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选择你的地区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请完成以下验证码
查看: 3732|回复: 2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有没有范围?
阅读权限10
在线时间0 小时
0主题帖子积分
会计菜鸟, 积分 6, 距离下一级还需 494 积分
马上注册会计科普论坛,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本帖最后由 autumnff 于
17:08 编辑
系统推荐&&
关注官方社交账号,第一时间获得论坛活动通知^^,好处少不了
大叔说会计
会计江湖,血雨腥风,紧贴会计热门话题!
会计网社区
定时推送社区会计热门信息~
查看官方Q群大全,找到小伙伴。
扫描关注官方QQ空间。
阅读权限10
在线时间0 小时
主题帖子积分
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共赢——增值税转型改革基本精神与内涵解读& &发布日期:日& && && && &来源 : 中国税务&&
字体:【 大 】【 中 】【 小 】
  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政策,需重点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从日起开始实施,因此, 企业在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 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为标志的。而现行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
  四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都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即不再按照增值税税收增量计算退税,直接计算抵扣,所留存的尚未退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从当前“待抵扣”状态变成“可抵扣”状态。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 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于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四)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环环相扣,上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环节补征上来,因此,从税收效率角度看,增值税本身非常排斥减免税。但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造成重复征税现象,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以照顾特定行业纳税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因此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加以清理,规范完善税制,堵塞管理漏洞。
  与增值税转型最为相关的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 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五)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六)考虑到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东北、中部等地区试点办法的异同
  从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从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实施试点。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外,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应抵扣的增值税采取了退税的方式,当期应退的税额不得超过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下简称增量抵扣办法),年终如果财政收入状况允许,再采取全国统一的常规办法(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再结转下期抵扣)计算退税,不再按增量抵扣办法控制。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2009年实施的转型改革与试点办法所不同的,一是新购进机器设备,不考虑本年内企业是否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是否存在增值税增量,均可实行抵扣;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三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合法的抵扣凭证,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四、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的修订内容
  (一)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改。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二是为堵塞由于增值税转型可能形成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一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二是考虑到原条例规定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给予免税的政策已不再执行,因此取消了上述政策。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为保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消费税方面,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营业税方面,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税收政策制度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很多增值税政策规定需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
  (一)增值税条例修订后,实施细则需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进行相应修订。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上半年起,在研究修订增值税条例的同时,就同步开展了研究修订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经过充分讨论,吸纳了征管实践中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二)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废旧物资发票将不再作为抵扣凭证,失去抵扣税款的功能。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生产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增值税。这种做法,虽然起到了扶持废旧物资回收、促进循环利用的作用,但违反了“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不扣税”的增值税基本原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执行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隐瞒销售废旧物资时应纳的增值税。二是诱发利废企业虚增进项税额抵扣行为,导致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享受免税,利废企业用虚开的发票多抵扣税款,从而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不仅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对现行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以扭转当前税收管理的不利局面。经多方征求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在修订增值税条例时,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的抵扣功能,对回收单位恢复照章征税,利废企业凭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性文件,近期即将下发执行。
  (三)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并单独发布了多项增值税管理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等。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将需要废止、进行调整和继续有效的文件分出类别,并研究拟定了下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增值税政策和日常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有关政策梳理的结果将按照工作安排逐步向社会公布。
  (四)对于小型经营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政策。免除更多小型经营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既减轻其经营负担,又便于税务机关抓好对大型企业的征管。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研究适当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更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五)在征收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需要,开展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调整工作,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现行申报资料中部分数据指标名称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数据指标填表说明、重新调整“一窗式”比对指标等。同时,为了能够及时统计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调整综合征管软件,增加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的功能。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0 小时
主题帖子积分
有,不能抵扣固定资产多了,比如:不动产、小汽车等等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10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
“”是专业的会计学习交流社区。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2014年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下载积分:600
内容提示:2014年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3470|
上传日期: 18:22:53|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2014年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官方公共微信201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201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责任编辑:文洁&
  导语:近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下发新的通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解读】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某公司这么处理?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大家请示税务机关。
  推荐:财务人员必看的一部好书《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是国内第一部走直线、全过程案例、系统化管理的著作!也是国内第一部敢于对财务人员承诺全过程系统化实战效果的好书,财务人员必看!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但到底转还是不转出,请注意国家是否出台有关规定。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但小汽车、游艇具体范围是什么?我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需要指出的是,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请大家关注今后国家出台的文件。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本文已影响人
All rights Copyright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60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