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合作社可以农业种植无息贷款款吗

2016年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申报了(贷款) - 中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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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style=" font-size:24 text-align: margin-top:30 color:#3f年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申报了(贷款)
更新时间: 11:55:10
日前,记者从晋江市农业局了解到,2016年农业贷款贴息项目现在可以申报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抓紧申报了。
那么,哪些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呢?据介绍,符合申报条件的包括三大类: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就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自己独立品牌的企业,申报企业2015年以来投资固定资产要达100万元以上。二是农业生产规模场户(含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种植业须农地区、果园区、林产区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食用菌栽培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20万袋以上;养殖业须在禁建区内,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在500头以上,兔存栏在2000只以上,家禽存栏在1万羽以上,肉鸽存栏在0.5万对以上,牛、羊等牲畜存栏在300头以上;实行工厂化育苗、育苗水体要在1000立方米以上。三是捕捞业。渔船升级改造费用达80万元以上。(贷款)
据悉,农产品加工企业方面,政策重点扶持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储藏保鲜运输等建设性项目的贷款贴息。农业生产规模场户方面,政策重点扶持用于农业生产环节,包括种植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生产设施、环保处理设施建设等的贷款贴息。捕捞业方面,政策重点扶持用于渔船技术改造升级的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计算期间按贷款合同期限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两年,即从日至日止。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期限最低不低于1年,农业生产规模场户贷款期限最低不低于6个月。贴息按实际贷款额2%兑现,单个项目的每年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非法人(或负责人)的农业生产规模场户,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规模的贴息。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单位)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审核把关后,于3月1日前将申报文本上报晋江市农业局、晋江市财政局。农业局将根据各镇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会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晋江市政府核准,给予兑现扶持政策。
所有申报企业(单位)除提交申报项目申报书(附件)外,农产品加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新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购置土地面积(新建的生产基地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购置费(土地承包费)、主要工程、购置设备、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改建(含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设备到位照片等证明材料。
农业生产规模场户,分为两种情况,法人(或负责人)类的农业生产规模场户应提交以下材料: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经所在镇(街道)的证明;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承诺所贷款的款项用于农业生产活动。而非法人(或负责人)类的农业生产规模场户应提交以下材料:应提交贷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农场签订股份协议并经所在镇(街道)的证明材料;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贷款人承诺所贷款的款项用于农业生产活动。
&另外,捕捞业应提交这些材料:渔船“三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1份;船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造或改造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申报材料一式3份,以A4纸统一装订成册。
&如需了解更多的信息,可以到晋江农业信息网、“晋江三农”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也可致电晋江市农业局产业发展科咨询,电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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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169;2014 ZhongGuoDai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号-12农业种植合作社、农村合作社补贴政策有哪些?发布日期:作者:浏览次数:字号:[
]&&& 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关情况。国家新增的农业补贴将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适度倾斜。那么农业种植合作社以及农村合作社补贴政策有哪些?土流网小编从税收、补贴、专项扶持等方面对农业种植合作社补贴,农村合作社补贴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优惠类政策
  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用水用电优惠: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二、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具体项目的申报还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
  根据财政部去年年中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支持力度。要求在试点阶段,主要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对个别流转耕地面积较大的,也可以在项目区域范围以外单独立项扶持。降低合作社等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等&门槛&,简化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管护的原则,将项目建设和管护权一并移交;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试点,扩大试点范围,跟踪试点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建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鼓励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取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允许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
  三、涉农项目扶持类政策
  另外,在专项扶持类方面,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扶持。国家农发办在《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规定,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申报实施面积,原则上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亩,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每亩土地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1500元/亩。
  在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面,国家农发办68号文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要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但是,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也设立了相应门槛: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涉农项目扶持类政策的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专项扶持里涉农项目比较多,比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四、农产品流通政策
  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五、人才支持政策
  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资质
发放贷款行为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作者:雷志良 郑彪
  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无贷款经营资质,向他人发放贷款,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放款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日,被告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日,之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返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系无贷款经营资质的其他机构类型法人,其进行放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无效。按照《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4.88‰支付利息。
  据统计自2012年6月份起至今,该院受理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他人发放贷款的案件共13件,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绝大部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都达3%以上。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当前民间借贷迅猛发展的势头下,很多人仅仅看到眼前的巨大利益,没有看到风险,为追求高利润盲目放贷,从而导致了许多法律问题。该案中,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扶助农业发展为名,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以谋取高额利息回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在这些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案件中,还可以发现他们的放款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有标准的格式化合同、合同编号、审批手续等,一些专业合作社还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先行支付“砍头息”,或合同之外约定违约金、“利滚利”等收取利息的形式,一些债务人也因此陷入了高利贷的泥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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