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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_转让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学习啦【转让合同】 编辑:翠梅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那么签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一
  转让人:
  受让人:
  见证人:
  转让人和受让人经平等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人在三亚市凤凰镇槟榔村委会官坝二组拥有一块建设用地(土地性质详见土地房屋权证),地号为26-01-794,用地面积697.02平方米,其中宅基地面积175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土地)。用地范围的四至为:东至:符开清地界,南至:水沟,西至:符明华地界,北至:李福清地界(详见土地房屋权证)。
  第二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致同意,转让人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以每平米 元的价格,将全部用地的697.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总转让款合计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转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之日将转让的该土地及土地的土地房屋权证原件一并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分 次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依《土地房屋权证》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该土地的四至范围。受让人应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四至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清楚转让的该土地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也无法办理相应的权证更名过户,双方均自愿签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转让人承诺如其反悔,除10倍退还受让人转让款外,并负责赔偿受让人在该土地上的所有建设投资;受让人承诺如反悔,无权要求转让人退还转让款,并且在该土地的全部建设投资无偿归转让人所有。
  第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无论受让人是否对该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该土地的全部权益及该土地上全部附着物均归受让人所有。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转让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协助受让人办理或实现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各项权益相关手续或权利凭证,且不再向受让人收取任何费用。
  1、受让人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商业网点、公寓、住宅等建筑物时,需要转让人配合协助的;
  2、受让人在该土地上投资建筑完毕后,受让人行使对该土地上全部建筑物权益时,需要转让人配合协助的;
  3、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可依法更名至受让人名下时;
  4、该土地依法可变更为国有土地时;
  5、该土地遇国家或政府征收时,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均归受让人所有,在取得补偿收益时需要转让人配合和协助时;
  6、受让人在对该土地及其附着物行使其它权益时,需要转让人配合协助的。
  第九条 甲方保证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已征得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有权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
  第十条 本协议如有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且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提交三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受让人必须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转让人该土地的转让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当按应付转让款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给付之日止。
  2、转让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向受让交付该土地及该土地权证的,每逾期一天,转让人应当按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受让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后,受让人除有权向转让人收取违约金外,并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人应当立即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3、转让人如未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配合协助受让人的,转让人除退还全部转让款外,还应当赔偿受让人的全部损失(以转让人违约所得为准)。
  第十三条 见证人不仅对本协议签订进行见证,并保证转让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所签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转让人、受让人各执壹份,见证人各持壹份。
  转让人: 受让人:
  年 月 日 年 月
  见证人:年 月 日 日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二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总面积 平方米。(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对该土地拥有永久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68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拾捌万陆仟元整),此后,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七、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50 %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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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永久性租用”合同是否有效?
-& 08:48:34 来源: suny
?编号:145780
?标题:“集体土地使用权永久性租用”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suny
?提问时间: 08:48:34
与当地人民政府签 订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永久性租用”的合同,此条款是否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跟进:
你好!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无期;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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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荒地吗
作者:&聂建刚&&&&
来源:&湖南农业杂志社&&&&
字体:&&&&&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聂建刚
&&【案例】&2012年11月,某县五陵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擅自与老湘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湘村)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4公顷荒地租赁给老湘村,期限为15年,并特别约定该荒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五陵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老湘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未得到解决。2013年3月,老湘村违反合同中承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相关约定,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了占地2.7公顷的农家乐,其他土地并未利用。老湘村的这一做法使五陵村村民更加不满,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于2013年4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老湘村签订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该合同无效的裁定。
&&【解读】&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擅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承租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如何维权。首先,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须认定五陵村村委会和老湘村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行为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其次,村委会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第三,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老湘村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五陵村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后与老湘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则该合同有效。那么在老湘村擅自违反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约定后,村委会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请求老湘村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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