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可按原有小学教师编制核定文件和新核定的小学教师编制核定文件分别计算岗位数.这是什么意思

2017年产假规定
2017年规定出炉后,很多妈妈都想了解2017年产假规定有哪些。了解我国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能帮助准妈妈们保障自身的权益。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产假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国家规定2017年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规定。广东2017年产假多少天广东新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016年比2015年增加了,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2016年产假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其中江西是15天,四川是20天,宁夏是25天。其中,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北京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的决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自日公布起开始施行。在此之前,广东省女性职工的产假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假和30天奖励假,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也就是说如今奖励假已延长至80天之后,产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则在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论基础产假,数广东的208天为最长。此次修改中,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另外,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是怎样的呢?来看看2015规定的详细内容: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5年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其工资或者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国家规定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晚育产假的规定于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为准。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晚育产假的规定于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为准。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1、孕期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2、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3、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4、上班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5、丈夫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6、晚育者产假晚育产假的规定于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为准。7、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8、(1)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女职工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2)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3)生育医疗费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5)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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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这种情况一般是需要看是什么单位的,如果是私人企业的话,考虑产检就比较随便一下的。
你好。2014年国家对陪产假所做的规定,并没有具体体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但各地各单位都有有关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所以地区职业不同,可能有差异。一般来说,陪产假主要是适用于晚婚晚育的男性,并且时间是妻子产后的10天左右,具体可参考每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你好。2014年国家对陪产假所做的规定,并没有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出来。但各地各单位对于陪产假都有各自的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考每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很多地区和行业,对于陪产假主要是适用于晚婚晚育的夫妻,在妻子产后,丈夫享有7-10天的陪产假。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准爸爸如果状况特殊,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上海广州为例:
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你好。2014年国家对陪产假的规定,仍然延续之前的规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仍然没有对陪产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却都有相关的一些规定。例如有些地方有些行业,对晚育的夫妻,丈夫可以享受7-10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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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编制如何计算
题:学校教师编制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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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三、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分配   中小学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城市小学40~45人,农村小学酌减,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结合近几年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入学人口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适当安排班额和班级数。在入学人口高峰时期可采取过渡办法安排班额,但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班额超过55人的现象,遏制部分中小学班额过大的势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的要求降低标准班额。?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编制标准折算,普通高中每班可配备教师3.0人;普通初中每班可配备教师2.7人;城市小学和县镇小学每班可配备教师1.8人;农村小学每班可配备教职工数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后附参考表)。教师数确定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按教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定到校。?   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各年级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考虑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课外活动等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结合教师编制总数等因素确定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在按照学生比例计算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所增编制以及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核定的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四、中小学编制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与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规划结合起来,加强指导,长远考虑,统筹规划。在核定和分解各中小学校编制数时,要充分考虑近几年中小学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定编方案。根据编制标准核算出需要较大幅度增加编制的地方,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步配齐教师和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尽量避免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稳定产生波动和影响。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要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调整分流与推进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改革学校用人制度,推动教师交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流动,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 中小学班标准额与每班配备教职工数参考表   学校类别地域班额教职工教师职工   高中   城市    45-50       3.6-4            3           0.6-1   县镇    45-50       3.5-3.8           3           0.5-0.8   农村    45-50       3.3-3.7           3           0.3-0.7   初中   城市    45-50       3.3-3.7           2.7         0.6-1   县镇    45-50       2.8-3.1           2.7          0.1-0.4   农村    45-50       2.5-2.8           2.7           0.1   小学   城市    40-45       2.1-2.4           1.8         0.3-0.6   县镇    40-45       1.9-2.1           1.8          0.1-0.3   农村    各地酌定      注:上表系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附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折算 & &
&游戏人生 入版宣言: 揭露教育界的腐败现象&&&给教育创造一片洁净的空间&&&&引来教育界的反腐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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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反腐在大作中谈到:】 >教育部颁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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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1:12.5      ││(含职业高中)│县镇│&1:13       ││       │农村│&1:13.5      │├───────┼──┼──────────┤│初中     │城市│&1:13.5      ││(含职业初中)│县镇│&1:16.5      ││       │农村│&1:18.5      │├───────┼──┼──────────┤│小学     │城市│&1:20       ││       │县镇│&1:23       ││       │农村│&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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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三)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8个班的小学,分别设置内设机构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7个班以下小学不设管理机构,配校长1名、教导主任1名。 &&&&&(四)中小学基层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建立。12个班以上的高中、初中,可配专职团干部1名。12个班以上的小学,可配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名。 &&&&&(五)中小学内设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其职责按教育教学任务和内设机构数量确定。 &&&&&(六)职业中学内设机构数、校领导职数,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规模、条件审定。县级以上的重点职业高中,可增设生产实习处。 &&&&&本条所称的班,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的标准班。 &&&&&第六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职工工作量、每班学生人数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第七条&&&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 &&&&&(一)重点和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为4∶50、3.8∶5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76%。 &&&&&(二)城镇初中和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3.5∶50、3.3∶45,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80%。 &&&&&(三)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不含学前班)比例分别为2∶45、1.4∶30-35,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80%、90%。 &&&&&(四)城镇和农村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4.1∶40、3.8∶4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不少于76%、74%。 &&&&&(五)盲聋哑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按在校学生12至15人配2.2名教师、0.5名职工核定。 &&&&&(六)各类学校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的8%以内。 &&&&&第八条&&&中小学附加编制: &&&&&(一)建有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室的中小学,可按实际工作需要,增配编制1-3名。 &&&&&(二)12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名;12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2名。 &&&&&(三)承担全乡(镇)小学业务指导工作的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指导任务大小,配教育指导人员1-2名。 &&&&&(四)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按每300名寄宿学生配管理人员1名。 &&&&&(五)为教学和后勤服务的校办产业单位,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其人员编制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3%另行核定。 &&&&&(六)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在本编制标准基础上视情况适当增加,但增编不得超过基本编制的10%。 &&&&&第九条&&&中小学教职工机构编制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核定。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计算。 &&&&&第十条&&&市、县(市、区)可针对学生自然入学高峰或低谷等情况,按标准班人数折算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地教职工基本编制与附加编制之和的5%。编制浮动幅度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编制浮动部分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学校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计算机、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按周标准授课时数计算。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高中教师10-12节、初中教师12-14节,小学教师16-18节。担任其他课和承担教学指导、跨课任教以及班主任等工作应折合相应工作量,折合标准由市、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中小学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学校,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选聘、招聘制度,教辅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用工合同聘任制度。 &&&&&第十五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总量控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其中省属单位的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属中小学由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乡(镇)属中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超限额设置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超编进人。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不含企业举办)的中小学。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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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日)& --------------------------------------------------------------------------------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的不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由各地参照此编制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对承担示范、实验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举办民族教学班和寄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山区、海岛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产假的学校等,视情况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附加编制参考标准见附件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增编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2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名、2-3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内设机构,分别配备校级领导1-2名和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分校或教学点,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工作。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为适应乡镇政府撤销教育管理机构后,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二)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城市、县镇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大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学教职工编制定编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由县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联合发文核定各校人员编制,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可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 &&&&省辖市市本级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编程序办理。 &&&&五、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抓紧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核编工作进展逐月分别报告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核编工作完成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调整。各地要在全面核编的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和清退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坚决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扎实做好未聘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或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具体分流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纪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对缺编学校在编制总额(包括教育部门掌握的因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所增加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人员,同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其所需报酬。各学校要建立编制管理的自律机构,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和聘用教职工。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2、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参考标准 &&&&&&3、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表(可从下载专区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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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 &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l?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人员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以及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基本原则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见附表)。&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按新定基本编制的3%增加附加编制。在校学生在23名(不含23名)以下的农村教学点可配一名教师编制,此项编制单独计算,其学生数亦不计入核编基数。&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含党务、群团)尽可能由教师兼职,有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中小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初中、小学一般不超过1&&6%、1&&5%、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企业管理。&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计算。& &&&&乡镇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可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有关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在初中或中心小学人员编制内明确1?2名人员(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明确3人),协助校长做好具体工作。& &&&&三、编制管理& &&&&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含市州直属中小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人员编制(其中:城市和县镇核定到校,农村核定到乡镇),井事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每3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编工作。&&&&&&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任何部门或单位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并及时掌握中小学校人员编制异动情况,以确保学校进人在编制内进行,否则,所进人员不得将其列入工资统发范围。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坚决清退并不得聘请长期代课教师,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调整出教师队伍。&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定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首次核编定岗工作抓紧抓好。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有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尤其是县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力争年内完成首次核编和教职工聘用(任)工作。各级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注意研究和妥善处理核编定岗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明纪律,把握好相关政策。& &&&&(二)因地制宜,合理调剂编制。一是要使用好增加的3%附加编。附加编中,0.5%由省统一调剂,主要用于首次核编后精简比例高的地区。其余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调剂使用,主要用于生源分散的地区,以及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乡镇中心小学;寄宿制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教职工产(病)假;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实验学校、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省重点学校和实验学校标准的学校。二是对于按新定编制标准核编后,中小学教职工精简比例高于全省平均精简水平的,由县级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制定精简计划,在2年内完成,其中首次精简比例不得低于全省平均精筒水平。三是中小学校按新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后,其编制除高中教师和义务教育阶段急需的外语信息技术课教辉可适当增加外,其余暂不增加,人员也.暂不补充。待全省精简任务完成后再由各地进行调剂。四是在核编过程中,各地应根据当地生源和财政状况,结合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余缺调剂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山区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三)搞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各地应坚持以核定的编制为依据,合理设岗,竞争上岗,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县(市、区)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核编定岗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上岗和分流人员。教育、人事部门要参照当地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提出中小学在编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首次核编定岗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成人普通中初等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可参照执行。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等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教师标准工作量计算参考资料(五)& & 作者:znfz&&&&普教中心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083&&&&更新时间:&&&&& & 为使学校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们将努力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取长补短,充实自己,不断完善。我们将逐步提供一些课时量计算、课时和岗位津贴分配、福利制度等分配方面的资料,供大家在思考和讨论分配制度时进行参考,以期形成普教中心(学校)相对公平合理和规范的分配制度。希望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为普教中心制订出最终方案提供充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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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 &&&&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5、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三、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分配& &&&&6、中小学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城市小学40~45人,农村小学酌减,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结合近几年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入学人口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适当安排班额和班级数。在入学高峰时期可采取过渡办法安排班额,但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班额超过55人的现象,遏制部分中小学班额过大的势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的要求降低标准班额。& &&&&7、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编制标准折算,普通高中每班可配备教师3.0人;普通初中每班可配备教师2.7人;城市小学和县镇小学每班可配备教师1.8人;农村小学每班可配备教职工数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后附参考表)。教师数确定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按教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定到校。& &&&&8、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各年级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考虑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课外活动等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结合教师编制总数等因素确定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9、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在按照学生比例计算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所增编制以及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核定的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四、中小学编制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10、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与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规划结合起来,加强指导,长远考虑,统筹规划。在核定和分解各中小学校编制数时,要充分考虑近几年中小学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定编方案。根据编制标准核算出需要较大幅度增加编制的地方,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步配齐教师和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11、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12、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尽量避免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稳定产生波动和影响。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要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调整分流与推进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改革学校用人制度,推动教师交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流动,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 &
&游戏人生 入版宣言: 揭露教育界的腐败现象&&&给教育创造一片洁净的空间&&&&引来教育界的反腐风暴
7楼 发信人: &(追风逐月)& |&发贴:22293&|&经验值:108143 |&&
发表时间: 14:44:36 &
那个学校脱离教师岗位从事后勤或者行政都超编,二半调都混成领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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