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度薪酬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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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在线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商业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7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开展信息披露建设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号)的有关规定,浙江苍南农村商业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2015年度进行信息披露,本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分为本行的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各项风险管理状况、法人治理情况、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审计。  第一章本行基本情况简介一、法定中文名称: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苍南农商银行,以下称“本行”)。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9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  四、本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1.  吸收公众存款;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  办理国内结算业务;4.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5.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6.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7.  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8.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业务;9.  从事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10.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11.  经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注册住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邮政编码:325800。  六、本行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日。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7。  八、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  九、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金融时报》。  十、信息披露报告备置地点:本行各支行、董事会办公室。  十一、信息披露联系人:徐玮簪,联系电话:26,传真:45。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一、报表信息披露(详见本行网站,网址:)  2015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见资产负债表(表一)、利润表(表二)、现金流量表(表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表四)。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本行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本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农信系统201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信联发(2015)30号)。  (二)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本报告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日起至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本行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本行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于按照准则的规定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其他属性进行计量的情形的,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五)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1.外币业务的折算。外币业务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本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款项中到期日不超过3个月的款项等。  (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1.金融工具的分类。本行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形式,结合取得持有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等。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行社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属于衍生金融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金融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除外。  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包括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贷款和垫款等。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得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通常指3个月以内)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行社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通常指大于95%)初始投资的非金融资产。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得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将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本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本行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1)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2)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本行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2)  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3)  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与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农信系统201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信联发〔2015〕30号)的相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成本计量和结转的方式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供出售金融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和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处置时成本结转的方式均采用后进先出法。  4.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场所获得价格,且报价代表了正常情况下实际和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5.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1)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  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贷款、透支、贴现资产、贸易融资、垫款等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剔除购买国债本息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剔除购买国债本息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出等科目)、拆出资金(拆放同业款项、拆放系统内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款项类投资[剔除购买国债本息部分]、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等。  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基本会计政策(试行)》(浙信联发〔2009〕30号)等规定,根据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的标准风险系数计提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对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2)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  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类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资产、贸易融资、垫款等),按以下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普通贷款、贸易融资和垫款:单项金额重大(100  万以上)或五级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的,由大总账系统根据贷款实际损失率自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上述单项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资产,计入贷款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和贴现资产:采用金融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单项贷款损失准备和组合贷款损失准备之和,不低于贷款资产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的标准。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的规定,本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应同时满足监管部门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的要求。  本行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收到财政部门贷款风险补偿金时,根据《关于印发浙江农信系统201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信联发〔2015〕30号)有关规定扣除用于奖励部分,直接纳入“一般准备”科目专户核算。  (3)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末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公允价值低于成本40%)且预期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超过12个月)时,确认其减值损失,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6.报告期内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通常指达到或超过行社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5%),须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指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几乎所有投资(通常指达到或超过初始本金总额95%)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行社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法律、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八)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1.投资成本的确定。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本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本行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如果本行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则视为本行控制该被投资方。  如果本行按照相关约定与其他参与方集体控制某项安排,并且对该安排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决策,需要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则视为本行与其他参与方共同控制某项安排,该安排即属于合营安排。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根据相关约定判断本行对该单独主体的净资产享有权利时,将该单独主体作为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若根据相关约定判断本行并非对该单独主体的净资产享有权利时,该单独主体作为共同经营,本行确认与共同经营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行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并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后,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九)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支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如建筑及安装工程支出、装修支出、设备费用及相关税金等)构成。  3.固定资产折旧。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之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行对新购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全额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单位价值超过5000元(不含)的固定资产折旧执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浙信联发〔2009〕29号)的规定,相关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损益。  (十)在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  1.在建工程的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的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摊销期限内按月摊销,计入相关费用项目。摊销期限根据合同或协议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原则确定。有合同或协议期限而没有受益期的,按合同、协议期限摊销;没有合同或协议期限但受益期限明确或能合理预测的,按受益期限摊销。  (十二)职工薪酬的核算方法。  职工薪酬,是指本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本行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除外,包括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以及其他短期薪酬。本行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2.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本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主要为参加由各地劳动及社会保障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基本、失业保险等;在职工为本行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缴付上述款项后,不再有其他的支付义务。  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本行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本行按照辞退或内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区分职工没有选择权和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不同情况,按照准则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按短期薪酬处理;对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作为长期职工福利处理,并按照方案所确定的职工辞退后一定期间或内退期间的支付金额,选择同期国债利率或存款利率等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将应支付金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值计入当期损益,两者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的其他所有职工福利,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对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职工为本行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十三)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让渡资产使用权和提供金融服务等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1.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因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因让渡资产使用权(包括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资产、贸易融资、垫款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很可能流入、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资产负债表日,按让渡资产的摊余成本、存续期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及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提供金融服务在同一报告期内开始并完成的,在相关金融服务完成时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提供金融服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报告期,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提供服务的结果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提供金融服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报告期,但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可靠估计提供服务的结果的,若预计已发生的服务成本能得到补偿,则按能分辨的直接归属于该交易的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否则不确认提供该金融服务的收入。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若一次性收取若干期且金额较大的,收取的款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分期确认收入;若分期收取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十四)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1.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本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2.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式。  本行所得税执行查账征收方式。  (十五)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情况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的关联方包括本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本行的董事及其控制的企业、本行投资村镇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  1.最大十名法人股东关联情况。  (1)最大十名法人股东概况:  金额单位:万元  (2)最大十名法人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3)期末最大前十名股东股权期末与期初变动情况见上表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表。  (4)最大十名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无托管、冻结情况。  (5)浙江强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浙闽物流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二名法人股东持有本行股权在5%以上。  金额:万元  (6)最大十名法人股东本行贷款情况如下表:  金额:万元  2.最大十名员工股东关联情况(1)最大十名员工股东概况  金额单位:万元(2)最大十名员工股东持股无变动。  (3)最大前十名员工股东股权期末与期初变动情况见持股变动情况表。  (4)本期最大十名员工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托管、冻结情况。  (5)无持有本行股权在5%以上的股东。  (6)最大十名员工股东年末无借款余额。  3.最大十名非员工股东关联情况(1)最大十名非员工股东概况  金额单位:万元(2)最大十名非员工股东持股无变动  (3)最大十名非员工股东股权期末与期初变动情况见持股变动情况表  (4)最大十名非员工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无托管、冻结情况(5)无持有本行股权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6)最大前十名非员工股东期末借款余额:  金额:万元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存在非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3)关联往来  (4)关联交易  (下转B11版)
(责任编辑:柳苏源 HN091)
05/12 06:1304/29 09:2904/29 06:3204/29 02:2204/27 10:4204/27 05:3704/26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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