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安全隐患零容忍忍只对该制度实施之曰起新发生的腐败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制度末生效前发生的腐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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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现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
反腐败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要治理好还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和努力。我认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应逐步实现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制度的建立与对制度的监督必须齐头并进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也是十分复杂的。对腐败的根源可以有多种解释。我曾提出区分“制度性根源”和“非制度性根源”。前者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而造成的腐败。也就是说, 制度缺失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改革早期曾经出现的“官倒”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制度的产物。那时,中国的改革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推进,对资源的分配采取“双轨制”,一部分重要的或紧俏的物资由政府控制和调配,另一部分普通物品则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这样的制度安排为“官倒”提供了方便,腐败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控制权,将国家紧俏物品拿到市场上高价倒卖,大肆敛财。显然,“双轨制”是造成官商错位,造成官倒的制度根源。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好的制度下就可以高枕无忧,不会发生腐败了。提出要研究腐败的非制度根源,就是想告诉大家,即便在良好的制度下,腐败依然会出现。这是特别需要警惕的。这里我以政府采购为例来说明腐败的非制度根源。众所周知,我国于年相继推出《招投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两个大法,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它们不仅规定了招投标的原则、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流程,同时也明确了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项目所适用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监督责任。再加上以后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经建立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但是,就在这样的制度下,腐败行为仍然没有得到遏制,甚至愈演愈烈。行贿受贿屡见不鲜,价高质次更为普遍。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与正式制度无关。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腐败的非制度根源。事实上, 在合法的外衣下,采购过程中存在不少潜规则,它们主导著腐败活动。例如,在招投标之前,采购单位内定目标企业;企业在投标之前与采购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在招标过程中指定产品型号,缩小招标信息范围、提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故意泄露招投标信息,等等。这类潜规则,如新制度主义学派所述,通过社会实际生活而构成非正式的但却又是常规的行为模式。它们之所以被称为腐败的非制度根源,是因为它们在国家所界定的制度框架之外发生效用,尽管不成文却被广泛接受甚至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它们削弱正式制度的权威性,甚至取而代之。在潜规则运行下出现的腐败,通常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控制和预防也更加困难。由此可见,即便有了良好的正式制度和种种法律法规,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仍会受到非正式规则的干扰,导致行为“失范”和腐败盛行。因此,制度的建立与对制度的监督必须齐头并进。这种监督, 应当既是自上而下的,也应当是自下而上的。强化制度之外的监管,尤其是社会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对腐败零容忍是高尚的社会价值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是我本人这几年研究工作中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自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打击腐败,既抓老虎又拍苍蝇,形成高压反腐的态势,并取得一定的成果。据报道,从十八大至2015年1月,落马的厅局级以上官员就有六百多人,其中包括国家级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四人,军级以上干部和省部级正副级七十二人。从数量上看,反腐的阶段性胜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人们或许也会问,这样的反腐高压能持续多久?更重要的是,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换句话说,除了打虎拍蝇之外,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可以想见,重拳出击、狠打老虎、力捕苍蝇一定会带来巨大的威慑力,足以在短期内使官员“不敢贪”。除此之外,目前强调的强化法制,完善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赋予和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将权力关进笼子”,也是绝对必要的。通过将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化,在制度上堵塞腐败产生的“漏洞”,目标是使官员“不能贪”。但即便如此,也依然不够。反腐败不能只停留在制度建设或者时常被提到的“制度反腐”上。因为即使有了合理的制度和法规,也会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或者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认为,制度建设必须同对权力的监督齐路并进。对权力的监督可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横向”指同级或同一层面的组织机构间的监督和制衡。比如纪律检查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的监督。“纵向”的监督又可进一步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自上而下”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管,比如,中纪委派出的“巡视组”的巡查工作。这里我想强调的是“自下而上”的监督,也即社会监督。广义上说,这涉及如何看待和发挥市民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的问题。在这方面,香港是一个典范。国际组织透明国际在2017年1月底刚刚公布了2016年度的腐败感知指数排名。香港的清廉排名在全球176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15位。作为全球最为清廉的地区之一, 香港的成功,不仅胜在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廉政公署,更胜在它的反贪腐工作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也即民众对腐败的零容忍。对腐败的零容忍是一种值得推崇的高尚的社会价值观念,也是控制和预防腐败的社会保证。 廉政公署的成功,除了有一个很好的制度设置和富有成效的“三管齐下”策略之外,也在于它将自己的工作植根于培养和维护对腐败零容忍这样一种社会生态之中。对于廉署来说,反腐倡廉的最高目标不仅是挖出腐败分子,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从而根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它不忘初心,努力耕耘43年,在社会中培养了“不想贪”的清廉之风。毫不夸张地说,在大多数香港市民看来,“贪一块钱也是贪”。廉署的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同民众的支持和信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和我的研究团队于2015年在香港做了一个随机抽样的社会调查,在接受访问的1025名市民中,93.5%表示“廉政公署值得自己的支持”;在问到如遇到疑似腐败案件时会不会举报,70%的受访者表示“愿意举报”,仅有10%“不愿意举报”,另外20%表示“不确定”。这与香港廉政公署一直估计的70%-80%的市民愿意举报大致相同。此比例远远高于中国内地的情况。在受访者中,尽管相当比例的人同意“在人类社会中贪腐无可避免”,但他们绝大部分都表示无法原谅以贪腐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哪怕目的是正当的,同时他们也并不认同颇为流行的“腐败是润滑剂,可以加速政府运作”这种说法。赦免贪官会向社会释放错误信号近些年,有人提出了贪官赦免论,但我认为,反腐赦免不可行。“反腐赦免论”缺乏足够的理论基础和经验事实的支持,因此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值得商榷。从理论上看,“反腐赦免论”的基本主张是对贪官的原罪进行赦免,解决腐败“存量”问题,以便集中力量解决腐败“增量”问题,这样可以加快廉政建设的步子。甚至还提出可以恩威并重,以赦免作为“胡萝卜”换取贪官支持反腐败改革。我想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把解决“存量”同解决“增量”对立起来。腐败的存量状况确实严峻,但是否会影响到反腐工作的推进和廉政治理的进一步开展?解决“存量”同解决“增量”应当是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比如,解决存量所起到的警示作用可以为减少腐败的增量服务。所以,解决“存量”同解决“增量”是可以两手抓的 。问题之二是,不能把贪官与改革所需要依靠的进步力量混淆起来。改革所依靠的是广大民众的支持。而赦免贪官恰恰会动摇反贪腐的社会基础,即民众的信心和信任,人们不免会认为政府向腐败妥协,以至于怀疑政府反腐败的诚意和决心。此外,赦免贪官会给社会价值观念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它会向社会释放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人们误以为腐败是可以原谅的,也可以获得法律赦免的。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是非观念混淆,法律意识丧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更无从谈起。总之,赦免贪官的政治和社会成本都是极高的。(采写/闻涛)编辑: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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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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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治标:要形成预防惩戒机制
&&&&中央政治局不久前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计划》,强调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这抓住了反腐败的根本。反腐败是当今的一个世界性难题。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的滥用,要根除腐败,必须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掌握权力的人不能够肆意妄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反腐的治本之策,需要长期艰巨的努力,非一日之功。&&&&&为了遏制腐败多发高发势头,笔者认为,尽快建立对腐败零容忍制度,形成公务人员不敢腐败的预防惩戒机制,才是反腐的治标之计。坚持零容忍才能减少腐败&&&&&公权力腐败是国家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包括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等。对腐败零容忍,是指党和政府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为零,公务人员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腐败行为,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坚决打击,决不宽容忍让。这里所讲的一律坚决打击,是说凡是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权影响力贪污、挪用公款、索要或收受金钱、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无论金额多少,一律开除公职,党员还应开除党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被开除公职者永远不得再录用为国家公务人员。&&&&&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国家公务人员贪腐只有被法院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者,才被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而定罪标准一般需贪腐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低于定罪标准的贪腐行为,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从一定意义上说,现行规定对于公权力腐败具有相当大的容忍度。我国目前是否有必要出台对腐败零容忍的狠招治理公权力腐败呢?回答是肯定的。&&&&&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面临深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各项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调整、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等诸多挑战,而最大的挑战来自执政者自身。部分掌握公共权力者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是最挑战社会公众神经、最动摇执政根基的负面因素。我们长期反腐败,也出台了不少预防腐败的措施,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在和平建设时期,腐败是能够给予党和国家致命伤害的不良因素,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任务。要减少腐败现象,就必须铁腕治贪。建立对腐败零容忍制度,对腐败分子严肃惩治,是一个明智的选择。&&&&&零容忍需“老虎”“苍蝇”一起打&&&&&8月2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计划》,强调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也表明了党中央在治理腐败问题上的新举措,令人鼓舞。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问题上,上一个五年规划主要是“建立”,下个五年规划主要是“健全”,重点放在健全体制机制制度上,核心是把权力管好。必须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坚持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震慑力。&&&&&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可以说,近段时间以来,薄熙来案、刘铁男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审理让全国人民看到了治理腐败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精神,叫人欣慰。我们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立腐败零容忍制度的思考&&&&&在我国已经揭露出来的贪腐案例中,绝大多数落马贪官都有一个从小贪到大贪的发展变化过程。对腐败零容忍,公务人员无论贪腐多少,一经查实,立即开除公职且永不叙用,就减少了从小贪发展成大贪的机会和条件,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理性经济人,公务人员也应具有行为理性。如果公务人员实施了贪腐行为,不论金额多少其结果都会导致开除公职,那么在伸手之前,他就需要仔细权衡利弊得失。因眼前一点小利甘冒马上被开除公职风险的毕竟不多。&&&&&建立对腐败零容忍制度,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贪腐金额问题。既然是零容忍,就是不论金额大小,只要公务人员实施了贪腐行为,哪怕是一分钱,也要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贪腐金额不是开除与否的考虑因素,它只是应否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对期权腐败及其他约定取得但尚未取得金钱、财物的贪腐行为,也应认定贪腐行为已经终了,适用零容忍制度。&&&&&二是公务人员的范围问题。这里所说的公务人员,包括所有受国家公务员法规制的人员,国有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在编人员。有些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员如大学教师等,应否列入这里所说的公务人员范围,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适用零容忍的时间范围。对腐败零容忍制度只对该制度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腐败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制度未生效前发生的腐败案件不具有溯及力。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零容忍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形成公务人员不敢贪,不愿贪的普遍心理,从而大大减少贪腐案件的发生。零容忍制度只针对增量腐败问题,不能解决已经发生的存量腐败问题。对存量腐败应寻求其他解决办法。&&&&&四是腐败范围问题。适用零容忍的腐败行为,主要指公务人员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等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贪污受贿行为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一些处于灰色地带,尚未达到贪污、贿赂程度的不廉洁行为,是否以腐败行为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建立对腐败零容忍制度的宗旨,就是对一切不廉洁行为绝不容忍。党纪条例第八章列举的取得或占有财产的不廉洁行为,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财物,购物时象征性支付钱款,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报销,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不登记交公等,从本质上说属于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应适当用零容忍制度。&&&&&(作者系广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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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公员普法考试试题答案.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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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公员普法考试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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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如果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向( )提出申请。
A.人民法院
B.当地妇联
C.公安机关
D.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法律的( )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 )。
C.藐视法庭
D.没有相应证据
对于不动产等级制度,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做到“四统一制度,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 )四统一。
A.信息平台
B.登记主体
C.登记对象
D.登记平台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充分体现了()和公众参与的特点。
A.联防联控
B.信息公开
C.源头治理
D.人人有责
法院不能当场判定行政起诉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机动车尾气的排放状况通过( )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A.卫星定点
B.遥感监测
C.实验室数据分析
政府发布住房限购、车辆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无论是( )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权力来设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对腐败“零容忍”只对该制度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腐败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制度未生效前发生的腐败案件( )。
A.不予追究
B.仅作警告处分
C.不具有溯及力
D.进行诫免谈话
放火罪最高可以判处()。
A.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B.10年以上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立法法》修改前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市,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市。该法修改后,以下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市是( )。
A.广东省东莞市
B.广东省高州市
C.甘肃省嘉峪关市
D.海南省三沙市
反恐人员对在恐怖现场持有枪支、刀具等凶器,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恐怖分子( )。
A.应当使用武器
B.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C.必须使用武器
D.可以使用武器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这是对( )实施的一次生动实践。
B.刑事诉讼法
要用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管理经济的各种行为,减少政府过多的干预,建设( )。
A.法治政府
B.服务型政府
C.有限政府
D.阳光政府
犯故意杀人罪的,至少判处( )。
A.15年以上有期徒刑
B.3年以上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政府拿出( ),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A.“负面清单”
B.“义务清单”
C.“责任清单”
D.“权力清单”
毛泽东同志提出将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内关系、统一党的各级组织的( )。
A.根本遵循
B.基本准则
C.行为依据
D.行动指南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 )。
A.法制宣传日
B.知识产权宣传日
C.国家宪法日
D.环境保护日
恐怖主义分子利用“夺命快递”实施恐怖主义,反恐怖主义法由此规定对快递等行业实行( )。
A.安全查验制度
B.安全考核制度
C.准入制度
D.安全预警制度
提出推行“三张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的文件是( )。
A.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B.《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C.《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D.十八大报告
只有厉行法治,切实确立( ),才能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
A.依法治国
B.依宪治国
C.法治国家
D.法治中国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刑事等起诉以及国家赔偿申请,应该接收诉状( )。
A.应当依法做出裁决
B.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C.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先行立案
D.当场登记立案
宪法在表面上主要是( ),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是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问题。
A.经济问题
B.政治问题
C.社会问题
D.法律问题
对利用邪教实施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 )。
A.从重从快处罚
B.从一重罪处罚
C..加重处罚
D.数罪并罚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市级人民政府应该设立( )。
A.权利救济中心
B.社会救助站
C.临时庇护场所
D.受害人安全岛
关于《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适用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报告主体是学校、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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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页26页37页33页50页12页19页21页36页130页营造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香港城市大学反腐败研究专家公婷教授
李辉:在市场化的初期阶段,公与私的界限比较模糊的状态下,最容易发生腐败行为,学界至今仍在讨论市场化与中国的腐败问题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就目前中国腐败研究的现状来看,大致有两个解释路径:一是认为市场化带来腐败的高速蔓延,一是认为国家的过多干预为腐败创造了大量机会,您比较倾向于哪一种解释呢?
公婷:实际上两种原因都有,它们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腐败是个怪物,它的出现需要动机和机会,也即动机和机会的结合,市场化过程中我们看到腐败在不断蔓延和发展,但是更大程度上其实是腐败以新的面目出现,因此并不一定是越反越腐,有可能只是腐败在不断变换形式。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主要讲中国目前腐败形式的三个变化:从金钱腐败到资本腐败,从个人腐败到集体腐败,从国内腐败到国际腐败。这些变化反映出腐败的手法和技术越来越复杂。这里也有一些积极的意义,这说明我们的反腐还是有效的。正是由于打击腐败的力度在加强,这迫使腐败分子不断变换策略,因此腐败也在向更复杂的形式进化,变得越来越隐蔽,所以反腐败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
李辉:关于对腐败感知的研究,我最近也有一个想法。腐败问题肯定是一个客观现象,但这个问题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不仅仅是一个客观现象,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这个社会的主观印象和看法,所以才会有一个&容忍度&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的腐败是非常重要的研究问题,但是对于当权者来说&人们认为这个国家有多腐败&可能更为重要。
公婷:非常对,我现在与我的合作者一起已经完成了一篇文章,就是关于&感知驱动的态度&(perception driven attitude),我们重点研究个人对于腐败的容忍度到底是由什么来决定的。我们在内地大学生和香港大学生中分别做了调研,然后再把两个调查的结果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如果直接用抽象腐败概念来问香港和内地的学生,内地学生比香港学生容忍度要更高,香港的学生更接近零容忍。但是如果出一些假设的情境,内地的学生的容忍度反而比香港的低。原因在于香港和内地民众对腐败的定义和理解是不同的,这会影响到民众对腐败的态度。香港对腐败的定义更为狭窄,什么是腐败是由法律定义的,内地对腐败的定义就非常宽泛,比如&包二奶&等现象都被归类为腐败。还有像红白喜事中收受一些钱财,香港认为不是腐败,哪怕是官员,但是内地认为是重要的腐败形式,纪委对官员红白事大摆宴席等都有相关的规定。
李辉:我完全同意您的看法。民众对腐败怎么看,实际上关系到反腐败的成功与否,反腐要提高大家对于政府的信任,才是重要的目的。政府的腐败努力效果如何,民众对政府反腐的满意度会影响他们的容忍度,民众对反腐败越满意,对腐败的容忍度就越低。另外是举报的意愿,如果对政府反腐满意,就更愿意去参与反腐,容忍度也就会更低了。我们的政府在如何领导社会反腐上做的还不太够,如果能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反腐措施结合起来,效果会更好。近30年来反腐败的措施不少,从来没停止过对腐败这个问题的治理,但是从社会参与层面来看,其实还很不够。
公婷:腐败是一个社会现象,要想较为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使得其在社会上没有生存的土壤。同时,如果一旦出现腐败现象,公民要随时发现举报,这样才能对腐败有威慑作用,被举报的机会越大,腐败的风险就越高。很多官员腐败行为是机会主义的,他们想的是,那么多人在腐败,为什么一定会抓到我。所以在这方面,社会的零容忍很重要,香港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市民不但积极举报,而且大多数人都愿意实名举报。在香港市民看来,哪怕贪一元钱也是贪。
抓大案要案固然很重要,但是仅仅抓大案要案其实无法形成威慑作用。贪污几千块不抓,慢慢就会发展到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贪本质上是一个人的欲望问题,小贪不解决,会败坏整个文化的根基和社会氛围。真正败坏社会风气的恰恰不是一两起大案,一般人是没有机会去触犯大的腐败案的。相反,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腐败更要引起关注,它们会像&蛀虫&一样腐蚀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李辉:十八大后,新一届领导把反腐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近一段时间以来又有一批为数不少且级别较高的官员被查处,据说新的反腐败政策也在酝酿之中,请问您如何看待近期来出现的一系列变化?
公婷:加强反腐力度是一个可喜的现象。政治意志(political will)是反腐败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有决心比没有决心好,大决心比小决心好。但是还是有一个如何落实的问题。制度反腐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制度执行是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定&四菜一汤&也可以做成包括20个菜肴的四个拼盘。这些规定效果如何,如何切实监督其执行情况,是更为重要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何把反腐倡廉变成人的自觉行动,这是腐败源头治理的要害所在,当然,这也对我们的反腐战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香港相比,内地在制度的执行层面差距还很大,制度建设本身也都有不足的地方。我们有时候把制度反腐仅仅理解为制定规章制度,而不是考虑其执行问题,这是不全面的。在香港,同时也强调执行(enforcement)。
李辉:既然谈到了香港,那么有一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就是香港到底有哪些值得学习的地方?
公婷:就香港的廉政建设经验来说,人们最直接感觉到的是廉政公署。作为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反腐机构,香港廉政公署确实起到领导反腐的作用。但在香港经验中,还有许多除廉政公署以外的要素。第一,法治是保证香港反腐制度的重要基础。廉政公署的权限和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社会参与也非常重要。当年对港英总警司葛柏的缉捕就是民众运动的结果。据内部人士说,这些年廉署的实名举报率可以达到75%以上,相反内地就很低,有一个很大的差距。第三, 香港的廉政教育也做得很好,从小学生开始,但教育绝不是空对空的讲大道理,而是一些切实的案例,能够使人非常容易感受和接受。廉署第一次做的一个宣传短片,讲的就是一个非常贫困的妇女去廉署举报的故事。看完这个短片你会问,这么贫穷的妇女都去关心社会问题,那么更多的生活富足的人,你的社会责任感在那里。香港的廉政宣传可以说无处不在,你在等地铁的时候,在平时的缴费单子上,都有可能看到反腐的广告。我们曾经考虑研究反腐的公益广告,比较一下几种模式,看看实际效果如何,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跟内地做些比较。第四,香港的做法是预防为主,注重培养土壤,让野草不再长出来。这方面主要体现在防治利益冲突上做了大量工作,这其实是预防中的重要部分。这些经验都是我们需要学习的。
李辉:关于廉政教育我也有一个小的经验,有一次上课的时候跟学生提到廉政教育的问题,我问他们是否反感这种道德教育的课程内容。他们给我的答案让我很吃惊,他们说如果这个课程是生动活泼的,他们反而会非常喜欢,他们只是讨厌空洞的道德说教而已,因此在廉政教育上其实我们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公婷:这方面我也有一个经验可以分享,香港的警察曾经是非常腐败的,后来就扭转过来了,警察的形象越来越好。警察内部有一个部门,专门关注警察的道德品行。他们有一个工作坊,叫做&Living the Values&,已经进行了七次,很成功。他们在教育之前和之后都会做问卷,同时也在市民中做调查,看市民对警察在道德方面的满意度,是不是感受到警察道德水准的提高。他们发现市民对警察道德评价在逐年上升,因此对于自己的教育工作效果更有信心。这些工作坊的内容是自下而上的,把警察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道德困境问题加以综合分析,拿出来讨论,很有针对性。我们接下来会对这个廉洁教育的实际案例做一个梳理,解剖一下这个实例,看有什么经验可以总结。
李辉:您觉得中国要想在反腐败上做出较大的成绩,最重要的突破口在什么地方?
公婷:我这几年做了一个地方廉政反腐创新的研究,我觉得这方面要有所努力,从地方上着手解决腐败问题,不要总是自上而下制定措施,要鼓励比较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政策创新。比如,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在边远地区挪用国家扶贫款项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沿海地区官商勾结则比较严重,这和地方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由地方出台,上面来问责,对地方的措施进行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而不要只做表面文章,不看实际的效果。在&自上而下&的反复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面不了解下面做了什么,怎么做的,而下面也可以把扭曲了信息报告诉你。因此,中央要控制结果。 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说法,这叫做&中央掌舵,地方摇桨&,在具体的做法上鼓励地方创新,同时也要防止地方仅做一些&面子工程&。
另外,一个重要的突破点在于建立对腐败的零容忍,如果整个社会没有零容忍的氛围,恐怕没人会真正地去抵制腐败行为。但是要形成这种文化,也需要制度上的激励,比如对举报人的保护,这个制度就非常重要。总之,中国在反腐之路上已经做出了重要成绩,但是任务依然艰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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