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总经理是什么职务以职务之便用股份公司在建工程名义,私自贷款自用一段时间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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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银行中层借职务谋利 纪委称违纪不违法
来源:现代快报& 3:20:00
  近日,有读者向现代快报举报称,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毛建林利用职务之便,大搞私人经营,获利惊人,堪称“昆山最富的银行办公室主任”。
  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后发现,毛建林虽是一家基层银行的中层干部,但在外界,身份却相当丰富,因为在当地有着深厚的人脉关系,凭借“筹资优势”入股企业做隐身股东,经过十多年的运作,他现在已是多家房产公司的股东,同时还经营着一家典当公司,资产达数千万元。
  目前,因违反相关规定,毛建林已不再担任银行办公室主任职务。针对关于毛建林的举报,昆山市纪委也已进行过立案调查,认定其违纪,但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专家认为,从此案例中可以窥见,一名普通银行工作人员在灰色地带通过巧妙运作发家的路径,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面对此类行为时出现的监管空白,也令人深思。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前合资人起底毛建林
  做房产公司“隐名股东”
  分得价值数千万股票、房产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全称是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成立于日,前身为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举报人称,毛建林身为该行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隐名入股昆山名仕房产公司,担任股东,从中牟利。
  周文华是昆山市名仕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也是此事的知情者。周文华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毛建林曾是名仕房产公司的一名股东,但他并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因为毛建林的身份特殊,他是银行工作人员,不方便列为名仕公司的登记股东,只是隐名股东。
  2005年,因为股权纠纷,毛建林与其他几位股东周文华、王道华、杭文娟打起官司,经过法院调解,确认毛建林占有名仕公司三分之一股份。现代快报记者在一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苏中民二初第0254号)上看到,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文华、王道华、毛建林为名仕公司实际股东,三人各占名仕公司三分之一股份。
  周文华称,打过官司后,公司便分割资产,毛建林离开名仕公司。当时毛建林除了获得名仕公司名下国际艺术村价值1000多万元的别墅外,还分得了400多万股昆山农商行的股份,当时每股6元左右。
  至于为什么毛建林会分得农商行股份,周文华解释,这是因为名仕公司是昆山农商行的股东。昆山农商行曾面向社会公布发售股票,名仕公司先后购买过几百万股该行的股票,并得到不少送配股。
  毛建林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分得了农商行股票444万股和国际艺术村的房产,目前农商行股票每股3元左右。
  毛建林的发家路径:
  借款投资,获利后还款再投资 毛建林告诉记者,他在名仕公司是隐名股东,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没有开过一次股东会,没有签过一次字。”主要原因是自己身份特殊。但他称自己为名仕公司筹资做出了贡献,该公司注册登记所需的注册资本金便是他从外面借的。不过,这些借款都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还款也是通过公司财务归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称,“原告(毛建林)与被告周文华于2000年底、2001年初商定设立房产公司,双方约定发挥各自优势,由原告负责筹集登记公司所需的出资、公司成立后运作所需的部分资金……由被告周文华负责拟设立房产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公司成立后的运作并担任公司总经理。”
  现代快报记者见到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是由江苏振华建筑集团借款给昆山市怡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额是100万。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逾期按银行同比例计息。协议签订于日。对此,怡阳公司负责人邹梅根于日曾出了一份书面证明,证实怡阳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是毛建林,100万元系毛建林借用怡阳公司名义向江苏振华集团借款,这笔款项用于设立名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毛建林说,这笔借款并不是直接借给他本人,而是由振华公司借给怡阳公司,之后怡阳公司转至周文华名下的华伟装饰公司,再由华伟公司用于名仕公司注册。几个月后,名仕公司将这笔款归还给华伟,最后归还到振华公司。名仕公司提供的一份对账单显示,名仕公司用于注册的818万资本金,收款人是华伟装饰公司,上面的备注信息写有“名仕房产借的资本金验资后,仍通过华伟公司归还。”
  毛建林说,公司成立后,正好赶上房地产业发展的黄金时间,从公司退股后,他分割到价值数千万的股票、房产。
  向利益关联者低息借款
  筹资创办企业
  记者了解到,借款方昆山振华建筑集团是当地知名的建筑企业,曾参与建设昆山农商行的基建工程。而毛建林是昆山农商行的办公室主任兼基建办主任,负责单位的基建工作。对此,毛建林解释说,“并不能因为我认识振华公司,这家公司就不能参与我们农商行的建设吧。”
  在振华公司与怡阳公司的借款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如果怡阳公司还不上款,由毛建林个人承担归还。”实际上,毛建林正是怡阳公司实际所有人。也就是说,是毛建林自己给自己担保,这样的担保根本没有意义。2001年,100万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振华公司仅以银行同期利率借款给怡阳公司。
  毛建林承认,在为公司筹款时,他不止一次借款,在借款过程中,他充其量只是充当了介绍人、担保人的角色。他说,有的借款方与他是朋友关系, 有的借款公司的确参与了农商行大楼的基建、装饰工程,但借款账目、农商行建设招投标都是有据可查的,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查过账,他本人没有问题。
  对于毛建林的说法,名仕公司董事长周文华质疑称,从形式上看,毛建林的借款没有问题,都是约定了利息、还款日期等。但是,如果毛建林不是昆山农商行的办公室主任,借款绝不会那么容易。他说,当时他与毛建林合伙成立公司时,就是看中了毛建林的身份和筹资能力。不少借款利息仅仅是银行利息,而且没有担保,这样优惠的借款条件,一般人是万万借不来的。
  与现合资人再起纷争
  开设典当行
  投资房产公司
  据举报信息,除了入股房产公司,毛建林还投资开设典当公司。
  记者在昆山市工商局查询到苏州金门典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该企业注册资本3300万元。企业股东分别是昆山市海峰房产开发公司、昆山市远东置业配套有限公司和杨梅琴,三方各出资2200万、600万和500万元。企业法人代表是毛晓磊。记者调查后发现,杨梅琴、毛晓磊分别是毛建林的妻子、儿子。
  记者查询到,昆山市海峰房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毛晓磊,股东是毛建林、毛晓磊,两人分别出资720万、80万,毛建林本人占有海峰公司90%的股权,而海峰公司又占有金门典当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份,这意味着,毛建林是金门典当公司的最大股东。
  昆山远东置业配套有限公司是金门典当的第二大股东,在这家公司,毛建林持有近一半股份。记者在远东公司看到一份协议,这份协议是由该企业(甲方)与毛建林(乙方)签署的,签订时间是日。协议中称,甲乙双方决定成立公司,开发昆山西部开发区马鞍山路518号地块,土建面积约65000平方米。乙方自2006年3月份开始向土建工程投资,按土建造价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共计7500万元作为乙方投资。甲、乙双方决定由张建国代表甲方拥有公司49%的股份,董事毛建林拥有49%股份,双方聘请汤震担任总经理,甲、乙双方各送1%股份给汤震。
  毛建林承认自己是海峰公司及金门典当公司的大股东。“当时名仕公司分家后,分给我的400多万股农商行股票要有一个接收的主体,根据规定,必须是法人单位。所以我出了25万,买了一个空壳公司。实际上,海峰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过。”
  经营起纠纷
  被合资人告上法庭
  张建国是昆山市远东置业配套公司董事长,也是毛建林现在的合资人之一。他告诉记者,日,他与毛建林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股东转让协议》,远东公司名义上形成了张建国占49%、毛建林占49%、汤震占2%的股东格局。一开始大家合作还算顺利,但后来纠纷不断。
  张建国说,2011年1月份,远东在建房产的买方将买房款1000万元汇入远东账号。不过,这笔钱中有800万元很快汇到毛建林个人卡上,另外200万元则直接打到了一家奔驰车4S店,用于购买两辆奔驰。在汇给毛建林的800万元中,600万元汇到了金门典当公司的账号。“这1000万元的卖房款被这样用掉,我作为公司董事长,一点也不知情。后来我了解到,金门典当与远东置业之间有一份合同,但我对此也不知道,是后来才知道的。”张建国说,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他报了警。但警方调查后表示,投入金门典当公司的600万元是以远东公司名义投资的,如果张建国不同意,可以按49%的股份要回来一半。
  张建国说,鉴于毛建林不遵守双方协议,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为此,今年4月份,他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与毛建林于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无效。
  对此,毛建林表示,在1000万元卖房款的使用方面,有200万元以远东公司名义买了两辆车,毛建林、汤震各用一辆;200万元支付了工程款;另外600万元以远东公司名义投资到金门典当公司。毛建林称,在这些款项的使用上,他和汤震都是同意的,他们俩占公司51%的股权,有权决定这些款项的用途。如果张建国不同意这么使用,“我也可以把投入的钱折算出他的份额,连同利息一起给他。”毛建林说,关于他与张建国之间的纠纷,他们协调过多次,但因为涉及到公司很多账目,双方分歧很大,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
  借款方承接农商行工程
  再次被指“关联交易”
  张建国告诉记者,两年前,昆山华鼎装饰公司曾借给当地一家设计院负责人孙某1500万元,之后孙某将这笔钱投入到金门典当,也就是投到了毛建林处。华鼎装饰公司承接了昆山农商行大楼的装饰工程,该公司借款给毛建林后,虽然这些钱都已经归还了,但这属于关联交易,甚至是利益输送,“毛建林负责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借款给他,这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利吗?”
  昆山名仕公司董事长周文华也认为,如果只是朋友之间的互相借款,倒也并不违规,但毛建林借此获利,有权钱交易之嫌。
  为此,记者联系了昆山华鼎装饰公司,该公司办公室朱主任称,华鼎装饰与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而且借款都有协议,也约定了利息,而且孙某也按期还款了。华鼎公司并不知道孙某借钱是投到了典当公司,而且华鼎公司只是中标了昆山农商行新大楼一部分装修工程,中标各个环节都是合法合规的。孙某告诉记者,毛建林并不知道他的款项来源。“从借款到还款也就是几个月时间,有借款协议,有利息,是连利息一起还的。”
  对于振华建筑公司、华鼎装饰公司,毛建林表示,这两家企业的确承接了昆山农商行的建设、装修工程,但他与这两家企业并没有利益关系。他说,昆山农商行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审计等各个方面把关很严,自己也是严格按照规定做的,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捞好处。
  各方说法
  毛建林:承认违纪,但想不通为何“被提前退休”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是一家地方性股份制金融机构。
  该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敏告诉记者,昆山农商行在工商登记资料上是民营企业,该行也没有国有股份,毛建林的身份不是公务员,其养老、医疗等都是按企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不过,该行从业人员都是参照银行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对于银行业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毛建林表示,从身份上讲,他只是一家民营企业的共产党员。“我在信用社、银行工作了近20年,做了近20年的办公室主任。”他说,严格按规定来说,银行工作人员不能经商,他的确违反了规定。不过他解释,无论他在名仕公司,还是在典当公司、远东公司,自己并没有参与到经营管理,自己只是投资。
  毛建林告诉记者,现在自己名下资产有几千万,是因为投资房地产业,一开始是借款,后来有了收益,再投资,资产逐渐做大。他说,自己虽然只是银行的一名中层干部,但在昆山这种经济发达地区,像他一样拥有几千万的人并非个别。
  毛建林说,今年春节前,昆山农商行领导便找他谈话。春节后,农商行董事长、人事科长先后找他谈话,提出让他办退休。昆山市纪委也不止一次找到他,让他从办公室主任位置上退下来。“现在我已经不是办公室主任了,新的办公室主任已经上任了。”他说,自己近几年一直是基建办主任,单位的新大楼快建好了,考虑到工作连续性,单位领导让他继续为新大楼项目工作,工程结束后,便让他退休。
  对于这个决定,毛建林很不理解:“我在单位工作了这么多年,没有做过违法的事。到头来,我的职务被免掉,54岁就让我退休,我想不通。”他说,自己充其量只是一家民企的党员,连科级干部都算不上,自己只是违纪,并没有违法。他说,早在去年,针对关于自己的举报,当地纪委、公安经侦、工商、税务等各个部门都查了,不管是在名仕公司、金门典当、远东公司的账目,还是自己的借款,各个部门查了个遍。但查到最后,也没有查出自己的问题,“如果我做了违法的事,我的钱来源有问题,有关部门早就把我带走了。”
  昆山市纪委:调查认定其违纪,并未发现违法行为
  昆山市农商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敏告诉记者,关于毛建林的举报,昆山市纪委、公安部门都介入了调查,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现毛建林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不过,他作为银行的一名中层干部,在外经商、做股东,违反了银行业的规定。昆山市纪委也跟他本人谈过了,要对他进行纪律处分。今年春节后,毛建林已经从办公室主任位置退下来,也不再兼任农商行基建办主任。
  张敏说,毛建林年薪在50万元左右,这还不包括他的股东收益、分红等。关于他与生意伙伴间的经济纠纷,张敏本人也进行过协调,但没有协调成功。对于有人指出毛建林借款涉嫌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张敏说,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没有发现毛建林在这方面违反规定。
  张敏告诉记者,昆山农商行在党支部会议上通报了昆山市纪委对毛建林的处理意见,即对毛建林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个月,昆山市纪委对于毛建林的处理意见已经送达毛建林。
  昆山市纪委常委张涤负责关于毛建林举报信的调查处理。张涤告诉记者,对于有关毛建林的举报,纪委已经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了举报人。该案还没有结案,对毛建林的正式处理结果,还有待于纪委作最后确定。
  记者从举报人处了解到,目前纪委的反馈信息是,并没有发现毛建林违法,只是违纪。
  法律专家:应将“灰色地带”列入法律制裁范围
  针对毛建林的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辉忠告诉记者,毛建林的确存在违纪行为,理应受到纪律处分。
  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很不明确,如果要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要有严谨的证据链。另外,毛建林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用于公司的发展,借款协议、利率约定等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他利用职权,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了牟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他的行为属于违纪,但也处于法律的边缘,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他犯有贪污、受贿、渎职等罪,这也暴露了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很高,甚至披着合法的外衣。建议立法部门对类似行为作进一步界定,将其纳入司法制裁范围。这样一来,类似毛建林问题的“灰色地带”将会大大减少。
  南京市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称,普通的受贿大家都能理解,他经手的案例中存在不少以借款为名的受贿,但这种借款是不归还的。毛建林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从借款程序上看,其形式完全合法。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职人员采取貌似合法的方式,达到从中牟利的目的,背后很可能存在不正当交易、权钱交易。如有的公职人员以亲友名义成立公司,利用公权力为该公司谋好处,占干股拿分红,通过对证据的认定,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贿。而毛建林的身份,严格来说不算公职人员,且采取的手段更隐蔽,根据现有法律,很难直接用司法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其实,毛建林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普遍的。在这方面,如果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更细化、具体一些,应该将类似情况列为法律打击范围。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说,这个事件暴露出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对司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将这种游走在违纪与违法之间的行为升格为法律制裁,司法部门也应顺应形势变化,调整工作方法,在掌握更进一步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对类似行为施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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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用于投资学习与研究用途,如果您的文章和报告不愿意在我们平台展示,请联系我们,谢谢!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跑了,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_百度知道  【事件回顾】  刘某系安徽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南办事处业务员,可待货款回笼后至公司领取业务提成。2007年至2009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公司与其经办的河南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博济光明医药公司结算货款过程中,将所收取的货款共计219621元私自截留供个人使用。  日,刘某从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支付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万元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为“冲抵”被其挪用的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货款,采取私刻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采用背书方式,将上述汇票以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付货款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又陆续收取了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现金人民币129261元,其后未按公司规定将该货款上交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而私自截留使用。  日,刘某为“冲抵”被其挪用的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取河南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私刻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将该汇票以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被告人刘某向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辞职信,认可自己挪用货款22万余元。至案发时,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反映,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及河南博济光明医药公司分别欠货款169261元、50000元,以上合计219261元被刘某挪用用于生活消费等。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与安徽蚌埠某药业公司结算清相关业务提成等费用后,向公司退出剩余挪用的货款117000元。  【法院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安徽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业务单位支付的货款共计219261元后私自截留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刘某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律小知识】  如何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 “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当您遇到劳动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时,可直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index.php?m=content&c=question&a=pay_add&siteid=2)或登录九问律师网(/)进行相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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