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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关系是否含有人身依附关系? | 谣言粉碎机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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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目前的了解和学习来看,中国古代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为什么有人说我在开玩笑?怎么才能理解出租佃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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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代情况不同。
我觉得,租佃关系本身并没有强制人身依附,但统治阶级为了有利于稳定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强化了户籍管理、保甲制度,这才是人身依附的主要手段。以明朝为例,没有功名的农民必须取得官府开具的路引才能离开家乡百里以外,所以自耕农破产以后也只能待在本地,成为本地地主的佃农,虽然不是卖身契约规定的那种人身依附,但确实是一种被动的人身依附。不过,明朝的这项制度似乎是历朝历代最严厉的,到了后期也形同虚设了。
的话:我觉得,租佃关系本身并没有强制人身依附,但统治阶级为了有利于稳定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强化了户籍管理、保甲制度,这才是人身依附的主要手段。以明朝为例,没有功名的农民必须取得官府开具的路引才能离开家乡百里以外,所以自耕农破产以后也只能待在本地,成为本地地主的佃农,虽然不是卖身契约规定的那种人身依附,但确实是一种被动的人身依附。不过,明朝的这项制度似乎是历朝历代最严厉的,到了后期也形同虚设了。恩,那么从地主掌握土地而农户又必须依附与土地来看呢?在明朝一条鞭法之前租佃关系中的契约还是有一定的人身依附的吧,虽然它不断的被削弱。
租佃关系本身没有人身依附的要素。人身依附是由社会环境造成的。当农民无法从事种植以外的工作,当农民无法自由离开家乡,当农民面对不合理的租佃契约除了接受和死亡没有其他选择,人身依附就产生了。古代,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人的工作往往是世袭的,农民的孩子除非参军或从政(西方式参军和加入教会)否则不但没有子承父业以外的谋生技能,也没有选择其他工种的渠道。(这也是小说《红与黑》所揭示的现象)。此外,在中国是由于细致严明的户籍制度,在西方是由于地域狭小、各国互相为敌,一个普通人要想离开家乡到外地生活的难度非常大。就算没有这些限制,从零开始在没有任何资源的情况下展开生活,对于没有社会保障的过去,也是十分困难的。别的不说,在没有粮食储备的情况下从无到有开荒种地收获再加工到能吃的状态对于大部分人而言都是不可能的任务。这就把农民的生存束缚在了土地上。农民实际上是依附于土地,而不是依附于地主的。但是农民没有足够养活自己的土地,而地主拥有超出他劳动能力的土地。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由政府掌握,并授予个人的。这就导致贵族可以仅因为他的身份而拥有土地,而农民则相反,仅因为他的身份而没有土地。那么,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农民就不得不通过租佃关系从地主那里获取土地。于是租佃关系就把农民从依附于土地转为依附于地主。人身依附就此形成。所以说,在历史上租佃关系的确能够产生人身依附,但其本质是农民在生存方式和生活地域上缺乏选择,同时又没有足够自给自足的生产资料。
的话:租佃关系本身没有人身依附的要素。人身依附是由社会环境造成的。当农民无法从事种植以外的工作,当农民无法自由离开家乡,当农民面对不合理的租佃契约除了接受和死亡没有其他选择,人身依附就产生了。古代,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人的工作往往是世袭的,农民的孩子除非参军或从政(西方式参军和加入教会)否则不但没有子承父业以外的谋生技能,也没有选择其他工种的渠道。(这也是小说《红与黑》所揭示的现象)。此外,在中国是由于细致严明的户籍制度,在西方是由于地域狭小、各国互相为敌,一个普通人要想离开家乡到外地生活的难度非常大。就算没有这些限制,从零开始在没有任何资源的情况下展开生活,对于没有社会保障的过去,也是十分困难的。别的不说,在没有粮食储备的情况下从无到有开荒种地收获再加工到能吃的状态对于大部分人而言都是不可能的任务。这就把农民的生存束缚在了土地上。农民实际上是依附于土地,而不是依附于地主的。但是农民没有足够养活自己的土地,而地主拥有超出他劳动能力的土地。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由政府掌握,并授予个人的。这就导致贵族可以仅因为他的身份而拥有土地,而农民则相反,仅因为他的身份而没有土地。那么,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农民就不得不通过租佃关系从地主那里获取土地。于是租佃关系就把农民从依附于土地转为依附于地主。人身依附就此形成。所以说,在历史上租佃关系的确能够产生人身依附,但其本质是农民在生存方式和生活地域上缺乏选择,同时又没有足够自给自足的生产资料。的确,你说得没错。但是你也说了,自耕农破产后要么接受租佃契约,和地主建立租佃关系,要么选择死亡。因为对于农民来说,进入仕途或者成为工匠抑或其他的道路都是那么不现实的。所以接受租佃关系就成了他们“唯一”的出路。在这样的基础上租佃契约都是不平等的,当然明中后期经济作物的引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一条鞭法的实施的确提升了佃户的地位。但是在此之前那些不平等的租佃契约应该是形成了人身依附的。
的话:的确,你说得没错。但是你也说了,自耕农破产后要么接受租佃契约,和地主建立租佃关系,要么选择死亡。因为对于农民来说,进入仕途或者成为工匠抑或其他的道路都是那么不现实的。所以接受租佃关系就成了他们“唯一”的出路。在这样的基础上租佃契约都是不平等的,当然明中后期经济作物的引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一条鞭法的实施的确提升了佃户的地位。但是在此之前那些不平等的租佃契约应该是形成了人身依附的。我的意思是,租佃关系导致了人身依附的形成,但是重点并不在租佃关系本身,而是因为:1.农民不能自给自足;2.土地分配不合理。如果这两点不满足的话,单纯的租佃关系并不会产生人身依附。所以实际上是1.农民被低下的生产力和僵化的社会分工束缚在土地上;2.土地归于地主;这两点导致了人身依附。
租佃关系只不过是一个形式。只要这两个前提条件不变,通过其他的形式,一样可以产生一样的人身依附。
小翻了下岳麓版高中教材书~~~大概也跟楼上各位一个意思。战国时期所产生的租佃关系恐怕地位非常不平等,实际上形成了很强的人身依附,至于契约等形式上到底有没有这种依附关系的条文倒没有提;宋代租佃关系普遍化后契约仅仅代表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佃农拥有更多自由,对地主和郭嘉的人身依附相对减弱;明清时期人身依附几乎是完全呈下降趋势的。
的话:我的意思是,租佃关系导致了人身依附的形成,但是重点并不在租佃关系本身,而是因为:1.农民不能自给自足;2.土地分配不合理。如果这两点不满足的话,单纯的租佃关系并不会产生人身依附。所以实际上是1.农民被低下的生产力和僵化的社会分工束缚在土地上;2.土地归于地主;这两点导致了人身依附。对啊,社会环境的确是原因啊。但是有因一定有果啊。结果便是租佃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了。因为你不与我形成租佃关系你就要嗝儿屁,所以这已经决定了佃户依附于地主。虽然你我的表达不一样,但是掌握的史实是相同的。
的话:对啊,社会环境的确是原因啊。但是有因一定有果啊。结果便是租佃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了。因为你不与我形成租佃关系你就要嗝儿屁,所以这已经决定了佃户依附于地主。虽然你我的表达不一样,但是掌握的史实是相同的。综上所述,租佃关系不一定导致人身依附,还需要其他的社会条件限制,所以在逻辑上租佃关系和人身依附两者具有相关性但是不具有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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