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县叫向辉的,28岁,在酒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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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世豪酒店开张大发,装修欠巨款讨债艰辛
古岳菊林 发表于 &13:11:18『标签:&->&』
  龙山世豪酒店开张大发& 装修欠巨款讨债艰辛&&&&   我叫范晖,湖北恩施人, 2014年5月经人介绍,与好友王关元同湖南龙山县天龙世豪大酒店三名股东结识(其中包括龙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向辉、新世纪酒店老板姚丁文及大理石矿主周波),并于日签订了部分垫资装修合同. 向辉、姚丁文、周波三人为甲方,由姚丁文代签装修合同。向辉作为担保人手写担保书且用其儿子向睿名下房产做抵押,向辉承诺该工程所有甲方的资金由他筹措及监管。我们因相信股东向辉的公务员身份、声望及在龙山的财力状况,加之有向辉手写担保书,该工程于2014年6月正式动工。  一个月后, 甲方并未按照合同付款,而此时我乙方已垫资接近200万; 又拖了一个月后, 甲方才支付第一期款50万元。工程继续进行到接近尾声时, 甲方三人因投资问题有分歧,向辉本人让我方继续施工; 日, 向辉、周波两人与我方见面,将二期本应一次性支付的100万元更改为分三次支付并附加条件,我方为尽快将该工程完工,委曲求全签署合同,才收到甲方的工程款继续施工。  日,甲方与我方签订合同的人姚丁文通知我方停工; 我方停工后向辉和周波两人又要求我们开工,并称谁付钱听谁的,如此反复一直到2014年春节,该工程并未完工。  2014年春节左右,因向甲方讨要工程款好让农民工过年; 我方又委屈求全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甲方要求我方在正月18前开工。我方考虑到已投资了巨额资金且耽误了大半年时间还是决定将工程做完,于是又投资50万元继续施工; 施工1个月后,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甲方原股东姚丁文又要求我们停止施工,并称就算工程完工也不会付款,此时我方才怀疑甲方三人是设局诈骗乙方。  工程已近尾声,该合同工程款总额为666万元,甲方仅支付我方105万元,我方已垫款315万余元; 连工资材料款都未付清。鉴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履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且甲方在当地属于强势人物,我方已不奢望在该工程中获取利润,只要求甲方将我方的投资退回。2015年5月双方本已达成协议进行工程清算,我方配合甲方, 将欠材料款的商家及欠工资的工人确认欠款数量之后,甲方又反悔,妄图将我方已垫付的资金侵吞,并扬言2015年10月另找他人施工,此次协商实际无结果。  2016年甲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了另外一帮工人施工,我方在得知后多次与他们沟通,希望对方在事情没解决之前不要遮盖我们的劳动成果,但是他们不予理睬,还叫来当地黑社会成员对我们进行威胁。之后一次争吵中,我方三人被不同程度的打伤。后来龙山政法委介入进来, 勒令对方先停止施工; 但是短短几天后对方又开始施工, 直至完工开业。期间我方向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多次投诉,我方一直被安抚; 但却一直阻止不了甲方施工; 我方也一直听从政府的安排, 不去施工现场以免事态恶化。  我方一直想继续通过协商找出办法解决此事,无奈甲方不但回避付款; 还恶语相向、拳脚相加甚至出动黑恶势力侵害。我方本身已经几乎把全部身家投入到该酒店,再无力解决该工程所欠的人工工资及材料款。我自身因为此事已经弄到几乎家破人亡; 因为垫资太多且很大部分资金是高息贷款无力支付而妻子离婚; 父母也因为此事受到打击而发病;且参与施工的大部分工人都有老人需要供养且有在上学的孩子;有的工人连父亲过世找我们拿钱我们都没办法;水泥供应商的家人更是患有尿毒症需要很多的医疗费用,因为没钱看病离世了,也就到工地上跳下来自杀……不是我们铁石心肠,我们真是想快点给人家结清欠款,无奈我们投资的钱也是借的贷款……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居然有这般丑恶现象……我方身为异乡人, 无力对抗龙山县副检察长为首的本地黑白势力; 无奈之下只有寻求法律保护而向龙山法院呈诉; 因被告中有副检察长, 案件被移送保靖县法院已几个月了却无动静; 龙山县天龙世豪大酒店早已开张大发; 酒店股东个个腰缠万贯; 为该酒店装修费力尽心的乙方却负债近400万元; 我是乙方最惨者…... 保靖县法院离龙山已远几十公里, 龙山的权势利益的影响应有所减弱; 祈盼保靖县法院及其上级领导能尽快公正裁判本案, 使我等受骗上当被侵害的外地平民百姓也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湖北恩施范晖& 电话&&&&&&&&&&&&&&&&&&
时刻网友0:回复:龙山县世豪酒店开张大发,装修欠巨款讨债艰辛第1楼公务员不务正业出资办企业,许不?仗势欺人耍无赖,信用何在?&20:36:23时刻网友9:回复:龙山县世豪酒店开张大发,装修欠巨款讨债艰辛第2楼自己搞生意亏了也到红网上发,丑不丑 &21:52:02鼎折覆M打:维权第3楼在网上发帖或其他方式维权不是根本办法,既然你的案件已被保靖县法院受理,建议你现在积极准备诉讼,扎实收集证据,通过诉讼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11:50:39:事实第4楼我认为,目前你应把心思放到怎么打官司上,有不懂的多咨询律师,通过法院解决问题才是当前的重点。&16:16:07网友02:????????第5楼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日起施行) 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4:43:02这是第1 - 5条评论,共有5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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