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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制度优势与组织边界——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视角_金融读书会-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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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在交易费用的理论框架下,从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两个维度,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这三类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表明,较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具有产权明晰、激励相容的组织优势,能够有效节约内生交易费用;与农业企业相比,家庭农场具有独特的农业生产优势,农业企业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也倾向于与之合作。未来的农业生产图景中,“企业+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组织将会广泛存在,并且无论是从节约交易费用,还是从农业现实国情上看,家庭农场这一独特的家庭经营模式具有不可替代性。 文/潘纬(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一.研究问题的提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并强调“鼓励和支持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地方政府也积极跟进,家庭农场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学界、政界与业界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持有肯定态度,其主要理由是家庭农场具有规模经营、专业化分工与技术进步等组织优势。高强等(2013)认为,在制度环境、政策支持等制度供给下,技术进步和稀缺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农户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专业化分工的扩大,产生组织演进与制度变迁的内生需求。伍开群(2014)依据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得出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与专业分工构成家庭农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屈学书、娇丽会(2014)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农村土地细碎化、地块过于零散问题,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耕作,也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技术的传播与推广,而家庭农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除此之外,也有学者指出,家庭农场的产生也受农村劳动力向外迁移、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业机械普及等外生性因素推动,并且政府的政策供给在家庭农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上述研究结论不乏理论洞见,但没有在比较研究的框架下考察这些农业组织形式的各自特点,因而忽视了对如下事实的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这两类农业组织也存在着规模经营、专业化分工与技术进步的优势,那么家庭农场作为又一种农业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性、制度优势在哪?家庭农场与它们之间存在何种关联、相应的组织边界又如何?而这正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对于农业组织的生成原因、制度优势以及相互之间的比较等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仍然要回到罗纳德·科斯的命题上来。科斯命题的核心在于: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企业是作为市场替代物的形式而出现的。后续的研究中,威廉姆森开创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将交易作为最基本单元来理解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他认为交易形式(即交易制度、组织类型或契约结构)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交易费用的比较,从而将交易费用与契约结构建立了某种对应关系,不同的交易应该采取交易费用最小的契约结构与之匹配。因此,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启发下,本文尝试从契约结构与交易费用相对应的理论逻辑,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这三类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考察家庭农场存在原因与制度优势,并进一步分析其组织边界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两类“家庭经营”农业组织的制度优势比较(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组织特点首先,两者都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专业合作社属于家庭经营的联合体,组织的目标在于合作剩余最大化, 社员按照交易量分配盈余, 而家庭农场属于单个农户的家庭经营,,其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不能准确预期;而家庭农场多以家庭经营为主,辅以雇工生产, 雇工(农民)一般按照工资与劳动量支付货币化工作, 其收益是可准确预期的。再次, 治理机制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相应的理事会与监事会, 采取 “一人一票” 的投票制决策, 并设有 “异议” 处理程序, 给予社员 “用脚投票” 的退出权利, 而家庭农场的经营决策权取决于农场主, 雇工没有任何决策权, 但若不满意工资水平, 可以选择合约到期时不再续约。最后,产权不同。农民专业合 作社不是独立的法人,产权不统一, 而家庭农场属于独立法人, 产权明晰 (见表1)首先,两者都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专业合作社属于家庭经营的联合体,组织的目标在于合作剩余最大化,社员按照交易量分配盈余,而家庭农场属于单个农户的家庭经营,其目标函数较为简单,即为家庭经营效益最大化。其次,从农户的角度上看,合作社是农户间的一种生产与销售上的合作,合作农户有其自身的效益最大化目标。(二)制度优势的比较学者杨小凯将交易费用分为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是指机会主义使分工好处不能被充分利用或使资源配置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歪曲。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交易双方在决策前就知道其费用水平,它包括运输费用、储藏商品腐化造成的费用,交货不及时造成的费用,甚至包括税收等。1.内生交易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韩国明、周建鹏,2008)。但随着合作社组织规模的扩大,其管理难度加大,相互监督愈发困难,组织内部官僚机构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费用会非线性地增长(史月兰,2005)。更进一步地研究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在资源禀赋上的不同致使其在要素投入、对合作社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上的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林坚、黄胜忠,2007),这将导致专业合作社的控制权必然被少数人(大农户)掌握,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问题(崔宝玉,2011)与小农户的“搭便车”现象(徐会奇等,2010),并且大农户主要承担者专用性资产投资者角色,极容易被小农户“敲竹杠”,使得合作社陷入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见图1)。家庭农场属于独立的法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同时,经营主体的目标函数清晰,不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存在条件,农场主与农民签订的契约不全性程度低。不过,由于执行固定工资,尽管劳动量能够准确计量,但劳动的效率却无法直接观察到,工人存在“偷懒”的激励。有必要说明的是,尽管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数量有限,但由于其采取的是一种机械化生产方式,加之农场主对农业生产的技术、劳动活动相当熟悉,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掌握工人的努力程度,这将会大大限制工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空间。2.外生交易费用通过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融资环节来对比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外生交易费用。1生产环节。农业生产适合于家庭那种“精耕细作”,在这一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都是一种家庭式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种子化肥集中采购等好处,使得一些小农户分享了更优质的生产技术与低成本。家庭农场虽然属于“独家经营”,但家庭农场一般都是由当地的种养殖能手成立的,在生产技术环节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优势。此外,家庭农场属于一定程度的规模化、机械化的生产方式,在种子、肥料的采购上也可以享受集中采购的好处。在生产环节,两者间的组织优势基本相当。2销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小农户对接大市场”,以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农户在销售上具有规模优势,在寻找交易对手、产品定价上享有一定优势。对于家庭农场来说,诚如上面分析,家庭农场本身就是规模化的生产,尤其是在当前农产品交易越来越市场化的环境下,家庭农场的产品销售并不处于劣势。3融资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较易采取内源融资,农户的集资形成合作社的资金池,不过,由于其属于小农联合,资金量一般不足以保障其生产需要,仍需要借助外源融资,也即向银行借款。从实际情况与学者们研究结果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独立法人,银行一般无法对专业合作社进行授信(只能对其农户进行贷款),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的融资难问题不易解决,融资成本高。家庭农场属于独立的法人,这一点要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容易获银行认可。当然,目前家庭农场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担保物,也存在贷款难问题。不过,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有望在将来破解这一难题。即使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产权不明晰,也许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或产品创新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在银行贷款容易程度上仍不及家庭农场。三.家庭农场的组织边界:“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融合(一)“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制度优势比较1.内生交易费用企业实行的是纵向一体化进行生产的,农业企业与工人(农民)建立的是要素契约。家庭农场尽管属于家庭经营,但调研显示,我国多数家庭农场都采用了“雇工”生产,并且与工人建立的是非完全的商品契约或要素契约。家庭农场与工人的商品契约体现在工人的工资报酬上,而要素契约则体现在对工人的工作指导与培训上,因而这种组织生产方式属于准纵向一体化类型。下面,按照威廉姆森关于决定交易的三个维度: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与资产专用性,分析家庭农场这一组织的稳定性受到的威胁。具体来说:1交易的不确定性。当家庭农场的雇工存在困难或者面临较大人员流动威胁的时候,为了获得稳定的劳动力供给,稳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以要素契约的形式将“临时性工人”变为“员工”,相比较而言,企业模式组织生产较为有利。2交易的频率。交易的频率大小对劳动力的使用性质具有重要影响。当家庭农场雇工是季节性的,以满足季节性农业生产需要的话,交易频率小,此时采取雇工模式组织较为经济;当雇工是经常性的情形下,家庭农场既要充分保障劳动力供给,降低不确定性,还要保证能雇佣到熟练的、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业工人,不需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此时,比较适宜的模式是采取企业模式来稳定劳动力供给。3资产专用性。家庭农场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的资产专用性强弱对组织的稳定性程度有较强的关联性。农业组织的资产专用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产品的专用性、技术(工具、设备等)的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俞雅乖,2008)。当家庭农场所从事的生产需要工人掌握一定的技术与经验,并且对这种技术与经验的培训与获取需要较高的投入与较长的时间时,雇工在与家庭农场主的谈判中掌握了主动性,家庭农场可能会面临雇工“敲竹杠”的威胁,并且这种威胁是可实施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模式较之于家庭农场模式优越(见图2)。2.外生交易费用在生产环节,农业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要优于“纯企业”经营。农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农产品无法采用工业品那种流水线式、标准化生产。农作物生产依赖于特定的土地条件、气候、水文,需要具有一定种植技术与农田管理经验的职业化农民。这种职业化农民是经过多年的生产实践中“缓慢”培养出来的,而职业工人可以通过专业化“短训”进行速成,并且职业工人所具备的经验较之于职业农民更易继承。因此,农业生产是一种高度职业化、技术化的活动,只有职业化的农民才能驾驭。从这个角度来说,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便突显出来,即便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往往也不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领域,多数也是与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合作,避其“生产经营”的不足,扬其“产品加工与营销”的长处。在销售环节,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在农产品深加工与品牌塑造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并且能够有效捕捉市场的变化,充分迎合消费者偏好;在融资环节,企业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能够动员多种资源(包括供应链、商标权等)作为抵押物而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二)家庭农场的组织边界家庭经营的优势在于其“精耕细作”的生成优势,企业经营的优势在于资金、产品加工技术与市场营销,因而两者必然会走向一种融合,发挥比较优势,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事实上,这一判断已经在“公司+农户”组织的演变中得以证实。实践中,农业企业一般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是通过与农户建立某种合约关系,间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与销售。一般来说,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的合约关系可归结为商品契约、要素契约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理论研究表明,农业企业采取“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具体来看,就商品契约而言,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易变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企业与农户无法预见未来,很难将各种可能的变化都纳入到合约中,契约的不全性使得交易双方都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契约的稳定性大大降低(生秀东,2007);同时,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特殊性,单纯的要素契约很难在现阶段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周立群、曹利群,2002)。于是,采取了兼具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两重属性的“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中间组织。与“公司+农户”相比,“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中增加了中介组织,虽然外生交易费用也由此增加了,但这种组织在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方面却有明显的优势,总交易费用会明显降低(杨明洪,2002)。支持这一判断的另一证据来自实践上已有这种合作模式。对家庭农场的实地调研中发现,家庭农场目前普遍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存在短板。多数家庭农场主拥有较为丰富的农业生产技能,对农业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与前景的把握也较准,但普遍缺乏财务管理能力,多数家庭农场还没有建立一套规范化财务报表制度,不太熟悉企业融资管理知识。二是资金实力有限。家庭农场发掘于种养殖大户,资金的原始积累不足,多数家庭农场资金紧张,在支付工人工资、土地流转费用上捉襟见肘。这两方面的不足,促使家庭农场转向与农业企业合作,建立“家庭农场+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从而解决上述问题。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安徽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霍邱县洪集镇蒋氏种植养殖家庭农场进行合作,同时与霍邱县村镇银行签订了“订单+家庭农场”的三方信贷合约。公司以家庭农场的种植产品订单为担保,银行为家庭农场提供20万元贷款资金,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按订单协议收购后,向家庭农场开出支票,家庭农场持公司支票与该银行结算,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公司+家庭农场”组织不仅保证了公司的原料供应,还解决了家庭农场的资金不足与销售问题。有必要说明的是,尽管“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之间需要合作,但这并非说明家庭农场会必然转型为农业企业,这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决定的,并且中国农业未来发展也不允许搞全面的大规模化的企业经营。家庭经营的产出效率要明显高于企业的那种规模经营,特别是在农业的人地关系紧张的自然约束下,未来的农业图景必然是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共存的局面,家庭农场组织是不可取代的一种农业经营组织。四.主要结论家庭农场固然存在规模经营、专业化分工与技术进步等组织优势,但这不足以成为家庭农场存在的主要诱因,这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的两类重要主体同样也存在这方面的优势。沿着这一思维的触发点,本文尝试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对这三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对比分析,辨析各自的制度优势与不足,分析家庭农场产生的理论依据,并进一步揭示其未来发展取向。研究表明:1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属于独立法人,产权明晰,存在唯一的目标函数,具有节约内生交易费用的优势。随着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市场化发展,其外生交易费用上那些不足的方面将会消减。2与农业企业相比,家庭农场具有生产上的优势,但在销售与融资环节不及前者,并且随着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资产专用性程度逐渐增强,采取“雇工”模式的家庭农场的组织稳定性不及农业企业。3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各自优势,将会促使两类组织间进行合作,“企业+家庭农场”模式将会大量存在于未来的农业生产中。4无论是从节约交易费用,还是从特殊的农业现实国情上看,家庭农场这一独特的家庭经营模式具有不可替代性,必然长期存在并且成为我国重要的一类农业经营主体。 (完)文章来源:《当代经济管理》2015年第10期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本篇编辑:郭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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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个人办家庭农场不再交注册登记费用--平顶山新闻网
个人办家庭农场不再交注册登记费用 00:00:00&&&&&&&&&&&&来源: 分享到:
□记者杨岸萌
本报讯 从即日起,我市个人办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和营业执照工本费都不再收取,这是记者10月18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目前,我市经工商部门已登记家庭农场28家,其中个体户25家,独资企业3家。
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省工商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家庭农场的登记类型、名称、场所、经营范围、出资方式等在《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到,家庭农场登记将免收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 责任编辑:王晓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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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要多少钱和要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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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严格的说,是混合所有制。家庭农场,占有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公有(即集体所有);但具体的生产资料,并非公有。
关键是靠当地的市场,交通,和消费水平,资源,特色
大家还关注家庭农场农业机械作业费用的构成与概算--《现代化农业》1985年04期
家庭农场农业机械作业费用的构成与概算
【摘要】:正赵光农场的各家庭农场之间,在落实代耕生产合同过程中,要求农场制定各项农业机械作业费用指标,作为劳务交换的依据。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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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快照】:
赵光农场的各家庭农场之间,在落实代根据转卖给家庭农场的机具技术状态艰耕生产合同过程中,要求农场制定各项农业费用,还款期限,以及当前机械配套水平,机械作业费用指标,作为劳务交换的依据。以22勃亩地相应配置一套农机具为例,榴
农场有关部门在制定农业机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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