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电脑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可否抵扣

购买的商品办公室自用,购买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购买的商品办公室自用,购买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不是说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吗?
为什么办公室自用却可以抵扣呢?
谁能说明一下理由。感激不尽
补充:就是说从外边购买一台电脑 然后用于办公室自用,这样购买的电脑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销项税吗?
严格上说,《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条例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实务中,一台电脑取得税票,哪里还会研究是否用在应税商品上,直接抵扣就行了。自己只要知道条例原理即可,没必要去较真,税务部门也不会那么计较的。
办公室是为生产经营提供综合服务的,但同时又为职工提供福利等,因此,办公室购买的商品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消费,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部分,则不得抵扣进项税。
如果这台电脑在使用过程中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那么就能抵扣。
购买的电脑办公室自用,不属于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而是属于间接用于产品的生产经营,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电脑和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购进取得的增票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办公室不可以抵扣啊
哪里说可以抵扣了。
不可以,固定资产只有生产用固定资产才可以。机器设备这些,直接用于生产的,其余的都不能抵扣,增值税直接记入成本
购买商品房作为办公室是属于不动产,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因为办公室自用,是生产经营中正常使用,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所以可以抵扣。
办公用的电脑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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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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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固定资产(电脑)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是普通发票,应该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吧?要是把这台电脑进行清理的话增值税怎么计算?
地区:陕西 行 业:
业务环节:纳税申报
提问者:大西
采购的固定资产(电脑)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是普通发票,应该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吧?要是把这台电脑进行清理的话增值税怎么计算?
我来说两句...
匿名 12:41:07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你没取得,此设备在出售时,取得收入按适用税率17%计算交纳增值税,出售收入/(1+17%)*17%。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税率,按2%计算增值税, 出售收入/(1+3%)*2% 10:25:33你问的问题叙述的不清楚,如果你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采购的电脑,取得的为普通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以后清理时,增值税要按17%缴纳;如果你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清理时,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08:00:35购买的电脑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前提。
如果对这台电脑进行处置的话,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上述两个文件自日起施行。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问题与思考
发布于: 16:43:07
&&& 【内容提要】为了掌握我市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规范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市局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专项核查。本文根据核查工作实践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对目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实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思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 抵扣& 管理&&& 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有制度层面的,也有管理层面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又无疑困扰着企业和税务部门,使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在税收政策方面&&&& 一是动产与不动产难以界定。国家虽然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同时又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大原则,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据此,一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固定资产标准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属动产范畴。例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石油化工企业的储油罐、反应塔,医药生产企业的发酵罐等大型设备就其构成而言属于动产,但一经构筑,就已经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者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出现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又如纳税人购建的锅炉它是以构建物形式存在的大型设备,应属于不动产,但是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应该在动产的范围内,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定,如果将上述资产不允许纳税人抵扣,将会给纳税人造成税收负担。&&& 2009年9月,为解决执行中存在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进行细化解释,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解决了一些资产(如上述锅炉)允许纳税人抵扣。然而,一些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如采取地下管道地埋方式通过建筑物、构筑物)而直接为机器设备运转提供动力的电缆,以及起吊用行车等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是税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 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难以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管理行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界定不清。如纳税人购买的皮卡车既可作生活用车,同时也可以作运输车辆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不好把握。纳税人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由专人保管、使用,既用于产品的影相资料的摄制,也可用于个人生活摄影,这类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难以把握。&&&& 三是“实际发生”时间很难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l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首先,税企双方对“交际发生”时间的理解有歧义,企业认为应按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或工程决算完毕交接使用时间来确认,税务机关认为应按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其次,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或确实无法提供固定资产的实际购货时间资料,特别是固资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设备品种多或销货方在外地,难以核实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间;第三,付款方式、购进设备验收方式等的多样性也给“实际发生”时间的确认增加了难度;第四,纳税人购进(包括进口)的生产设备在2008年签订购销合同,而设备的安装调试在2009年到位,纳税人收到2009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在收到发票后支付,这种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难以界定;第五,纳税人取得2009年以前开具的固定资产购进发票,国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明确后,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税款流失。&&&& 四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界定不清。财税[号文件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文件列举得还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不好把握。如办公楼的给排水不能抵扣,车间或厂房内设备之间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是否可以抵扣,智能化楼宇设备具体包括哪些设备没有明确,如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和温湿度监控系统是否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税企双方争议很大。&&&& 五是申报抵扣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将用于职工食堂、宿舍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是在实际核查中发现,新办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就申办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为明显的是密集型投资期企业,其购买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价值高、进项税额较大,可能长期存在留抵税额,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消化完,影响到纳税人在生产初期较长时间内无税收实现。这种计税方式虽然不影响应缴增值税总额,却影响了增值纳税申报期的应缴税金,使企业应缴增值税额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额严重不匹配,不利于企业税负稳定。&&& &(二)在税收管理方面&&&& 一是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审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在税收管理环节多数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够反映企业自制或者购进固定资产的明细台帐。随着机构改革岗位交流、人员变动等,在资料备查方面明显存在漏洞。对企业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审核不深入、不彻底,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审核,监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 二是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人机结合不科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在同一张发票一并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认证发票的真伪,而对当期认证发票中含有的购进其他非抵扣项目不能识别,操作人员通过其他信息对发票内涵虽有疑义,但对其不该抵扣的具体金额、数量划分不开。&&& &三是日常监管不到位。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是建立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高前提之下,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除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能实地核实外,主要靠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如果日常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就失去了控管。&&& &四是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到位。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大概有10%的纳税人对税法宣传不满意,主要问题是对增值税转型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流程信息不能及时了解,通过网络查询缺乏行业针对性。&&&& (三)在纳税人方面&&& &一是申报质量不高。个别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没有进行单独项目申报,而是与其他进项一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的将购进原材料、维修机器设备而购进的零配件进项税额填报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还有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附列资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数据不填列,没有将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完整反映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造成企业实际申报抵扣数据与综合征管系统抽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据不符,造成该项数据统计失真。&&& 二是混淆抵扣时限。政策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个别纳税人将日以前实际发生,在日以后开具取得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导致抵扣扩大。增值税转型改革已经执行五年多,部分企业至今为止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认识模糊,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只看表面现象,认为只要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认证申报抵扣,特别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进行区分,申报抵扣。部分企业是代理记账或兼任多家临时聘任会计,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账簿不健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混乱,申报抵扣税款的核实带来难度。&&&&&& 二、完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思考&&& 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基层国税部门应把握固定资产抵扣管理关键环节,找准管理过程的症结所在。规范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更好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加强增值税转型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要及时深入企业宣传现行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抓住固定资产抵扣问题关键点,对增值税转型改革(财税[号)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号)要重点开展个性化宣传辅导,解读抵扣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让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标准和关键环节。使纳税人自觉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的遵从度,确保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正确执行。同时,强化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培训和实务操作,提高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执行水平,增强税收政策执行力。&& &(二)完善增值税转型政策&税务机关在广泛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和标准,明确细化相关内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一是准确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建议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尽快在动产与不动产税务处理与国标分类上明确划分,相互一致。正式行文列举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实际操作。就固定资产抵扣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以公告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明确,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执行。对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如采取地下管道地埋方式通过建筑物、构筑物)而直接为机器设备运转提供动力的电缆,以及起吊用行车等,应从设备的本质属性考虑,准予抵扣,因为这些设备或资产,虽然借助了建筑物、构筑物,但本身并非系建筑物、构筑物所必备因素,本身不属不动产。发生不动产与动产混合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严格划分购进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防止纳税人扩大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从方便实际操作的角度,建议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在违反列举之列,都可以进行抵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皮卡工具车不在违反列举范围内,因此,皮卡工具车不论用于生产运输车辆使用,还是用于行政后勤(如食堂)使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与生产经营有关”应界定为正相关或直接相关。&&& 三是“实际发生”时间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建议采用货物交付与付款双重标准来判断“实际发生”与否,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购进的固定资产才可以认定为“实际发生”。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设备品种多或供货方在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以对方(供货方或销售方)发货单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认定为“实际发生”时间。&&& 四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界定。财税[号文件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没施。”从以上列举的内容看,这些设施本身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相关,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方便实际操作的角度,首先建议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详细、全面分类列举,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中央空调不能抵扣,窗式和分体式空调用于生产经营且不直接构成不动产实体,可抵扣。其次建议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只有在财税[号文件规定列举之内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又如电梯,按用途大致分为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均不能抵扣。再次建议上级税务机关明确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抵扣范围。如办公自动化系统、生产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等进项税额可否抵扣,依据不足。&& &五是购进电缆如何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文的规定,在实务工作中,电缆按正列举的不能抵扣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规定处理,即购进电缆用于生活区(如照明、通讯、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宁设备电缆)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能明确电缆是用于与设备生产有关的可抵扣。&& 六是对使用年限长、价值高、进项税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额,建议采取分期抵扣的办法,企业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将购进产生的高额进项税额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分期计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各期应分摊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确定即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分摊到资产使用期内备抵,将固定资产购置时的的进项税分期抵扣,确定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税负稳定和财税收入稳定,另一方面也通过增值税纳税额客观反映企业当期创造价值的增值情况,并遵循一贯性原则。&&& (三)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申报质量&&& 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是对取得进项税额专票进行审核,正确区分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如购进电冰箱、洗衣机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转出,以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二是应如实正确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相关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三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购进原材料等其他进项税额要分别填列申报,进项税额不能混淆,不得将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填报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要单独项目申报。确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字完整性、准确性。&&& (四)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核查&&& 在税务管理实际中,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了对其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和人工审核外,审核实际发生时是否在 日以前,审核是否存在申报抵扣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额。其中深入企业实地核查是十分重要的。在此环节,一是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防止随意调节开票日期,将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当期新购申报抵扣税款;二是对固定资产红字发票核查,防止通过调换以前年度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目的;三是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进行核对,核查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严防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税款。如纳税人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在建工程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额较大或单笔金额较大有疑点的纳税人,要实地查看实物,调查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入库凭证等进行核对,查验是否与信息一致。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五)强化固定资产的后续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使用、销售处置环节的管理。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税源管理部门要分户建立日后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抵扣台账的登记管理,摸清企业的固定资产底数。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本企业抵扣范围和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范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等行为而未做进项抵扣转出。企业在销售、处置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相关《固定资产销售处置情况表》,报告企业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的明细情况,发生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转让固定资产的,严格审查所转让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并按现行政策规定征税。
版权所有:江苏省丹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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