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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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法学研究生》、《法商论坛》、《经济与法》、《中国证券期货》、《经济研究导刊》及各大学报上发表多篇论文。目前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而公司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律师协助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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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高端访谈
每个年轻人心中都怀有一个创业的梦想,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喜欢合伙干点大事。但是一个公司从设立到组织运行到解散,都涉及着法律问题,想创业就要先了解如何在各个时期避免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那么,在合伙企业设立的初期,创业者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今天我们请到了企业法律顾问专家张涛律师为大家分析合伙企业设立时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每个年轻人心中都怀有一个创业的梦想,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喜欢合伙干点大事。但是一个公司从设立到组织运行到解散,都涉及着法律问题,想创业就要先了解如何在各个时期避免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那么,在合伙企业设立的初期,创业者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今天我们请到了企业法律顾问专家张涛律师为大家分析合伙企业设立时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访谈主题:律师分析设立合伙企业时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中顾法律网司南:
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想请张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满足哪些情况可以设立合伙公司?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顾法律网司南:
合伙公司设立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设立(注册)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并且最少要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
(二)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出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出资要求: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名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顾法律网司南:
合伙公司很核心的元素就是合伙人,在初创团队中,合伙人的重要性甚至远远超出公司研发的产品。合伙人为什么这么重要?
因为成立合伙公司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保证合伙人&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等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每个合伙人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义务,这直接关系到合伙公司的生死存亡以及每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具体来说,合伙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如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中顾法律网司南:
合伙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有哪些?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人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舍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顾法律网司南:
如果过于信赖合伙人而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后期遇到纠纷的时候该如何解决?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民法上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不少合伙人因感情甚好、关系密切而在成立合伙时不缔结文字协约,仅凭口头协议互相约束,日后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便因无据可查而难于裁判,因此合伙协议还是提倡采取书面形式。
当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尽管客观上没有订立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合伙经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还是应当认定为合伙,不能仅仅因没有合伙协议而否定合伙的事实。
中顾法律网司南:
由此可见合伙协议的重要性,那么张律师,签订合伙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风险。
最后,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中顾司南:
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合伙企业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商事组织,《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应严格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处理合伙企业的各种问题,而不能随意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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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说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不知道这个普通合伙人是特指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还是包含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呢?谢谢了!!!
最美女会计
中级经济法顺口溜 /78/392072.htm瑁老师告诉你目前07年"中级会计实务"该如何复习 /103/5183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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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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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经全体同意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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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只要是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均可以劳务出资.而且在全书内容来看,能以劳务出资的仅有"普通合伙人"俺是这样理解的.也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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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对他的出资要求就没那么严格,主要是内部几个人的心里愿意就行了,即使其中一个合伙人只出一元钱也是可以的,有限合伙就不同了,他承担有限责任,而劳务是无形的东西,没有市场价值,就不行.就是说无论什么合伙.只要他承担无限责任就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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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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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有限公司投资于B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所占出资1%,但为普通合伙人,请教各位,对该项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合适吗?是否应合并报表?审计中还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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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需要结合合伙协议的内容以及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如是否承诺保底收益、收益分配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准则规范的上述三种情况。
如果是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份额只是象征性的,其主要收益还是来自于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和超额收益分成,而非被投资单位的经营风险,因此放长期股权投资似乎不合适。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 ...
对,其收益主要是管理费收入,如何处理更恰当呢?
此类管理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份额可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对,其收益主要是管理费收入,如何处理更恰当呢?
如果A有限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话,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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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代表只能一人,朋友股份多一定是法人代表。
2、一定要签合伙合同,工商局都有格式合同,是比较全面的,可以用。
因为您的股份少,合同的罚则以及有分歧如何...
合资经营合同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共同做外贸业务。
企业名称和地址
公司的中文全名称: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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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投资合伙必读:股权转让30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十四、 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答:不需要。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答:1、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二十四、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十六、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十九、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三十、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发布百科律师介绍: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常年顾问资信调查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投资并购借贷融资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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