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已形成项目实物资产的资金来源能否充当项目商业银行资本金来源

【图文】第六章_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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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_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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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金来源中,属于既有法人项目资本金外部来源的有( 。A.企业资产变现B.企业增资扩股C.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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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金来源中,属于既有法人项目资本金外部来源的有( 。A.企业资产变现B.企业增资扩股C.商业银行贷款D.优先股E.企业产权转让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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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发布单位】83102&&【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9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投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货币形态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收益、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可用于投资项目部分;
(二)国家授权原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税后利润、股票上市或非上市溢价发行收入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可作为资本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家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工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规范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就资本金矫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出资方;
2.出资方式;
3.资本金来源及数额、比例;
4.各出资者承诺出资的资本金认缴进度的文件;
5.业主自有资金的资信证明材料;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材料。
对于内容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对投资项目概算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项目,其资本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进停缓建有关项目。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补报有关资本金方面的材料;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资本金,并补报有关资本金落实情况的材料,重新编报开工报告;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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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项目资本金制度
摘要: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项目资本金制度出台的背景,这种本钱对于项目法人而言是无偿使用的,五依托现有企业如何建设项目,按照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水利建设项目分为甲类和乙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项目资本金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项目资本金制度 06:56:48 |
项目资本金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投资主体不明确,项目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没有建立,造成投资规模过大、重复建设严重、投资效益低下。为此,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的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以国发[1996]35号文件,决定从1996年开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试行资本金制度的范围是什么
试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主要是对各种经营性质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可参照国发[1996]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如何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应以是否或即将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标准。如果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核定资本,并计算盈亏,则这种事业单位也就应作为经营性项目来处理。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还应以投资目的和投资项目的实际功能来划分。凡是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并且该项目确实具有收入功能和效用,即为经营性项目,反之,则为非经营性项目。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除具有企业经营行为的项目应确定为经营性项目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其建设是否以经营收入为目的来界定,如以社会公益服务为目的但附有经营收入的,仍应界定为非经营性项目。
什么是投资项目资本金 如何计算资本金投资额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
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哪些可以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出资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2.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 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不同行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项目资本金制度 06:56:05 |
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执行的范围
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项目和集体投资,都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主要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二、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
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交通运输、煤碳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以上;
三、项目资本金的出资形式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四、以货币方式缴的资本金的资金来源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标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社会个人合法所有资金;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五、项目资本金筹措的基本要求
合理提高资金需要量,力求提高筹资效果;认真选择资金来源,力求降低资金成本;适时取得资金,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当维持自有资金比例,正确安排举债经营。
六、项目资本金的分类
根据出资方不同,项目资本金分为国家出资、法人出资、个人出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可通过争取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发行股票、自筹投资和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来筹集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06:57:22 |
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国家计委投资所副研究员 吴亚平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国务院以国发[1996]35号文发出通知 ,要求从1996年开始,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下称项目资本金制度),只有先落实资本金,才能建设实施。从几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看,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出台的背景
项目资本金制度出台,具有十分明确的历史背景 ,主要在于二个方面:一是抑制投资膨胀,从而抑制通货膨胀;二是杜绝长期以来存在的无本或少本投资现象,从而力图在投资建设领域建立风险约束责任机制。
“八五”中后期的1993年、1994年和1995年等几年,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投资膨胀现象,个别年份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50%。高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尽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后果也十分严重,不仅使得很多项目(几乎可以说是绝大多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尤其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大中型项目)超概算,更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为有效抑制这种过高的投资增长速度和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的“软着陆”,必须从投资项目的资金源头上着手降低或减少资金来源,其主要措施包括二条:其一,严格限制各商业银行贷款总规模(即对银行贷款总规模实行严格计划管理,各银行均不得超计划规模放贷),防止银行资金过多流向投资建设领域;其二,也是更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对各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凡资本金不落实或达不到要求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在实行“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制度时期(大约从1985年到1992年),我国从各部门到各地区产生了大量的无本或少本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债务负担沉重,效益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先天不足,缺少资本金。实际上当时与经济过热问题并存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债务过高。为了减少高度负债企业的数量,必须从企业的源头,即项目开始就使企业具备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这就是项目资本金出台的第二个背景。
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意义
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及时出台,可以说是比较迅速地抑制了投资膨胀和杜绝了无本投资,在当时来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目前投资和经济形势与九十年代中期相比发生很大变化,但项目资本金制度在目前仍有一定的意义。
1.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之一是企业法人资本金制度,即设立企业必须要满足法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因而从设立企业的源头,即从建设项目开始做到了与现代企业注册资本金制度的衔接(尽管这种衔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此外,因投资者(股东)为项目支付了不用还本、付息和付租金的资本金,就理所当然地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而项目法人只是投资者的代理人或具体操作者,也只是项目资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从这点看,项目资本金制度无疑也适应了现代企业制度对于“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要求。
2.有助于建立风险约束责任机制。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为项目建设支付一定的“本钱”。这种“本钱”对于项目法人而言,是无偿使用的。这无疑将增加投资者和项目法人双方的责任和约束。一方面,使投资者要更加注重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和各种投资风险的分析,以防止项目因决策失误导致“本钱无归”;同时也将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投资者更加慎重地组建称职的项目法人,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以防项目法人侵害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项目法人因无偿使用了投资者的“本钱”而必然要受到投资者的约束,无疑要增加更好地建设、管理和经营项目的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利益。实际上,这种投资者与项目法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监督与被监督、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就是风险约束责任机制或所谓的“游戏规则”。
3.有利于政府的投资宏观调控。首先,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了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这就从资金的源头上杜绝了投资者的少本甚至无本投资的现象(如前所述,这种现象在“拨改贷”和基建经营基金制期间大量存在,并产生了大量的“无本”企业)。同时项目资本金制度界定了项目资本金的各种合法来源,从而也控制了各种可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资金的总量,这等于是间接地控制了经营性项目投资的总规模 。当然,反过来,如果采取措施增加项目资本金的总量,就有可能带动投资总规模的增长。其次,项目资本金制度通过规定不同
行业项目不同的资本金比例,调整了投资资金流向不同行业的难易程度,从而间接地调控了经营性投资的产业结构。因此,可以说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很重要的、经济性的投资宏观调控措施。
4.有力地配合了“九五”以来一直在进行的企业增资减债工作。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现有一些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严重不足,债务负担太重,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自然而然,为企业增资减债成为配合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企业增资减债的措施,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将“拨改贷”资金和基建经营基金(这二类资金实际上都是国家财政,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低息贷款而非拨款的方式给企业使用),转为国家资本金,这项工作从1996年开始,现在早已完成;(2)安排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包括A股、B股和H股、S股、N股等,至今为目前;(3)目前正在进行的银行贷款转企业股份工作(简称“债转股”);
(4)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债务负担沉重、但产品有市场的企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了无本或少本企业的产生,从而杜绝了“一方面国家在积极采取多种办法为现有企业增资减债,另一方面却还在产生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的现象。
5.有利于项目筹措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的比例(一般为70%~80%),商业银行有权不给企业发放贷款。随着银行商业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将更加注重贷款的风险和回收,也将更加注重其贷款对象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负债率。实际上,除非特殊情况,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80%,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一般是不会提供贷款的。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使企业(项目)从建设开始就具备比较好的资产负债率,从而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关系
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一样,都是企业或项目的投资者(股东)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而且二者在筹集方式和监管方式等方面也很相似,但这二者是不是完全等同?项目资本金制度似乎在有意或无意中忽略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当初项目资本金制度制定过程中到出台后,甚至到现在都不是很明确。
对于依托现有企业建设的项目,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别还比较好理解,我们也完全可以认为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该企业将要建设的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没有任何关系,不管项目性质是新建、改建或扩建。因为依托现有企业建设项目,只是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即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即增加企业的“在建工程”这项资产,同时相应减少企业别的资产(如货币资产),并不会改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注册资本金。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而言,其项目资本金是不是注册资本金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如果不是的话,由于新设立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包括注册资本金(当投资者的实际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金时,超出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那么项目资本金岂不是不能形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很显然,项目资本金作为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要形成具有法律地位的所有者权益,正确的注入方式应该是,首先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入企业(项目法人),其次,如果投资者实际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金,则超出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注入企业(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制度显然没有明确新企业(项目法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关系,使得项目资本金作为所有者权益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对于新设立的项目法人(企业),我们认为,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注入方式必须首先满足《公司法》和新财会制度等法规中有关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主要包括满足法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和到位要求等,否则项目法人根本无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比如,按《公司法》的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50万元。如果按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比例测算的项目资本金小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则要求投资者增加项目资本金,直到满足该最低限额为止;如果项目资本金大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投资者可根据项目资本金筹集能力等选择二者之间的一个数作为企业(项目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数。无论如何,在项目资本金中,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那部分资金必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注册登记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而恐不能或难以完全按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当然,对一些建设期较短的项目,二者不一定相冲突),超出的部分则可要求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并作为企业(项目法人)的资本公积金。
以工业企业为例,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虽然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但至少应在三年内全部到位,且第一次即企业注册
登记后三个月内认缴的比例不能低于15%。如果投资者在项目法人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到位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15%,显然违反了《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但却不见得不符合项目资本金制度,这时显然应以《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为准,否则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干。此外,如果某工业项目的建设期达4年或以上,作为注册资本金的那部分项目资本金必须至少在三年内到位,否则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干。
四、关于项目资本金的可利用性和存入银行的问题
1.项目资本金的可利用性问题
尽管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了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性,但这可能还不够,还应明确其对于项目的可利用性,不管项目资本金是货币还是实物形式。从资金利用角度来看,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负债总额,这不仅是指数值相等,更主要在于等式两边所能完成的工作量相等,否则项目完工不了。以项目的投资者或项目所依托企业以非货币形态的资产作为项目资本金为例,如果这些非货币形态的资产不能真正投入于项目建设或不能被该项目所利用,实际上是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是项目资本金制度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难免会让违规的出资行为钻空子。据我们了解,这种不规则出资行为的突出表现是有些投资主体,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出于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不足,为筹措足够的项目资本金,便借盘活存量资产的名义,将一些不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存量资产作为所谓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然而,实际上该项目却仍靠高额甚至全额负债融资建设,使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流于形式。
2.要求项目资本金存入银行的问题
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将项目资本金存入主要贷款银行或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其本意在于强调项目资本金的“专款专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其一,如果现有企业的开户行与其所建项目的主要贷款银行或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不是同一银行(这种情况肯定存在),是否要求该企业将项目资本金存入这个银行?显然没有这个必要。其二,如果新企业的投资者或现有企业不是以货币方式,而是以实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出具项目资本金,那么这些实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能存入银行吗?
五、依托现有企业如何建设项目
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如果项目是依托于现有的企业,而不是新设项目法人,则可能存在以下二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因依托现有企业建设的项目的资本金主要来自项目建设期企业的折旧、利润和已有的部分固定资产等,故一些大型企业往往不盈利而凭折旧和已有的固定资产等就能筹措所需的项目资本金。由于项目本身不具备法人地位,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现有企业因建设项目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不仅要考察项目的预期效益,而且更主要的是要考察该企业近几年的经营业绩和资信等情况。如果银行对这些情况不满意,即使企业凭折旧和固定资产等能筹措所需的项目资本金,却完全可能得不到银行贷款。反之,如果银行凭项目的预期效益、企业经营业绩和资信、担保等情况愿意给企业提供大部分甚至全额贷款,企业只需筹措少量或根本不需筹措项目资本金,这样的项目是否允许建设?如果允许,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制止无本或少本投资的本意岂不落空?反过来,既然企业和银行都两厢情愿,如果不允许建设,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能就算是政府干预企业和银行的自主行为。
第二,当现有企业建设项目时,在企业有关财会表上,建设项目被列入“在建工程”项,企业别的资产与用于项目的资本金一同被列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项,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与企业别的用途的贷款一同列入“贷款”或“负债”项,因此根本区分不出哪是项目的“钱”,哪是企业别的“钱”。既然企业的各种“钱”是分不清的,实际上是很难有效防止企业不将用于项目的“钱”挪作它用的。从有效运作资金的角度看,企业有权,也完全可能在需要的时候调整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的用途。比如,现有企业面临一笔贷款需要偿还,且若不偿还将受到银行的严厉惩罚,这时,谁能保证企业不挪用货币形态的项目资本金来还贷呢?
六、银行如何履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职能
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对将存入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的贷款。这里有三个问题,其一,如果项目某年的资本金到年底才能到位(对于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水利项目而言,这种情况肯定
是经常发生的,因为国家拨款总是年底前才能拨付到位),银行是否要等到年底才拨付贷款?如此的话,项目岂不要停建一年?而一旦项目停建,其实对银行也不利。
其二,项目资本金何时到位、到位多少是项目法人与投资者(股东)之间的事,按规定应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来监管或出具出资证明。当项目法人申请贷款时,银行有权了解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但要求银行监管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困难,因为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在项目法人(企业)的财会表上只反映各项资产(包括存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增加),银行根本无法知道企业进帐的各项资产是否是项目的资本金,除非要求银行去履行注册会计师的职能,到企业查账去。再说,银行只是管资金的,如果项目资本金是非货币形态的实物或固定资产,那么这些非货币形态的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与如何使用,银行就更难管了,特别是对于依托现有企业建设的项目,银行将很难“辨认”哪些是项目的“钱”,哪些不是项目的“钱”。
其三,银行在与项目法人(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若发现存入银行的项目资本金被“暂时”挪作它用(如前述的被企业用于偿还一笔到期的贷款),这时银行还有权停止贷款吗?当然,银行是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却将可能因为项目无法建成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实际上,在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连银行本身给予项目的贷款都经常被挪作它用,如搞高档房地产,购非生产性用车等,更何况并不来自银行而是来自投资者的项目资本金。所以,要求银行监管项目资本金的使用情况比监管到位情况还难得多,特别是对于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
七、贷款能否作为项目资本金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从项目资本金制度出台至今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项目资本金制度本身,成为涉及金融和企业管理体制的问题。这个问题可分化为两个问题:一是投资者(股东)能否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二是现有企业能否用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
1.投资者(股东)不能用贷款从事作为对被投资企业(项目)的资本金。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我们首先应该明确,
在我国,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股东或发起人不得用贷款作为被投资企业(项目)的资本金,就算是这种出资不需要被投资企业(项目)偿还也是不允许的。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资产概念的复杂性,银行通常并不能区分投资者是否在利用贷款资金进行对外权益性投资。银行贷款是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的,货币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可以兑换成任何其他形态的资产。如果投资者在将贷款兑换成其他形态的资产(如生产流动资金或厂房)后,再用这些资产作为对外投资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审批机构能认为该投资者是在用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吗?
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利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方式,几乎所有的外国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时,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都要凭借自己的信用或他人的担保向银行贷款。这种情况在国外大型公司的收购和兼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在我国,如果金融体制能尽快改革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投资者(股东)能否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2.依托现有企业建设的项目(如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的资本金也不能用贷款解决。但实际上也由于贷款这种货币资产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判断项目资本金是来自于贷款还是现有企业的“自有资金”。此外,如前所述,对于依托现有项目建设的企业,如果项目的预期效益、企业经营业绩和资信、担保等情况符合,能令银行满意,那么银行给企业建设项目提供大部分甚至全额的贷款也不是没有可能。
八、有几个技术性问题值得探讨
1.项目资本金制度未很好体现结构调整的要求。基础性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需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将交通运输和邮电等基础性行业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规定得比许多竞争性项目还高(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35%,邮电项目最低为25%,比机电轻纺项目最低的20%要高),这实际上是“抬高”了这类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门槛”,将妨碍而不是有利于企业和个人向这类项目投资,也会加大政府的投资负担,从而不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反过来,把一些竞争性、甚至已出现生产能力过剩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定得较低,实际上是“降低”了这类项目的资金“门槛”,这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误导,加剧这些行业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问题,显然不利于当前正在加大力度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所以,我们觉得项目资本金制度
仅仅着眼于投资总量的宏观调控,而并未真正着眼于从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出发,在强调投资总量调控的同时,强调投资结构的宏观调控。由此我们怀疑,有关单位是否只是根据各行业现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统计情况,就测算和制定了具体行业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而忽略了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落实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巨大作用。
2.项目资本金制度视称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为货币资本金来源,显然不全对,因为所有者权益只是一个“数值”概念,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的差额和资产所有权的大小,从这一“数值”中是取不出项目资本金的。在所有者权益中,除“可分配利润”可用于对外权益性投资或作为项目资本金外,其余几项均有规定的用途,比如,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注册资本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此外,一个现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对外投资额的大小并不改变该企业自身的所有者权益的大小,而只是改变该企业的资产结构,如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现金”或其他资产项的减少,相应的是“长期投资”项的增加。
3.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项目资本金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其出发点是好的,意在约束投资者的不正当投资行为,防止项目资本金“走过潮,但在执行中存在有一定的问题。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甚至注销。连注册资本金都可由股东抽回,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章程或股东的意愿(尽管手续相当复杂),更何况尚不具备法律地位的项目资本金;其次,如果投资者发现项目决策出现失误(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还要求投资者把“钱”继续往“火”里扔而不是“抽回”吗?此外,如前所述,依托现有企业建设的项目,难以分清哪是属于项目的“钱”,哪是属于企业别的用途的“钱”,所以可能也就不存在“挪用”、“抽回”项目资本金的问题。
4.在我国实施“拨改贷”和基建经营基金制时期,绝大多数国有投资项目为高额(甚至全额)负债建设,但大部分项目仍取得了理想的效益。所以,如果按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一定比例,那么今后会不会使一些可以高额(甚至全额)负债建设的好项目“胎死腹中”呢?此外,项目达到了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比例是否一定能发挥最佳的投资效益呢?由此看来,在投资项目决策或审批时,既要把握项目资本金比例这个“度”,又要体现“以项目效益为中心”的原则,恐怕难度相当大 。
5.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项目资本金的计算基数是项目动态总投资,这实际上是要求对项目资本金也实行动态管理,从而增加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本。特别地,对于新设立的企业(项目法人),当项目资本金作为该企业(项目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时,是否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项目动态总投资的调整变更该企业(项目法人)的注册资本金?如果是的话,岂不还要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成本。此外,项目资本金制度给人的感觉是只要项目动态总投资和资本金比例确定了,投资者可以很简单地算出需要筹措的资本金数,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项目动态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是相关的,只有先确定项目资本金,才能算出项目的动态总投资。比如,当投资者增加10%的项目资本金时,建设期利息会有所减少,从而使项目动态总投资减少一些,这样再算出来的项目资本金增加的幅度将超过10%,所以也许要经过多次试算,才能算出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同时也算出项目动态总投资。
6.只有货币才能存入银行,投资者非货币方式的出资是存不进银行的,只能在企业有关财会报表上反映,故项目资本金制度中称“要将项目资本金存入主要贷款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显然考虑不周到。此外,如果现有企业以折旧、利润等自有资金作为其建设项目的资本金,这些资金是否有必要存入主要贷款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
7.项目资本金制度称“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法人的资本金(依托现有法人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也似乎不妥。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项目法人(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故对于新设立的项目法人而言,如果将项目资本金全部注册,赋予项目资本金法律地位,那么上述称呼是可以的。但对于现有企业而言,上述称呼显然不妥,因为现有企业的资本金已经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利用并转化为各种形态的资产,在企业财会报表上只是一个“数值”概念,不管这个“数值”是否与所需的项目资本金相等,都无法作为项目资本金。
九、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意见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但不象交通运输和邮电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建设项目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水利项目是经营性的,如城市供水和水力发电项目;有的水利项目又是非经营性的,如防洪项目;还有的水利
项目则兼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如综合利用水利枢纽项目。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水利建设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难度。
按照《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水利建设项目分为甲类和乙类。按照定义,我们认为甲类水利建设项目应属非经营性的,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这类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由于这类项目的投资责任主要在于政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和水利建设基金等,下同)。即使甲类水利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由于其不能或很少产生“财务效益”而不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故其项目资本金比例只能为100%,或者说,即使使用贷款或别的债务性资金(如债券)建设这类水利项目,也只能由项目投资者,主要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政策性公司来偿还其债务。
乙类项目应属经营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这类项目应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为20%及以上 。但由于这类项目往往投资额很大,如果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可能很难筹措足够的项目资本金,从而影响这类水利项目的建设。而如果降低这类水利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如降为10%),则受财务费用(贷款利息)增加的影响,又会增加项目产品的成本。总之,这类项目落实资本金制度的困难不少,需要国家政策支持。
至于兼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恐不能简单地划分为甲类或乙类项目。我们认为,对这类项目应首先明确划分其经营性投资和非经营性投资。对于非经营性部分投资(包括其今后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由政府分摊,剩余的经营性部分投资,可视为乙类项目并实行资本金制度。
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来源,从目前来看,受到很大限制,主要还是来自政府财政性资金,而一旦政府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支持力度不够,水利投资建设步伐将受到很大影响。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资的支持,除尽可能增加预算内投资外,似还应积极加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资力度(目前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每年约可筹集30多亿元资金,比原预测的数额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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