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农民自留地征收的补偿土地需要出示哪些文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步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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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内容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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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简)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旗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旗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3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旗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自治区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旗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旗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旗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旗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旗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旗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一:发布征地通告 && &&二:征询村民意见 && && &&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 &&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 && &&五:征用土地公告 && &&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 && &&九:土地补偿登记 && && &&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有规范规定的:
一、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这不是很了解,建议去专业地方问一下
应该是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简)?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旗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1、《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2、《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2016年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已经确定登记完成逾70% 在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气会。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你好,《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种形式。《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集体土地使用证》:关
(一)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
按照当地拆迁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具体的请查阅当地拆迁文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盖章或者签字有效。盖骑缝章的目的只是防止一方修改合同,与合同有效或无效无关。一般情况下只要你们签订的合同最后一页盖章或签字,合同就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所有权性质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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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步骤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步骤是什么?请问谁了解吗?一般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对于这个有什么规定吗
提问者:唐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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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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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内容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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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这不是很了解,建议去专业地方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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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征地通告
二:征询村民意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土地补偿登记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有规范规定的:
一、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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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简)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旗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旗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3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旗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自治区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旗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旗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旗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旗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旗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旗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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