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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账户被公安局冻结了,请问多长时间能解冻?是永远冻...
用户:1mzx*** &
| 安徽-六安 | 发布: 20:56:18
我的银行账户被公安局冻结了,请问多长时间能解冻?是永远冻结还是冻结半年或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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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取钱,发现银行卡被湖南公安刑事厅冻结了,不知道为什么
江苏-南通&09-28 19:0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今天去取钱,发现银行卡被湖南公安刑事厅冻结了,不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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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方查案冻结2000余银行账户引市民不满
  羊城晚报记者 全良波(发自深圳)
  “客户通过银行把货款打过来,可能客户账户与地下钱庄有联系,警方在查案时把我账号也查封。”连日来,羊城晚报连续接到读者报料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捣毁一个地下钱庄,多个与地下钱庄无直接交易的银行账号被冻结,很多人抱怨无辜“中枪”。华容县来深办案民警证实,已经冻结超过2000个账户进行排查,按照法律,警方有权冻结账户6个月进行排查。
  市民:银行账户无辜被冻结
  深圳某商场在业内生意一直很红火。近日,商场准备抽调商铺租金用来发放工资时,才发现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
  7月5日,羊城晚报记者在深圳罗湖见到该商场负责人。他说,6月4日,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当时银行支行副行长曾经来电称,账户已经被湖南省华容县警察冻结,里面220万元资金无法挪动。两天后,华容县民警联系上他,证实账户是被华容县公安局冻结的。
  该负责人称,经过与民警沟通,才知道华容县公安局正在查办一个地下钱庄案,商场有一名租户银行账号与地下钱庄有交易,故牵连到商场账户被冻结了。“商场只负责收租,无法核实钱的来源。”该负责人质疑称,商场未与地下钱庄有交易,为什么要冻结商场账户?商场愿意配合警方办案,把出现问题的资金冻结起来。现在仅仅因为一笔15万元的租金就冻结整个账户,令商场无法发出工资,企业举步维艰。
  无独有偶,来自广东陆丰市的余春秀,现在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经营一间8平方米水果店,他致电记者说,水果店经营有6年时间,生意一般,他在石牌东农业银行开的账户已用几年。前几日,他想去取款结果取不纾ü胁檠欧⑾直换菥蕉辰幔辰崾奔湮6月4日。账户里的1.8万元是他存来给孩子读书用的,两个月前帮朋友汇款过1万元是唯一与其他账户交易的记录。
  银行:配合办案“合法不合情”
  在记者接触到的20多个相关报料中,报料人包括经营水果店、金铺、塑料、服装的,分散在广州、深圳、汕头、惠州等地。很多经营者都声称,或许生意中有顾客参与到地下钱庄交易,不过经营者与顾客是正常生意来往,无法核实顾客的资金来源,毫不知情就被冻结账户给生活、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希望警方尽快解冻。
  记者多方咨询得知,警方查办经济案件时如认为某银行账号有嫌疑,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冻结账户,最长期限为6个月。深圳建设银行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只要出示法院的冻结文书,银行机构都会配合进行冻结。根据资金流向一路冻结过去,的确会冻结大量银行账户。冻结虽然不会对账户里面的钱造成损失,但会影响群众的生活,甚至生产。这也是配合警方办案,合法不合情。
  警方:逐一排查账户需时日
  昨日,记者从华容公安局驻深办案民警处证实,目前冻结的账户已经超过2000个。办案民警袁立平说,华容公安局通过一年时间侦办,破了一个网络赌博案件。梳理涉及案件中的银行账号中,警方又发现存在一个地下钱庄为涉赌人员提供赌注。这个地下钱庄兑外汇、兑支票、套现、放高利贷。6月3日,在深圳警方支持下,华容警方侦查地下钱庄案中抓获5个人。
  袁立平说,华容警方通过银行找到5个人银行账号的流水,找到一些潜在的交易方。凡是与涉案账号有交易往来的,先冻结再进行排查。等确认账号没有参与到地下钱庄活动,再根据法律程序解冻。根据法律规定,警方冻结的时间为6个月,只要不超出这个时间,不存在违法行为。
  对无辜“中枪”的市民提出尽快解冻的问题,袁立平认为警方正在进行调查,当事人也可以向华容县公安局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涉及2000多个账户,一一排查需要时间。”袁立平说,至目前为止解冻的账户是办案机密,没有必要对外公布。
(原标题:湘警查案冻结2000账户 广深惠市民无辜“中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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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汇出大事了?网传张天明资金被冻结!
昨日,据“善心汇”组织内部管理层人员透露,“善心汇”组织已经被湖南永州市公安局查处,其董事长张天明的资金被冻结!以下是“善心汇”组织煽动成员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倒打一耙的“举报信”,多么的苍白可笑。尊敬的永州政府最高领导:你们好!日晚12:08接到我们善心汇董事长天明先生紧急微信群语音通报:xxxxxx自4月份开始向平台xx上千万元不成,公然对善心汇平台进行xx,今天冻结了天明先生农行基金卡、控制了4个公司8名技术人员、现到处炔短烀飨壬壳鞍埠们氪蠹曳判模⒀现爻寤髁讼喙毓炯捌教ㄔ俗鳌F教ㄎ沼懈髦忠羰悠抵ぞ荩魈旖谟乐菔姓愠「咭衾xx播放!平台xx7名律师过去交涉。天明先生号召全体家人xxxx永州,要求家人们保持现场秩序xx要人,现在将上演«人民的名义»真实版,让习主席知道基层的xx,彻底xx一小撮豺狼虎豹!希望xx府,保护我们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希望,人民的利益大于一切!天明先生我们的好领导辛苦了,是我们命运共同见证的时候了。善心汇全球500万家人联名誓死捍卫伟大的善心汇!以上该组织试图想通过绑架政府,执法部门的意志达到逃脱法律的目的,这无非是在上演最后的疯狂。行为是多么可笑,表演是多么苍白无力。本号将持续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权威媒体报道及政府通报:辽宁法制报:“善心汇”的庞氏骗局潜藏在公益里?辽宁法制报:疑云重重的“善心汇”“新互生系统”辽宁法制报:破译“善心汇”的“洗脑逻辑”平安巴丹吉林预警:阿右旗公安局关于谨防以“善心汇”为名的犯罪活动北票人民政府:骆铁社区对参与“善心汇”情况进行排查钟山区人民政府预警:彬树林社区茶叶林居委对辖区内“善心汇”风险排查齐鲁台:惠民一村民致富回乡做慈善引质疑,善心汇靠不靠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关于终止与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的声明东营区共青团:“善心汇”已进入山东,披着“红马甲”扶贫济困幌子敛财界面新闻:揭秘善心汇,一个想伪装成上帝的庞氏骗局小金县党委宣传部:紧急曝光善心汇就是新型传销模式,大家不要上当!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善心汇”遭全国各地围剿!大家谨慎!槟榔谷景区声明:与善心汇没有任何隶属或者合作关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善心汇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虚假言论的严正声明汉中洋县:“善心汇”无照经营并冒用“陕西扶贫点”标识北京电视台:解密“善心汇”的赚钱真相,高额奖励依赖“拉人头”法治周末:乌云笼罩“善心汇”,被指涉嫌传销、非法集资“多宗罪”衡南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关于谨防以“善心汇”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天水电视台:“善心汇”投资:馅饼还是陷阱?平凉日报:谨防掉入“善心”掩盖下的陷阱腾讯官方“全民较真”“腾讯大金融安全”联合预警:做慈善,扶贫济困还能赚大钱?海南电视台:起底“善心汇”央广网:“慈善组织”善心汇声称富人帮穷人赚钱 疑为庞氏骗局长江日报:“善心汇”究竟是不是“老鼠会”?南海网:善心汇被曝光疑为庞氏骗局,记者实地探访海南分支央广网:“慈善组织”涉嫌传销被调查 自称发展模式具有创新价值海口电视台:媒体曝光“善心汇”涉嫌投资骗局,该组织曾向海南残联捐款央广网:深圳“善心汇”涉嫌传销 自称将用调研报告证明清白海南日报:多人从外省赶来海南“考察”善心汇,老底被揭穿!非法传销组织“善心汇”反击,使用黑客技术黑了“菏泽日报”官网,刊登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软文。菏泽日报官方表示那篇文章不是他们发的!通过此次媒体网站被黑事件,我们不禁想到北漂政府、六盘水政府的预警通告没有了的背后是不是也被善心汇使用黑客手段搞掉的呢?而这些善心汇的黑客们已经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湖南电视台揭开“善心汇”伪慈善吸金内幕,湘潭工商展开调查传销行为!最后提醒:如果发现本地有善心汇会员开展“接人头入会”等疑似传销活动,请劝告家人不要加入,并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工商局投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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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3〕3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公安部公报2013年第5期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林业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渔业)厅、局、委,林业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监管、经济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
                         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需要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侦查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查询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件,提交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查询事项。
需要查询其他涉案财物的权属登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询事项。公安机关查询并复制的有关书面材料,由权属登记机构或者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加盖印章。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提供查询结果。
无法查询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权属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事项时,认为查封涉案不动产信息有误无法办理的,可以暂缓办理协助事项,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权属证书号、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送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侦查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件,提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依照有关办理查封事项。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有关当事人、见证人到场,制作查封笔录,并会同在场人员对被查封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名后,一份交给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连同照片、录像资料或者扣押的产权证照附卷备查,并且应当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可以张贴制式封条。
查封清单中应当写明涉案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相关特征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清单,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以及是否扣押其产权证照等情况。
对于无法确定不动产相关权利人或者权利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查封笔录中注明情况。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并在协助查封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对依照有关规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可以进行整体查封。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协助查封通知书时,已经受理该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转让登记申请,但尚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对下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查封:
(一)涉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不同权利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构不是同一机构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查封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制作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涉案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事项,送交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必要时,可以扣押有关权利证书。
执行查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拍照或者录像后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近亲属保管,或者委托第三方保管。有关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损毁。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福利机构等场所、设施,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得查封。确有必要查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查封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涉案不动产的,参照本规定办理。查封共有财产、担保财产以及其他特殊财物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第二十四条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送交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对涉案财物予以冻结,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有关单位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当事人查询时可以予以告知。
第二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是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工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第二十八条
冻结股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冻结数额或者股份等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冻结股权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冻结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保单权益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冻结保单权益没有直接对应本人账户的,可以冻结相关受益人的账户,并要求有关单位协助,但不得变更受益人账户,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四)商业汇票保证金;
(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七)社会保险基金;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十一)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十二)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第三十一条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冻结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办案协作函、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前往协作地联系办理,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复印件通过传真、电传等方式发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执行,或者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扫描件。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确定,应当在传来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及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冻结,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于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对其集中冻结的,可以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涉案账户开户地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填写冻结申请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将冻结申请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区、市分行,该分行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开户的分支机构。
涉案账户开户地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填写冻结申请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公安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将冻结申请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该总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开户的分支机构。
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技术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前款要求及时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作出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六条
对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于随案移送的财物,人民检察院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原查封、冻结措施,并同时依法重新作出查封、冻结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检察意见中涉及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侦查中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协助办理冻结的有关单位,同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有关单位接到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第四十一条
需要解除集中冻结措施的,应当由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解除冻结。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解除集中冻结措施的,可以责令下级公安机关解除。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涉及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财物发生转移、隐匿、损毁、灭失。
第四十三条
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需要轮候查封、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查封、冻结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后,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冻结自动生效。
第四十四条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同一涉案财物要求查封、冻结的,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送达相关通知书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协助首先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办理查封、冻结手续,对后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作轮候查封、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查封、冻结生效后,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他轮候查封、冻结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冻结通知书回执中注明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以及轮候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相关公安机关可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的生效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其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继续办理续封、续冻手续的,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需要重新办理查封、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原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时、续冻手续。申请轮候查封、冻结的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送达通知书在先为由,对抗相关办理续封、续冻手续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
要求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因查封、冻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分属不同部门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第四十八条
需要查封、冻结的或者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执法监督。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异地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严格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违反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建立专门台账,对涉案财物加强管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造成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协助查封通知书作出的协助查封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协助查封行为与协助查封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依法应当协助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予查封、冻结,致使涉案财物转移的;
(二)在查封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三)帮助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的。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对查封、冻结、保管和处理涉案财物,本规定未规范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此前有关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按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措施适用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实施查封、冻结措施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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