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职能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上传于||文档简介
&&p​p​t​制​作
大小:659.50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保险功能的精辟解释 ,太实用了!客户买保险时最想知道的几个问题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保险功能的精辟解释 ,太实用了!客户买保险时最想知道的几个问题
谢志、刘丽霞理财保险功能的精辟解释: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可以有人替你开车,替你赚钱,但没人替你生病!什么东西丢了都可以找回来,但是有一件东西丢了永远找不回来,那就是命。一个人走进手术室时才发现还有一本书没有读完,叫养生之道!大多数的中国人,在生命的最后一两年,花光一生的所有积蓄,吃遍所有的大量副作用的西药,再多开几次刀,留下一大笔债务给家人给儿女,然后死去!保险是后路,在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才能四面楚歌时有条路。有钱时,钱不值钱。没钱时,人不值钱。要想让人永远值钱,就必须用您现在有能力的时候,把赚到的钱拿出一部分来规划好不确定的将来。您放在银行的钱和放在保险公司的钱都是您的钱,不同的是:银行肥在现在,瘦在未来;保险规划將赢在未来!让现在有钱的您,变成未来值钱的您,保险恰能做到这一点。提早规划,提早安心。做一个没有后顾之忧的人。才能在事业上真正做到大展拳脚!事实证明:生了病的人想买保险,不是他认可保险了,是花自己的钱心疼了!所以,没有切肤之痛,不知道买保险的好处。总觉得买保险没有用。没买保险没出事,那是万幸;没买保险出了事!客户买保险时最想知道的几个问题一、我什么时候回本?这可以说是一个问的最多的问题,客户关心自己本金什么时候可以拿回,对回本时间长短及红利关注更多,听从保险推销员口中的具有诱惑性的回报,往往忽视了保险本身的功用。客户一般认为,我买了保险,如平安无事就应返还保费。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的首先是保障,保险公司替被保险人承担了风险,对客户来说,花了有限的钱,却将不可预测的、巨大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比如说平安银行发行的车主信用卡年费200元,附50万自驾意外保障及同车亲属每座10万意外保障,但是很多人纠结于200元年费,而这样的险种保费低廉,但责任巨大,投保人不好只盯着“返还”。二、有什么好的险种推荐?如果有人问我这个问题,我会笑笑说知道盲婚哑嫁吗?保险的标的是人,也就是说属于个人的专属。就像鞋穿的舒服不舒服只要自己知道。我们去看病的时候一定会把自己哪里不舒服如实告诉医生,医生才可能根据你个体情况去治疗。保险既然是以人为标的就应该根据个体不同购买不同险种组合,切忌盲目跟风购置。买保险,第一步应该综合分析家庭情况,然后将各成员所负担的家庭责任量化,一般首先关注的是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老人的赡养责任,如有房贷等,还需考虑正常还贷等因素。说白了,就是当足以导致收入中断、甚至终止的风险发生后,到底需要得到多少理赔,才能足够我们将方方面面的责任都达成。第二步,是根据家庭的实际理财情况,如消费习惯、理财偏好等,结合家庭现有理财目标和规划,确定产品类型(消费型、返还型、分红、万能、投连等),这样出来的方案才能和家庭的理财起到互补的作用。第三步,根据对保险公司的偏好等,确定公司和具体产品。可以看到,最后才进入产品的选择,所以,前面的分析最重要,理清思路,后面的就好解决了,毕竟各类型产品虽多,但性价比,或者极具特色的,不是很多,这样产品选择起来就容易多了。三、在你这买保险是否有优惠?为了争取到现有的客户,尽快拿下单子,保险推销员会给客户讲在某个时段买公司有礼品或者我返多少钱你。而这时购买保险目的或者计划是否适合已经不重要了,关注点就偏移到“优惠”多少问题上去了。“返佣”如今已经是营销员队伍中公开的秘密了,折扣多少基本决定了在谁手上签单,营销员陷入了“有返佣、有业绩,无返佣、无业绩”的尴尬境地。而保险推销员和保险公司签定的是代理制合同,没有业绩没有工资,哪怕是打印一张纸都要自己出钱,和个体户没有什么区别的。很多人说你们保险公司换人太频繁了,买了保险没有多久我的代理人就不干了。这有2种可能一种是业绩不好难生存下去,一种就是返佣而自己生活都难顾,不离职难道亏本经营?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很杂、很繁琐,有“四大角色”即市场开拓者、保险产品分析咨询专家、快递员和售后服务人员。作为保险代理人,首先你必须是一名市场开拓者。因为保险公司不会给代理人提供客户资源,所有的客户都要代理人自己开拓。寻找客户的过程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保险代理人不仅要花费大量时间开拓客户,推广保险产品(全程费用自理车费、电话费、餐费等),如果最终保险代理人没有找到客户导致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解约,保险代理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要向客户推销产品,代理人必须对保险产品进行分析、研究,然后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推荐合适的产品。如果代理人对产品不熟悉,信口开河地对待客户,客户将对代理人产生不信任,保险买卖也就做不成了。之所以说保险代理人要承担快递员的角色,因为如今的很多服务都是上门服务,如果电话沟通不好,保险代理人就需要上门沟通,还要上门提供签投保单、递送保单等服务。  产品卖出去之后,并非一劳永逸。签单代表代理人为客户的有效服务刚刚开始,未来会面临几十年缴费和乃至一辈子的保障,中间会面临到联系方式、受益人、账户等的变更,保险产品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专业的理赔建议和办理理赔申请服务等。
保险推销员“返佣”实际上是冒着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巨大风险行为,也就是说客户接受“返佣”,是冒着自己的保单变成“孤儿单”的风险。同时,客户享受的大部分售后服务成本是由营销员个人支付的,大量“返佣”,营销员因为所得利益减少,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最终受损的自然还是客户自己。
上2个星期我客户转介绍一个客户给我,她说现在给她推销保险的是她的客户,要她买份保险,要她详细讲解一下,其只说我在平安做了很多年人,获得了什么荣誉,保险这专业的事你要相信我,你在四月八号前买我送你一台微波炉加600元现金。如果在过了八号买就只有600元了。
那女孩子把其做好计划书给我,你可以给我讲解一下这个保险吗?还有在你这买的话有什么优惠啊。我告诉她把保险责任给你讲清楚,但是我不返佣,你自己去考虑在那买这是你的自由。四、我想买一份保障全,保障高,如果我没病没灾的可以养老的险种?即使是保险代理人自己都希望有买到这种有事抵御风险没事养老的险种,所以对于非行内人提成这种要求很正常,但往往就是这样却被代理人误导。
我们买任何险种,以上几点基本原则不可违背。
1、在同等总保费下,寻求保障越大,保障范围越大,后期账户的钱相对越少。
为什么很多代理人计划书中保障大,保障全,而且后期收益不错,我这里不敢说他们高吹红利,谁也不法保证他所代表公司未来红利不会有这种收益可能,但是总体原则还是参见标题。
2、在同等总保费,同等保障情况下,缴费期越短,后期账户的钱相对越多,但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时间越短。
如果是买保障型产品一般希望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越多越好,简单说就是杠杆比越大越好,但是有些客户认为缴费期越短同等保障情况下缴费越少,后期账户上的钱越多,而如果风险来临过早,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就相对应较少了。
一般建议理财型保险可以选择缴费期短,而保障型产品选择缴费期长,虽然总体保费增高,但却可以获得较多保障,加上通货膨胀原因,实际上并不亏。
另外就是建议保障型产品与理财型产品分开购置,具体原因不在这里论述。
3、任何保障都是要花钱买的。为什么保险可以保本或增值,是因为你投入本金产生的利息大约了保障成本。保险营销怎样从“忽悠”到以客户为中心?金融创新  通过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风险转移、法律风险规避、税务降低、财富管理、资产传承、责任风险降低等多种服务,进而提供健康、养老、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生命服务,从客户人生需求的各个角度和层面赚取经营利润,这才是现代险企所需要革新的营销方式。  从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79年复业经营,到1992年率先把保险代理人制度引进国内,国内保险行业20多年来高速发展。  在保险行业高速成长的背后,是当前保险营销体系面临的各种尴尬,有广泛招募培养保险代理人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有保险宣传的媒体之殇,国人保险观念的扭曲和偏颇,并没有随保险资产一同飞速成长。而造成这些尴尬和扭曲的,正是多年未变的保险营销体系。  保险营销体系没有和时代同步  最早复业的是产险,而产险利润的大头在车险,车险领域的竞争非常白热化,明折暗扣层出不穷,各种变相的折扣竞争屡禁不止,与之相背离的是车险利润的不断下滑。近年来,车险的综合成本率逐年上升,利润逐年下降,持续发展成为一大难题。保监会多次对商业车险进行改革,但是也很难让客户和险企都满意,自由定价、浮动考评、数据共享,这些都没有改变车险利润率下滑的局面。车险的营销还是分销代理的体系,虽然分销渠道增加了,但是营销方式还停留在价格竞争上,有些时候便宜并非硬道理。  成长最快的寿险,营销体系带来丰富业务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的客户投诉和对保险的负面认知,拒绝保险已经成为大多数客户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业绩至上、规模争先的考评体系下,各家险企都想办法发展自身业务规模,规模就意味着份额,规模就意味着可以开设更多的机构、可以有更多的业务,在这种体系下,代理人沦为业务的工具而不是为客户服务的人,只要能来保费,不惜一切代价,在基层网点,这些都是法条,为了获得业绩、获得奖励、获得保费,代理人体系已经完全走形。在银保渠道,各种中间费用、回扣、暗箱也层出不穷,渠道经营陷入死循环;养老金渠道缺乏顶层设计,营销体系还在关系网中盘桓;经代渠道游走边隅,产品、体系都还十分脆弱;电销渠道诟病良多,隐私之困难以逾越;网销渠道方兴未艾,但如何平衡利润和渠道的关系,又是一道难题。在种种的变形之下,原本利国利民的保险,却变成了大家避犹不及的骗人怪物。在这后面是营销观念、体系、渠道的落伍,没有和时代发展同步。  保险营销创新困于自我革新  近年保险业的发展走入一个调整平台期,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推进行业发展:打开顶层设计、放开投资渠道、把产品定价权还给市场、二代偿付体系监管、加强保险宣传、减少销售误导等,除此以外,保险营销方式的转变也非常重要。  在顶层设计方面,2006年“国十条”之后,今年颁布的“新国十条”是国家对加速保险业发展的又一次顶层设计,首次提出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将保险业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新国十条”指明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即便如此,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落实是关键。  在营销创新上,要改变现在保险营销这种“强迫销售”的营销方式并不容易。长期以来保险营销体系发展承担了多种职能:保险观念宣传、公众教育、行业说明、产品讲解、投保辅助、后续服务,而销售人员却大都没有归属,有各种税负,收入和客户投保金额正相关,无法从客户需求上提供真正的现代金融服务。长期以来,行业有一种惯性认识:认为客户对保险的认知落后,必须先拥有保险,才能理解保险。所以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各种话术、手段、演示来忽悠、哄骗客户投保的情况屡见不鲜,在销售中给客户一种紧逼的压迫感,在讲解中避重就轻、避实击虚,让客户在购买后仍然懵懂困惑,甚至产生质疑而退保,产生的副作用很多很大,进而让很多人谈保险色变,敬而远之。  要改变这些现状是个系统工程,体系、观念、方式都要转变,营销手段也需要立体化和数据化,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对应的服务。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面对依然可以带来大量利润的成型的营销体系,自我革新是非常困难的。  营销正解:满足客户需求获取利润  首先是营销体系革新。现在的营销体系还停留在销售中心化,说是客户至上,但实际上产品设计、营销支持、两核服务等都是以销售队伍为核心的,什么样的产品好卖就设计什么,什么样的产品能提升业绩就设计什么,并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产品而设计什么。在这个体系中,销售队伍第一,渠道关系第二,公司利益第三,客户利益最后。首先需要保监会率先改革保险公司的评价体系,不是保费论英雄、规模排市场,而是要建立全方位的评价考核系统,例如规模保费、新单价值、综合投资收益率、偿付能力、财务状况、股东或管理层的稳定性等都逐一评价后汇总评分,这样才能让险企走上不唯保费论英雄、全面经营看发展的良性道路,才能解决压在销售队伍头上的业绩压力,从而缓解两核体系中因为业绩压力而放开的风险口子,增加险企的盈利能力,进而为营销体系改革扫清障碍。如此才能让营销体系从销售中心化逐步转移到客户中心化,只有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体系才能真正赢得市场和客户的青睐,从而改变保险强迫销售的陋习,减少销售误导带来的一系列诟病。  其次是营销观念革新。当前的营销观念还是渠道策略,由于各险企对不同销售渠道都有考评政策,导致各销售渠道之间还有很多的壁垒,数据不通、客户不通的问题大量存在。在当前的信息社会中,客户获取保险信息更加方便和主动,对于保险信息的比对也更加容易,过去依赖各自渠道开拓的方式显然是低效的,必须把渠道整合起来,所有的渠道都围绕客户进行服务,才能提高销售的效率。在现在的营销体系中,有代理人渠道、中介渠道、分销渠道、银邮渠道、团体业务渠道、电话渠道、互联网渠道等,各有各的销售队伍,各有各的政策和体系,这显然浪费了大量的管理成本,造成每个渠道销售人员的佣金获取都很低下,无法刺激销售人员长期留存发展,后援体系也各自支撑,也不能有效地分析客户数据,拖累公司利润和产品竞争力。营销观念要彻底地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销售端全面融合,只分为个人业务和法人业务就足够,支撑的运营端在销售和客户之间形成风险隔离和润滑,提高销售效率和降低成本,这样的观念改变还需要险企的经营者放弃旧思路,把现有的体系彻底变革。  再次是营销方式的革新。现有的营销方式是一盘散沙,一个客户可能接触到不同的销售端提供的信息,但是这些客户反馈的信息流却无法在数据上融合整理,导致客户的需求信息被大量浪费,险企想获得真正的客户信息并不容易。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推进,信息化、数据化越来越重要,客户和经营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过去依赖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反馈信息流的方式逐步在瓦解。险企应该大量通过低成本的互联网搜集与客户的交互信息,并在大数据中加以分析,指导给产品设计、运营维护、风险管理、销售等各部门,从而提供真正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在现代金融中,通过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风险转移、法律风险规避、税务降低、财富管理、资产传承、责任风险降低等多种服务,以客为尊的思想才能真正树立起来,进而为客户提供健康、养老、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生命服务,从客户人生需求的各个角度和层面赚取经营利润,这才是现代险企所需要革新的营销方式。  不破不立,最难的莫过于革新依然在赚钱的营销体系。但是险企的经营者们应该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在新的经济环境中,谁更能更全、更好地融入客户的生活,谁才是新时代金融体系的胜利者。从客户需求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针对性地设计和提供服务,营销体系从强迫销售转而成为服务建议和服务供应商,必然会赢得客户的青睐。发自谢志、刘丽霞保险的 iPad我的手机:和我的信箱:@梅老虎保险理财微信公众号:x
阅读原文:
上一篇:下一篇:
保费(亿元)
查看收益 >>
100家网站,47546最新意外险产品
轻松输入,一键查看结果
好险啊有超过100家合作机构
合作航空公司
其它合作机构
Copyright (C)
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 问题详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职能在具体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效果被称为( )。A.保险的效益B.保险的本质C.保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职能在具体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效果被称为( )。A.保险的效益B.保险的本质C.保险的功能D.保险的作用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网友回答(共1条)
匿名网友&&&&lv1&&&&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在微观经济中,保险的作用有(  )。Ⅰ.有利于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Ⅱ.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Ⅲ.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Ⅳ.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Ⅴ.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Ⅵ.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Ⅶ.有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Ⅰ、Ⅱ、Ⅲ、Ⅳ、Ⅴ、ⅥD.Ⅰ、Ⅱ、Ⅲ、Ⅳ、Ⅵ、Ⅶ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  )。Ⅰ.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Ⅱ.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Ⅲ.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Ⅳ.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Ⅴ.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A.Ⅰ、ⅢB.Ⅰ、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Ⅲ、Ⅳ、Ⅴ
我有更好的答案
论文写作技巧
相关考试课程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您的位置: &
在抗洪救灾中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四川省处理洪灾损案的经验
优质期刊推荐保险的定义、意义、功能作用概述,
【保险】(契约经济关系)
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其的含义[1]
1、从经济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是为了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少量的钱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小额支出,在人寿保险中,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
2、从法律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
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从而提高了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1、【概述】
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2、【主体、客体与内容】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保险内容,即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保险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3、【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4、【赔偿】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5、【金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方向
一直以来,债券都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几个主要方向之一,因而保险资金的一举一动,均可对债市的走向起着关键作用。根据中债网2月份数据,当前保险机构持有主要债券品种的规模约2.12万亿元,环比下降0.1%,这是自2012年10月以来的首次下降。
【债券持有数据】
保险公司持有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债降幅最大,达6.6%,而中期票据的增幅虽然有所放缓,却仍有3%的增幅。从持债结构来看,国债占比14.4%,政策性银行债占比27.3%,商业银行债占比30.2%,企业债占比23.6%,中期票据占比4.4%,整体结构变动不大。
6、【类型】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
7、【适合人群】
【家庭结构】
购买保险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家庭结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购买人身保险,既能够负担得起保费支出,也能够适当转移相关风险。
单身一族(18岁-30岁):对于这类人群,购买保险可以首选综合意外医疗保险。这类保险费率低,并且可以针对意外提供高额身价保障,并能够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有效补充城镇医疗报销不足的空缺。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选择补充重大疾病保险,转移未来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一般未婚人士在保障类保险规划的支出不超出自己年收入20%为宜。
有家一族(24岁-35岁):对于这类家庭,在进行保险规划时。应当从基础开始规划,首先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有基础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其次适当的为孩子准备教育年金与婚嫁金(0-5岁是准备的最佳年龄);最后考虑的就是养老年金的规划(40岁之前准备是最佳的年龄)。当然,保险规划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根据年龄阶段,收入阶段的不同而不断规划的。
【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的不同,在规划保险时考虑的重点就不一样。
年收入100万以下的工薪家庭:主要考虑的是人身保障,转移意外、健康、养老、理财方面的风险。
年收入100万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主要考虑的是资产安全(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剥离,资产的传承)。
【选择保险的四大标准】
【高额损失】
从现实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严重程度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人们除了购买保险来对付它,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对于高额损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险金额。
【利用免赔额】
如果有些损失消费者可以承担,就不必购买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自己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自己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
【合理搭配】
投保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搞个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8、【选购指南】
1.谨慎保管文件
购买保险以后,请妥善保管保单、发票以及身份证等,避免被他人利用于退保或者虚假理赔等。同时,请您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
2.合理利用犹豫期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内的一段时期。消费者若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一定损失。
3.配合接受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您进行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的回访,请回答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答疑解惑。
4.及时续缴保险费
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保险,一定要记得及时缴费,以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续期保险费的缴纳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收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5.纠纷解决渠道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如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保险合同】
【合同意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合同性质】
1、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是有风险保障的。
3、保险合同是有价合同,需要支付一定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不一定履行,这只适用于消费型的航空意外保险等险种。
6、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保险公司一方先定好合同的内容。
7、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双方诚信、如实告知的基础上,签署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投保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评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10、【专有名词】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中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中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保险费】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费赔付率 : 年内赔款支出/ ( P101 &1/24 + P102 &3/24 + P103 &5/24 +
P104 &7/24 + P105 &9/24 + P106 &11/24 + P107 &13/24 + P108 &15/24 +
P109 &17/24 + P110 &19/24 + P111 &21/24 + P112 &23/24 + P201 &23/24
+ P202 &21/24 + P203 &19/24 + P204 &17/24 + P205 &15/24 + P206
&13/24 + P207 &11/24 + P208 &9/24 + P209 &7/24 + P210 &5/24 + P211
&3/24 + P212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会拟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法律诉讼费用保险
法律诉讼费用保险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11、【综合说明】
【保险性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
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功能】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一、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条款通俗化】
保险条款里面含有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导致许多非业内人士阅读和理解十分艰难。保险单内容也很复杂,很多客户可能不能理解保险单规定的所有的费用、规定和保险责任。结果,人们可能购买了他们并不想要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关于保险单内容至少应包含的标准条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如何宣传和销售保险。
客户虽然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经纪人会给客户一些关于购买什么样的保险以及保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将保险条款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保险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保险影响】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巧用保险规避风险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7.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
8.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
9.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10.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11.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2.增大费用支出
12、【社保与商业】
1.实施方式与依据有差别。社保是强制法律,而商保为自愿,合同的方式。
2.保障的对象不同。社保是所有劳动者,而商保为本国公民。
3.保费的来源不同。社保保费为多方,有投保人、单位、政府等,商保保费来源于投保人。
4.保险金额和保险水平不同。社保保险金额统一,保险水平较低;商保的保险金额是自由决定,保险水平较高。
5.实施原则不同。社保是社会公平原则,商保是个人公平原则。
6.经营机构及目的不同。社保为政府指定机构,是非赢利性机构;商保为保险公司,为赢利性机构。
7.收益人资格不同。社保是法定继承人,商保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13、【四个要件】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14、【养老保险】
城乡衔接转换
三大养老保险将要实现呈现衔接转换,这样可以减少一些相应的手续,提升办事效率,让缴纳养老保险的城镇和乡村户口的人们享受养老保险,不可谓不是一个好的方式。养老保险是在人们退休之后使的生活有所保障,同时也是减轻了很多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经济负担,可以提升企事业单位在养老这一块的便捷,为普及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单位不缴纳保险员工有权利提出。社会正逐步走向老龄化,养老是一个社会化问题,这一点人们要特别注意,如果不缴纳养老保险的话,对于日后退休生活也将是个问题。
15、【投保评价】
200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中国保险业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做了点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们是:
1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
2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3文字口头双限制 住院津贴难求偿
4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5单方规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赔
6任意设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7残车折归投保人 加重消费者责任
8规定管辖法院限制投保人选择
9降低施救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
10任意设置拒赔及合同解除条款
有保险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第1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保险人调整费率的行为提前告知投保人并且宣告对方有机会解除保险合同的,调整费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条不属于霸王条款。例如第2条理赔扣除互助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为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不允许投保人因此获利。第6、9条对于免赔额(率)和赔付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保险人经常采用的风险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第8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第10条投保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是其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赔款义务,同时这些条款也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手段。
第3、4、5、7条应属于不公正理赔行为,不属于“条款”范畴。
有趣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保险业“霸王条款”点评后沉默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再没有提起,各保险公司安之若素,并没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动,这场争论就此偃旗息鼓,再无后文了。
16、【保险历史】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
保险客服中心系统解决方案
保险客服中心系统解决方案
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劳合社的前身。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
农村住房保险
农村住房保险
,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及中国再保险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数家大型保险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日,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重组,集团公司撤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日,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4家人寿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
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的太平人寿
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成立,平安银行是中国第一家由保险企业绝对控股的银行。平安银行前身为福建亚洲银行,2003年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收购。2006年11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经过重组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
日起,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6年12月,由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等六家大中型企业发起,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国保险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日,中国太保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与内地另两大保险巨头会师香江。
日、12月16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H同步上市。成为国内第一家A+H股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同时也是国内第四支保险股。
2012年3月,中国太平被列入中央直接管理金融企业。
日,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开心保网为该公司旗下网站,是中国技术领先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之一,同时也是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面向全国范围内进行保险类产品销售与服务提供的综合性保险电子商务平台。
日,中国太平保险重组改制整体上市,将公司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整体上市。
日,保监会确定7月8日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加强社会大众保障意识
17、【从业资格】
由于保险面对的客户是来自不同专业背景,因此,业内对从业人员尤其是销售人员的专业限制并不局限于金融、保险等相关专业。招聘员工没有专业限制,当然,金融、保险等相关专业我们会优先考虑。
大概由于行业性质的缘故,保险业各公司一般都以内训为主,并愿意通过内部培养来壮大公司的人员结构。
18、【投保误区】
【收入稳定,不需要保险】
人生风险无处不在,我们应做好防范抵御风险的准备,保险为大家提供了风险发生后的资金保障,保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有社保,不需要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社会医疗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一般仅按一定比例赔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余的将全部由个人承担。商业保险的好处是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保险消费者可以在自己的预算范围内,量力购买商业保险,以确保在真的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时不至于因社保的保障程度不够而使自己和家庭陷入财务危机。
【购买保险没有针对性】
对自身及家人的情况和财务状况缺乏充足了解而盲目投保,将无法购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和适当的保额。消费者可以自行分析自己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或者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有针对性得购买保险,以使得自己和家人获得充分的保障。
【只看保险费用,不看保险合同】
投保时未详细阅读保单和保险合同条款,没有按规定在保险合同和保单回执上亲笔签名,将会造成很多麻烦。消费者在决定投保之前,一定要在负责任的保险营销员的指导下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了解将要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也要明确自己的告知义务和签订合同的具体流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不便。
【帮保单做“体检”没必要】
购买保险后未能谨慎保存保单、收据等重要资料,或未能对已有保单进行定期审核,以确定哪些保险应该终止,哪些应该增加保额;在没有新的保险保障前,轻率地解除已有的保险合同等行为,都是没有很好利用保险来为自己降低风险。
19、【三险一金】
大学生毕业后面临找工作,很多人都在关心三险一金。所以,今天就告诉大家三险一金具体是什么
什么是三险一金?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0、【五险一金】
无论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已经在职场打拼已久的老油条们,有很多人对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五险一金”还有很多不清楚的问题。所以,
今天将有关“五险一金”的知识做以总结。
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讲的是五种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21、【如何确定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像财产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随时间变化。但在通胀状况下,保险价值也可能上升。烨睦荣企业资讯分享,烨睦荣企业官网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或“中国太平”)】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或“中国太平”)拥有85年品牌历史,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2001年11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时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人寿”名义,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日,在中国加入WTO前夕,太平人寿宣布在国内复业经营。复业后的太平人寿总部设在上海,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100.3亿元人民币,是我国大型寿险公司之一。太平人寿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已在国内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设35家分公司和900余家三、四级机构,青海分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正在筹建中。截至2013年底,公司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超过1.3万亿元人民币。
国内复业以来,太平人寿成功地在后“WTO”时代,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专业发展之路:紧密围绕“用心经营
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创建了具有太平特色的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模式;始终坚持“专业化经营、体系化运作”的经营思路,构筑起稳固的业务发展平台,建立了领先的运营服务体系;坚持“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人才发展战略,培育出一支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坚持“价值持续增长”的理念不动摇,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品质指标持续提高,连续八年盈利,企业内含价值不断提升;强化以“创新”为特色的核心竞争优势,深化以“诚信、专业、价值”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奠定和巩固了公司持续健康成长的内在基因。2010年至2013年,太平人寿连续四年获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惠誉国际(FITCH)“A-”评级。惠誉认为,太平人寿有较好的商誉、管理水平、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复业以来,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公司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子商务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用以满足客户养老、教育、疾病、医疗、生存、身故、残疾等多方面的保障需求。截至2013年底,公司已累计为2900余万客户提供了保额高达14.96万亿元人民币的保险保障,累计向客户支付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充分发挥了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职能。同时,太平人寿还勇于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公司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获得客户、员工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2012年,中国太平列入中央管理,以此为新契机、新起点,中国太平确立了“打造世界金融服务杰出的中国品牌”的愿景和“三年再造一个新太平”的战略目标。作为新时期中国太平战略实施的“领头羊”和战略支撑力量,太平人寿勇担责任,积极践行“一个客户、一个太平”的品牌战略,开拓进取,改革创新,提升专业服务,争创行业一流,力争为中国太平企业愿景的成功实现贡献更大的力量。烨睦荣企业资讯分享,烨睦荣企业官网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的外在职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