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恶意克扣农民工包工头拖欠工资怎么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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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65万余元被判刑
  新华网南昌5月24日电(记者邬慧颖)因恶意拖欠近百名农民工工资65万余元,南昌市两名包工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2013年6月,被告人胡某、廖某承包南昌市一还建房的木工工程,以按天计酬、每月一结的方式相继招募了龚某等农民工来工地务工。2014年2月,胡某、廖某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
  2014年4月,工程发包方支付了胡某、廖某工程款556333元,但两被告人仍未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龚某等99名农民工两个月工资共计655556元。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被告人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两被告人仍拒不支付并逃匿。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廖某于2014年11月21日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后廖某和胡某将发包方代为垫付的款项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廖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逃匿,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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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35万余元工资被批捕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赵振宇) 将建筑公司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挥霍一空,然后玩失踪,恶意拖欠农民工35万余元血汗钱不给。日前,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合破获我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根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包工头吴某被依法批捕。
  拖欠35万工资跑了
  今年初,吴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的瓦工、钢筋工、力工、木工等五项分包工程,雇佣了100多名农民工来干活,工程在8月末完工。当工人找吴某领工资时却发现:他“失踪”了,吴某的手机关机,其租住的房屋也找不到人。
  工程施工期间,100多名工人中,一部分从吴某处领到了全数工资,少数领到了部分工资,有两个工种的工人一分钱未拿到,合计有40多人被拖欠了35万元。其中,最多的被拖欠约1.5万元,少的也有几千元。
  找不到吴某,无法拿回血汗钱。于是,工人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吴某。负责该案的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三科科长张涛说,调查中了解到,吴某曾从建筑公司支取了69万元人工费,也就是说,建筑公司把应付给工人的工资交给了吴某,而吴某并未足额发给工人。
  工资中间这一倒,就被吴某倒没了。
  被抓时已身无分文
  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建筑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去年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发出通知,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工资报表制度和应付工资凭证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支付到每名农民工手中,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通知还要求,要建立农民工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确保按时(按月或按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既然已明令要求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禁止支付给包工头,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张涛告诉记者,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建筑公司是以支票形式支付的工资,工人无法拿到现金。于是,吴某钻了空子,对工人说,由他把支票换成现金。
  调查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案人员通过建筑公司、投诉人等多渠道都联系不到吴某本人,涉嫌隐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认为,吴某涉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迅速将此案移送市刑侦支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调查,很快在香坊区找到了吴某。此时,他已身无分文。
  都被堵窟窿挥霍了
  到案后,吴某承认,已从建筑公司领取69万元人工费,但未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将钱转移,用来堵其他的债务窟窿和个人挥霍了。钱没了,为了躲避追讨工资的农民工,就关闭手机,频繁更换住处。据办案人员介绍,吴某的住处是租的房子,目前,其名下未发现任何财产。
  吴某在被责令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后,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据此,检察机关已经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孔令山说,《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有关规定,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此前,只有调解、协商等软手段,现在有了硬手段。今后,那些克扣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薪酬的“黑包工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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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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