受到侵害,从而满足自己欲望的一类犯罪行为。这类犯罪的特点在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之一。(二)淫乱型犯罪。所谓淫乱型犯罪也就是性犯罪,是指基于性欲而实施的性侵犯行为。(三)经济型犯罪。就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刑事立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四)政治型犯罪。是指直接故意危害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 12、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特点和发展趋势有哪些? 答:(一)青少年犯罪严重,低龄化趋势比较明显。(二)暴力犯突出,犯罪团伙增多。(三)经济犯罪突出,数额巨大。所谓经济犯罪,它是泛指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且还包括贪污、盗窃公共财物、诈骗等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盗窃珍贵文物出口罪、制造、贩卖假药,以及渎职罪中的受贿罪、行贿罪等破坏经
济的犯罪。(四)流窜犯罪分子增多,少年重新犯罪突出。(五)农村犯罪增多,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六)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技术化和现代化。 13、犯罪的本质是什么?
答:犯罪产生于私有制和阶级斗争,同时它又是统治者阶级以其阶级意志认定或规定的,因此,犯罪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犯罪之所以为统治者阶级的法律所不容,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统治者阶级的意志,危害了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故必须用刑罚加以惩罚,以维护其统治秩序。
14、犯罪的社会危害是什么?
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它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破坏上,同时也伤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权益。正因为如此,统治者阶级把犯罪视为必罚的行为,立法以禁之,设刑以惩之,以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我们说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它的社会危害性,也只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15、什么是犯罪人?和犯罪人的特征?
答:犯罪学中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社会应当对其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犯罪人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他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应由社会加以矫治。除了犯罪行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以外,现代犯罪学还普遍地运用统计学的方法,从社会人口学、心理学、生物学、社会学等方面,多角度的分析犯罪人的一般特征。从社会人口学的角度研究犯罪人,一般是研究犯罪人在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自然环境等方面的特点。犯罪人在心理方面的特点对于研究犯罪原因和预防改造犯罪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犯罪人在生物学方面的特点是迄今为止最有争议的问题。犯罪人在社会学方面的特征是犯罪学在近几十年来研究最多,取得成果也最多的领域。 16、常见的犯罪人分类有几种?都是什么?
答:1、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这是以犯罪人的年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2、初犯与再犯。这是以犯罪人是否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为标准。初犯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犯是实施了两次以上犯罪行为的人。3、常态犯和精神病犯罪人。这是以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为标准。精神病犯罪是精神状态不正常的犯罪人。4、暴力犯与智能犯。这是按照四是犯罪的方法来分类的。暴力犯一般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公民造成生命、健康以及人格的严重损害。智能犯实施地与财产、经济利益有关的犯罪,通常又称为经济犯。5、男犯与女犯。这是最古老的分类法之一。其他还有反革命犯意一般刑事犯、故意犯与过失犯以及主犯与从犯之分,其刑事政策也都有所不同。
17、什么是犯罪心理构成?犯罪心理构成由几部分因素构成? 答:犯罪心理,即指人的思想、感情表现于危害社会的状况。它是指导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意向。
犯罪心理主要有五部分因素构成:1、需要结构。犯罪人的需要结构主要是有需要和犯罪动机这两个紧密联系的因素构成的。2、认知结构。犯罪人的认识结构是犯罪人知识水平、认知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总称。3、情感结构。犯罪人的情感结构是指犯罪人因为对客观事物的好恶倾向、肯定或否定态度而产生的喜怒哀乐等心理表现。4、意志结构。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活动的目的,并为实现预定目的有意识地支配和调节自身行动的心理过程。意识对行动的支配和调节作用,表现为发动和抑制两个方面,即人可以有意地发动动作和行为,也可以自觉地制止它。5、人生观结构。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人生观也是一种心理状态。
18、何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在犯罪学中精神病分为几类? 答: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是指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犯罪学中,通常根据精神病、精神薄弱、精神病质这三类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把精神病人分为三类进行考察。精神病通常是指那些经常是人陷入脱离现实的种种妄想与幻觉之中的疾病。精神薄弱又称发育不全或精神发育阻滞,其突出的表现时智能低下。精神病质有人称为变态人格,这是指人在性格、理智、情感上的异常和变质。这种异常还没有达到精神病患者所具有的脱离现实的程度。 19、什么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和法人。
被害人的特征是:1、被害性。被害性是被害人首要的基本特征,是指由被害人的生理、心理以及精神诸要素所构成的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反映了被害人容易受害的外表特征。2、互动性。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和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被害不过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3、可责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过错,如挑衅、引诱、攻击等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因而对被害负有一定的道德、伦理甚至法律上的责任。被害性、互动性、可责性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它是制定科学的预防被害和预防犯罪对策的重要依据。
20、龙勃罗梭关于犯罪原因主要观点是什么?他怎么认为的? 答:龙勃罗梭关于犯罪原因的主要观点是“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犯罪者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向野蛮人退化的返祖现象。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在他们身上的再现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
21、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几大模式?
答: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大模式:1、被害人与犯罪人无关联模式。在这一模式中,被害人在被害之前与犯罪人没有任何关系,在犯罪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积极的影响。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完全是犯罪人当方面所决定的。2、被害人与犯罪人有关联模式。在这一模式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起了不同程度的诱发作用,且与犯罪人曾经有过较久的或较多的社会互动关系。它包括四种情况:被害人的可责性小于犯罪人。这种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是以消极的姿态出现的。被害人与犯罪人可责性相等。这种被害人是自觉或不自觉的自发地参与犯罪过程的。被害人的可责性大于犯罪人。这种被害人是以积极的形式参与犯罪活动。完全有责性被害人。这种被害人是最初的加害者,由于被害人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导致了对方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侵害自己行为的一种还击或不够恰当的反应。被害人的行为包括攻击、挑衅、刺激等足以使对方不适当地采用犯罪行为方法作出反应的行为。
22、被害人是根据什么进行分类,享有什么权利?
答:一、根据被害人责任的有无及程度大小,分为无责性被害人和有责性被害人。无责性被害人又叫无过错被害人、无辜被害人,是指那些对于自己的被害没有任何责任的纯粹被害者。有责任被害人,又叫有过错被害人、有罪性被害人,是指那些在自己被害之前实施了不同程度的违背公共社会生活规范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从而诱发或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二、根据被害人是否确已被害,分为已然性被害人和潜在性被害人。已然性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即被害事实已经发生,而不是尚未发生。潜在性被害人是指具有被害性,已经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但尚未发生被害的人。三、根据被害人的真伪,分为真实被害人和虚假被害人。真实被害人是指确实遭受犯罪侵害并承受相应损失或损害的人。虚假被害人是指并为被害或尚未被害却有意无意称自己已经被害。四、根据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生理特征,分为老年或青少年被害人、男性或女性被害人和体弱病残被害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参与诉讼权、控告权、作证权、申诉权、发问权。
23、被害人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一、被害人有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事实的义务,如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应负法律责任。二、司法机关为确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况,需要对被害人作人身检查,被害人应积极配合。三、被害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四、侦查人员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询问被害人。被害人应当如实回答案情事实,如故意作虚假陈述或隐匿事实,要负法律责任。
24、中国历史上犯罪原因论有几种?中国现代犯罪原因论都是什么? 答:(一)社会进化与犯罪。(二)法律与犯罪。(三)贫困与犯罪。(四)欲求与犯罪。(五)人性与犯罪。
中国现代犯罪原因论是:(一)社会变迁理论。1、社会变迁引起新旧法律观念、道德规范的矛盾和冲突。2、社会变迁使相当一部分人失去适应社会的能力,为了在旧的传统生活方式被破坏的新环境中,满足他们新生活得最基本的需求而求得生存,犯罪就是最好的出路。3、社会变迁导致社会制约的失效和社会解体,而在短时间内,要顺利地和谐地建立起新秩序以控制新局面是很困难的。所以,犯罪行为较容易发生。(二)阶级斗争论。阶级斗争论是建国以后长期在法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三)矛盾冲突论。(四)抑制系统功能弱化论。抑制系统分为内、外两个部分。(五)本能异化论。本能异化论认定,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
存在于人类社会诞生之初,而非源于阶级社会。(六)综合动因论。综合动因论主要有以下几理论:1、犯罪源流论。2、多种消极因素综合论。3、四因动态系统论。(七)四维机构犯罪原因加犯罪场论。 25、加洛法罗在天生犯罪人论基础上提出什么理论?他怎么认为? 答:加洛法罗在天生犯罪人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犯罪论。他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两种,自然犯罪是指基于人类自我保护本能的利己情感,违背社会道义,触犯怜悯心和正直心的犯罪;答:引起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决定因素(四维结构犯罪原因)和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可见犯罪原因系统包含两大类因素:一类是根据,指决定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泛称“犯罪原因”(即狭义上的犯罪原因);另一类是条件,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称做“犯罪场”。
34、狭义犯罪原因是什么?
答:包括宏观上的社会原因和微观上的个体原因两大方面。社会原人定犯罪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法律规定的犯罪。他认为,自然犯罪才是真正的犯罪,犯罪人基于先天遗传的返祖退化因素而具有某种犯罪的本能,缺乏正直心和怜悯心。所以,自然犯罪与环境因素或社会经济因素是无关的。
26、犯罪生物理论和特点是什么? 答:犯罪生物学理论是研究人体生物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学说。
其特点是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相结合,特别注重从人体构造、类型和机能等方面来探讨犯罪原因问题,但并不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分为体形性格理论;双生子论;性染色体异常论;脑电波异常论和内分泌论。 27、犯罪心理学理论和特点是什么?
答: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个体心理现象与犯罪行为关系的学说,其特点是注重从人的心理机制、心理状态和特点方面解释犯罪原因。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是奥地利精神病医师弗洛依德。他认为人类的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以快乐为原则,自我以现实为原则,超我以至善为原则。本我与起我之间的斗争、同侵害行为(包括犯罪)有重实联系。挫折侵犯理论。行为理论源于美国心理学家华生创建的行为心理学派,主要倡导者是心理学家是斯金纳。这一理论的基本设想,是几乎人类所有行为都是学来的,他的基本原则是使行为受其后果制约。社会学习理论的要代表人物是班杜拉。
28、犯罪社会学理论是什么?
答:犯罪学社会理论是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探讨社会结构和生活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它侧重于以社会因素解释犯罪原因。
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肖和麦凯;差异交往理论是美国犯罪社会学家萨瑟兰提出的犯罪原因理论;社会异化理论是美国社会学者莫顿从价值上把社会结构分为目标和手段两大部类;亚文化理论是美国社会学家科恩提出的;贴标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贝克尔;社会发展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者谢莉在《犯罪学与现代化》中明确提出: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激进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有昆尼和威尔德曼。激进犯罪学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从阶级压迫和资本主义制度方面研究犯罪原因,故亦称马克思主义犯罪学。
29、犯罪政治学理论是什么?具体由哪几种及每种理论的观点? 答:犯罪原因的政治学理论是建立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同犯罪发生存在联系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
这派理论主要包括三种互有差别的观点:1、国家权力真空理论认为,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2、国家机能失调理论的基本含义是,人们以执行法律的方式来制造犯罪。3、国家干预过度理论认为,如果可以把国家官员滥用手中权力视为产生犯罪的原因,就可以进一步认为,犯罪是国家和法律的产物。 30、犯罪原因系统具有哪些特征?
答:第一,系统是由诸多因素组成的。第二,系统内诸因素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第三,系统是一个综合整体。第四,系统有其自身独立性,又与外界环境相联系。 31、犯罪经济学理论特点是什么?
答:犯罪经济理论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问题,其特点是着重从利益得失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来阐释犯罪原因的。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人与一般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他们都是有理智的人。而有理智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总是试图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报酬。每个人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权衡利弊得失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会比利用相同的时间与精力做其他事情得到更多的好处。 32、什么是原因?
答:原因是产生某种现象的现象。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内因即根据,是决定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内部矛盾;外因及条件,是制约、影响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因素。 33、犯罪原因是什么? 因由社会生产方式结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维构成:个体原因由个体心理结构和个体人生观两维构成。综合起来称为四维结构犯罪原因。
35、为实事求是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要确立哪几点认识?
答:1、犯罪的社会原因基本上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结构之中。2、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化(犯罪原因)的社会事物在价值评定上并非总是一致的。3、探索犯罪社会原因并不意味着要减轻犯罪人的主观责任。
36、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由三部分构成:社会周围的自然环境(即地理环境),人口的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即社会生产方式)
37、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社会生产方式机构的原因)
答:一、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私有经济必将有所发展,私有经济的种种弊端包括引发犯罪是难以避免的。私有制不是产生犯罪的唯一根源。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伪矛盾)是犯罪产生和变化的总根源。二、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矛盾时一定时期内犯罪发生和增长的重要原因。1、工业化带来城市化。2、商品经济带来的问题。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为交换而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商品经济参与者的目的是赚钱,即追求利润。三、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仍然是当前我国存在的犯罪的原因。四、贫困也是一种犯罪原因。
38、作为犯罪现象发生原因反社会意识有几项,都是什么?(社会意识方面的原因)
答: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的最基本内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私有观念。二、剥削思想。它是产生犯罪的更直接的思想基础。其来源有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第二方面是它有广泛的思想渊源,即私有观念。私有观念在一定条件下便可能发展为剥削思想。第三方面是新剥削分子的存在。三、精神文明断裂,集中表现为公德意识低落。公德意识低落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原因;二是经济原因;三是思想原因。四、外来消极文化,其实质在于: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以我为主的人际关系,不受约束的个性解放。 39、犯罪的心理结构方面由哪些特征?
答:一、认知结构特征,是指知识水平、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总称。认知结构方面的缺陷:1、极端的自我中心倾向。2、知识水平低下,愚昧无知。3、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低下。二、情感结构特征。特征有:1、情感的低级性。2、情感的非社会性。3、情感的变易性和偏执性。三、意志结构特征。特征有:1、意志薄弱,理智成为情感的俘虏。2、意志坚强反向性。3、冒险侥幸心理。四、需要结构特征。导致犯罪的需要机构有如下两个特征:1、需要机构扭曲、畸形。2、需要强度恶性膨胀。
40、极端利己主义人生观与犯罪的关系反映在几方面?(各本人生观特征与犯罪的关系)
答:犯罪人的人生观的基本特征是极端利己主义,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思想基础。极端利己主义人生观与产生犯罪的关系,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幸福观――追求物质享受。二、自由观――不受法律约束。三、道德观――水准低下、混乱。到的结构缺陷有五种表现形式。1、道德认识水准低下。2道德情感不稳定。3、道德认识和道德信念相脱节。4、道德意志发展不完善。5、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相脱节。
41、犯罪社会原因结构的内在关系是什么?
答:犯罪的社会原因有生产方式结构和社会意识两方面构成。一、生产力状况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处于最深层次的地位。二、生产方式结构原因与社会意识原因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就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存在并能动地影响存在。1、生产方式结构内在矛盾是产生反社会意识的根据。2、反社会意识反映并影响社会存在。
42、犯罪动机是什么?及犯罪动机的形成与犯罪动机分类?
答:犯罪动机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因。它是个性心理结构和人生观两方面个体原因的结晶,是内部心理与外在行为的纽结点(临界点)。犯罪动机一旦衍生出罪过,犯罪行为便同时实施。罪过属于刑法学范畴。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基本属于犯罪学范畴。因为,犯罪动机又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纽结点(临界点)。
一、犯罪动机的形成。二、犯罪动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对犯罪动机可以做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1、以产生犯罪动机的不同需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的犯罪动机和精神性的犯罪动机,或者分为生物性的犯罪动机和社会性的犯罪动机。2、以犯罪动机产生的过程长短为标准,可分为渐变犯罪动机和突发犯罪动机。3、以犯罪动机被主体意识道的水平为标准,可分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43、犯罪个体原因结构的内在关系是什么?
答:一、个性心理结构特征和人生观特征,在犯罪的个体原因内部结构中所处地位互不相同,他们分属犯罪的个体原因结构中处于基础层次。二、个性心理结构和人生观特征二者之间存在着控制与反馈的内在关系。
44、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的关系是什么?
答:一、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的关系,在宏观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其实就是存在与意识(个人原因本质上是个体的反社会意识)的关系,是在哲学上是本体论问题。二、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的关系,在微观上(犯罪作为个人行为)即为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的关系,其实就是哲学上的认识论问题,要解决的问题是人怎样得到认识(决意犯罪)。三、犯罪的社会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的连结点。
45、什么是犯罪场?犯罪场构成的内容是什么?
答:犯罪场是指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犯罪行为的特定里领域。犯罪原因的实现,即主客观诸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犯罪,从而使原来可能引起犯罪的因素变成了现实的犯罪原因。犯罪行为的实施总是在某种客观背景(特定时空领域)中发生的。 犯罪场的构成有四种因素,概括为两方面: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自然方面);犯罪侵害对象有关情况和犯罪控制机制弱化情况(社会方面)。一、时间因素。1、季节、月份不同,犯罪发案率往往也不同。2、白天与黑夜对犯罪的发生也有不同影响。二、空间因素。空间因素主要包括地形、地理位置、地区环境等因素。犯罪行为因质而异具有强度不等的空间选择性。1、地形、地势条件不同,往往对犯罪的影响也不同。2、农村环境和城市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也有差异。
46、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和行为弱点作案有几种情况?
答:一、 利用被害人的某种心理,投其所好,骗取信任。二、利用某些被害人的行为特点进行犯罪活动。三、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隐私乘机作案。这种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1、抓住被害人犯错误的机会进行作案。2、巧设圈套,引诱被害人上钩。3、以被害人的隐私为要挟,进行威逼和敲诈。四、被害人与犯罪人矛盾激化而导致杀、伤、纵火等报复性犯罪。以上简要地分析了犯罪人利用被害人心理和行为弱点实施犯罪的情况。与此相关的还有另外一类情况,即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生理特点、精神缺陷、年龄特点、健康状况等条件作案。
47、犯罪控制机制弱化有几种情况?
答:一、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商品生产过程的困难和经济流通领域的失控。二、社会分配不公,削弱了社会内聚力。三、人、财、物大流动,社会流动性增大,社区凝聚力下降,削弱了传统控制机制。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规章但无人监管,给犯罪分子造成了有机可乘的条件。五、法制不完善。六、法制观念淡漠。七、对某些犯罪惩治不严。八、思想工作削弱。 48、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含义是什么?综合治理明确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答: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机关、工厂、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等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和法律等各种手段。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犯罪,挽救失足者,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不断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增强防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49、综合治理明确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答:一、明确了综合治理的领导问题。二、明确了综合治理的力量问题。三、明确了综合治理的手段问题。四、明确了综合治理的对象问题。五、明确了综合治理的目的问题。总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基本特点就是它的综合性,即要组织、动员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从各个方面来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50、综合治理方针的客观依据有几个方面?
答:综合治理方针的客观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社会治安的复杂性决定了实行综合治理的客观必要性。首先产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次,犯罪情况是复杂多样的。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实行综合治理的客观可能性。总之,综合治理方针是我们党在分析我国国情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刑事犯罪的具体特点和社会治安的客观形势而提出的。 51、实行综合治理完善党政领导协调机制的主要性、必要性是那些?
答:实行综合治理必须完善党政领导的协调机制,这是由综合治理的性质、特点和任务所决定的。一、综合治理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组织、协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综合治理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协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三、综合治理环节的系统决定了协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四、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协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52、提高协调功效需要做好那几方面的工作?
答:一、掌握信息。要能够掌握社会上违法犯罪的动态和趋向,随时发现综合治理中出现的矛盾的问题,把握火候,及时解决。二、正确决策。对于及时发现的综合治理中的不协调因素,要能够根据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做出科学的决策,及时予以调整和纠正。三、方法得当。协调不是包办、不是代替,更不是干预各综合治理力量的内部事务,而是通过协商、调整、调节和建议等方法,把各参治力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轨道,使其发挥整体效应。 53、什么是犯罪预测?搞好犯罪预测有什么意义?
答:犯罪预测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社会内未来犯罪现象的种类、数量、发展趋势以及特定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内容,所进行的有根据的推测和估计。
犯罪预测的意义:是犯罪预防的前提;能够促使政法工作想科学型转化;为国家制定社会政策和完善刑事立法提供依据;能更有效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预防工作。 54、犯罪预测的种类和内容都是什么?
答: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预测的困难性和艰巨性。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我们对犯罪预测的内容和种类也可有所侧重。一般说来,犯罪预测的内容和种类有:一、根据犯罪预测的范围,把犯罪预测分为宏观预测和微观预测。宏观预测是根据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等因素,在过去的一定时期内犯罪率的基础上,推断未来一定时间内犯罪增减的总趋势、犯罪类型和犯罪特征的变化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微观预测是对某一特定个体犯罪的预测。它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二、根据犯罪预测的期限,可把犯罪预测分为犯罪的短期预测、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犯罪的短期预测是指对近期某一特定期间的犯罪动向所作的预测,主要有季度预测、半来预测、一年预测和两年预测等。犯罪的中期预测是对未来若年类犯罪的发展动向和态势所作的预测。犯罪的长期预测是对犯罪现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间内逐渐变动的趋向所进行的预测。犯罪的长期预测,是对犯罪现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间内逐渐变动的趋向所进行的预测。三、根据犯罪预测的内容,可把犯罪预测分为犯罪率预测、犯罪类型预测、犯罪主体预测、犯罪手段预测四种。犯罪率预测是指根据未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职业、教育等情势的变化及其与犯罪的相关性,对未来犯罪率的消长趋势和犯罪起伏变化规律的预测。犯罪类型预测,是对犯罪类型的变化发展趋势所进行的预测。犯罪主体预测是指犯罪者的人数、职业、教育程度、年龄、性别以及初犯、累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趋势所作出的预测。犯罪预测手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哪些新的犯罪手段特别是利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进行预测。
55、搞好犯罪预测的方法都是哪些?
答:一、专家鉴定法,又称专家鉴定的系统整理法,这是一种专门收集由学者和实际工作组成的专家小组对未来犯罪态势的看法和意见,并据此进行分析、预测的方法。二、趋势外推法,就是目前最常用的犯罪预测方法之一,这种犯罪预测方法,是根据过去和现在已知其构成规律的动态统计数列向未来延伸的轨迹,以预测未来的犯罪态势。三、因素分析法,是较常用的一种比较客观可靠的犯
罪预测方法。四、数学模拟法。主要适用于犯罪的宏观预测。五、规范性预测,是建立在对力量、资金的计算以及对未完成面临任务而进行的某些行动连贯性的估计基础上的预测。 56、犯罪预测步骤分为几个阶段?
答:1、明确犯罪预测的目的和重点。2、设计犯罪预测的方案或提纲。3、周密调查,广泛收集犯罪预测资料,处理分析影响犯罪趋势的因素和条件。4、得出犯罪预测的结论,完成犯罪预测的报告。素质。另外在学校这道防线中,我国还有一种特殊的学校――工读学校。三、社会预防。1、重视社会政策的预防犯罪价值。2、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3、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犯罪预防。4、充分发挥各种检查监督机制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综上所述,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三道防线相结合,就构成了我国预防犯罪的整体网络体系。这三道防线虽然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但都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他们必须互相衔接、互相配合、才能发挥出最佳5、根据犯罪客观态势和相关变量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改、补充和完善犯罪预测的结论或报告。6、根据犯罪预测的结果确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几种可供选择的规划方案。7、根据最优化原理,选择最优秀方案,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法律和具体规划与对策,确定预防犯罪任务的范围和等级,规定同犯罪作斗争的力量部署,考虑犯罪现象的地区分布特点和人员构成特点,以及各种社会人口学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心理学的条件,有区别地组织预防和节制措施。
57、犯罪预防概念是什么?预防的重要性、可能性有几个方面? 答:所谓犯罪预防就是跳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限制、消除犯罪的原因,控制犯罪场,减少或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2、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3、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犯罪预防不仅具有重要性、而且具有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犯罪规律的可知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依据。2、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社会基础。3、世界范围内的努力和合作,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国际条件。 58、搞好犯罪预防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答:犯罪预防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为了保障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收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遵守如下基本原则:一、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相结合。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就是指预防犯罪不仅要注重物质文明建设,而且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只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同步进行,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二、治本与治标相结合。治本与治标相结合,就是指预防犯罪必须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既要采取治本措施,又要采取指标措施,要将治本与治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三、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就是指再犯罪预防中,不仅要依靠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而且要把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力量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社会防卫体系。四、宏观预防与微观预防相结合。就是指既要研究在广阔空间和长久的时间范围内预防犯罪的问题,又要研究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预防犯罪的问题,将宏观预防与微观预防结合起来。 59、犯罪预防的几道防线的体系、内容是什么?
答:一、两道防线的犯罪预防体系:宏观预防与微观预防相结合。其中宏观预防包括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调整阶级关系。微观预防包括群众预防、治安预防、法制预防、心理预防和技术预防。二、三道防线的犯罪体系有四种提法:1、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2、犯罪前预防、犯罪过程中预防和犯罪后预防相结合。3、道德预防、行政预防和刑罚预防相结合。4、社会公约或村规民约、调解或治保组织与工读学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与劳动教养,刑事法律、司法机关与劳动改造相结合。三、四道防线的犯罪预防体系: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相结合。 60、家庭学校社会预防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生中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这个环境的状况如何对于人的一生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犯罪中,有70%――80%是青少年犯罪;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家庭不重视家庭教育或家庭有缺陷。因此要控制和减少犯罪,必须要筑好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1、提高家长对教育好子女重要意义的认识。2、提高家庭素质。3、注意教育内容和方法。不能只重视子女的智力教育而忽视思想品德教育。要从小抓起。既不能简单粗暴地打骂训斥,也不能一味地溺爱娇惯。家长不能脱离实际,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去强行要求孩子。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应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前后一致。家长要以身左侧。4、家庭教育要与学校教育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密切配合。总之家庭在预防犯罪具有其他力量所不能取代的特殊重要作用。二、学校预防。1、重视和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2、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遵纪守法的合格人才,增强学生的免疫力。3、提高教师效应。
61、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的体系是什么?
答:一、社会预防包括了犯罪发生的所有预防措施,因而它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预防。二、治安预防。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社会上具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专业防范措施。他是继社会预防之后的第二道防线。三、刑罚预防。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而实现的犯罪预防的一种国家强制措施。它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在社会、治安、刑罚三道防线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中,社会预防属于一般性的预防措施,是治本之策;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属于专门性的预防措施,基本上是治标之策,但也具有治本的因素。这三者紧密衔接、互本配合、彼此补充,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预防体系。
62、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方针是什么?应注意哪几方面问题? 答:根据党和国家处理犯罪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我国处理犯罪的总方针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具体说就是通过运用社会帮教、纪律处分、工读教育、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等多种措施,教育、感化、挽救犯罪人,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目的。
应注意以下几点:1、具体分析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充分考虑各个犯罪人的身心特点,实事求是地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这个总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创造了许多综合治理的新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社会帮教、纪律处分、工读教育、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等几种。2、处理方的措施必须与预测、预防、改造工作相结合,共同发挥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作用。3、处理犯罪的各种措施,必须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犯罪人为目的。 63、社会帮教的概念、特点是什么?
答:社会帮教是我国在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实践中,人民群众创造的一种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违法犯罪尤其是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的群众性社会教育管理措施。
1、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脱离社会,不送进专门的教育改造机构,而是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接受帮助和教育,2、它不属于任何纪律处分或法律处分。3、这种措施由家长、学校或工作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实施,可以减轻国家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负担。 64、社会帮教的对象有几类?
答:1、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可能继续精心违法犯罪的青少年。2、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以及工读学校教育后,仍然表现不好,有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青少年。3、属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决定”第四条规定的青少年,也就是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另行就业的青少年,以及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的青少年。 65、社会帮教实践中的方式有哪些?
答:1、帮教小组,这是由单位、街道、民警、家庭、学校几方面互配合,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分工负责,共同开展帮教活动的一种形式。2、家长、亲友帮教。这是对年龄偏低、正在上中学的少年适用的帮教形式。3、专人帮教。这是由单位领导, 党团干部,派出所民警、司法助理员,治保、调解员,群众积极分子,退、离休老工人、老干部等与帮教对象结成对子,教知心朋友的帮教办法。4、联合帮教组织。5、承包帮教,这是随着国家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帮教形式。7、保外帮教。这是指将已经实行一定时间劳教的青少年,又放到社会上进行帮教的形式。8、暂缓工读。这是在确定上工读学校之前的一种应急帮教方式。 66、什么是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特点是什么?
答: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纪律处分就是对违反这种行为准则而给予的制裁的总称。
在以下三个方面由其自身的特点:第一、纪律处分具有组织权限的局限性。第二、纪律处分对行为具有较高的道德要求。第三、纪律处分的严厉性远远不如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在实践中,应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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