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在工地打工,突发脑溢血的症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司把工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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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在晚上下班后自行出去看电影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请问一下包...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如果认定工伤的,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 如果不属于工伤的,是否有抚恤金,和单位协商 相关费用和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可...
建筑工地工作时间突发身亡。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才好?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六)在上下班途中,和单位协商相关费用和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标准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配偶每月40%;(七)法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也可以认定工伤如果认定工伤的,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如果不属于工伤的,是否有抚恤金建筑工地工作时间突发身亡。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才好?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也可以认定工伤如果认定工伤的,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如果
建筑工地工人在晚上下班后自行出去看电影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请问一下包...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如果认定工伤的,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 如果不属于工伤的,是否有抚恤金,和单位协商 相关费用和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我爸在建筑工地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住院抢救,老板有债任赔付医疗费用吗...先包工头先。不就是老板我爸在晚上8点下班后回到工地宿舍冲凉突发脑溢血,现在在医院治疗,左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由施工单位申请工伤事故鉴定,走工伤事故赔偿;或者,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只有在先申请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依法评估应该获得的经济赔偿数。 可以确定的...若是干活时得的算工商,工地应付医药费。下班时间发生脑溢血死亡,属于因病死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所在省市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在工作期间发病的 当然要付医药费了,还会有别的,等。误工费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算是的,只要出现状况的时候没有离开工作范围,工地的管理者都有一定的责任,祝患者早日康复…………这个要看试试下班回家的路上,比如从公司到家一个小时,在这一个小时内发生事故到公司都要有责任的,如果超过了1小时,就是员工自己的事了,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脑溢血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类似情况都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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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从工地上回到工地宿舍(兼食堂),突发脑溢血送至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二十几小时后无效死亡,情问这该怎么认定啊?
关于吴天关(死者)在工作期间已发病的一些相关材料和事实吴德全,王育生与吴天关(死者)在事发当天德工作期间分别有过一次接触:1月5日下午吃完午饭后不久,吴德全,王育生与吴天关(死者)等工友在带班头的组织,吆喝下,来到了工地上开始工作。他们的主要工作是负责为炮坑做铺盖,当2号炮坑炸响后,吴天关和王育生等工友在工棚里躲避炮声,他忽然自言自语地说:“好冷啊,脑壳也昏痛昏痛的。”随后他们又为20,21,26号炮坑做铺盖,当做完26号后,吴天关走在王育生前边,说:“我有点冷。”王育生对他说:“那你早点回去嘛。”吴天关答道:“我不敢回去,我怕带班头说我。”随后他们就躲在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着放炮,当时雨下得很小当却很密集,很多工友衣服都湿透了。后来,他们就下班了,回到工地宿舍后,他就马上洗了脚就躺在床上,接着工友叫他吃晚饭,就一直叫不醒了,这时班长老胡马上就叫施工车把他拉到了医院进行抢救,1月6日晚吴天关因抢救无效去世。 备注:1.在整个工作期间并无跌绊摔倒等其它安全事故发生; 2.证人吴德全,王育生与死者的关系:他们都是岳池县的人,其中吴德全是比死者低一个辈分的族人,王育生是跟随死者来到乐昌市打工的,他们三人平常走得很近。
广东 韶关 乐昌市发表时间: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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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索赔。
律所: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所 回复时间: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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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建议委托律师申请认定并索赔。
律所:广东杰群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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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之限:如何破解生命选择题
工伤“48小时”之限:如何破解生命选择题作者:戴熙婷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位置:易安网《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案例日下午,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里因为脑干出血晕倒。12月2日,昌克勤因医治无效死亡。同事证实,他在病倒前承受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孩子还上中学,父母在老家农村。工伤标准是什么专家定的?大家转起来呼吁尽快修改吧。”昨日,很多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转发了这条微博。对于“48小时”的标准,不少网友评论称“太没道理”、“无语”。此前,有很多人都因顽强“挺”过了48后离开人世,而失去了工伤赔偿。以至于烧伤超人阿宝不无凄凉地说:“以后上班在兜里揣个声明,我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我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48小时”冲击伦理底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这条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里明确的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但这条认定标准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甚至被认为触碰了伦理的底线。因为这条时间线不仅分隔了两种悬殊很大的赔偿金额,更是对人性的煎熬。在亲人垂危的时候,让家属在金钱和亲人之间做出选择无疑太残酷。南方周末曾表达困惑: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近几年,曾发生过多起“超过48小时死亡而未获得工伤赔偿”的事情。据长江日报报道,今年1月3日,57岁农民工聂先生在浙江某工地工作时晕眩倒地。送至医院后,仅靠呼吸机维持微弱心跳。进院47小时后,公司代表表示:老聂已被诊断为脑死亡,如家属同意拔掉呼吸机,48小时内宣布其死亡,可按工伤赔偿。最后因聂先生子女拒绝拔呼吸机,未被判定为工伤。还有轰动一时的“尹广安之死”,则彻底揭开了工伤制度之弊。2012年10月,51岁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的人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而尹广安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法律应该写“人”字虽然,社会上一直有着要求改写48小时时间限制的呼声。2014年两会,也有好几位人大代表提议,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应该做出调整。但中新网曾发表评论称,不必苛责工伤认定48小时的法律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已经是一种酌情考虑了。因为一般情况下,这些意外都是因为自身疾病引起的。言下之意,48小时内获赔偿已是额外福利了。但在个体权益日渐被重视的当下,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把48小时内获赔偿当作额外福利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该评论还称,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时间节点,说48小时有问题,那么规定72小时,难道就没有问题吗?针对这个问题,大河报给出过建议,可将“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不受“最后期限”限制等细则加入《工伤保险条例》。这样,家属就不用再做保命还是保赔偿的单选题。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傅达林曾说,“如果一项规定在实践中迫使一个人陷入早点死、看时间死的境地,那么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则需要检讨。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所以这种漏洞需要弥补。”如今,昌克勤之死再次引发人们对这个时间限制的关注。京华时报语重心长地说道,任何法律文本,都应该写就一个大大的“人”字。立法者应正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尽快对有关条款作出合理修正,给逝者以慰藉,给生者以关怀。48小时,是工伤难以承受之重,家属难以承受之重。如果不取消“48小时之限”,那我们每个人都要考虑在口袋里揣一个声明:如果我上班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手术室晕倒月余后去世超48小时不算工伤引争议时间: 11:40:5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冯会玲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个多月前的号上午,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医生因为脑干出血在手术室晕倒了,这一消息让很多人为昌医生默默祈祷,可是最终,大家等来的,却是昌医生12月2号下午两点多去世的噩耗,年仅42岁。北大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张海澄第一时间在微博上透露了这一消息,微博中提到:由于昌克勤医生的死亡时间距离发病时间超过了48小时,因此未能认定为工伤。一语激起千层浪,不少人因此疑惑:下班后买菜出现意外都算工伤,为什么倒在手术室里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呢?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规定是不是合理?法律专家对此又怎么看?北大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医师张海澄说,他也没想到,一条微博就引起大家如此强烈的关注,但现实的情况是,因为工伤认定的标准问题,很多医生确实会遇到很多尴尬的场景。张海澄:比如说病人还有一定的期望能抢救过来,但是的话他有可能提前就终止了,放弃治疗。而这个时候,又跟单位的意见是矛盾的,或者跟病人本身的意见是矛盾的。比如说前期曾经报道过几例这种病人,他会感觉到病人在流泪,然后渴望要求继续治疗,但是因为快到48小时了,家属必须做决断要放弃治疗还是不放弃,如果不放弃的话,就不能算工伤。有一个案例,就是深圳的民工最后超过了一个小时也不能算工伤,一下子相差了很多赔偿。面对手术台上奄奄一息的患者,救还是不救?这本该不是个问题,可残酷的现实是,如果认定为工伤,将会有不低的工伤赔偿金,而一旦不是工伤,巨额赔偿就不可能得到。于是,医生们会遇到这样奇怪的情况:家属放弃治疗,而企业则千方百计的选择继续治疗。张海澄:尤其这些单位不是正规的大单位,或者是他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按照工伤管理条例,超过48小时以后就不算工伤,赔偿就差很多。如果48小时之内死亡算工伤,工伤死亡虽然没有上工伤保险,但是单位也要给患者家属赔偿很多。所以这些单位会更要求你用各种手段一定要全力抢救,曾经还出现过患者这方和单位那方都要打起来了,都要抢着拔管了。昌克勤大夫的孩子还在上学,父母在老家农村。这样的情况让一些人把矛头对准了北京阜外医院,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是医院对兢兢业业工作的员工太过残酷的做法。张海澄说,这一点,是大家误会了阜外医院,因为是否确定为工伤,最后是否按工伤赔偿,并不是阜外医院说了算。张海澄:其实这个跟医院本身没有关系,因为工伤管理条例它是一个工伤基金,工伤基金完全由社保来支付的,阜外医院也是很积极的在处理昌大夫这件事情,包括也是及时的向社保部也是提出了这种工伤的这种申请,可能会不能出,现在还没有最终的结果。医院这边也会妥善的处置,包括这个家属的抚恤金等等等等这些。阜外医院这个层面一定会厚待员工他的家属,所以这一点也请大家放心。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2014年4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下班之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但遗憾的是,唯独对“48小时”的规定没有触及。大家伤感,那是否意味着昌克勤大夫只能留给妻儿老小更多的遗憾?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可以考虑通过个案认定来维护权益。邱宝昌:我认为从立法精神对劳动者保护来说,应该在48小时以内或者以外都应该认定工伤,只要是他的死亡或伤残是由于超强度劳动造成的,我认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这个依据可以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当中可以完善。现在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也可以通过工伤部门认定,如果不服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原来像海淀法院就有一个对像精神病人,然后间接性的有的都认定是工伤了,所以它是有个案认定。但是这个个案认定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可以认定。的确,《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本来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那么就应该采取更为科学更为有效的手段来界定到底什么是工伤,而不是仅仅给它划定一个机械而冰冷的时间节点。(记者冯会玲)工伤&48小时&死亡之限惹争议 专家:不利于权益保护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杨召奎 时间: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内晕倒。12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因死亡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未能认定为工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发对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合理的巨大争议。甚至,社交网站有网友称,上班要在兜里揣声明:一旦在工作中倒下,抢救不要超过“48小时”。这一“生命戏谑”的背后,是人们对法律在实践中显得机械化不人性,以及对职工生命权益保障的不公存在质疑。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如何出台,是否确有失偏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记者就职工关心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多位专家。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为工伤”。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告诉记者,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为何要限定48小时?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48小时,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记者检索发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为什么要强调突发疾病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刘晓倩告诉记者,“这里主要想强调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也就是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不能‘视同’工伤。”法条中淡化了原因,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实际上这是扩大保护,是想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至于为何要限定48小时呢?李娟说,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工伤与否,赔偿差距悬殊李娟告诉记者,这条认定标准因其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缺乏人道主义法律的导向作用等原因,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王胜利律师对记者表示,他在代理案件中发现,“工伤认定48小时”常常导致“用人单位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和“患者家属在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的情况。“受伤害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恶意利用该条款造成人为悲剧。背后的原因是工伤与非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巨大差别。”王律师说。据记者了解,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待遇,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非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包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抢救产生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医疗保险承担)、丧葬费(2个月企业职工月均工资)以及一次性救济金(按照其最高标准,供养三人以上则为12个月死者工资)。“过劳死”能否算工伤?王胜利律师认为,“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或者没有死亡,工伤认定部门理直气壮‘不予认定’,也不论案情、诱发因素、法律原则的适用、各种原因的结合程度、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滞后等等,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显然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过劳死就是争议颇大的一种。记者了解,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但学界和律师界已经在呼吁这一问题。北京师范大学今年11月22日发布的《2014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指出,由于过度劳动所导致的劳动者职业病和过劳死现象比较突出。“希望此次能够让外界了解医生的工作状态和强度,以及这种工作压力可能引起疾病的机理和概率。如这点能得到相对清晰的解释,那对工伤保险改革,包括医生在内的职工权益保护,都大有裨益。”刘晓倩说。建议取消时间限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是保障因工致伤、致病、致残、致死的职工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倒逼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落实职工休息权。”王胜利律师说,“那么就应该采取更为科学有效的手段来界定何为工伤。”他认为,应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或者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都纳入视同工伤范畴。刘晓倩对此表示认同。她说,一条“善意”之举却被恶意使用,应当及时、科学地予以修订以补其缺,回归到立法本意和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出发点上来”。“我们试想如果不是48小时,是96小时,是15天、30天,或者更长,那就不会有人在标准外了吗?错不应在48小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也认为,“只要他的死亡或伤残是由于超强度劳动造成的,我建议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这个依据可以在司法解释当中加以完善”。实际上,这些不乏先例。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赔付手续。(本报记者 杨召奎)(来源:工人日报)工伤48小时条款:劳动者遭遇“生不如死”困境“48小时”条款引发的黑色闹剧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
20:28温州平阳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正在用自己的不幸遭遇拷问着一项社会保障制度。2013年8月,徐志坚在连续加班3天后,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岗位上。经过8个多月的治疗,至今没有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他提出了工伤申请,但相关部门并不予认可,28万元的医药费至今未能报销。温州平阳县社保局答复称,徐志坚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且并未死亡,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不予工伤认可。徐志坚的遭遇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条款受到了质疑《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分界线,把很多伤病职工挡在了工伤的“门外”。“48小时”条款让他们索偿无门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她的病系因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理由是“超过了48小时”。2012年10月,山东济宁的杨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同理不被视同工伤。2012年11月,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他的家人忍痛决定撤下呼吸机,目的在于规避“48小时”条款。“48小时”条款固然能够便于工伤认定的实际操作,但在当今的医疗水平下,这一绝对化的时限造成了不公平,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接受。“48小时”条款引发的黑色闹剧徐志坚医生的遭遇,引起了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的关注,在他看来,徐志坚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病倒的,没有任何理由不被认定为工伤;把“48小时”作为不予认定的理由,“简直就是荒谬”。吴建胜认为,“48小时”条款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猝死建筑工尹广安的儿子说,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派人到医院,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父亲的生命,说“一定要坚持48小时”,家人咨询律师后才才知公司此举“用心险恶”。于是,为了拿到16万元的赔偿,尹广安的儿子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荒诞的一幕很快就出现了:劳务公司要求医生抢救生命,而尹广安的亲生儿子却残忍地要求撤下父亲的呼吸机。一出出的黑色闹剧在上演: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使职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的分界线;而一些家属为了让伤病家人符合工伤认定,残忍地放弃对至亲的积极抢救。“48小时”条款的人性化操作相比民工尹广安之死,徐志坚已属万幸,至少他现在还活着,还有维权的机会。“48小时”条款固然有其便于操作的价值,但“要想赔偿就得赶紧死”无论如何都称不上合情合理。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初衷的制度,却如此冷酷地对待辛勤付出并遭遇不测的劳动者,这让人情何以堪?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48小时”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已明显滞后;尤其是随着“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这种按时间“一刀切”的办法显得尤为不合理。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对工伤认定进行人性化操作未尝不可。据《检察日报》公开报道:1991年,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的山西工人郭云梅在车间上班时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瘫痪。工厂不同意报工伤,双方僵持未果。1994年,山西省劳动厅针对这类情况请示劳动部,1996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指出:“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急病,可以当做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2008年,福建厦门工程师文旭在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理应视同工伤,也给予办理了工伤手续。由此可见,这种关于工伤认定的“例外规定”和人性化操作,并不违背劳动部的文件精神,也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结语】:我们祝愿像徐志坚这样辛勤工作、创造价值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善待。归根结底,这是一场资方与劳方的利益博弈,立法者不能拉偏架。无论如何,一项冷酷得没有人性温度,甚至催生道德悲剧的制度都算不上好制度。“48小时”条款引发的黑色闹剧。医生救人病倒岗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日16:26 来源:新华网 记者谢云挺原标题:医生救人病倒岗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浙江“拼命三郎”医生救人病倒岗位 行政复议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为救人连续工作3天病倒在岗位上的“感动温州人物”徐志坚,因“不予认定工伤”引起社会关注。日前,浙江温州市平阳县政府对徐志坚提起的行政复议作出决定,撤销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徐志坚是平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去年8月21日晚上,受台风影响,一辆由上海开往东莞的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平阳萧江段时发生侧翻事故,造成3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20多名伤员被送至人民医院。当晚已下班的徐志坚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回医院参与抢救伤员。由于连续3天的工作,8月23日16时许,他在查病房时突发脑出血倒在了岗位上。去年9月,徐志坚因救人以及“拼命三郎”式的工作事迹先后被评为平阳县劳动模范、2013年度“感动温州人物”。今年3月,家人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据了解,今年5月,徐志坚家人向平阳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其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申请人发病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对法律条规的片面理解,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的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情形没有全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要件,即使申请人存在加班加点高强度工作等因素,也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该条款明确了视同工伤的要件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两者缺一不可。申请人是否系抢险救灾尚需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予以证明。平阳县政府法制办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是否加班加点、劳累过度诱发脑出血等情形进行调查核实,不能排除申请人存在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可能性。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作出撤销决定。(记者谢云挺)抢救超48小时死亡未被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人社局时间: 来源: 长株潭新闻网红网长沙4月29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朱远祥)51岁的会计龚晓琼在出差期间突发脑疝,在医院抢救66小时后,被宣告死亡。因系“抢救48小时后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不予认定工伤。工伤与非工伤的相关补偿,差距有40多万元,“但我不可能为了抚恤金拔掉她的呼吸机啊。”龚晓琼的弟弟龚程义说,对于工伤认定“48小时”的时间标准,他认为不科学:“如果多抢救1分钟1小时怎么办?”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庭。4月28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争议一]时间标准:为何限定在48小时?对于龚晓琼家属工伤认定的申请,长沙市人社局不予支持。理由是,龚的死亡时间超过病发抢救48小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显示,龚的死亡时间为日9时,这距离她住院抢救的时间为66小时。对于“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的认定标准,龚程义觉得不科学也不人性:“多抢救了一分钟怎么办?就不算工伤了吗?”龚程义说,虽然龚晓琼住院第二天就确认脑死亡,但家属都不愿放弃治疗,“如果当时为了工伤赔偿去拔掉我姐的呼吸机,我一辈子都不会安宁。”[争议二]死亡标准:是心脏死亡还是脑死亡?在28日的庭审中,除认定工伤的时间标准外,另一争议点是如何确认死亡。长沙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认为,龚晓琼的死亡时间得以医院《死亡证明书》所认定的时间为准,即已超过病发抢救48小时,由此不符工伤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医院认定的死亡标准,一般以心脏跳动和呼吸的停止为死亡时间。法律上尚未对死亡标准进行具体认定。龚晓琼家属的代理律师胡特认为,大脑死亡一般是不可逆转的,应以脑死亡作为人死亡的认定标准。“心跳和呼吸都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来维持。”胡特举例说,如果以心脏死亡来确认人的死亡,那心脏移植手术将带来伦理方面的紊乱。如果以脑死亡为标准,龚晓琼“死亡”时间在“48小时”之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对于双方争论的焦点,芙蓉区法院的审判人员表示,将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再择日审理和宣判。[相关案例]因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引发争议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少:2010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因超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其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当事人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家属败诉。日晚,河北农民工张青春在工地加班过程中突发脑出血,到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8日凌晨1时死亡。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张青春发病到死亡时间为51个小时,比法定的48小时超了3个小时,认为不应视同工伤。日,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性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由于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观点]“48小时”对可操作性进行了量化但“过于机械”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幼德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作期间因疾病死亡有条件地纳入工伤范畴,一方面是因为人的死亡因素具有复杂性,是否与工作有关有时难以准确认定,比如过劳死等;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加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区分开来。”李幼德说,“如果将所有工作期间发生的因疾病死亡,都无限制地认同为工伤,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有学者则质疑,“48小时”的限制虽然对可操作性进行了量化,但“过于机械和迂腐”,甚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伦理尴尬。《南方周末》曾以相关案例刊文表达困惑: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随着“48小时”争议案例的增多,修改相关条文的呼声日涨。法学教授李坤刚认为,“48小时”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突出了死亡时间,而未突出死亡原因。有媒体报道,厦门市曾有过“人性化”的案例: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视情况认定工伤”。2014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秦福荣提交了《关于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秦福荣建议,为解决争议热点,应当对该条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潍坊好司机宋洋未被认定工伤 人大代表为其“正名”日14:21 舜网-济南时报 本报记者 张丹丹日10点15分,在茌平高速公路上,宋洋驾驶大客车,突发脑干出血,3月20日最美司机宋洋同志离世而去。宋洋,一个普普通通的客车驾驶员,以一次生命尽头的安全制动,将他的名字铭刻在城市的记忆中。从2013年到2014年,济南时报相继报道了宋洋生命最后的11天、他默默付出的34年、万人自发送别的那天,以及他母亲难掩悲恸的今天。英雄不会被遗忘。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本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卓长立表示,宋洋用生命守护33名乘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有需要,她会将此事写成议案,提交全国两会讨论。事件始末宋洋工伤和烈士未获认定2013年3月,宋洋用尽全身力气踩下刹车,确保了同车33名乘客的安全,在自己生命的尽头迸发出灿烂的光芒。然而,当人们已拭去泪水,将感动深埋在心间,用行动实践宋洋精神,两封认定书再次将公众的视线拉回。2013年年底,本报记者到宋洋家回访。宋洋的母亲,65岁的宋霞,欲言又止,几经犹豫才坦言,她过得不好,心里很苦。痛苦的原因很复杂,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两封认定书。一份是日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件显示,2013年3月底,宋洋生前的工作单位——山东交运集团为其递交了工伤认定保险。2013年4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宋洋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认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另一份是日济南市民政局出具的《关于宋洋同志追烈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在文件中,济南市民政局向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请示:一,我市不同意宋洋同志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评定烈士的把握是否准确;二,鉴于宋洋同志的事迹影响性,能否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情形评定烈士;三,宋洋同志的死亡情形与浙江省吴斌有一定的类似性,能否参照浙江省案例开展相关评定工作。争议条款抢救超过48小时不判定工伤宋霞说,她没有多少文化,看不懂法律条文,但她觉得,宋洋出门前好好的,还能笑着对她说话,过了几个小时,在工作岗位上倒下了,烈士评不上倒是没啥关系,但为啥不能被判定为工伤,“如果连工伤都不算,那宋洋的死算什么?送他走的那天,政府颁给他五一劳动奖章难道是颁错了?”山东交运集团称,宋洋去世至今,其下属企业济宇公司曾多次与济南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办联系,争取为宋洋同志申请工亡,但经人社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其工伤申请材料,认定宋洋的情况不符合我国工伤认定标准,济宇公司于7月9日将批复结果送达宋母家中,宋母表示不能接受。宋霞出示文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附有提示:“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她表示,日,她从交运集团拿到这份判定书,已超过了60日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效。山东交运集团称,7月10日和12日,济宇公司派人陪同宋母到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咨询,此后,根据宋母要求向山东省人社厅法规处报送了复议申请及补充材料,10月23日,省人社厅反馈行政复议结果,仍是未予认定。无法逾越的条款是,抢救超过48小时不判定工伤。代表关注宋洋不被判定工伤不合情理“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其用意十分明显,既要明确劳动者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关系,又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然而,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设计却多次在实践中偏离了方向。以48小时为界限,“保命”还是“报工伤”?近年来,类似“选择题”屡屡见诸媒体,许多法律人士都曾提出修改或完善该条款的建议。2014年1月,本报就此进行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关注此事。9日,政协会议首日,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市民政局局长赵玉海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宋洋在岗位上乐于奉献,在关键时刻勇于担当,体现了对岗位的热爱、对乘客的社会担当,是全社会应该学习的榜样。反过来,他的母亲也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民政不能局限于“条条框框”,要带着感情工作,积极探索为英雄正名的路子,不会让英雄母亲没人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卓长立表示,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将问题简化为“48小时之内死亡算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就不算”。卓长立表示,她非常能理解宋洋母亲的心情,她愿意为英雄正名尽一份力,将抢救超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整理成议案,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人社部。麻醉医师过劳死不算工伤?网友称“没道理” 06:00:00 来源: 云南信息报(昆明)日下午,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里晕倒。12月2日,昌克勤因医治无效死亡。同事证实,他在病倒前承受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工伤标准是什么专家定的?大家转起来呼吁尽快修改吧。”昨日,很多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转发了这条微博。“48小时”冲击伦理底线对于“48小时”的标准,不少称“太没道理”、“无语”。@烧伤超人阿宝不无凄凉地说:“以后上班在兜里揣个声明,我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我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这条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里明确的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但这条认定标准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甚至被认为触碰了伦理的底线。因为这条时间线不仅分隔了两种悬殊很大的赔偿金额,更是对人性的煎熬。在亲人垂危的时候,让家属在金钱和亲人之间做出选择无疑太残酷。近几年,曾发生过多起 “超过48小时死亡而未获得工伤赔偿”的事情。2012年10月,51岁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的人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而尹广安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法律应该写大大的“人”字社会上一直有着要求改写48小时时间限制的呼声。2014年两会,也有好几位人大代表提议,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应该作出调整。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傅达林曾说,“如果一项规定在实践中迫使一个人陷入早点死、看时间死的境地,那么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则需要检讨。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所以这种漏洞需要弥补。”如今,昌克勤之死再次引发人们对这个时间限制的关注。京华时报评论说,任何法律文本,都应该写就一个大大的“人”字。立法者应正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尽快对有关条款作出合理修正,给逝者以慰藉,给生者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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