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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潜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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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李潜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公示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自筹资金不足,并能够提供抵押物或信用担保的在本区自主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法定代表人,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从事种养殖业的人员;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现李潜龙同志(就业创业登记证号码:3152,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馨莹童装店)向我局提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初步审查,拟同意其申请。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10日,共3个工作日)。如对申请对象的有关情况有异议,请与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371115)。&&&&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相关附件: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巍山祖贸有限公司、王佐枪、梅小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原告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巍山祖贸有限公司、王佐枪、梅小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2922民初83号
  原告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绍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本涛,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巍山祖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佐枪,执行董事。
  被告王佐枪。
  被告梅小珍。
  原告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潜龙公司)诉被告巍山祖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昌公司)、王佐枪、梅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并于日按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潜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绍红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本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昌公司、王佐枪、梅小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潜龙公司诉称,原告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被告王佐枪、梅小珍系夫妻,共同出资设立被告祖昌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周转,被告祖昌公司于日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祖昌工贸公司向原告潜龙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为3个月,自日至日,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33&。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付息日期为每月20日),按一次性还本。被告祖昌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王佐枪、梅小珍自愿将其拥有的祖昌公司全部资产为借款抵押担保,其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被告王佐枪、梅小珍应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人民币1000000借款一次性划入了被告的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祖昌公司先后偿还了部分借款。截止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利息人民币73775.03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于日向被告送达书面催收通知,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于当天书面承诺,尽快偿还欠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潜龙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及支付自日至日止的利息人民币73775.03元,并承担自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400元。三、被告王佐枪、梅小珍在公司整体资产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被告王佐枪、梅小珍所拥有的被告祖昌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祖昌公司、王佐枪、梅小珍既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也未到庭应诉。
  原告潜龙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为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一、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欲证明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份、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祖昌公司因生产急需周转资金于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事实。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33&。同时约定以被告祖昌公司整体资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了违约方须承担因为违约导致诉讼后向对方支付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欲证明被告祖昌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梅小珍授权王佐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四、转账凭证(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原件存于原告公司会计帐册内)二份;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的事实。
  五、还款保证书一份;欲证明被告祖昌公司未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佐枪于日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证明经过双方确认截止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550000元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3775.03元的事实。同时被告王佐枪以个人名义自愿承担还款义务。
  六、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欲证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因为被告违约导致诉讼,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400元,应由被告承担。
  七、网上企业信息查询表一份;欲证明被告祖昌公司的主体资格。
  八、被告王佐枪、梅小珍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欲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信息。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并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信,并结合庭审中调查核实的情况,一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潜龙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被告祖昌公司系由自然人股东姜小秋、王佐枪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日被告祖昌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周转,时任被告祖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小珍(系王佐枪妻子)书面授权王佐枪代表公司及梅小珍向原告潜龙公司申请办理贷款事宜。该《授权委托书》载明:&向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相关事项。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方均予承认,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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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邮箱:  “两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有效盘活试点地区农村资源,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农地金融相关产品、开拓农村市场提供了机遇
  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农民住房是农民重要的财产。“两个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农地金融制度顶层设计,有利于降低农民贷款门槛,有效盘活试点地区农村资源,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业内专家认为,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具体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抵押物处置机制,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开有积极意义
  “两个办法”的出台有着清晰的政策背景。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原则和试点的五项主要内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式启动。
  根据前期各省政府的申报,由央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组成的指导小组审定,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县(市、区)获准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天津市蓟县等59个县(市、区)获准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此次“两个办法”出台,明确了细化的操作规范,是《指导意见》的进一步落实,意味着“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事实上,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了大量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基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融资服务非常活跃。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方面,基本做法是抵押人将自有或者第三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是核心。近年来,出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县域范围内流转的温州实践和变更宅基地土地权属性质的成都实践。温州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走在全国的前列。
  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明确了“两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规范的模版,可以说是农地金融制度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
对于降低农民贷款门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战略有着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两个办法”强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风控
  “两个办法”均设定了“红线”
和底线,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试点,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两个办法”均强调应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同时,“两个办法”明确了对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对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规定行使抵押权时,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对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贷款人应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此外,“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抵押物处置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目前,业内人士对
“两个办法”的出台持欢迎态度。“放开两权抵押,有利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在3月24日召开的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银监局局长王俊寿表示,两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尤其新疆地区以农村和牧区为主,对“两权”抵押需求更为迫切。
  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日前试行。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两权”抵押贷款在全国试点县(市、区)内扫除了法律障碍。
  实践中,虽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处置在一些地区已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总体上,农民住房财产权处置变现的难度较大。事实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在农村文化、农民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下,农民住房抵押后,即使农民还不起贷款,银行起诉,农民住房也难以有人接手,很难变现,进而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安徽舒城农商行相关人士表示。
  王俊寿认为,比如产权登记确权、第三方评估、抵押物拍卖变现以及集体产权切割等问题,都需要有整体的安排。
  从总体上看,“两个办法”的出台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农地金融相关产品、开拓农村市场提供了机遇,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集体实践中,还应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流转、评估、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以消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作者:《中国农村金融》记者李晓海,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8期)
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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