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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酒驾出车祸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上下班酒驾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来源:慧择保险网编辑:陌年
摘要: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认定工伤,但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将不能算作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认定工伤,但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将不能算作工伤。近日,北京市劳动和发布《关于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职工发生车祸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如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或其他有效证明注明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则不予认定为工伤。昨天发布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工伤)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此外,《处理意见》明确,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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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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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交通事故中负一半责任算不算工伤
驻马店一男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遭遇新条例实施后难题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王建芳&陈磊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却遇到难题: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负一半责任算不算工伤?  今年2月25日,驻马店市民魏耀林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由于单位给魏耀林办理了工伤保险,不久前,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因事情复杂,能否构成工伤,还需上一级部门作最终认定。  事件回放  交通事故负一半责任&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魏耀林的妻子张女士说,魏耀林在驻马店市区一家公司上班。日7时40分左右,魏耀林像平时一样去单位上班。当魏耀林骑着摩托车行驶至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时,与一辆逆行的电动车相撞,魏耀林头部着地。由于伤势严重,虽然已经进行了手术,但魏耀林至今仍昏迷不醒。  由于魏耀林当时行驶在人行道上,所以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故双方都有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魏耀林受伤后,其单位积极给他申报工伤。但劳动部门说,魏耀林算不算工伤还有待进一步认定。  对此,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能都认定为工伤了。“只有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50%的责任算不算主要责任,能不能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今年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们遇到的第一起这样的案件。”这让他们在认定工伤上感到很棘手,因此,他们已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了请示,待批复后才能给魏耀林一个说法。  “如今,各项医疗费已花了两万多元,魏耀林能否完全康复还要看下一步的治疗情况,如果连工伤都不算,这对我们家庭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张女士难过地说。  新闻背景  新条例今年实施  工伤认定范围有变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调整。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工伤认定范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了两处调整,其中一处就是将原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调整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将非机动车事故也包含在内,但是限制了责任范畴,对事故认定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那么,什么叫非本人主要责任?多少比例的责任才算主要责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说明,这就造成了该案在认定上的困难。  记者调查  超九成网民支持认定为工伤  针对此事,记者在网络上作了基数为20人的小型调查,结果发现19位网民都认为魏耀林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一位网民表示不好说。  网民“阳光普照”说:“随着城市的发展,现在车多了,上下班路途遥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应该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为工伤,否则职工就是伤身又伤心了。”&  网民“快言快语”说:“如果这样都不认定为工伤,那像我们跑业务的,以后都别活了,因为我们不论是在上下班途中,还是在上班时间,都是在外面跑,肯定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现在城市交通复杂,交通信号灯又是多相位的,有时候事故真的很难说清楚谁对谁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等责任都不认定为工伤,那么谁来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光靠机动车保险肯定是不够的,万一碰上黑车呢?”  法律系学生“听海”说:“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应该作出对职工有利的解释,这样才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如果连这种情况都不予认定,以后各个市地都效仿,那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了!”  有同样忧虑的市民徐青丽说:“如果不认定为工伤,那我就郁闷了,因为我姐姐最近在下班途中也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还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但是有消息说双方都有责任。万一划个同等责任,还认定不成工伤了,那3万多元的天价医疗费,我们一家可怎么办啊!”  律师分析  同等责任不是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泉,王培泉认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进行相关法律解释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解释,不能进行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魏耀林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交警部门只是认定他负一半的责任,没有认定他负主要责任,那么他为什么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不管是参照立法宗旨,还是对该法条进行严格解释,魏耀林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向辉也认为,工伤认定应该从保护职工的权益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一方的解释,双方负同等责任,并不在新条例的“排除认定”范围之内,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把“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无条件认定为工伤”改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呢”?如此一来,不是缩小工伤认定范围,有损职工权益吗?侯向辉解释说,2004年原《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原《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就可以无条件认定为工伤。而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再加上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路线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因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新条例并不是缩小工伤认定范围,而是扩大了,因为非机动车事故也包含在了交通事故的范围内,同时强化了职工的责任意识,这是法律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表现。”  官方回应  从保护职工权益出发&&应认定为工伤  3月16日,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人孙先生。孙先生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新条例只是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主要责任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没有规定职工负同等责任时,不能认定为工伤,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为工伤。”  孙先生还告诉记者,像魏耀林这种情况,他妻子应该带着工伤认定申请表、魏耀林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该申请后,应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等部门予以协助。“一般来说,事实清楚、权利责任明确的,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就应该作出结论,案件复杂一点的,按规定也应该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魏耀林及其所在单位。”  “如果魏耀林对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向我们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职工的这个权利,我们是绝对支持的。”孙先生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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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随着私家车越来越普遍,现实生活中单位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员工驾驶自有车辆因公外出办事,即通常所说的“私车公用”,而“私车公用”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该如何赔付?本文结合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最近处理的一起保险理赔案,作以下分析。
徐某为重庆市涪陵区某市政管理单位员工,吴某为该单位实习人员。日,徐某驾驶自有车辆载吴某等人外出为单位办事。办完事后,徐某驾驶车辆启动时,因疏于观察,其误以为坐在后排的吴某已经上车关门,将正在上车的吴某右脚踝碾压致伤。事故后,被保险人徐某向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定,本次事故共对吴某造成损失约7万元。日,保险公司对吴某进行赔偿5.7万元,涪陵区某市政管理单位赔偿了其余损失1.3万元。
赔偿的法律依据
“私车公用”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在执行公务期间造成损害后果,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主要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类损害赔偿不同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二是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了损害;三是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
(一)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而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二)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三者或三者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如同上述案例,若同车乘客吴某与车主徐某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那么吴某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若吴某为其他非公司职工的乘客,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吴某为市政管理单位实习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只能按照后一种情况向保险公司和实习单位索赔。
综上所述,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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