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包头正在拟建的水泥窑焚烧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发电厂具体建在包头什么地方?设备

2016年内蒙古包头市初中升学考试语文试卷、答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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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包头市初中升学考试语文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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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6日(5个工作日)。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电话: 5255157(行政审批大厅) &传真: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环保)邮编:(014060)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内蒙古欣海工矿科技有限公司工矿企业监测监控设备生产项目 高新区内蒙古欣海工矿科技有限公司包钢环境保护研究所 该项目租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阿拉坦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2厂房, 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项目新建1条工矿企业监测监控设备生产线,辅以一个试验线区、一个实验区、两个产品区、一间库房、两间办公室、一间卫生间,年产130台(套)工矿企业监测监控设备。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设施投资约为2万元,占总投资的0.67%。项目给排水、供电、供暖设施均依托产业基地现有工程。1.废气:项目传感机构和执行机构的组装、控制电路的制作和控制箱的焊锡过程产生的少量焊接烟尘,通过车间上方轴流风机通风换气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标准中的锡及其化合物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办公室、车间职工的生活污水,经高新区污水管网排入新南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3.噪声:项目各噪声源置于密闭车间内,设备采取安装减震垫、隔声罩隔声等措施降噪,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错误!未找到引用源。2008) 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4.固废:微量的焊锡渣单独放置,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存放于垃圾箱中,由环卫部门清运。2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区铝液短流程合金化电工圆铝杆加工项目高新区希望园区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本项目为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区铝液短流程合金化电工圆铝杆加工项目,年产12万吨普铝电工圆铝杆、5万吨合金电工圆铝杆。项目选址位于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在原有铸造车间内进行改造建设,拆除现有铸造车间铸造跨(三)、(四)和铸造跨(五)内的5-10#铝液混合电炉及入铝平台及对应的7台铝锭铸造机。新建6×27t天然气熔保炉、4台普铝杆连铸连轧机、2台合金杆连铸连轧机,配套建设制氮机、铸造循环冷却水系统、熔保炉布袋除尘系统等公辅及环保工程。成品及原辅材料存放区等均依托厂内现有设施。项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共用设施依托市政工程。本工程总投资为4368.25万元,其中项目环保投资186万元,占总投资4.3%。1.废气新建6台熔保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开炉散发的废气经集尘罩收集后由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最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共设3套除尘系统,每2台炉子设置一套。烟尘、SO2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要求;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二标准限值要求。2.废水连铸连轧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水定期用罐车运至电厂作为煤场抑尘、脱水仓冲灰等进行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包头希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内处理后回用。3.噪声本工程的噪声主要为熔炼炉、连铸连轧机、制氮机、冷却塔以及各风机、泵等设备等,对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类标准的要求。4.固废铝渣和除尘灰外售综合利用;铸造过程流槽产生的残余铝液和连铸连轧产生的废边角料返回熔炼炉进行再利用;熔炼炉检修过程产生废耐火材料和铝液过滤产生废陶瓷过滤板均由各自生产厂家回收进行再利用;连轧过程产生废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包头震雄铜业有限公司4万t/a铜杆及铜导体加工项目高新区希望园区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本项目为包头震雄铜业有限公司4万t/a铜杆及铜导体加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本项目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工业园区内,西侧紧邻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侧为南绕城公路。项目建设规模为4万t/a铜杆及铜导体,生产品种主要为纯铜线及镀锡铜线。主要建设内容为上引法引铜杆工段、大拉工段、中拉工段、小拉工段、绞线工段、镀锡及退火工段、电镀区酸雾洗涤系统、热镀区酸雾洗涤系统等。配套建设废液污水处理站、含铜锡废水处理站、厂区废水处理站、乳化液循环泵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化学品原料仓、净循环水泵站、空压站等。项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共用设施依托市政工程。工程总投资33488.4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950万元,占总投资的2.835%。 1.废气 &
a.铜板熔化时产生的熔铸粉尘经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20m烟囱排放,污染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金属熔化炉二级标准要求。 &
b.热镀锡时产生锡尘经管道抽至湿式除尘器水雾捕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排放,锡尘的排放浓度与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c.热镀锡车间前表面处理槽采用半封闭收集HCl,HCl经抽风装置及收集管道集中后引到厂区酸雾净化装置中采用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排放,HCl排放浓度与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二级标准要求;d.电镀锡车间内电镀槽采用全封闭方式收集硫酸雾,硫酸雾经抽风装置及收集管道集中后引到厂区酸雾净化装置中采用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30m 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速率达到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标准。 e.厂界无组织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中标准要求。锡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二级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f.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后由建筑物内预设的内壁式专用烟道进行排放。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中规定限值要求。2.废水废液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处理规模为5m3/d,处理废乳化液、除油废水、除油废液)、含铜锡废水处理系统排水(处理规模为12m3/d,处理电镀清洗废水和退火清洗废水)、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2m3/h,处理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喷淋塔废水、设备冷却水排水)一同进入中水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少部分浓水(8t/d)集中进入收集池内,定期送至华鼎铜业原料场抑尘和渣选抑尘进行综合利用。餐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区化粪池,最终经污水管网排至新南郊城市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工程的噪声主要为如牵引机、连拉连铸机、拉丝机、镀锡机、空压机、抽风机等,对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类标准的要求。4.固废锡渣回收至热镀锡锡槽内回用;化学品废包装材料由供货商回收处置;除油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炉铜渣出售给华鼎铜业作为生产原料;铸造废料全部回用;拉丝过程产生的少量废铜丝,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4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高新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登记表项目总投资1700万元。该项目建设内容有办案工作区、餐厅、食堂、警示教育基地、活动室、办公室等。 1.废气本项目施工期产生扬尘,使用树立彩钢板遮挡、场地洒水、避开大风天作业、弃土临时堆放使用苫布遮盖或用工程布遮挡、文明施工等措施,对临时堆放弃土进行及时清理,达到日产日清;运送建筑材料、弃土的卡车用采用帆布等遮盖。营运期不产生废气。2.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新南郊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3.固废本项目营运期不产生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5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用电服务及能效管理平台高新区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表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该项目建设依托原有土地及办公场所,建设内容为智能化数字仪表、信息采集模块、通讯管理机等终端采集模块的硬件组装生产线建设及能效监控平台系统、通讯管理机系统、移动终端系统等软件的开发。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新南郊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2.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6包头市瑞立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0万片硬质合金涂层刀具项目高新区包头市瑞立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大森环境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租赁包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A2厂房,厂房为2层砖混结构,1F是产品生产加工车间;2F作库房使用。生活办公设施、供暖、供气、给、排水均依托特色产业基地原有设施。项目采暖采用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400万片硬质合金涂层刀具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7.15万元,占总投资的0.24%1.废气 &
项目喷丸机自带一台旋风式除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少量粉尘经车间门窗逸散到外界,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2.废水超声波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水质比较简单,用电热蒸发器回收循环利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三级标准要求,最终进入新南郊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设备置于封闭厂房内,并安装减震垫、隔声罩等降噪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类标准的要求。4.固废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机油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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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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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ICP备案编号:蒙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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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6号&&邮编:01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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