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国土局今晨挂8幅土地土地整改主要负责人是谁

罗展山因要求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法定职责—法律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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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罗展山因要求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法定职责(2009)邵东行初字第8号  原告罗展山,男,×年×月×日出生,×民族,邵东县石株桥乡同乐村龙基组村民,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邵路,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  法定代表人龙珍华,女,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锦旋,男,×年×月×日出生,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桂元,男,×年×月×日出生,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罗端晚,男,×年×月×日出生,×民族,邵东县石株桥乡同乐村龙基组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宁双桂,女,×年×月×日出生,系第三人罗端晚之妻。  原告罗展山因要求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罗端晚与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有利害关系,经本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邵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锦旋、李桂元、第三人罗端晚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双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展山于日授权其儿子罗立秋向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对是否作出更正登记未作书面答复。  原告罗展山诉称:自己于1963年农历8月初8从户主罗银生处购得位于邵东县石株桥乡同乐村龙基组龙基堂的横屋两间,后将上述两间房屋借给第三人罗端晚使用。1989年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两间房屋的土地使用证错误登记在罗端晚名下。日,原告授权其儿子罗立秋向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申请,但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予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罗端晚颁发的邵石2566号土地使用证;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将错登为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为原告名下。  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1989年就已经登记在第三人罗端晚的名下,原告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我方登记确有错误。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发函给了土地权利人罗端晚要求其回乡进行处理,实际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当利害关系人即原告申请更正登记时,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第三人罗端晚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根据日开始施行的《》的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先申请异议登记,再提起民事确权诉讼。  第三人罗端晚述称:1963年买罗银生的两间房屋,是我父亲罗祯祥买的,当时我父亲罗祯祥、哥哥罗展山和我三人并没有分家。1966年我们父子三人在老宅基地上又共同搭建了两间杂屋。1971年父亲主持了分家,原告罗展山和我各分得两间房屋。1989年罗展山将自己的两间房屋卖给了罗友元。×年×月×日出生产队和国土部门给我的两间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因此被告的颁证行为是正确的。  原告罗展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1963年农历8月初8的买房契约。拟证明1963年系原告罗展山买得罗银生的两间房屋;3、凭票三张。拟证明罗展山交付买房款情况;4、邵东县石株桥乡同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5、日的罗展山的报告。拟证明罗展山就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向有关领导进行反映、请求处理;6、日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发给罗端晚的通知。拟证明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已收到了原告罗展山有关土地使用证的更正登记申请以及被告已确认登记错误;7、日罗展山的陈述。拟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办理更正登记; 8、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登记卡。拟证明被告于1989为第三人罗端晚颁发了邵石2566号土地使用证。  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及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登记卡,拟证明被告于1989为第三人罗端晚颁发了邵石2566号土地使用证。  第三人罗端晚向本院提交了提交了如下证据:1、罗美轮、罗立华等人的证明。拟证明:1963年购买罗银生的房屋系父子三人共同所为;1966年第三人罗端晚与罗展山共同在宅基地上修建了两间小房子,以及1971年在父亲主持下,原告罗展山及第三人罗端晚各分得两间房子;原告罗展山将分得的两间房屋卖给了罗友元的事实;2、日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发给罗端晚的通知。拟证明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将有关罗展山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事项告知了第三人罗端晚;3、日邵东县灵官殿国土中心所发给第三人罗端晚的信函。拟证明邵东县灵官殿国土中心所就土地使用证更正事项要求原告和第三人回家进行处理;4、罗石云的证明。拟证明原告罗展山曾将房屋卖给了罗友元。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登记卡与原告提供的证据8,系相同的证据,证明的内容也相同,且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故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证明本案原告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没有异议,第三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证据,且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6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2系相同的证据,该证据由被告作出颁发给第三人罗端晚,被告对于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已确认登记错误,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已告知第三人罗端晚有关原告罗展山请求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有关事项,且要求罗端晚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不是证明被告已作出更正登记的决定,因此对该证据关于原告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更正登记申请的内容予以确认,但对原告拟证明被告已确认登记错误的内容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3、4,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也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这三份证据与本案诉请的被告是否履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法定职责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人也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罗展山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证明力亦不予确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原告及被告均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2、4,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系多名证人联名作证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被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具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查明本案以下事实:1989年,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第三人罗端晚的申请及村委盖章为座落于邵东县石株桥乡同乐村龙基组龙基堂面积为75.5平方米的两间房屋颁发了邵石256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产权人为第三人罗端晚。原告罗展山知情后,便于日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提出报告,请求将邵石256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于自己名下。期后邵东县灵官殿国土中心所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于日致函给第三人罗端晚,要求其回家进行处理。日原告罗展山授权其儿子罗立秋携带有关证据到被告处办理邵石2566号土地使用证的更正登记手续。被告接到申请后,于日致函给第三人罗端晚,告知原告已向被告申请更正登记并要求第三人罗端晚携带证据到被告处说明情况。至本案立案前,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原告罗展山的申请事项未予书面答复。日的庭审中,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邵路当庭放弃了“依法撤销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的邵石2566号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日作出邵国土资函[2009]02号告知函,告知原告罗展山因土地权利人罗端晚不同意更正登记,原告罗展山可以根据《》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异议登记,并于异议登记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事项。  本院认为,《》第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相关权属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行政职责。因此被告对土地使用证的更正登记具有法定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法定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同时,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作出了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本案中,原告罗展山在发现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1989年为第三人罗端晚颁发的邵石2566号土地使用证后认为登记错误,便于日向有关领导提交报告进行反映,并于日正式授权其儿子罗立秋到被告处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手续。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虽为此进行了调查走访,并于日、日两次致函第三人罗端晚要求其回家处理相关事宜,但被告在接到申请后,通过调查不能确定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且权利人罗端晚不同意更正时,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更正登记的审查手续,亦没有根据《》的第十八条的规定书面告知原告罗展山不予登记的理由,违反了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虽已于日对原告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予以书面答复是违法的,现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原告罗展山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雁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姜 新 生二○○九 年 三 月 六 日书 记 员  李 彩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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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桂楚,男,汉族,1963年生,1981年参加工作,现任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曾任邵东县团山镇党委书记,1997年后任邵东县牛马司镇党委书记,洞口县副县长(2002年11月免),2002年8月任洞口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3年11月至2006年6月任隆回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6年6月任邵阳市大祥区委副书记。大祥区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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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春节去湖南邵阳县黄塘乡塘城村青龙桥过年,门前小溪旁边一大片良田,私自占用良田5亩建别墅,现已被黄土淹没,甚是心疼,听说这可是三年前政府花了几千万将凹凸不平的农田进行整改后,准备集体出租承包,以前这个位置的田有一部分是他们家的,趁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来,田进行整改后也没进行划分,趁乱在几天之间把田填了,准备建房,有个胆大的有良知的村民,唐真良,已告状到邵阳县国土局,由于关系比较硬,家里也有点钱,所一直没告下来,更主要是三兄弟很强势,村民害怕被打,并加以报复,都敢怒不敢言,而这个位置是在春天雨水季节的己蚩墒强樾购榈谋鼐兀衷谝烟睿院竺磕甑暮樗坏沧藕螅厦娴拇迕窬突岜凰土耍≡偎担∑湮恢檬粞现匚シǎ⑽シ吹苯癖;ち继锏墓撸现匚シ匆换б徽恼撸饽训谰褪巧垩粝氐恼呗穑课蚁嘈耪馄锏夭荒芙鼋鍪欠?盍耸拢乖吹奶锏脑拍芷椒裥模《杂诖诵形乙呀掌洗浇袢胀诽鹾褪±铮醒耄揖筒恍琶蝗斯埽讯日嬗星苁构硗颇ィ
留言时间: 13:33:25
时刻网友_蒋实践:
  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小龙村蒋志伟非法占用农田非法建房而强占我家良田,两年了告到村、乡国土所、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信访办,后来又走信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国土局、市信访办都没有处理,不知还有没有哪个单位管这件事!!!!
留言时间: 0:20:16
时刻网友_树林人:
  洞口县石江镇树林村现在白江水库改建工程有没有明确划界?现在完全成了个人垄断性而且村支书入股在挖煤,挖深已经几十米,周围是几万元一亩向占地者购买,不断的扩宽,有没有监管?百姓已经怨声载道。
留言时间: 22:16:00
时刻网友_民以食为天:
  隆回高平红山8组刘义甫水田建房,7月份开始动工举报至今,国土所一直说走程序没采取有力措施,以至刘义甫建了一层又一层,望市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制止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留言时间: 12:30:48
时刻网友_刘贤海:
  隆回高平红山8组刘义甫非法在水田建房,从7月份开始挖地基时向镇政府、镇国土所举报,镇国土所也查巡几次,但刘义甫利用各种关系,有恃无恐,不停的建,且扬言说建房前早就经过村、镇有关干部允许,告也没用。眼看着刘义甫肆无忌惮的挖地基、基槽装模、立柱、砌砖、地下室楼面装模,向镇国土所电话举报,国土所回答说力量不够,建房人不听管。转眼快到10月l号长假,对镇国土所己失望,只好向县政府、县国土局举报,县国土局说问问看,于是第二天镇国土所去敲了几个砖,剪了2条钢筋,然后说刘义甫老婆很凶,他们不敢搞下去。等到第二天刘义甫又继读扎地下室楼面钢筋、填混泥土&。现在周围民众也在观望,因田四周是田,田前有一村庄硬化路通过,若此房建成,其他民众也会跟随建房,到时控不可控。因此特向上级部门举报,趁现在一楼还没开建时拆除地基,用以震慑和预防非法破坏耕地的行为。
留言时间: 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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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邵东县规划局干部“扣押人质换土地”
不是“邵氏弃儿” 发表于 &02:05:44『标签:&->&』
  我们是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港南社区(原三星塘村)的村民,现有重要情况向你们反映,请你们为民伸张正义!  1995年,邵东县两市镇原国土所所长王育才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三星塘村民的土地,并利用职权,为违规土地办了相关手续,随后,王育才因严重违纪问题被抓。2010年,王育才出狱后,将违规骗来的土地低价卖给邵东县规划局的周小平等人(听说有县里的领导在其中占股份)。2010年10月,周小平的亲戚刘拥军(此人有黑社会背景)带领一帮人在此块土地上强行施工,当地村民为了维权,欲阻止其施工。期间,村民与刘拥军等人发生了争执,当地村民张平被对方打伤,瘫坐在地上。混乱中,刘拥军被人打伤。  周小平等人知道王育才卖给他们的土地是违规的,但因为利益的驱使,周小平等人想出了“不寻常”的方法:他们买通红土岭派出所的办案干警,以验伤为名,将受伤住院的村民张平骗至派出所,并根据刘拥军等人做的伪证将其扣押在看守所。十几天后,因事实不清,检察院判张平为监视居住地。张平从看守所出来后,继续为土地进行维权。周小平等人恼羞成怒,指使自己的亲戚朋友补充假证,再次将张平关押进看守所。随后,周小平等人向张平父母及其他占地的村民提出条件,要他们接受调解,放弃土地,才可能将张平释放。  张平作为周小平等人交换土地的人质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达七个多月之久,其年迈的双亲天天到邵东县公安局、检察院、规划局等部门讨说法,他们盼着儿子能早日清清白白回家!两位老人为儿子的事到处奔忙,已经瘦得不成样子了。  请上级部门和领导明察此事,严肃查处周小平之类的违法乱纪分子,不要让老百姓因为这种公务人员的恶劣行为而影响对政府的信任。  我们希望邵东县政府督促,能给老百姓创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我们盼望张平以清白之身早日回家!  我们盼望自己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不是邵氏弃儿:只想过老百姓的小日子第21楼前两天在红网上留言,反映邵东规划干部“扣押人质换土地”,其中提及“王育才因严重违纪问题被抓”,在此更正,王育才当时有问题但政府没抓他,被抓的是和他一起非法买地的某镇干部。当官的谁升了,谁被抓了,政府不可能让我们老百姓知道,我们只能道听途说,我们对这些也不感兴趣,我们不指望当官的能关照我们小老百姓,只要他们不忽悠老百姓,能让我们过正常日子,这就是我们心中的好干部。&19:39:12做人要有良心:知法懂法,用法律保护权益第22楼刘拥军的土地手续是否合法,邵东法院不敢下结论,邵阳市中级法院也没给结论。我们老百姓不是傻子,我们了解基本的土地法规,必要时,我们可以去北京反映情况。刘拥军和他背后的支持者看到的是千多万利益,他们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我们老百姓没想过用自己的土地发大财,我们只希望在邵东这个地方,自己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得到保障!!!&20:15:19tiandiliangxin:昨天,有人找占地村民,说只要放弃土地,第二天就可以放张平,这种行为是不是“扣押人质换土地”?所有有正义感的人都能分辨。张平到底有没有打人,这第23楼事发当天正是上午十点多钟,光天化日之下刘拥军的脑袋被打得头骨骨折,脑髓都流出来了,难道是他自己砸自己的脑袋?他现在连一分钱的医药费都未得到赔偿,还烙下后遗症,也称得上黑势力?难道要公安,检察坐视不管就是依法办案了?&23:42:07满肚辛酸泪:邵东县规划局干部权力真大第24楼一个争了十多年没砌成的土地长18米,宽24米,(现准砌证已作废)。邵东县规划局副局级干部可以低价买下,做房产开发,并切可以把红线图放成长25米,宽25米。&00:09:34不是公务员:不敢乱讲第25楼光天化日之下,张平被人用铁铲打得头破血流,打张平的凶手现在还逍遥法外,张平自己被打得坐在地上呕吐,还满地找眼镜,高度近视的他这个时候还能打人?派出所的李姓办案干警是怎样办这个案子的?是谁在指使他这样办案?这些人手中的权力可以如此乱用??为了私利,他们就可以将假的说成真的?他们就可以颠倒黑白???&13:01:03红叶2011:合法手续在哪里第26楼刘拥军,到今天你还没有合法手续亮出来,那就是不合法喽,不合法就是违法吧?违法就是犯罪啊!&14:16:25:国务院通知第27楼5月20日媒体报“国办要求确保再无暴力拆迁,全国立即展开检查”―――国务院办公厅于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 &06:28:18网友00:让真理说话第28楼手续如果合法,为什么都要星期六’星期天和半夜来施工,不敢正常施工,来阻工者有好几起被打伤和杀伤,这难道不是黑恶势力的手段。&20:59:00网友13:公理何在第29楼天啊!什么世道,一个被房产商打伤人却被公安机关关押达七个多月之久了。邵东要出冤案了&11:33:13网友04:没有公理,只有钱理第30楼房产商有钱,当官的有权,所以没人问没人管&10:13:04深山隐士:老百姓难第31楼老乡呀!我为你不平,&你维权,要注意方法,土地方面太黑,因为地可产黄金喽。&10:29:23网友05:太黑了第32楼别浪费时间&11:10:05网友04:还有人讲公话吗第33楼政府该有人出来讲公话了,不要让这些违规违纪的腐败分子,任然逍遥法外&22:40:04网友07:太黑了第34楼光天化日行凶打人的凶手为什么没人管?&20:23:07骇:骇第35楼骇&20:11:28网友53:真的太黑了第36楼6月1号晚上7点过几分有4个年青男子开着一辆无牌黑色小车到邵东县两市镇建设中路137号门口和某某人说:让某某人上访告状小心点。”然后某某人到派出所报案居然没人管。&21:30:53网友17:为何办件实事这么难第37楼青天大老爷你好,为什么我们老百姓要求政府.国土,规划,公安来个现场办公查清事实打黑除恶,还老百姓一个安全的日字都办不到,我们该去找谁? &20:08:17网友36:为何办件实事这么难第38楼周强书记你好,&我们上面发的帖你看到了吗&19:50:36网友03:谁给他们的胆量第39楼6月16号还有人大张旗鼓的来动工,说他是合法的谁来阻工我兴打人,一老人接着他的话说这地是我的,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一分钱为什么不能阻工,你来打我吧,这年青男子劲恶意的对老人说我要打你的崽和孙子你叫他们来吧,到的是谁在背后支持他们?难道在邵东县是他们说了算,就没人管得了,这人开来的是一辆白色小车,车牌号码是湘E1YZ55来不久就把车牌取了。&02:20:03网友05:太黑了第40楼一块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土地竟被规划局的工会主席周小平伙同猛矿老板以低价买下,做房产开发,6月24号早上八点多一点点开来二十多辆无牌小车来了上百人,又来强行暴力施工,去了两个七:八十岁的老人和两个中年妇女跟他们讲理,说我们组民没有任何人拿到一分钱,你们暂时还不能动工,这时一位名叫杨玉求的猛矿老板一声令下,说给我开工,同时上来几十个社会闲散人员几个耳光把两个老人打到在地然后抬起丢到河沙上,同时两个中年妇女也被打到在地任意踢踩搞得遍体鳞伤,其一个被打的落下终身残疾,现在红土岭派出所的一个中队长李建祥竟然说抓人有点难度,对方老板说赔点医药费可以但你们以后不能去阻工了,这是什么世道,还有没有王法。请相关部门的领导们着重查一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15:23:05这是第20 - 40条评论,共有41条评论。&&&1页2页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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