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合同登记要准备什么?

对于一般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需要哪些资料?_百度知道&&&&&&&&&&&&&&&&&&&&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版权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版权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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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版权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版权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与版权有关的版权权利。(一)版权保护对像1、 文字版权作品;2、口述版权作品;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版权作品;4、 美术、建筑版权作品;5、 摄影版权作品;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版权作品;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版权作品和模型版权作品;8、 计算机软件;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版权作品。(二)版权期限公民的版权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版权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版权作品、摄影版权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二、版权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一)涉外作品登记1、涉外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2、申请者身份证明版权材料3、作品自愿登记版权权利书4、作品自愿登记版权作品说明书5、版权作品样本6、版权登记委托书7、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二)国内版权作品登记1、版权作品登记表2)、申请者身份证明版权材料3、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版权权利保证书4、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版权作品说明书5、版权作品样本6、版权委托书7、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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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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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版发(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构建、规范版权交易服务体系,保障版权交易安全,现就规范著作权合同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合同备案事宜。二、著作权合同备案包括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应使用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四、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包括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四种。备案机构从国家版权局网站(www.)自行下载、印制,严格管理。备案机构应于日前正式启用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五、对于正式启用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前发放的《作品登记证书》,但其内容实际为合同备案的,备案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更换相应证书,并自更换之日起10日内将更换情况上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在网站(www.)上公布。六、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应载有合同备案号,格式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见附件。七、著作权合同备案程序由各备案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认真贯彻,推动合同备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各备案机构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版权管理司。附件:
国家版权局 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 主办
电子邮件: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版权所有当前位置:
【版权登记】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登记流程、要求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登记流程、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用户注册
技术卖方准备用户注册材料
技术卖方须准备齐全以下注册材料:
用户注册表(参见附件一:技术合同用户注册表,附件二:技术合同用户注册表填表说明,附件三:技术合同用户注册表样表);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全部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技术卖方。
技术卖方携带注册材料现场办理用户注册手续
初次申报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卖方需要携带齐全以上材料到北京保护中心(地址: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1405室,联系电话)办理用户注册手续。
登记员核对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登记员在网上填报注册信息,操作成功后,技术卖方领取用户名称和原始密码。审核不通过,登记员一次性告知技术卖方原因,技术卖方取回全部登记材料。
技术卖方用户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称和原始密码。
审核时限:当场审核。
注意事项: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技术卖方,复印件加盖技术卖方公章后留登记机构存档。
技术卖方可以修改原始密码。技术卖方登录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点击&技术合同登记网上办公系统&后,再点击&合同卖方&按钮 ,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称&和&原始密码&,进入技术卖方用户自己的主页面,选择左侧导航条中&修改密码&菜单,按要求将原始密码进行修改或重新设定。
技术卖方忘记或丢失密码,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到现场办理找回密码手续。
第二步:申请技术合同登记
线下准备齐全登记材料
技术卖方网下须准备齐全以下相关登记材料:
两份合同原件[建议使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参见附件四:技术开发合同范本,参见附件五: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参见附件六:技术咨询合同范本,参见附件七:技术转让合同范本)]和相关附件;
一份技术合同登记表(参见附件八:技术合同登记表,参见附件九:技术合同登记表填表说明,参见附件十:技术合同登记表样表)。
注意事项:
技术卖方提交的所有文本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每份材料超过两页的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若只有一份合同原件,可提交一份加盖技术卖方单位骑缝章的合同复印件,并写说明(参见附件十一:说明范本)。
提交的合同若非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在合同头尾增加范本的首页(填写合同编号及合同类型的封面页)和最后一页(审核人员签字和登记机构盖章页)。
技术卖方用户提交的技术合同内容应符合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文件规定。
软件类技术开发合同应符合《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京技市字[2006]60号)文件规定。一般需要提交技术开发文档,每份合同后附一份技术开发文档。
网上填报技术合同信息
技术卖方登录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点击&技术合同登记网上办公系统&后,再点击&合同卖方&按钮 ,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进入技术卖方用户自己的主页面;
选择左侧导航条&合同申请&菜单,弹出登记机构对话框,选择&39号版权中心&字样,点击&下一步&,进入合同详细信息填写页面;
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对应表格栏目进行填报,并正确选择相应的分类信息,填报完整后选择下面的&提交&按钮,完成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步骤。
注意事项:
网上填报合同信息时,应根据合同内容如实填报。
网上填报信息有误,需在报送材料前进行修改或重新填报。登录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点击&技术合同登记网上办公系统&后,再点击&合同卖方&按钮 ,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进入技术卖方用户自己的主页面,选择左侧导航条&合同统计&菜单,根据&未送文本&中提示点击相应栏目后&查看&按钮,查找到要进行修改的合同,选定该合同,点击页面上方导航条&修改合同&菜单,进入合同详细信息页面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了提交信息的修改。如重新填报,可查找到要进行修改的合同,选定该合同,点击页面上方导航条&撤销合同&菜单,进入合同详细信息页面,点击下方&撤销&按钮,提交的合同信息全部清除,可以重新填报。
技术卖方在网上填报合同信息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报送材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如15个工作日内未报送合同文本,技术卖方需重新在网上填报合同信息。
第三步:现场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技术卖方须按照要求携带齐全以上全部登记材料,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登记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登记员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原因,技术卖方须取回全部登记材料,并且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更正、补齐材料,重新提交。
审批时限:自登记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审批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技术卖方应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须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审批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技术卖方应将所有提交材料一并取回,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步:网上查询技术合同登记审批状态
技术卖方用户可以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随时登录卖方用户页面查询审批结果。
登录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点击&技术合同登记网上办公系统&后,再点击&合同卖方&按钮 ,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进入技术卖方用户自己的主页面,选择左侧导航条&合同统计&菜单,再点击&审批完毕&中&已经批准&栏目后&查看&按钮,查找相应的合同。
若&已经批准&栏中显示该合同,证明提交的合同审核通过,网上显示的合同编号即登记机构登记完毕后发放的合同编号。
如果根据上述操作未看到已提交的合同请及时与登记机构联系,联系电话。
第五步:现场领回已登记的原合同
技术卖方看到合同审核通过后,应尽快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取回一份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签字盖章后的原合同,另一份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表登记机构存档备案。
领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第六步:合同履行后,申请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线下填报&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合同履行后,技术卖方用户取得经济收入(首款到账)后,技术卖方财务部门根据情况,如实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填写无误后,技术卖方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及财务章。
注意事项:
应按照合同及实际情况自行如实填报&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合同一次性付清全款,则只需要办理一次核定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必须填写成本。
分期付款情况下,每到一笔款开一次发票的同时,就需要办理一次核定技术性收入,整个合同至少要有一期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填写成本。
第七步:现场报送&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待电话通知审批结果
技术卖方到登记机构报送填写完整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
在审核时限内,审核通过后登记员电话通知技术卖方,取回&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如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电话,请技术卖方及时与登记机构联系,联系电话。
审核时限:自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在规定时限内,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登记员当场告知或电话告知技术卖方,技术卖方须取回全部提交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技术卖方到登记机构报送填写完整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时,需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的应告知登记员。
第八步:现场取回已签字盖章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及&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技术卖方接到电话通知后,需要尽快到现场取回已签字盖章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登记机构签字盖章后留存一联存档,其他三联退回技术卖方。
技术卖方领取&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并交纳手续费。
注意事项:
需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的,登记员开据&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收取提奖手续费每项次30元。
第九步:申请&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备案,网上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技术卖方登录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点击&技术合同登记网上办公系统&后,再点击&合同卖方&按钮,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进入技术卖方用户自己的主页面,选择左侧导航条&税务备案&菜单,进入后按提示进行操作,网上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并打印三份。
注意事项:
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时应将技术内容、技术功能、技术先进性以及保密及权属约定分开写(每项内容一个自然段分别写),每项内容要求摘抄合同原文,&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填写内容须与合同原文一致。
三份&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须由卖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步:现场报送&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材料进行备案
技术卖方携带三份由卖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到登记机构备案。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员当场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技术卖方领回两份&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一份留存登记机构备案。审核不通过,登记员一次性告知原因,技术卖方取回全部提交材料,在网上重新填报,并按照要求准备齐全材料后重新报送。
审批时限:当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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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  著作权合同登记的作用
  通常的著作权登记,既包括记载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也包括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从前面所介绍的合同登记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记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变动的登记,但权利变动登记与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一样,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么是权利变动
  权利变动通常主要指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生了变化。《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权利变动的情况,如著作权转让、继承、承受、质押。此外,集体管理和专有许可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变动,但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增加了新的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尤其是在著作权专有许可过程中,尽管著作权归属没有变化,但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担的风险有时比著作权人还要大,而专有许可始终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因此应当为专有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保障。为叙述方便,暂且也将它们纳入广义的权利变动范围。由于《著作权法》已经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著作权的继承、承受和集体管理,著作权质押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登记也另行做了介绍,这里只涉及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
  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并且应当规定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转让。通过著作权转让,原著作权人丧失了著作权,受让人则获得了著作权。通过专有许可,著作权人将某种使用方式专有使用权授权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获得专有使用权,成为专有权人。那么,受让人和专有权人如何让外界了解这一变化?尤其是在需要证明其权利人身份时,他们会遇到与原始著作权人一样的困难,因为他们仍然无法通过有效权利凭证(包括合同)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当提供登记作为保障措施。由登记机构对受让人和专有权人获得权利的内容和期限等事项进行记载,这些记载成为初步证据,使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转让和专有权登记对于避免重复转让和重复授权、维护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为重要。实践中,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重复转让著作权或重复专有授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在许多案例中,经常出现因重复转让和授权造成的多人声称获得转让或取得授权并再转让或授权的混乱现象。对因此而引发的多起诉讼,有时法院也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在诉讼中,各案案由和当事人不同,法官之间无法沟通,各审各案,又缺乏认定转让和专有许可的有效依据,而合同是否有效又与转让和专有许可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难免会出现各判决中,不同的权利人对同一作品同时拥有权利的离奇现象。这种结果还直接导致在市场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权利人授权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流通,严重地影响了使用作品和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过登记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所谓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纠纷中,以是否登记作为认定哪一个有效的依据。规定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让人和专有权人避免或降低风险。因为在重复转让和授权中,过错在于转让方或授权方,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通常是无辜的。选择登记,可以使受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以是否登记作为判断转让或授权是否有效的依据。
  应当说明,登记不是转让和专有授权的生效条件。转让和专有授权首先是合同行为,如果不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转让和授权依照合同确定生效,无需进行登记。当然,受让人和专有权人为防止对方再次转让或授权,可以选择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记不应当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权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记也不能只局限于对外保护和个别领域,更不能仅依靠部门之间的合作才得以实施,而是任何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其实,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备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应当在实施中加以明确。有关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议法院给予必要解释,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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