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东海主张国际海洋法的意义吗

国际学者:中国应该理性一点,必要尊重国际海洋法
倍晋三接任日本新首相,长期研究国际关系的前美国布朗大学教授、民进党主政时的台湾驻欧盟代表高英茂接受中评社专访时强调,他不希望看到中国大乱,中国乱了对台湾、对全世界都不好。因此,应该理性一点,大家要遵守国际法,尊重世界海洋法。坚持“历史海域”也要透过国际法原则来处理。
日中两国的民族主义高涨,也在竞逐东亚领导权,从大格局来看,日中关系会愈来愈紧张、甚至有冲突可能性。他强调,日本与中国紧绷的根由在于,两国的国家体制与核心价值截然不同。
高英茂,1934年8月生,美国康乃尔大学(Cornell&University)比较政治与国际关系硕士、博士。曾任美国布朗大学教授、康乃尔大学亚东研究中心及“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National&Committee&on&US-China&Relations)顾问、21世纪基金会董事,蒋经国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董事。民进党主政时,担任“国家安全会议”咨询委员、“外交部”政务次长,台湾&驻欧盟代表。
高英茂指出,这次日本自民党重新崛起,选票及席次都大增,民主党席次只剩以前的1/4。从民意趋势来看,日本选民对经济不满、对他们的国际角色也很不满意,尤是对中国。一方面,日本的经济地位被中国取代变成世界第三名。政治上,东中国海、东海油车,钓鱼台及东海,又与中国有许多争执。
加上,保守的日本维新党当选50多席。最惊人的特色是,前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父子三人都当选众议员,这在日本选举史上是破天荒的事。石原代表极右派、也是日本民族主义精神的代表,从民意走向来看,安倍上台后日中关系会紧张。
他认为,日中两国应该会继续维持“竞合关系”,既竞争又合作。特别是经济的合作,但如果两国都积极想在亚洲地区发挥影响力或领导权,则会发生有相当大的冲突。外界认为,日本明年7月举行参议院改选,日中冲突可能性会上升,会有紧张或冲突,但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很低。
他从两方面分析,第一,如果发生战争、一定是两败俱伤,尤其,日中两国的军力都十分可观,他们又是经济大国、也都非常重视经济发展,一旦发生战争,自民党与中国共产党都无法生存。
第二,从大架构来看,美国重要采取返亚洲或亚太再平衡战略。如果,东亚地区发生军事冲突,美国会很头大。日本是美国的正式盟友,日本被攻击美国一定会参与;再从更大的世界格局来看,美国一定会想办法阻止中日冲突的扩大,因此,发生战争的可能性不大、双方领导人应该都会克制,但日中关系紧张势所难免。
至于,韩国在东亚的角色扮演,高英茂表示,韩国不只是亲美而已,美韩有共同协防条约。假如,韩国有事美国也会干预。不过,韩国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处理朝鲜半岛。最近,北朝鲜发射两次火箭,一次失败、一次成功。这表示北朝鲜的飞弹能力很强,外界也在猜测北朝鲜可能有小型原子弹。假如,北朝鲜有飞弹及原子弹能力,两者加起来就有发动原子弹战争的能力,这对韩国是一大威胁。
高英茂指出,北朝鲜也是处在进退两难之境,一方面靠武力威胁,认定美日不会打、也不敢打。北朝鲜不能撤销原子弹及核武能力,撤掉的话就没有谈判的本钱,他们一定会靠谈谈打打来维持生命。
他分析,新当选总统的朴槿惠与前总统金泳三时代的政策有很大不同,她与父亲朴正熙理念一样,对北朝鲜采取遏阻策略,用强硬态度、不是说好话。因此,南北朝鲜紧张程度也会升高。
至于,韩国对中国态度不是那么明显。假如韩国对北朝鲜强硬的话,中国也必须表态,北朝鲜的生存主要依靠中国。从国际政治来看,中国希望北朝鲜政权维持下去,以朝鲜为缓冲区,这对中方有好处。他说,南北朝鲜与日中关系性质一样,政治体制与核心价值不同。韩国已国际化、政治民主化,北朝鲜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独裁国家,两国间的核心价值与政治体制截然不同。
长期在美国担任教职的高英茂指出,国际关系的安全政策与战略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核心价值(value),其次是战略利益&(interest)。核心价值是长程的、稳定的,也就是国家的灵魂;战略利益比较短程,可以变化,包括经济、政治及军事利益,战略利益有时候要经常调整。核心价值会影响战略,但不能不顾及国家利益,这是非常微妙的互动关系,未来韩国、日本及美国对亚太地区的战略亦不例外。
询及日中关系紧张、甚至冲突,台湾该如何自处,高英茂说,这是台湾非常大的挑战,不论是马政府或将来可能重新执政的民进党都是大挑战。台湾必须在核心价值与战略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点。亚太地区对台湾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是很大的挑战。
至于,美日韩的结盟程度,要看中国“富国强兵”到什么程度,这也是一种互动关系,很可能是竞合关系、不是零和游戏。如果中国想改变东亚的国际秩序,美日韩的结盟会更紧密。
高英茂目前最担心的不是东北亚,反而最忧虑紧迫的东海问题。理由是,中国把东海定位为“领海”,从明年开始中方坚持有权登船检查其他国家的船只,这个问题很大,可能随时与东南亚国家发生擦枪走火。
他强调,他不希望看到中国大乱,中国乱了对台湾、对全世界都不好。因此,应该理性一点,大家要遵守国际法,尊重世界海洋法。坚持“历史海域”也要透过国际法原则来处理。
他说,台湾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民主,要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它。战略利益则是多元的,以经济利益来说,现在台湾与中国经济利益很多,双方必须“共荣”&才会两利,若只是单方有利,关系不会长久。主政者要思考,台湾要维护独立自主、自由民主要维护到什么程度?经济、政治及军事利益可以妥协到什么程度?最好&是既维护核心利益,又与中国发展和平共荣的关系。
高英茂说,台湾过去完全站在美国这一边,也受到美国的保护。因此,民主自由才能在台湾生根成长。亲中政策是强调现实利益、而不是核心价值。从民进党的观点来看,国民党是出卖台湾核心价值的灵魂,中国用“一中原则”下的各种包装取得国民党的让步。
他个人觉得,台湾在新格局下会被逼着选边站,这对两岸关系是很大的挑战。台湾必须保护自己的自由民主核心价值,但也要跟中国发展和平共荣的关系。这种理性务实的作法,必能获得国际社会的肯定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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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近年来在东海的那些争端犹如东南亚地区安全议程中引起分歧最多的问题呈现出来。由于受到火热的话语、互不信任、错误的认识以及民族主义等刺激,在谈到东南亚安全挑战时它已经成为讨论规模最广泛的主题。对此持有不同观点的专家们总是常常相互矛盾的。
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中国称“南海”,越南称东海,下面称为东海,为中国以南、越南以东、菲律宾以西、印度尼西亚以北、马来西亚东南的大片海域,东北至台湾海峡,西南至新加坡海峡和马六甲海峡,总面积大约350万平方公里,属太平洋。
所有中国人都被错误地教育为正中国是发现与名为在东海的各个岛屿。亚洲各国对中国在东海的图谋深表担忧。在该地区,中国放弃了“和平崛起”政策而追求“炮舰外交”政策。中国海警力量武装舰船主动撞击越南海上执法船只,封锁菲律宾在海上的前哨位置,阻挡马来西亚的油气勘探活动,威胁印度尼西亚海上执行维护国家渔场任务船只等等。
东海争端仍然是使地区趋势不稳定的“危机”。东海争端已成为世界上最复杂的争端之一。
华盛顿美国和日本政府星期三公布了《美日防卫合作指针》修订的中期报告。报告明确表示强化日美安保合作。
印度总统普拉纳布·慕克吉(Pranab Mukherjee)将从9月14日至17日对越南进行国事访问。访越前夕,普拉纳布·慕克吉总统就越南—印度合作关系接受了越通社驻印度记者的专访。越通社谨向读者介绍专访内容如下: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来,国际社会也将要考虑到中国岛礁修建战略的牵累。如果北京的战略在某程度上有利于巩固其在东海的存在和诉求,那可能会使像1 9 8 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 9 8 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那样国际性的准则和协议衰弱。同事,中国花钱修建岛礁是中国在离黄沙群岛很近的地方突然展开石油钻井背后进行的,这也将要面对政治和法律的壁垒,为阻挡中国更加果断的行动做出贡献。
日,“外交官”网站刊登文章《危险地区:美日海军合作》,文章介绍了美日军事同盟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了美国海军与海上自卫队防卫合作的动因、方式和存在问题,表示要在洋-太平洋地区加强联合演习,显示两国联合遏制中国的决心。现将文章主要内容直译如下:
克里米亚最终还是加入了俄罗斯联邦,这已成为既成事实,美国已经无力改变。美国总统奥巴马还宣布,不会对乌克兰进行军事援助,不会以武力介入克里米亚危机,仍然会以经济制裁和外交孤立的方式制裁俄罗斯的所作所为。这种制裁的影响力必然有限,但美国有必要做出姿态,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一下其受挫的“老大”身份。&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郭震远在《中国评论》月刊3月号发表专文《中国外交面临的最主要挑战分析》,作者认为“近年来,中国外交面临的诸多挑战,受到人们广泛关注。
日本NHK报道,美国奥巴马政权计划今年进一步加强重视亚洲的外交政策,在对华关系上,将拓展能够开展合作的更多领域,探索与中国构筑新型大国关系的途径。&
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经通知国会,他将在2014年初公布新版国家安全战略,这将是奥巴马任内第二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作为全球军事实力最强的国家,美国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格外关注。2014年这个趋势或许更加明显。
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家、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翰·米尔斯海默曾被看成是“威胁论”的代言人。米尔斯海默正在重写《大国政治的悲剧》一书中有关中国崛起问题的章节。
英国金融时报文章称,乍一看,中方在东中国海设置防空识别区,似乎是表明它在精心布置,升级中日之间由来已久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争议。更令人担忧、也更为可信的一种解读是,中国政府决定在西太平洋挑战美国。东亚局势看起来空前危险。&
自2010年以来,中国周边纷扰不断,特别是海洋边界的纠纷突出。如何正确看待这些周边冲突,处理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是当前中国外交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G2这个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这是因为:第一,中美之间存在着太多的分歧与不信任,以至于他们不会去考虑G2;第二,当中国与美国讨论G2提议时,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反对这一提议,美国的盟国,中国的盟友,都不会支持这个提议。当中美两国就主要世界问题要寻求支持时,就没有国家会支持他们了。
近日,日本《外交官》杂志刊登前五角大楼官员乔安娜o余o泰勒(Joanna Yu Taylor)的评论文章,文章认为,在双边战略对话中,中国的介入度一直不及美方深入。
《华盛顿自由灯塔报》文章,原题:军方参与对美政治战&一份报告称,中国军方正通过隐秘的政治战行动影响美国对北京的政策和观点,同时努力打败眼中的敌人。该报告是对中国军方政治战的首次公开研究,由位于弗吉尼亚的智库2049项目研究所撰写。
东盟会议期间,李克强与克里进行了75分钟的会面,就叙利亚、朝鲜经济问题和东海问题进行了讨论。在外交语言的包装下,双方的分歧仍然明显可见,尤其在东海问题上更是如此。 
据BBC中文网援引英国《经济学人》最新一期刊登文章,分析提出的要与美国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主张。文章说,长久以来,中国一直强调“和平崛起”,但历史上的和平崛起实属罕见。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李春;(暨南大学;青岛266071);摘要长期以来,中国与日本在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等距离中间线”划分原则;述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并着重对两国的;海洋法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法律,但不是唯一的,;一、引言;(一)国际海洋法产生的背景;国际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制度及作用;共有
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
(暨南大学
青岛266071)
摘要长期以来,中国与日本在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存在着分歧。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
等距离中间线”划分原则。本文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议缘由,阐归属原则,日本主张“
述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并着重对两国的主张进行法理分析,以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前景。关键词国际海洋法;东海;划界;争议
海洋法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法律,但不是唯一的,
(一)国际海洋法产生的背景
国际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17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世界强国越来越多地借助海洋发展经济和巩固自己的列强地位,产生了大量与海洋相关的纷争。伴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通过国际法的方式协调各国的海洋活动。1609年,国际法鼻祖荷兰的雨果?格劳修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原则,奠定了现代,提出了“海洋自由”国际海洋法的基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相继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丰富了海洋法的内容。1982年,在160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际海洋法实现了重大的历史性突破,形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公约正式生效,有147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中国和日本都是签约国。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制度及作用
共有17部分,320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有关海洋问题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判例等,都有其相应的地位和效力。
的基本制度包括领海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毗连区制度、海峡和群岛国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五大制度。这些制度内容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各国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发展。其中,专属经“诠释”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在近些年来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国家出于本国利益,赋予了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很多纷争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中日东海划界争议就属于这一制度调解的问题。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据计算,在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情况下,大约1.3亿km2,即世界海洋总面积36%的海域将处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这部分海域提供了94%的世界总捕鱼量,蕴藏着
87%已探明的世界海洋石油储量。
大陆架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全世界大陆架总面积为2700万km2,亚洲东海岸有830万km2。据估计,全世界的海底石油储量有1350亿t,发现的海洋油气田已有1600多个。《联合国海洋
9个附件,在性质上,它是世界各相关国家意志协
调的产物,属于国际法范畴。虽然这个公约是国际
海洋开发与管理
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家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按照公约规定,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最大可达350海里的外大陆架。200海里、
通过以后,仍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涉及前联邦德国、荷兰和丹麦的北海大陆架划分。荷兰和丹麦坚持应适应等距离原则划定,前联邦德国则认为等距离线会导致不公平。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划界方法与划界一般原则作了区分,认为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否认《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中间线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以第六条产生的历《大陆架公约》史为依据,指出国际法委员会在拟定该条款的过程中,并不是把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作为现行法或国际惯例而建议的。国际法院认为:“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该判决的这一观点,后来被确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
机构依据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了很多海洋划界争端,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1981年扬马延大陆架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1984年缅因湾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1992年加拿大-法国海域划界案等,较好地解决、处理或协调了国家或地区间的海域纷争。
二、国际海洋法的司法实践
第76条中。
(一)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
过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大陆架划界方法:一是根据协定划界;二是无协定而存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特殊情况划界;三是无协定和特殊情况下,采用中间线划界。在此基础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期会议提出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是:“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一原则包括三个基本准则:一是划界须“以协议划定”;二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三是“公平解决”。这一原则得到了缔约国的普遍接受。
(二)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实践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继国际法院北
海大陆架案判决之后,又一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它对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原则和划界方法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仲裁法院首先认定英法为的参加国,因此该公约适1958年《大陆架公约》应本案。其次,法院对该公约第六条所包含的进一步定义为:“在欠“等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
缺协议时,大陆架划界必须基于公平原则”。法院指出:“混合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在事实上表现了一个一般规范,亦即当协议失败时,国家之间在同一大陆架上划定的界限应基于公平原则做成。”该案说明,在海岸相对的沿海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不必适应等距离中间线方法。特殊情况作为划分的重要考虑因素,说明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作为法律原则的确立。
(三)中间线与公平原则
根据的规定以及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判例,可以确认:“中间线”方法不是海洋划界的普遍原则,只是众多划界方法中的一个,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
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该案对随后整个海洋划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深受该案判决的影响,即使在公约
海洋论坛?57?
“公平原则”才是普遍适应的划界原则。相邻或相向国家的海洋划界,无论是否采用“中间线”方法,都必须符合“公平原则”。
三、中日东海划界争议
中日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重叠,导致双方在海域权利主张上出现相互对立。
(一)中国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针对海域划界是采取还是“公平原则”“中间线”方法的争议,中国的主张是“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即中国在海洋划界中的原则立场是公平合理、共同协商。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
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即:中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是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二)日本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将会减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其海洋划界的原则立场是等距离“中间线”。
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
对于东海划界争议,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具体的划界方法应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
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明确了中国对大
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对于东海划界争议,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
海洋开发与管理
(三)两者立场的主要分歧点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其次,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第三,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
四、中日立场主张的国际法比较
规定,每个沿海国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都可在海洋法规范中找到根据,且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确认。那么在这一争议中,谁的主张更为合理呢?
(一)中国的权利主张更能体现国际法的价值理念,更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首先,中国主张的大陆架原则是“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因为自然延伸原则依据了地质学关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地理、地质形态上构成单一的整体性的理论。它指明了“大陆架”的地质渊源和它与沿海国大陆领土的内在联系。既然大陆架是国家领土在水下的延伸,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定义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这个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是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
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二是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才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南北长550 ̄750km,东西宽260 ̄520km,总面积达75.2万km2,属于世界上最大的大陆架浅滩之一。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m,最深处为130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m。按照“自然延伸”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
其次,“自然延伸”是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在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的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已形成为习惯和公认的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因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以往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以后被国际实践所采用的原则完全适用于解决东“自然延伸”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原则在东海海域(二)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划界问题上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日本主张的原则,是指以一条其每“中间线”一点均与测算各方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日本对东海海域划界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及日本国内法《专属《大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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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与大陆架法》等。但无论是与中方的主张相比较,还是从东海地质、地貌、地形的实际情况看,日本主张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第一,日本主张的原则不是“中间线”《大陆架公约》规定的首位更不是唯一划界原则。根据《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1)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2)要考虑大陆架的“情形特殊”;(3)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既不是首要的、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第一位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唯一的方法,它必须与结合起来考虑。日本“协商决定”、“情形特殊”主张把作为划界标准,既不符合“中间线”《大陆架公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也背离了国际法公平原则和目标。因而,《大陆架公约》并未给日本主张的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间线”
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个法律依据相互矛盾。首先,日本本国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称,采取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中间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但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确认为划界原则。其“中间线”称根据次,日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在此,日本主张以来划分大陆架的观点和其一贯主“自然延伸”
张的原则前后矛盾。最后,从日本“中间线”《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的原则,日本应“条约必须信守”坚定履行海洋法公约,不应该以制定或援引其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
第三,在国际法划界实践中,必须符“中间线”合公平原则。从实施以来,国际上《大陆架公约》
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方法,“中间线”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便利的方法,它不是一条法律规则,也不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
综上所述,在东海海域划界分歧中,尽管日方的主张并非完全于法无据,但中方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更充分、更符合国际司法惯例,也更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划界争议。
在法律适用上,当双方大陆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两个权利主张必须是等价的,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张之优先顺序,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适用划界规则。中日争议的主要矛盾在于明确权利制度中不同权利主张的法律上的效力而非划界规则的适用。中国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权利主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
特点及主要制度―1高之国.当代海洋法的性质、――纪
念生效十周年.国际海洋法的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论与实践.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7
2赵亮.中日东海划界争议的法律分析.国际海洋法的
理论与实践.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7
还是原则―3朱凤岚“.自然延伸”“中间线”――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问题研究,
2006(5)
4吴杰华.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集团经济
研究,2005(5)
5李游.试从国际法视角浅析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当代
法学论坛,2006(3)
6朱凤岚.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当代亚太,2005(7)
?60?海洋开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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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东海之争到底争取的是什么了?从地理位置来看,东海大陆架位于中、 日、韩...间海洋划界纠纷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总体 而言,能够依据国际法并考虑到当事...  的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 重点强调对有关司法实践的...从发展看,中日 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呈逐步升级的态势,...这也是 《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第 74 条和第 83 ...  《海洋法理论与实践》 ,海洋出版社,2009 年,第 ...④二、 东海大陆架划界主要争议及中日双方主张 (一...《从国际法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2006 年 ...  试从国际法视角浅析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内容摘要:面对...其中间线主张的企图 也是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相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此处且逐一进行简要评析:...  关键词:法学实践性中日国际法 1/2 相关文档推荐 ...从海洋法看中日东海之争 2页 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我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 通过...  中日越来越强调自己对东海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而自然...1982 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直接加剧了东海划界 问题的...而 同时国际司法实践在不同案例中采用不同的裁判...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东海... 7页 1下载券论...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 问题上的...在以上 3 类划界争议问题中,东海 大陆架的划界争议...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东海大... 7页 2财富值 论中日...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金永明 一、中日对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 18页 2财富值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 ...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 详尽分析《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后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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