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货官司缺惩治电子支付违法活动惩证怎么办

热点排行TOP10
您现在的位置:>>
>>正文内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近年来,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民间借贷已经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爆发式增长趋势。民间借贷中经常存在民间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冲突,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与民间借贷的交叉,&民间智慧&对法律法规的规避,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查找和适用,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愈加复杂。本文是笔者在律师执业、学习过程中对接触到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的初步归纳、整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并无确定的内含和外延。从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角度划分,大致有广、狭两义:
1.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和《合同法》则重点强调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2.广义的民间借贷,不仅包括狭义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也包括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即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关系均属于民间借贷,金融监管部门多持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89个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之下列出了七个四级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可见,司法机关的意见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行为等企业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其实,在法律纠纷的解决上,区分民间借贷的广义、狭义并无实质意义,因为不论是狭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企业间借贷纠纷,都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范可作为裁判依据;如非得找出区分的必要性,可能就是企业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被定性为&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禁止行为,被司法机关作为无效处理(但近期司法观点已有变化,下文详述),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通常为有效。
二、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违反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借贷合同效力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等行为明确列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范围。并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以行政法规的较高位阶规定,明确国家金融业务实行特许经营,依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超越特许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判断以下几种借贷行为的效力:
1.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因不具备金融业务许可资质,如从事发放贷款或吸收存款,将因违反该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2.《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而不能经营动产抵押典当或信用贷款业务。尽管《典当管理办法》为商务部颁布的规章,但如果典当行突破业务范围,经营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并特别规定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故资金互助社向非社员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二)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也归入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范围内,故长期以来,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一直被认定为无效。但近期以来,司法实务对此有松动趋势。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关于《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该实务观点更为务实,对司法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可以预料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效力的判断将更为灵活。
(三)关于房屋买卖和借贷并存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民间借贷中,常见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甚至将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备案作为借贷资金的担保方式,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对双方之间究竟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各执一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一则案例的意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为: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刊登的&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则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认为&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此判例令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也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实务认识的的迷惑。笔者认为,此案例涉及&禁止流押&条款的认定、让与担保的成立等理论问题,判决书中尚有令人费解之处,此类行为究竟应认定为房屋买卖还是民间借贷的争议,可能还会持续。
三、民间借贷中的自然债务
民法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据此,债务可分为法律债务和自然债务: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为自然债务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即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举其要者如下:
1.非法债务。法律不保护非法债务,司法实践早有明文,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号)明确: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最高法院课题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指出: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付。现实生活中,常见有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转化的借贷,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如资金给付方起诉主张返还的,法律不应予以支持。
3.具有道德性质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如不具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所给付的生活资助(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对社会弱者的帮助,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如婚、丧事份子礼钱)等。
4.法律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5.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我国现行司法政策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制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笔者认为,对超限部分的利息,法律只是不予保护,而非认定为无效,故超限利息应属于自然债务;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出借人的给付请求权固然不应受到保护,如用款人已经按约定还清了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又要求出借人返还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利息的,同样不应受到保护(如尚未还清全部本息,则对超限利息按四倍利率折算应支付的利息)。
那么,受领人对已经收取的属于自然债务的资金、超限利息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笔者认为,上述受领行为的确构成不当得利,但根据民法理论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在给付系基于道德上的义务、期前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等特殊不当得利的情形,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参见张广兴著《债法总论》中关于不当得利的内容)。《德国民法典》在其第814条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履行的给付,如果给付人明知其无给付义务,或者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或者基于礼仪上原因的,不得要求返还。&第817条规定,为清偿违反法律或善良风险的债务而履行的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当然,虽然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但如果受领人同意返还时,给付人仍有受领返还的权利。
四、民间借贷中的本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认定规则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法》第20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重申此规则。
2.民间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与合同法抵触,应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关于适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起算点。因人民银行对贷款基准利率会经常予以调整,究竟以合同签订时、款项交付还是原告起诉时等时点为四倍利率起算点,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以当事人交付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其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的标准,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亦符合法律适用的溯及力原理。奚晓明关于《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提到&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其中&借贷行为发生时&应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特征,理解为借贷行为生效的时间,即款项交付时。
4.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或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号)予以明确: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5.当事人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可以支持。前述奚晓明关于《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也做了同样阐述。
6.如何确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奚晓明关于《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
7.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应否保护?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明确不保护复利的司法规则。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虽然也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但同时又规定&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即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两者都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适用后者规定,即有限保护复利。
五、民间借贷中的证明责任及虚假诉讼的防范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某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的债权人合谋提起诉讼,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比如在离婚诉讼起诉或审结前,一方当事人与己方家庭成员或有密切关系的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图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某人或企业深陷巨额债务时,与他人虚构债务,并&手牵手&到法院要求调解并执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实质上侵害了真正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为防范并惩戒虚假诉讼,新《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以及上述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56条第三款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救济可能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曾指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承担已经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借贷金额大小、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公布了&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虚假诉讼案例,其中认定:夫妻一方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
1、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或中止执行。上述意见也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当然,如果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继续审理或恢复执行。同时必须指出,正如下文&吴国军案&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个种处理方式;只有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先刑后民&,否则应&刑民并行&审理。
3、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与他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实践中,大多数人曾认为犯罪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公布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一举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认识。该案中裁决理由部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对此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作者:梁子显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xuefa365&。
【字体: 】【】【】【】
没有相关内容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扫一扫 关注灰熊温驯安全,活泼爱玩,参与婚礼非常积极。
趁家中无人将钱取出,然而已经全部发霉腐烂。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借贷宝自2015年6月上线以来,受到市场的热烈欢迎,注册用户迅速增长,交易非常活跃。在中国的大江南北,随时随刻都有大量用户通过平台将资金出借给信任的好友作为理财投资,或者向好友借入筹集到自己所需的资金,还有部分用户通过向好友借入后再转借给信任的其他好友从而赚取利差获得信用收入。该等交易极大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并盘活及深化了熟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交易用户的广泛性和借贷赚功能的便利性,使得借贷宝成为中国最大的普惠金融平台。
  基于熟人交易和用户自风控理念,借贷宝平台的借款逾期概率相对较低,即便少量用户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逾期,逾期方通常也表现出了积极的偿还意愿,逾期后的回款率也非常高。尽管如此,借贷宝平台一直高度重视债务的催收工作,正在逐步打造一个高效的催收体系,以帮助用户对逾期债务进行有效的催收和管理,使广大用户能安心玩转借贷宝。
  现将借贷宝催收工作及相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借贷宝催收体系
  借贷宝构建了一套立体催收系统,若借款人逾期的,平台将采取以下层层递进的措施进行追债:
  1、逾期之初,总部将集中对债务人进行电话催收。
  2、电话催收仍未偿还的,借贷宝将委托外部催收机构或人人催进行上门催收。
  3、上门催收仍未偿还的,借贷宝将根据债权人的委托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法院对债务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4、从逾期次日起,对债务人开始计收罚息和逾期管理费。
  5、在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和诉讼催收的同时,平台将会按合理节奏分阶段对逾期债务人实施信用惩罚,具体措施包括:个人页面显示逾期情况,将逾期情况推送债务人好友,建立逾期债务人信息库并公示和开放查询,将债务人逾期信息提交社会征信平台等。
  6、对法院判决后仍不还款的,申请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老赖名单),将限制其乘坐动车、高铁、飞机、住星级宾馆、高消费等;其对于涉嫌诈骗、故意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构成刑事犯罪的,平台全力协助债权人报案和跟进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借贷宝催收团队
  目前,借贷宝公司已初步建立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专业分工明确的催收团队。
  1、电话催收团队:借贷宝电催团队由早期提醒团队、强化催收团队和专案催收团队组成,目前拥有近千名专业催收员,均来自于行业内领先的专业催收公司、小贷公司、p2p公司,有多年催收经验,主管人员大多为从业十年以上的资深行业专家。
  2、人人催上门催收团队:借贷宝在全国所有省区均建立了由多名专职人员组成的催收运营中心,并已在全国超过70%的市县设置了城市催收经理,且目前正在招募全国各地的具有实际催收经验的催收员,人人催将在半年内覆盖全国几乎所有区县。
  3、外包催收团队:借贷宝与国内规模最大、专业能力最强的一批催收公司(如万乘、联信、深巨元、一诺银华、金融联、汇诚征信等)已开展业务合作,后者接受借贷宝委托进行债务催收。
  4、诉讼团队:借贷宝设置了专门的诉讼催收团队,成员近百名,来自于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部门等,拥有丰富的诉讼相关一线实战经验。
  5、信息修复团队:针对债务人常有的失联避催的情况,借贷宝成立专门的信息修复团队,利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相互熟悉了解的先天优势,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让债权人持续协助借贷宝进行催收,同时采取其他各类合法合规方式收集补充完善逾期债务人的信息,便于实施有效催收。
  三.催收目前工作进展及下一步计划
  目前,借贷宝已经按照既定的规划,高效有序地推进各项催收工作:
  1、电话催收方面:对于普通的逾期案件,借贷宝一开始会对债务人进行高密度电话提醒,督促其还款,并根据债务人的偿还情况后续调整为“强化催收”。未来我们会不断优化对债务人的提醒节奏。
  2、专案催收方面:对于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平台会将案件交由谈判专家进行专案处理,专案处理过程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调查团队会根据案情介入。未来我们会逐步强化刑事调查,严厉打击诈骗和恶意拖欠债务的情况。
  3、上门催收方面:我们将移动互联网与传统催收进行结合,正在借贷宝平台上开发一套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催收众包平台――人人催。在人人催平台上,全国具有催收能力的个人均可以申请注册成为合作催收员,自选属地逾期债务就近受托催收,获得高额催收奖金,彻底解决了小额债务上门催收成本高的问题。目前人人催已搭建了覆盖全国70%以上的市县的管理团队,并正在广泛招募人人催合作催收员,人人催产品开发也接近尾声,近期将向所有借贷宝用户开放。我们计划在半年内在全国招募数十万合作催收员,覆盖全国几乎所有的市县。
  4、民事诉讼方面:经过我们精心准备,并与法院进行了沟通,借贷宝已经针对一批逾期相对较长的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诉讼。未来,我们会将逾期超过一定时间的债务人一个不落地提起诉讼,并会强化在诉前、诉中和诉后对债务人财产申请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5、刑事调查方面:我们已对多个涉嫌诈骗的案件进行了早期证据收集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了该等案件,并对其中部分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下一阶段,我们会强化对涉嫌刑事案件的监控和调查处理。
  6、在信用惩罚方面:目前借贷宝已经对逾期超过一定时间的债务人在其个人页面公示逾期情况,向其亲友通过短信方式推送逾期提示信息,并已向前海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考拉征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上海资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风险共享系统等机构提供了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的违约借款人的信息。近期内,我们还将在平台内开放所有债务人逾期公示和信息查询,并努力推动逾期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让恶意赖账者受到严厉且全面的信用惩罚。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门催收环节,外包催收机构更倾向于优先催收大单,而借贷宝的债务单笔金额通常较小,因此这些债务的上门催收后续将主要通过人人催实现,人人催目前在内测阶段,预计一个月左右会对全体用户开放;诉讼催收事宜,第一批案件已经提交法院并获得法院受理,近期就将进入实质审判,逾期诉讼环节后续将会加快节奏。由于该等原因,少部分逾期债务的催收在这两个环节的进展目前相对较缓,望广大用户予以理解。
  四.借贷宝催收部门的提示
  1、在借贷宝平台积极帮助用户催收的同时,我们也鼓励用户自身也积极采取措施实施催收,或者积极协助平台的催收,借贷宝平台也将采取措施支持和便利用户自己采取的催收措施。
  2、在催收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熟人之间借贷的逾期率极低,而且即便发生逾期的,也会积极筹措资金还款;而非熟人之间借贷发生逾期的概率相对就会高一些,而且发生逾期后逃避催收的概率也会更高。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各位用户要谨记“不熟不借”的铁律。
  3、在催收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部分逾期债务人存在侥幸心理,幻想借贷宝平台或者债权人不会采取实质的有效催收举措,拖一拖就过去了;部分逾期债务人有鸵鸟心理,以为自己更换个手机号,债权人、借贷宝及法院就找不着他了,就可以不还钱了;部分逾期债务人对良好信用记录重视不够,以为借钱不还不是什么大事,不知道其信用劣迹将会被全部亲友及社会所知悉,其在现代社会将寸步难行;部分逾期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法院就算判决了也不能把他怎么样,不知道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者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这些逾期债务人,我们在此予以郑重提醒,尽快丢掉幻想,亡羊补牢,犹未晚也。同时,我们郑重承诺,为帮助用户追回欠款,对借贷宝平台上的任何逾期债务人,我们将无一例外,誓将穷尽各种催收措施,将催收工作进行到底。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借贷宝是国内顶级私募机构九鼎控股倾力打造的熟人间借贷平台,...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缺点与惩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