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荔波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府测量土地有什么用途

贵州省荔波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荔国土出让告字[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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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荔波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荔国土出让告字[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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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荔波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荔国土出让告字[2016]12号)
荔国土出让告字[2016]12号&&&&
&&&&经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荔波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该地块位于荔波县新城区阳光路旁,东临都市山庄,南临居民安置区,是居家的最佳选择地
宗地编号:
&GT-2016-22
宗地总面积:
&1556.5平方米
宗地坐落:
&荔波县玉屏办事处阳光路工况大厦西侧
出让年限: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4.6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55
绿化率(%):
&大于或等于18
建筑限高(米):
&小于或等于50
土地用途明细:
其他商服用地
投资强度:
&4500万元/公顷
估价报告备案号
&现状土地条件:场地未平整,地上无建筑物,周围地块已通路、通讯、通水、通电
加价幅度:
挂牌开始时间:
&日09时00分
挂牌截止时间:
&日16时00分
&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商业20%、住宅80%),绿地率大于或等于18%。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等有行贿、受贿记录的,纳税失信并被判为D级纳税信用级别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不得申请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日 至 日 到 荔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日 至 日 到 荔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日16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日16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荔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GT-2016-22 号地块:日09时00分 至 日16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二)该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交清土地出让总价款,自出让人交地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两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受让人自行平整场地,出让人按现状土地交付。&&&&(四)工程竣工后,政府以单价2100元/平方米回购一、二层商业面积共计1450.00平方米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贵州省荔波县力达路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荔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蒙女士、姚先生、杨女士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荔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荔波支行
&&&&银行帐号:4966001
贵州省荔波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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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2016年土地报批测量招标公告
国土资源局2016年土地报批测量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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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宣恩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土地报批测量单位采购,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为宣恩县国土资源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016年度全县计划征收土地约3500亩,为确保在开展土地征收过程中做到测量准确,提高工作效率,达到用地报批资料组卷的需求,采购中介测量机构用GPS对拟征地地块进行测量到户到丘块,测量费用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2.2招标内容:宣恩县2016年度土地征收报批测量,以实际测量后省国土厅报批审查合格成果数据为准。
2.3采购预算:①土地征收报批测量:要求测量到丘块,并组织完成土地报批工作,投标限价为260元/亩;
②土地报批测量:只需按报批范围测量,无需测量到丘块,并组织完成土地报批工作,投标限价为130元/亩;据实结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丙级及以上地籍测绘资质;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经济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履约记录;
3.4在恩施州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保障测量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3.5熟悉TD/T
地籍调查规程及TD/T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3.6近三年内在湖北省有过征地报批测绘经验, 并需提供业绩表(其中包含不低于三宗已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地块测绘成果);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本项目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对象为参与此次项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4.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2016至 4月5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8:30分至11:30分,下午14:30分至17:00时(北京时间),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在恩施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加盖单位公章)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93号五楼(九九宾馆旁)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日15时 00 分,地点为宣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大厅(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91号 (原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内))。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宣恩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
联系人:尹先生
电 话:186*****123或后可见
招标代理机构:恩施悦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小区亲水华府B座902室
宣恩办事处:湖北省宣恩县兴隆大道193号五楼(九九宾馆楼上)
联 系 人:谭先生
电 话:****-*******或后可见
开户银行:恩施州工行机场路支行
帐 号:181*****092或后可见********或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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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6〕20号【颁布时间】【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zwgk/zytz/7388.htm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对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渐凸显,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促进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各相关规划。  坚持市场配置。落实国有土地所有权权益,明晰使用权为核心的国有土地资产产权归属、权利类型及对应权能。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规范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国有土地市场规则。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法律规定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必须有偿使用。根据投融资体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农垦等相关领域改革要求,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依法严格生态用地保护。  二、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一)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市、县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加快修订《划拨用地目录》,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二)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上述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划转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加强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可按相关批准用地文件,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明确处置方式,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国有农用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使用国有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国家以划拨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国家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考虑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使用年限,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国家以租赁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再出租。按照严格保护为主的原则,依法规范国有林地使用管理。改变国有农用地权属及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明确国有农场、牧场改革国有农用地资产处置政策。国有农场、牧场改制,应由改制单位提出改制方案,按资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对属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农场、国有牧场等,其涉及国有农用地需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及划拨方式处置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文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改制单位涉及土地已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四)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体系。开展基于土地调查的农用地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定期更新草地、耕地等农用地土地等别数据库。完善农用地定级和估价规程,部署开展农用地定级试点,稳步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及时反映农用地价格变化。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  四、严格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  (一)严格生态用地保护。按照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管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  (三)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地方政府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担保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的部署,以试点的方式有序开展。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加强指导支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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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黔南国土局管理员&
来源:黔南州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15: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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