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方式及期限按每周来结算该怎样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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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哪些
涉及工程建设,资金和人力投入较大,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该非常仔细,一般杜绝口头签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工程,给签订双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那么,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同时,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又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吧!【网友咨询】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哪些?【律师解答】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建设工程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4)承包人的信誉。(5)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经验。(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应严加杜绝口头协议。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1. 按月结算方式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方式。2.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3. 分段结算方式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按合同规定。(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4. 目标结算方式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建设单位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企业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和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在目标结款方式中,对控制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便于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5. 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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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选择最佳结算方式
如何选择最佳结算方式
《销售与市场》1996年第九期, , 作者: , 访问人数: 2503
  要想早日实现销售,不但要求销售人员具备科学的推销技巧和方法将产品尽快地推销出去,还必须掌握如何选择最佳结算方式,使已发出的货款能及时足额的得以收回,两者缺一不可。下面介绍几种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及选择哪种结算方式可以加速货款回笼,为企业减少不必要债权债务的发生。
  一、如何选择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常用的一些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外,我们经常见到一些企业的购销合同上所注明的货款结算方式写着“托收”二字,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会计和销售人员也经常把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这两种结算方式均称为托收。那么你在合同中所指的“托收”到底指的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呢?这两种结算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有很大区别,那么你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选择那一种方式对企业销售的实现有利呢?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和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属于异地结算方式,是销货单位(收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向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凭证或验货后,向其开户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按款项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商品交易。它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相互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其中集体企业必须事先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见下图: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的的单、证送交开户银行,请求向付款单位办理托收。
  ③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回单(第一联)。
  ④把托收凭证及单证,寄送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第二联留作银行记帐)。
  ⑤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及单证后,立即转给付款单位即承借通知联(第五联),并征求付款单位的意见。
  ⑥付款单位审查凭证或验货后,向银行表示同意付款(或拒付)。
  ⑦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按照付款单位承付的金额,划转货款,寄回凭证(第五联留作银行记帐用)。
  ⑧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把货款进到收款单位帐上以后,立即送交收款通知联(第四联),通知货款已收妥入帐。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必备条件。
  ①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要求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订有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②收付双方信用好,都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对违反合同,多次拖欠贷款的付款单位,应停止收款单位对其办理托收。
  ③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没有发运证件的下列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a.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水产、农机)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较强的商品,以及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b.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凭证。
  c.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字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d.收货单位承造或大修理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e.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付款单位所在地转产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f.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g.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要提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
  h.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简单的说,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提交经济合同、发票、发货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已发的有效证明。
  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和拒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付款和验图示说明: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货付款。双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就应注明采用哪种承付方式。
  采用验单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根据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联和发票运单等单据与合同核对后即可承付,承付期为三天。即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到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帐户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邮划或电划),划给收款人。
  采用验货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必须等货物到达,并以到货的品种、数量、质量、单位与合同核对相符后才能承付。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的期限,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无通知,银行视作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
  ③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④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
  ⑤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⑥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⑧款项已经支出,或价款计算有误。
  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付款人即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应填写“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证明及有关数量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交开户银行。银行经审查,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
  付款人对拒付的商品,必须要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银行应当代表收款人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但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人应当积极负责处理。
  除上述可拒付的理由外,付款人不得提出与合同所订无关的理由进行拒付。比如:帐面无款或帐面资金有急用暂不付款等。如果银行对付款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以承认并已办理了拒付手续,由此而引起对收款人的所有损失,应有付款人开户银行全部负责。如果是由付款人出具假证明而造成拒付款的,由此引起收款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付款人负责。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确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视为逾期未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在付款人逾期付款期间,其开户银行有责任随时掌握付款帐户的资金情况,俟帐户存款时及时扣划逾期的欠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扣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贷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两天内退回银行,银行填制三联“逾期无款支付通知书”,说明原因,并注明截至当日付款入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的金额,作为收付双方债权债务的凭据,然后将两联通知书连同有关结算凭证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可以暂停该单位向外办理异地结算业务。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因而影响收款人及时收款,应由付款人负逾期付款责任。
  (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按其款项划回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款项结算需要,没有结算起点,单位可以主动收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和托收承付比较,在程序上差别不大,区别在于实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不强调提供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义务,不负责监督,不承担扣款责任,不受地区限制,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付款期为3天,付款期遇节假日顺延。付款人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借款通知及其附件后,应在3天付款期内审查有关单证。如在付款期内末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主动从付款人帐户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无足够款项支付时,银行将通知付款人把有关单证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退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收款人要想收款还需再次办理委托收款。
  如付款人审查有关单证,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或部分拒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在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条件下,最好选用托收承付
  通过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款项的收回受银行的监督,银行有代为扣款的责任。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具有代为收款的义务,无论企业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无误,银行不负审查的责任,立即退票。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委托收款方式下,就是付款入帐户上已有足够的款项付款,但在付款人与开户银行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只要付款人提出还有其他急需,暂不付款时,银行就会将委托收款票据退回收款人,而且又没有逾期付款扣罚滞纳金的规定。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货款收回的保险系数太低。
  因此,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推销时,尽量创造符合采用托收承付的条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注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承付条件为“验货”付款。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与到期日向收款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承兑就是承认兑付款项的意思。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入按照汇票上载明的事项,在汇票上所做的同意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背书是指票据的持有者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章,以明确责任的一种手续。通过背书的票据,其索取票款的权利,则以票据的原持有者转让给票据的受让人。
  适用商业汇票的有关规定:
  ①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均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②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③使用商业汇票的双方必须签定合法的购销合同。
  ④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⑤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⑥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苦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⑦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①付款人同意承兑本身或收款单位签发的汇票。
  ②收款人根据付款人承兑的票面金额向付款人发出商品。
  ③向银行提交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
  ④银行登记登记簿。
  ⑤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⑥划转票款后,通知付款单位。
  ⑦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结算凭证。
  ⑧银行收帐后通知收款人收帐,并注销登记簿。
  收款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票款时,由其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此时该商业承兑汇票已失去了他应有的效应。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图示说明:
  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②申请开户银行承兑银行汇票;
  ③签订承兑协议,开户银行承兑后,退银行承兑汇票;
  ④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单位;
  ⑤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付款单位发出商品;
  ⑧将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交银行收款;
  ⑦寄交银行承兑汇票;
  ⑧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核对后,将到期的汇票无条件的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兑付;
  ⑨借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票款已兑付;
  ⑩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款收帐后,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况申请人(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况时,银行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同时,承兑银行按票面余额的千分之一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取。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业商业信誉为担保,所以收款的保险系数较低。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的信誉为担保,到期收回货款基本没有问题。所以如果你的企业符合采用商业汇票的条件,你最好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但要征得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另外,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时候,如果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急需资金或物资的时候,你可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提前到银行贴现或背书转让。贴现是指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商业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的净额,交给贴现申请人。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汇票面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0天)
  商业汇票转让,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某个企业(被背书人),原持票人可从被背书人处取得与票面金额相等的商品,以满足原持票人生产的需要。商业汇票到期前可以背书多次转让,最后的汇票持有者,即是票面款项的收款人。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特点,企业在进行异地产品销售时,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选用的最佳结算方式依次为: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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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合同中没有写明,投标文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吗?t
答:可以,转: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企业(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律文件和技术经济文件,施工合同是以工程施工为目的,明确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工程概预算最终确定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实施的法律依据。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逐步认识到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签定合同中应慎重分析研究各种因素和避免承担风验条款。施工中要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将竣工的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使建设单位能如期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尽早发挥效益,而施工企业由此才能全部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并赢得良好的信誉。我们也在此希望广大造价人员加强合同知识的学习和合同管理的意识。以下是一些造价人员提出的合同相关问题,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本期专家支持:
张丽:加拿大魁北克大学MPM硕士在读,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注册投资咨询工程师、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合同管理员岗位证,先后在大型国企建设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房地产公司担任过合约部经理、工料测量师、专业咨询顾问。
安景合:广联达资深业务专家,长期从事造价领域招投标、指标、材价、房地产企业等多项业务的研究。曾主持开发广联达GBG、GBQ等多个招投标系列产品。
1、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同?
答:固定总价合同是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总价包死并考虑风险系数及包干系数;固定价格合同为固定单价,其不因外因而调整单价,一般可以单独约定工程量的变化达到某幅度对单价调整的条款。
2、在很多施工合同协议中,甲乙双方都会规定一条:在单项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在*元以下者,结算时不再调整费用,请问各位同行在实际结算时都是怎么执行的,对此有没相关的文件说明。如果想在合同中对“在单项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在***元以下者,结算时不再调整费用”这句话更加明确一下,不使甲乙双方产生不同的理解,又该如何规范一下这句话的说法呢?
答:没有相关的标准,关键界定清楚“单项”的含义及费用的临界点。 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甲方能否将分项工程独自分包?
答:关于某工程范围是否可以甲方分包,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范围并计取相关的费用。
4、什么叫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类型有几种?承包商中标后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又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协议,这几份施工合同协议是否属于补充合同?
答:实质高于形式,签订合同后发生的补充协议都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当然此处的施工合同协议也属于补充合同。
5、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实际履行中,此处采取变更洽商形式更简便易行(不用双方再签字盖章),由承包商提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新单价。
6、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什么?
答:合同管理中讲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通过合同把双方的权力、义务细致化。比如说,要明确规定这个工程的工期;要规定如果工程逾期,承包方要负哪些责任;要规定工程的价款,价款是以什么样的依据确定的;而且要规定合同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变更,变更要履行哪些程序。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工程的款项如何来计算。
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及各地相关规定。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各地相关规定。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7、请问一下如果合同与招标文件有冲突应以哪个为准?如果合同与地方规定有冲突又应以哪个为准?例如定额规定工程类别为III类,而合同签的是II类,应该以谁为标准呢,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答: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时,如果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合同为准。若地方的规定和定额规定为倡导性的条款时,是可以协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8、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甲乙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但中标日期为290天,而签合同时却签230天,这种做法是否合适,是否违反招投标法第59条?
答: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的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具体应在5个方面体现一致性:  a主体的一致性。即合同当事人为招标人和中标人。  b标的的一致性。即招标和投标共同标的应为一致。  c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一致性。  d建设工程竣工时间的一致性。  e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并在合同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的一致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从招投标活动到合同订立有一个过程,此间,当事人的认识难免会有所变化。当时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及,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针对建设工程的施工
组织、技术创新、安全质量管理、争议处理方式等业务性、技术性事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这有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企业提高建筑管理水平。所以从一致性来看,没有其他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将工期进行较大调整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但实际履约时双方协商,但须考虑赶工费。
9、请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关于合同价款方式写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而在工程变更与结算中写: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及变更内容,企业定额及市场信息进行变更与结算。这样是不是和合同矛盾?
答:固定或不固定是相对的,为了体现合同的公平,甲乙风险共担,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中,可以双方约定变更量超出某变化幅度时,按变更与结算约定办法执行。
10、合同外项目如何规范合理并入合同?
答:严格意义讲合同外项目不可以并入合同内,此为招标范围的改变。实际履行时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11、若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基础现全部回填砂,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为回填土,没有回填砂子目,那么回填砂是否属于合同工程范围以外。
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上没有的子目(如砼地面、门窗等)是否属于合同工程范围以外的项目?还是属于变更?若为合同内新增项目,我们是总价合同,还能调整吗?
答:回填土改为回填砂属于变更,重新组价。招标范围明确如砼地面、门窗等不进入报价范围的,如发生,应为合同承包范围外项目。合同内新增项目是否调整,关键看总价合同风险系数的约定。
12、能说说合同同变更、索赔的关系吗?
答:简要讲,变更是对原图纸的变化引起的调整,而索赔是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与费用增加,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应得到相应补偿的。当合同变更引起承包商除变更本身的额外损失时,便引发索赔事件的产生,即变更是引起施工索赔的一个主要的因素。但应注意的是,合同变更并非一定引起索赔的发生。
13、目前签订合同的依据都有哪些? 答: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4、可以简单说说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及在签订合同时在这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合同价格对结算没影响,合同计价办法对结算有影响。概括讲签订合同应避免无调价、无变更、无索赔条款的合同,尽量考虑足费用上涨与不可预见风险的因素。
15、针对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合同,甲方投标时提供工程量清单(但没有提供图纸,没法核对,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施工经验核对工程量),招标文件也说明清单量为图纸的净工程量。但实际中施工工程量严重超出原清单量,并在图纸中增加了很多清单中没有的项目。请问相关增量能否调整?合同中提供的清单是否有效?总价包干合同是只包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吗?
答:理解以下说明,以上问题就易解答:
具有效力的工程量清单应按最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执行,即清单项包括修正后原清单项(指错、漏项已修改)、投标方依据经验补充项及相关风险因素的考虑。
16、请教合同内对文明样板工地的要求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具体看约定。如措施费已包含文明样板工地相关费用,则不可再调整。
17、大家通常知道的合同解释顺序里,没有招标文件这一项,通常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规范,标准等,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答:是的。因为合同和投标文件等均是依据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应该一致或实质性响应,所以不再含招标文件了。
18、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出现变更,一般在合同中会怎样规定其价款结算方式? 答:超过某幅度另计算,没有标准,双方根据工程具体协商。
19、清单报价,合同签订方式却是总价合同,大包价,包工期包质量包总价。但是工程量清单中还含有招标人部分几十万元。请问这个招标人部分怎么处理?如果未发生,是否招标人可以扣回?
有关合同条款
合同价款:实行完全包干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的办法,总价款为380万元,即含中标价308万元,消防楼梯及除此之外其他范围内所有工程价款。不论工程量如何变更(变更总量不超过380万元的5%)工程费用均不得突破总价,否则甲方一律拒付。
合同价款与调整: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的付款方式:固定价格,指按合同签订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约定内容实行总价包干,即总价为380万元。甲方设计变更:因变更导致的工程量的增减,价款一律不作调整,包括在380万元内。即使看作变更,这样扣得也没有理由?
答:第一个问题,如未发生,按报价费用加5%的变更包干一并扣除。第二个问题,变更超过某幅度,应调整,但具体看对变更约定。
20、总价合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形式为总价合同,招标时某个工程项目(比如室外工程)没有施工图,投标方报价出现暂估,合同也约定为包死价合同,结算应该如何做?按合同形式当然不予结算,如何应对“暂估价”的解释?
答: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此处的“暂估价”已无字面的含义,室外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1、我想知道,是不是清单计价都能用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这四种合同类型中,还是只能用在固定单价合同中?
另外,定额计价是不是也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这四种合同类型的任一种形式?
答:计价形式与合同类型没有必然联系。
22、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合同,这一点是比较明确的。我的领导希望与施工单位签总价合同。我想在把工程量核定清楚的前提下,综合单价确认后,签总价合同应该也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为一次性包死价。是否可行?
答: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充分说明这些条件,超出条件后,考虑调整的方法。如工期长,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双方的风险均较大。不仅要在总价中考虑风险系数和包干系数,还要单考虑变更价款调整的幅度值。
以上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可供参考,根据目前项目现有情况,选择风险较小的合同类型。
23、有一工程,甲方为总包单位,乙方为分包单位,在签定合同的时候若下述: ……
(三)工程承包单价:为甲方本工程投标书中预算价下浮25.7%。 ……
(六)承包方式:1、包工包料。2、乙方上缴甲方总工程款的3.5%为投标管理费。 …… 4、竣工后,竣工资料及审计费用按照总价平均分摊。
(十三)结算方式:按实结算,竣工后以业主审计造价为准,审计费用按规定执行。 ……
说明:1、投标书单价为综合单价,综合税、费等一切标准费用(按标准取费,不作让利)。 2、甲方向业主最终报价为总价下浮10.5%
1、该合同是否有明显漏洞?乙方认为结算应该按10.5%计。理由为(十三)款。能成立么? 答:有漏洞;不能成立。
2、实际甲方还与业主签定补充协议对投标书单价作进一步让利,这对乙方有无约束效力? 答:业主与乙方没有合同关系,对乙方没有约束力。
3、乙方造价应如何计算。 答:按合同约定计算,价按25.7%下浮,量按业主据实审计,分摊或计取相应的费用。
24、我们与甲方补签了一份合同,合同里有这样一句话
“与原合同有争议的地方按本合同执行”,原合同是备过案的,我想问如果将来发生争议,这句话能起到作用吗?
答:补充合同是有效合同时,“与原合同有争议的地方按本合同执行”起作用。
25、对建设方而言,在使用清单计价的前提下,是否存在一种最有利的合同方式?或者存在一种最不利的合同方式?
答: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达成双赢是合同的主旨。 26、对含糊的合同条款,是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还是根据当事人意图解释?
答:建筑合同中通常规定解释规则,这些规则规定如果合同的各个文件之间有冲突应以哪一个为准。应用这些规则时应注意,如果能找到当事人共同的合同意图,就应当按照这个意图来解释合同,因为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可以理解为已经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了。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业主和承包商签定合同建筑XX工程。业主为了招标制定了图纸与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和最后的合同都规定,如果图纸与技术规范不一致,以技术规范为准。业主和承包商的争议涉及是否为若干房间的地板加涂乳胶漆。承包商指出合同文件是含糊的,技术规范没有要求乳胶漆,但图纸要求乳胶漆。承包商认为技术规范优先,承包商对地板加涂乳胶漆工作应当获得额外费用。
法院认为合同文件是含糊,冲突的。但法院认为承包商根据解释规则要求赔偿,他必须表明他依赖了这一解释规则。法院审查了招标过程,指出承包商没有依赖这一解释规则。判决根据这一基本规则,即如果能确定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则应当采用这个意图。这是因为共同的意图已经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招标过程中,合同双方都明确合同包括为地板加涂乳胶漆。
法院认为承包商没有依赖含糊的合同条款,他的行为所表明的意图与含糊的合同条款解释规则相反。行为比文字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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