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前的老师是否享受离休干部去世家属享受待遇。

离休干部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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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政策(一)
lgbj.&&日&&来源: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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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离休干部政策&
1.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2.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4.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8〕2号)规定:
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6.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7.已经退职的干部还能改办离休吗?&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2〕5号)规定: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8.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办理离休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可以办理离休。
9.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0.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1985〕14号)规定:
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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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也称离职休养,是指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且是的人员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休养,非干部身份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待遇销次之,一般称之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离休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化的退休。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
享受最优越的社会保障待遇
  离休是中国针对业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是特别优越的,相比农民及农民工等完全靠自身解决退休后生活得群体,是对他们一生工作奉献的回报与肯定,官方资料也不遮掩他们优厚的待遇,官方认为:那些高级公仆为国家辛苦操劳一辈子,对他们的优待是理所当然的。   具体地说,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国发[1982]62号)
  供给制的含义:关于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人退函[1982]2号)   薪金制的含义:一九四九年一月至九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劳人老函[1985]15号)
  所谓“离休”就是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直拥护共产党、坚持革命的干部。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副书记和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国发[1982]62号)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列支。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认为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日前参加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日召开以前,加入(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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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编辑词条,进入编辑页面快乐集团的离休干部
& 有网友问我,你现在在快乐集团任何职啊?我想了想说,还真没任什么职,就是个搅屎。他说,原来就是个普通教师呀?我说,不是教师,是搅屎,搅屎棍子。他说,你也别给人家搅和了,离休算了。我想这倒不错,离休干部,啥也不用干,级别不低钱不少发。
我们所谓的快乐集团是从“798”开始的,大概是2006年?我们在山西汾阳峪道河公社下池家庄大队插队的知青编辑了一本《醋栗集》,经798的李仁龙传到了吴惠惠手中,这本书独特的表现手法吸引了她,惠惠提出想见见我们几位作者。那时我们的活动还仅限于下池的几个知青之间,没见过大世面,第一次有外人相约。于是,我们就疑疑惑惑,兴高采烈,美滋滋地去了“798”。
与惠惠同来的还有老李、阿月等,惠惠请我们吃了顿饭,这应该是我们这帮没出息的下池人头一次吃不要钱的饭,吃得挺香,聊得不错。打那以后,我们的博客越来越快乐,认识的人就跟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圆。后来惠惠就给我们这一帮子起了个名儿,叫快乐集团。吴惠惠网名“道法自然”,大家都称她“道长”,其实她根本没入过什么道。这集团一没组织,二没纪律,就是到处找乐。人家演节目,我们就起哄:“忒好勒!演得忒好勒!”人家还在台上讲话呢,道长就打着拍子带领我们喊:“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吃饭!掏了钱就得管饭!”我代表快乐集团给兄弟组织致贺词,愣让人家赶下了台!赶下台咱也赖着不走,我还没吃饭呢!还有一回更乐,道长率领我们去老年公寓联欢,道长愣让我给老头们唱"爱江山更爱美人",损不损啊?都什么岁数了?撒尿都困难了,还美人呢?要是夜里出点事儿,谁负责呀?
言归正传,既然是离休干部,就得有个标准,国家是以日以前参加革命划线,咱快乐集团当然应该以“798”会议分界。凡是参加了这次会议的,都应享受离休待遇。说到待遇,快乐集团上班都没工资,咱离休干部也不能耍赖跟人家要工资不是?但是,吃饭AA制是常有的事,所以现在就明确规定:凡是离休干部,以后在任何场合下吃饭都不用掏钱。比如这次在海之源,忘喝说AA之后还差好几百,想下回让调查组的补上。门儿也没有!除了离休干部,他爱找谁找谁去!至于什么绍章啊,yunnan
啊……官再大也白搭,对不起了,该掏多少掏多少,谁让你们参加革命晚呢?
& 最后,根据历史照片,正式公布离休干部名单:
& 左起:吴惠惠、老曲、李云、阿月、沈琳、李仁龙、浅蓝、老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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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7年关于离休干部待遇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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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关于离休干部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推荐:2017年关于离休干部待遇的最新规定。欢迎阅读。  2017年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  归纳如下  1,看文件  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  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  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厅(秘)[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号)  中央文件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并由各级机要秘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中办发[1985]37号)  2,听汇报  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特别是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一些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老同志通气。  (组通字[1995]3号)  3,坐主席台  在举行重大庆贺会、纪念会时,要请离退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国办发[1983]39号)  4,参加组织生活  (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中组发〔1981〕17号)  (六)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中组发[1990]5号)  5,参观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参观前须经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以防发生意外。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劳人老〔1983〕18号)&日,《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6、春节慰问  (一)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组通字〔85〕5号)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慰问由街道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通知》  7,发证  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和干部退休、退职证  8,离退休年龄  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  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副职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当然,个别未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退休。  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至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家、如果年事已高,则应当大力支持他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研究和著述,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和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也可以让他们担任某些荣誉职务,除有特殊情况者外,一般不必再从事行政领导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待遇也有被剥夺的时候。&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1991年3月《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2号)规定: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推荐阅读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下是智坤教育网小编整理的济宁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调整方案,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离休人员待遇标准调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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