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广州公积金提取流程程有哪些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头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1〕2号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 、(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第十条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第十一条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
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铺面或车库),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第十五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并填写相关信息。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不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核实。
第十八条& 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
1、首次提取的
⑴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⑵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 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购房行为,非首次提取的
⑴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
⑵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 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预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由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工程预决算依据和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如果未办理户口注销的,须提交死亡证明书或者火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出境定居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2、本息还款存折(须打印到申请日止的还贷明细)或银行有效的本息还贷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部份可不用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1、夫妇双方失业证或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租的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没有自住住房的证明。
(十)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1、劳动部门失业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3、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
(十三)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的《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依法追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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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2016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101号
系统支持:汕头市房产管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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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京原创作品】转载容易,原创不易,本站乐意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京网。& & & & &今年年初,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纷纷响应落实政策。汕头继4月日推出五项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新举措之后,于近期再进一步降低公积金提取、贷款门槛,惠民便民。&& & & & &曾经:公积金提取限制多、手续繁杂&& & & & &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发布前,全国各地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规定十分严格,其中包括:要求租金必须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有的竟高达30%;在提取要件方面,要求职工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需提供的材料繁杂导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较为困难。针对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多、手续繁琐等问题,《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职工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范了租房提取额度、简化了租房提取材料等。& & & & &新政:汕头公积金提取再降门槛&& & & & &汕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推出了公积金提贷新举措,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两个方面。&& & & & &小编查阅资料显示,在租房提取方面,市民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名下无房产证明及其它必需的要件,而产权证、租赁合同、发票(收款收据)现在不用提交,每个月可提取最高额度800元用于支付房租。&& & & & &另,新政还全面放宽了提取人员的限制,直系亲属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的,可凭单位证明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销户,职工属城市户口或非城市户口都一视等同。& & & & &提问:你的公积金还在“沉睡”吗?&& & & & &据《汕头日报》报道,针对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等原因被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我市初步统计有万多个账户,这些封存帐户长期处于“睡眠”状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难易程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用的实现水平。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导致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 & & & &现如今,汕头公积金提取门槛已降低,职工可以更便捷地提取、使用自己的“私产”,于情于理于法都堪称好举措。但需要明确的是,公积金作为一项基金,和其他公共款项一样,都应做到“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而不是数字越大越好,节存越多越好。如果公积金过度沉睡,则证明广大城镇职工在买房方面根本得不到这项福利政策的任何帮助。在房价高企的当下,这也算是民生方面的悲哀。因此,适当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才是公积金管理的正道。&
在潮汕地区,给买公积金的企业并不多啊
公积金提取是方便了,但在汕头毕竟不是人人有公积金,我周边比较少人有啊。
我也想要公积金 没有公积金他睡不睡和我没关系!
就没见过公积金
在激活公积金功能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让更多的民众能够享受到这项政策的扶助
在公积金缴纳比例和额度上,由于各单位之间的效益情况不同,职工之间的差距也十分明显,有钱的单位多缴,没钱的少缴,还有的干脆不缴。
不错,是一项惠民政策,我昨天就提取了账户的所有公积金。呵呵,天朝这一项改革早该如此啦!
记录人生的轨迹
展示人间的百态
其实还是没什么区别……全款买房只能在1年内提第一次,装修不能提,买了房租房也不能提,等于还是死在里面……
房价那么高,提了也补不了多少
呵呵!“沉睡”了10几年才2百外大洋。
无基金的飘过
我辞职到现在有一年了,公积金就沉睡一了,如果现在去提取需要什么证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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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标准
种 &类条 &件标 &准1.购房提取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⑵购房时间必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办理,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⑶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2.直系亲属首次购房提取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⑵申请提取的房产必须是购房人首次购买的自住住房;⑶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购房时间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购房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申请提取;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及配偶、职工本人的父母、职工配偶的父母、职工子女、职工子女的配偶,其他亲属关系不能申请提取;⑸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职工的直系亲属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⑴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⑵须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建房、翻建批准文件;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4.大修自住住房提取⑴房屋所有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⑵须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⑶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5. 离休、退休提取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6. 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8. 出境定居提取职工本人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⑵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⑶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⑷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10.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⑴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⑵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⑴租住商住住房的,提取额为800元/月,当年度内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9600元(800元/月×12月);⑵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夫妻双方一年内提取合计款项不得超过一年内实际支付的房租。11.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全年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标准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12.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提取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13.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突发事故。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14. 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提取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籍属农业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15.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16.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的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17. 住房公积金补充家庭物业管理费提取的缴存职工每人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但当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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