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镇政府对建立液化气配送中心点的支持

中政办〔2016〕14号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站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
《中站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16年3月14日&&&
中站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我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持续推进我区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创新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环境执法监督责任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着力推进和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生态文明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逐级划分环境保护网格,确定监管对象,区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责任机制,将各项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分解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细化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配套建立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形成权责一致、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环境保护监管格局。
二、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
(一)划分网格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结合实际,全区共分为区本级、办事处级、村(社区)级等三个级别的环境保护网格。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区本级环境保护网格的划分工作,统一组织各乡镇级、村级环境保护网格的划分,并由区政府发布实施。
1.区本级网格。本区级环境保护网格按9个办事处行政区域划分,网格第一责任人为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网格具体责任人为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管人员。区发改、工信委、住建、城管、环卫、公安、交通、国土、农业水利、工商、安监、商务、卫计委、西部工业集聚区等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
2.办事处级网格。办事处级环境保护网格原则上按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划分,也可结合重点流域、工业集聚区、行业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网格第一责任人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办事处环保所主要负责人;网格具体责任人为环保所环境监管人员。未设置环保所的,由各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
3.村(社区)级网格。村(社区)级网格为最基层的环境保护网格。网格第一责任人为各行政村(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由各行政村(社区)安排专人负责。
(二)理清网格职责,确定监管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网格责任人分别负责各自网格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其中,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并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机制。要围绕“定责、履责、问责”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网格管理相关工作制度,促进各级网格责任人履职尽责,形成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网格责任管理制度,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建立督查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网格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网格责任人要对下极网格加强督查和考核;建立信息调度制度。定期调度、总结辖区环境保护网格运行情况,动态掌握辖区网格管理信息,并按时向上级报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定期通过媒体、网络,公开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划分建立、运行管理等情况;建立网格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网格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基本信息和动态环境监管资料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必然要求。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组织研究,积极推进工作。完成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科学划分网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配套制度,形成工作机制,确保3月份全区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投入运行。
(二)把握关键环节。一是全面做好各级网格区域的划分工作。要按照“便于日常管理、便于考核考评”的方法进行合理划分,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要求,避免网格划分中出现监管区域的“盲区”和“死角”。二是认真落实各级网格所承担的监管责任。要将环境保护各项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各级网格之中,实行层层分解,细化到岗,细化到人。建立健全责任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做好网格监管各项具体工作。三是加强基层网格能力建设。针对乡镇级、村级网格环保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执法装备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等实际问题,要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协调解决。
(三)强化信息调度。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办事处和各行政村(社区)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向区环境保护局(联系人:陈涛,联系电话:2957167,电子信箱:)上报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信息。辖区网格划分及网格责任人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上报;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成效、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下步打算。所有上报材料均包括纸质盖章件和电子件。
附件:1.区本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汇总表
2.办事处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汇总表
3.村(社区)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汇总表
区本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汇总表
责任人类别
第一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及网格联络员
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常务副区长 
区农林水利局
办公室主任
建管科科长
区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主任
中站国土分局
矿产开发股股长 
中站工商分局
中站公安分局
警务综合室
中站区环卫处
办公室主任
具体责任人
许衡、龙翔、龙洞、月山 
大 队 长 
李封、府城、王封、朱村、冯封 
副大队长 
办事处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汇总表
第一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许衡办事处
龙翔办事处
府城办事处
李封办事处
王封街道办事处
朱村办事处
武装部部长
龙洞办事处
冯封办事处
经济科科长
月山办事处
村(社区)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汇总表
第一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丁香社区 
瑞丰社区 
春晓社区 
书记、主任
冯办雪莲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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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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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管办发〔20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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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字体: 】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以及开挖破坏地下燃气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5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号)要求,现就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和城镇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液化气经营(销售)行为  (一)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或《气瓶充装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  (二)液化气经营(销售)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液化气经营(销售)单位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运行、维护、抢修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液化气充装和运输行为  (一)液化气充装单位不得向个人或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充装液化气不得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气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液化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二)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须取得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运输单位要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运输液化气的驾驶员、押运员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运输。禁止运输未经定期检验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实瓶)。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气使用行为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  (二)液化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四、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督检查  (一)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大功能区、镇(街道)要将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相关部门须加强配合,依法予以关闭。  (二)各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液化气经营(销售)、充装、运输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液化气非法违法经营、储存、充装行为,以及摩托车、三轮车、小型客车、厢式货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液化气和气瓶的行为。要加强集贸市场、室外经营、旧货市场等违规使用、销售气瓶和液化气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液化气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使用液化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五、强化事故查处和问责力度  (一)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证据可能灭失的,可现场电话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违法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燃气设施保护,严厉查处破坏、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等违法行为  燃气设施一旦遭受破坏,危害性大,涉及面广,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为坚决遏止我区地下燃气管线频遭挖断及违法占压频发趋势,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确需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或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主动联系燃气经营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签章确认,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办理有关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掘路手续时应当依法提交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二)燃气经营单位巡检时,发现燃气管道附近有野蛮施工作业,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同时向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建等部门报案,区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场取证,并根据《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实施严厉处罚。  (三)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者燃气管线泄漏燃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抢修,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占压、毁损、覆盖、擅  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及警示标志。在地下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拆除占压物,恢复原状。        附件液化气安全管理和地下燃气管线安全保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建设局  (一)负责液化气经营单位建设与经营许可审批,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名录;对液化气经营单位的储存、输配、充装设备及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履行用户安全用气及设施检查责任。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燃气设施查询、制定及落实安全保护方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液化气经营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未对用户燃气及其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安装使用液化气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者燃气管线泄漏的施工单位实施处罚,并对其施工设施和机具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财产保全,切实保障因违法施工给燃气经营单位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追偿。  (三)对违法建设的占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拆除,并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负责液化气运输单位、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液化气的单位、车辆。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液化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管理;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监督管理,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气瓶;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气瓶检验机构开展气瓶检验;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依法为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查处无证无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  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行为;对液化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液化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施工,造成燃气管线泄漏危及公共安全、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传唤取证,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着力遏止该类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趋势。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对通过举报并查实的燃气安全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区规划分局  根据城镇规划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液化气充装站、经营站(点)提出规划意见。加强对现有液化气充装站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与液化气充装站的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  七、区气象局  对液化气充装站(点)防雷静电接地设施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八、市消防支队黄岛大队、市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  对液化气充装站(点)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  九、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大功能区管委负责全面落实先行启动区范围的城镇燃气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落实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将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配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局等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邯郸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分解细化任务目标,明确责任措施,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抓好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邯郸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强力推进转型升级,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一)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对接国家和全省制造业发展战略,推动邯郸市制造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竞争新优势,制定出台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争取上级资金(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壮大高端设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加快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推广应用。开发高端、大型、智能化矿山、煤矿行业用输送机械及配套设备。大力支持武安新能源产业园建设,实施&332&工程,三年投资300亿元,实现产值2000亿元;对武安龙凤山铸业、永诚铸业、曲周鹏达新材、大名中亨新材、硅谷化工、广平钢诺新材、河北博柯莱、珠峰仪器仪表等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开发和发展高纯超高纯生铁、高档焊接材料、氧化锆、新型耐火材料、碳纤维产品、高档磨球、智能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等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
(二)实施一批重大建设项目。
1.加大对工业项目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发展精品钢材、先进装备制造、食品工业、节能环保、基础零部件、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棉纺、白色家电和新材料10大重点产业集群、20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基金项目,重点实施新阳光危化品搬迁改造、冀南钢铁退城进园、太行钢铁退城进园、新武安钢铁退城进园、永洋钢铁退城进园、宝信钢铁装备制造园区升级改造,邯郸金隅太行、新峰水泥&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魏县高端农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等优势企业项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支持宽带网络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宽带中国&战略政策措施,加快互联网宽带示范城市建设,建设城市免费WiFi项目,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施《邯郸城市免费WiFi项目建设方案》,在整合和吸纳社会资金基础上,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新建WiFi接入点3500个,实现全市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覆盖。继续推进&三网&融合、宽带提速降费工作,积极推进光纤宽带网络、铁塔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4G网络建设,提升网络普通服务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7号),大力引进和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境内外基金,合作设立我市创业、风险、股权等若干支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型、科技型企业,财政性资金承担有限责任。成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工业投资公司,对弥补产业关键技术、缺失环节的重点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及公共创业服务平台进行入股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注入参与,政府股权控制在5-10%,待项目投产后适时退出,促进重大项目的落地投产。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放,支持重大技改、新兴产业和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举办不同层次银企对接活动,继续开展&金桥帮扶&行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
二、适应市场需求升级,扩大工业品消费
(一)促进产品结构升级。支持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增加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加有效供给,激活消费需求。实施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建设&智慧邯郸&,促进信息消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48号),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乡级配送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开展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促进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创新发展,增加高质量、高水平有效供给。适时组织装备制造企业与当地钢铁企业开展产需对接,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采用当地钢铁原材料,引导钢铁企业开发生产对路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开展多层次产需对接,各县(市、区)及钢铁、装备、消费品等重点行业协会每年开展1-2次产业链上下游、跨区域、跨行业的产需对接活动。协调兴华钢铁与市内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合作,推进H型钢结构用钢本地优先使用、优惠销售;组织钢铁骨干企业与鞍钢、中钢设计院等对接、交流,引进和推广钢铁行业前沿节能技术,拓展市场、延伸产业链。组织开展市内家电企业与配套企业产需对接活动,促进产业配套协作。完善市内地产品政府采购推荐目录编制和发布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本地产品采购比例。创新工业领域电子商务模式,鼓励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支持兴华钢铁、普阳钢铁、新金钢铁发展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全流程电子商务,有条件的可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及市有关行业协会负责)
(三)促进汽车消费。积极贯彻落实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措施、邯郸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及补贴办法,落实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加快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国家便利二手车消费、流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鼓励银行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刺激提高居民汽车消费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邯郸银监分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钢结构应用。在市政、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和民用建筑等领域广泛应用钢结构,推进钢铁企业和建筑、交通等企业合作,拓展钢铁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快我市住宅产业现代化钢结构体系发展,引进国内先进绿色住宅项目,推广第三代钢管束组合结构体系,用于办公、厂房、住宅等建筑结构建设。(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邯郸供电公司负责)
(五)加快发展新型建材产业。全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邯郸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促进条例》、《邯郸市建设局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小区)工作开展的通知》(邯建墙〔2013〕252号)要求执行。创新绿色建材推广机制,加快绿色建材应用步伐。优化要素资源,鼓励产业聚集发展,加大对龙头示范企业和新兴建材特色产业基地的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计划,整顿墙材和砖瓦市场秩序,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节能门窗、防火保温绝热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重点培育和扶持CRB600H高强钢筋生产企业,并应用到建筑工程上。(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负责)
(六)鼓励节能环保等产品应用。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低碳产品,加快节能变压器、高效电机风机水泵、除尘脱硫脱硝装备、水处理装备、节水监测装备、高效换热装备等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高晶节能变压器、东科风机高效脱硫设备、诺恩水净化装备等企业做大做强。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抓好重点行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积极推进电机系统、锅炉系统等用能系统优化节能改造,加强工业节能监察,提高能效水平。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范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绿色采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负责)
(七)扩大农机等设备应用。落实国家、省鼓励支持政策措施,促进涉农工业结构调整和相关装备、设备、机具发展应用。重点支持哈克农机、金狮棉机等企业发展,推进馆陶县、涉县农业机械产业园建设,瞄准欧洲、韩国农机技术,发展大型农业机械。重点开发智能化大型拖拉机及联合整地、精密播种、农用挖掘机和大型喷雾(喷粉)机、精密施肥、精准植保等配套机具成套机组,谷物、棉花、油菜、花生等联合收获机械;研制发展粮食饲料成套设备、秸秆制板、农作物秸秆沼气综合利用等装备。(市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扩大国际产能合作
(一)扩大出口规模。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稳定外贸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快退税进度,优化退税服务,支持外贸经济发展。提升我市外贸竞争新优势和钢铁、纺织服装、建材、光伏等传统优势产品竞争力,巩固出口市场份额,发展新的出口主导产业。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市内产业&走出去&。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缩短出口退税办结时间。探索推动我市海关辖区一体化通关业务向纵深发展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完善内部协作,优化作业流程,使一体化通关运转更加高效。推广&一站式&作业,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邯郸海关、邯郸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推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全程通关无纸化,进一步缩短无纸化通关时效。加大电子支付改革力度,提升企业应用电子支付模式的比例,推进贸易便利化,完善电子口岸功能,减少出口环节,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市发展改革委、邯郸海关、市商务局、邯郸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创新合作。对接跟进国家&一带一路&规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对接跟进&一带一路&规划的办法,抓住人民币国际化有利契机,支持我市钢铁、煤炭等优势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做好相关配套和服务工作。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助力与&一带一路&规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相关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进一步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工作,支持兴华钢铁、新兴铸管、冀达制铁等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充分利用省商务厅搭建的平台,将我市钢铁产能和水泥生产等优势向外推介,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境外承包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海关、市质监局负责)
(四)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关键技术。落实国家技术引进贴息政策,加大对重点技术引进企业的资金支持。放宽技术引进企业认定条件,缩短技术进口办结时间,提升我市技术贸易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市商务局负责)
四、鼓励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产品升级增效
(一)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新市场。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创业创新示范城市建设,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提高县(市、区)对创业创新的全方位服务支撑能力。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制作我市&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路线图。实施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工程,创建一批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整合各类资源,围绕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3D打印等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创一批国家级创新中心。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创建一批众创、众包、众筹支持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监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
(二)持续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支持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创新和改善资金支持和管理方式,以智能制造、&互联网+&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品质制造为重点,开展制造业升级专项行动。调整现有专项支出结构,支持企业对接国际同行业高端,推进技术改造,重点推进钢铁精细化、装备拓展升级、汽车拓展升级、电子信息提升等技改专项,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和管理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快实施制造业创新工程。积极争取国家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和新能源汽车、数字诊疗装备研发等重点专项,加快我市智能制造和机器人、大数据等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工业领域创新行动,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性能新材料等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形成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实体经济
(一)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根据重大技改、新兴产业培育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广绿色信贷,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投贷联动试点。(市金融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15号),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适时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邯政字〔2016〕8号),大幅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引导商业银行稳定企业贷款,加快发展上市、债券、股权基金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股权融资工具创新,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提升再融资能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结合服务、信息、绿色、时尚、品质和农村等六大重点消费领域的需求,积极创新和改进符合相应消费群体特点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循环贷款、联合授信、线上融资等金融产品,拓宽居民消费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消费公司,提高消费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可获得性。(市金融办、邯郸银监分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积极推进产融结合。积极与北京、天津财务公司对接,争取在邯郸试点服务。鼓励邯郸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社会资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引进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来邯设立分支机构。(市金融办、邯郸银监分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支持工业发展。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的自主创新,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的奖补政策,支持我市重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结合制造业风险特点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负责)
(六)进一步落实&抵质押九条&政策。整合抵质押登记业务,建立抵质押登记窗口,进一步拓展融资抵押范围、提高抵押登记效率、降低抵质押门槛,并制定应收账款及商业票据等动产抵押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六、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环境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落实国家、省对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失业保险费调整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及国家、省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政策,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负担。落实国家、省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税收政策,认真做好铁矿石等矿产资源税改革的准备工作,按照清费立税、负担平移的原则,测算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税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负责)
(二)清理和减少涉企收费。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保障要素供给的实施意见》(邯字〔2016〕13号),完善涉企收费监管机制,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取消各种与行政职权挂钩且无法律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限制,凡是国家和省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梳理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外收费,制定企业缓缴或减量征收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服务收费,加强对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严禁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加大国家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对小微企业降费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邯郸银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企业使用低谷电力和煤改电,落实电价有关政策,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安排燃煤锅炉治理资金,支持工业窖炉和燃煤锅炉煤改电。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抓紧制定电力直接交易规划,加快推进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邯郸供电公司负责)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衔接落实好国家、省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梳理我市现有行政权力事项,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行政事项,取消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行业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和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编委办、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开展工业产品市场清理整顿,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继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动,严格环保、质量执法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良好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邯郸海关、邯郸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实施有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和使用制度,合理安排使用计划指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用地合理需求。大力推进存量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支持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退出企业用好存量土地,促进老城区老工业基地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退出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生态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支持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对符合规定的创业园项目,允许其建成后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各地应盘活利用园区内企业的征而未用土地和建而未用厂房。加快办理产业园区用地手续。制定出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措施,实施土地差别化管理的激励和倒逼措施,积极引导项目&少占地、多投入、高产出&,做到科学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为企业项目建设创造宽松的环境。(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深化企业改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行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和监管,加快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企业治理。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加快建立退出机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大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力度。(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开展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开源节流、苦练内功,开展产成品和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压降专项行动。积极培育名优产品,制定邯郸市&十三五&名优产品培育计划,2016年评定省名优产品50项以上。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在50家大中型企业中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广六西格玛管理、精益生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国内外现代管理方法。推进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融合,开展智能化管理试点示范。在区域特色产业集群推广全信息化智能管理。继续深化和拓展对标行动,加强分类指导,瞄准同行业先进水平,加快缩小与先进水平差距,培育一批对标示范企业。加强企业标准化、计量等技术基础工作,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支持小微企业普遍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认证,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行业的高端认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金融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监分局负责)
(三)多措并举&去产能&。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完成省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钢铁产能方面:2016年,压减炼铁产能356万吨、炼钢产能403万吨;到2017年,完成压减炼铁产能1614万吨、炼钢产能1204万吨的总目标;2018年-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压减任务。煤炭产能方面:2016年至2018年底,关停煤矿9处,压减产能421万吨;2019年到2020年底前,关停煤矿6处,压减产能517万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对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整顿,经治理整顿仍未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市级财政资金,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企业债务清欠措施,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行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分业施策,重点支持钢铁、水泥、煤炭等产能过剩的困难行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转型转产、压减产能、淘汰落后、破产重组、扭亏增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所得税优惠和金融等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省处置&僵尸企业&政策,支持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呆坏账核销力度,引导&僵尸企业&平稳退出,探索破解处置难题的经验,为全市经济腾笼换鸟、优化升级奠定基础。筛选条件成熟、急需处置企业,按照属地负责、部门推动、一企一策、先行先试的原则,汇集部门合力,制定措施、开展处置,稳妥有序推进。鼓励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加紧研究实施地方为主的社会托底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人员,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邯郸银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宣传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提出改进完善政策的建议。发现逆势发展的好企业、好典型,要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对困难企业跟踪调查,研究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对标挖潜、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和&走出去&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行业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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