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司按最低标准给员工缴纳是否违反劳动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司按最低标准给员工缴纳是否违反劳动法?公司按最低元最低标准来,如若违法,而面对这种问题如何维权
不知从哪里得知一个信息,不一定准确所以想咨询一下。
公司连年亏损时,是否可以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从06年至今,我服务于目前的单位,由于目前公司架构调整,出现人员剩余,我们经理想要我走又不想支付补偿金,于是采取了技巧措施,希望借此让我自己辞职。我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几年公司没有按照我的实际工资3000缴纳社保,而是自行核定了一个低于我实际工资的基数2000。我想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几个问题:
1、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条政策如何解读,所谓依法是否指2方面:1...
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我是1997年进入公司上班,2005年才给我买养老保险,我现在在公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我准备离职,请问可以要求公司给我把前期未缴纳的保险补齐吗???
我单位员工自愿缴纳最低社会保险可以吗?如果是员工自愿,是否就可以按最低标准缴纳?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打字员工作14年。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过社会保险;在2008年,与单位签订了年3年期固定合同,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让个人自行开户缴纳,当时曾经强烈要求单位代扣代缴,但没有采纳。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缴1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有什么法律依据?希望热心的人士帮忙给出专业意见,非常感谢!
1、公司之前不够正规,没有为工作多年的员工缴纳保险,现在想要一切都规范,要从新入职的员工就给上保险,可是现在存在过去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一直没有上保险,这次怎么处理?如果工作之日起补偿,金额有些大,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既能安抚员工,又能节约成本,老板满意呢?
2、之前为少部分员工上过保险,可是也不正规,按工龄来计算,工龄越长,个人缴纳的越少,工龄越短,缴纳的越多,也就是工龄长的按国家规定的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工龄短的,个人承担企业缴纳的部分,正好相反,...
在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14年 差一年交完社会保险费用 死后尚未和公司(私营股份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可以申请什么样的费用? 有安葬费吗? 有的话问谁要?谢谢
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能否统一?应该向哪个部门咨询相关问题?以前按农民工上的社会保险能不能转换上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险。
本人实属忍无可忍,在网上求助,希望大家可以帮帮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我在某小软件公司工作,在工作转正半年后2009年1月份提出辞职。公司老总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我辞职(因好多人都打算走人,所以他一个也不放),我出于无奈,与2009年2月份以书面辞职的形式提交辞呈(当时也考虑劳动仲裁的合法途径),公司老总不予理睬,并在我提出辞职那一天起开始故意针对我,安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对我进行扣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的处罚,并当月停止上社会保险。期间我找老总多次沟通未...  员工高某在打离职官司时,拿出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称月工资4000元,公司则提出质疑,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判其按4000元标准付钱。
  高某曾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起诉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但高某出示了一张加盖有网络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月工资4000元。
  网络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称这是高某买房时,为了能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公司为了帮高某才出具这张虚假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网络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高某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判决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何确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
  这是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非常关心的问题。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但是其中基数如何确定?年限又如何计算呢?本刊分两期介绍相关知识,本期先介绍经济补偿的基数如何确定。
  提示一
  经济补偿的基数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经济补偿的基数。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相关案例】如何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现因企业内部有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除基本工资外,每月奖金也有4000多元。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里是否应包括奖金发生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其计算在基数内。
  提示二
  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需注意,既然是应得工资,也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相关案例】日,张宇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其月薪6000元,期限2年。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缴费、个税等,张宇每月实际到手4900元。2014年4月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宇,决定30日后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虽然张宇因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实际到手的月薪为4900元,但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照她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即合同上约定的6000元。
  提示三
  经济补偿的基数可剔除加班工资
  对于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长期以来执法部门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既然加班工资也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就不应加班工资剔除在外。
  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即已经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项加班加点工资剔除在外。
  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了执行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经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基数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因而上海高院同时明确: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另外,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口径,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也应当剔除。如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有4个月是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经济补偿基数按剔除这4个月后的另外8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提示四
  经济补偿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案例】小李于日进入D公司。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1900元,合同期限1年。2013年9月-10月,小李因病请了两月整病假。2014年6月中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决定合同到期终止。已知小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99元,低于最新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故在计算小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1820元计算。小李在D公司工作1年,公司应支付他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1820元。
  提示五
  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高于三倍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13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三倍的数额即15108元。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日起计算;日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需分段计算。在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
  根据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以下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以下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总额不封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裁员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案例】张某日进入单位,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2012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4076元。经济补偿以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其中日至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5000元,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日至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4076元,支付六个月经济补偿。
  即:(15000&3)+(14076&6)=129456元。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吗?
发布者:liubaobin&&&&&来源:网络转载
昨天,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赵军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劳动监察局有关工作人员做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
由于年关将至,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基数缴纳、工资待遇等问题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
近年来,青岛市十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细化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从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指导。
为引导劳动者正确维权,市人社局前不久还编写了《劳动者维权指南》,就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等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予以解释。
两种情况可签订违约金
有市民对 &企业与我约定了违约金是否合法&提出了疑问,对此,赵军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违约金,对职工产生一种约束。
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违约金。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一家房地产公司员工提出质疑:单位不按照工资标准投保,而是按照最低档1270元投保,赵军认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据悉,2011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2010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用200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270元)进行保底。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
其中,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
单位代扣代缴的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作为工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午餐费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如果企业为职工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进行投诉。电话:。
公司撤离解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位市民表示,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但公司将撤掉,负责人通知去公司办离职手续,实际工作一年,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补偿金?
赵军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职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这位市民所反映的情况,公司应当支付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职工认为用人单位还侵害了其他权益,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辞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三十日满,用人单位仍然不同意,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此外,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一个月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险费。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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