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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然离职,企业能罚扣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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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如腾
近日,市民郭先生和妻子来到本报民生新闻部,向记者反映自己在辞职时遇到的问题。
&今年2月,我和妻子到朗霞街道的某电器厂工作。入职前,我们签了一份&入厂须知&,上面写了工资情况和其他一些内容。重要的是,里面有一条说,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要扣300块钱。&郭先生说,&这张纸既没有盖单位的公章,也不是一式三份,我觉得没有法律效力,就没怎么在心。最近,我和妻子干得都不顺心,想走,但是老板说,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每人需要扣500块钱。&郭先生表示,两个月前单位贴出了告示,将本来&入厂须知&内提的300元涨到了500元。
&扣的这些钱是什么钱,单位有没有权利扣,单位能不能擅自涨价?&这些疑问一直困绕着郭先生。
为此,记者联系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指出,用人单位在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表明离职意向。
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也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离职,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像郭先生那样经过明确告知的规定,否则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要求离职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那么,这样的&入厂须知&符合规定吗?&这需要符合三个原则。首先&入厂须知&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入厂须知&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如有工会的,需要与工会进行协商,没工会的,则需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协商。
最后,公司必须要尽到告知义务,确保员工知晓后才能有效。
郭先生签的&入厂须知&是否有效,可对照上述原则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
该工作人员还说,至于300元钱能不能扣?公司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擅自将300元涨至500元的行为是否可行?&这需要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即&入厂须知&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郭先生如一时难以理解,可持相关证据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另外,郭先生提出疑问,公司并未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回复,劳动关系成立一个月以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公司不愿支付,劳动者可以将情况反映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过,要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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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员工在30天通知期,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离职
日,员工小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下月20离职。但是,6月30日,公司人事部通知小杨第二天就办离职手续离职。
1、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小杨提前离职?2、公司提前让小杨离职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
[ 观点一 ]&
公司可以要求小杨提前离职;劳动法律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这是为了给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辞职者的替代人,是劳动法赋予企业的权利。所以企业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员工提前离职,也没有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 观点二 ]&
公司不能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否则,公司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的权利是要求员工提前30天通知,它如果放弃这项权利,是指放弃要求员工提前通知的权利,也就是说员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员工想走人时就立即走人。而员工提前30天通知后,企业在30天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是另一项权利,法律并没有赋予企业。
  第二、劳动者与企业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称为劳动法律关系。在此种关系中,传统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所以《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就是说,在劳动者和企业两者之间,劳动法更强调了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这是符合保护弱势群体立法精神的。
  第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之所以发生争议,就是因为对于该条的不同理解。该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即要求劳动者如果要辞职,必须在离职30日之前通知企业;而对于企业,是一种权利,即有权要求员工如果要离职,必须尽到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以使自己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员工的离职准备,避免因员工离职造成损失。而对于员工履行义务,提前30天通知企业要离职以后,企业是否有权在30天内随时要员工走人,此条并没有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后一种权利暗含在了前一种权利之中,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第四、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后一种权利,本人认为可以有两种理解。1、根据立法精神和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实际执行中应倾向于照顾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在此就是应该把选择离职的时间的权利给予劳动者。2、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后,30天内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事实上仍然存续,只有到30天后员工离职,此种劳动法律关系才告终结。而在此期间,企业要求员工离职,是企业提前终止了劳动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者终止劳动法律关系。企业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本案中,企业应承担违法责任,给予小杨补偿。
第五、如果后一种权利,即员工离职时间的选择权给了企业,则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企业权利的行使;劳动者可能会更多的寻求准备走人时再提出辞职,这使劳动者处于两难选择境地,会更多的损害到企业的利益。
  第六、《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所列的条件都不适用本案中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该条也要求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准备时间准备离职,重新寻找工作等。而企业如果要求员工提前离职,也是不符合该条立法精神的。
现在请专业法律人士找出具体法律条文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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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要是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扣除所有剩余工资吗-,没有办交接怎么办,我们能起
要是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扣除所有剩余工资吗 ,没有办交接怎么办,我们能起
要是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扣除所有剩余工资吗
因为这等同于约定了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是严格限制的,只规定两种情况下才可约定、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上操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能不能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自行离职就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想法很好,企业得证明员工的离职行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一点,对企业来讲非常困难,退一步,即使企业赢了官司,很多企业将员工该行为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这也是容易被企业所忽视的。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依法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只能这样告诉你:工资是员工对已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资。2,可省了举证的麻烦,但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又回来要开离职证明;(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员工预告解除明确了需提前通知公司,如果公司暂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等到工资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约定了转账支付的。更大的一个误解是:公司提前通知辞退员工。所以,“自动离职”并不“自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或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那么,岂不是纵容员工随意离职,企业作为管理一方,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也需要问问的。最终怎么走下去,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从该复函可以看出,直接汇入账户即可。如未约定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向员工确认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其可来公司领取工资、员工自动离职后,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从风险控制角度,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也不一定拿得到钱,执行个人的财产比执行企业的财产要难很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五、员工自动离职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吗,但用人单位未此提起诉讼,公司可以扣发工资吗,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实务中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并不一定支持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难题之一,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试分析如下: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曾做过一个解释,虽然是比较早期的规定,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他了、企业单方面解除,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可以扣除剩余工资,但是要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公司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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