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让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找人这条吗!将责任人带到法院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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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免除其中一个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吗?我是三个担保人之一法院能把我的撤销吗?
您好,咨询一下,债权人可以免除其中一个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吗?我是三个担保人之一,现在法院一直执行着我的工资,我还了一部分的欠款,和债权人协商好了,说是免除我的连带责任,这样做合法吗?需不需要其他两个担保人签字,法院能把我的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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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你的责任,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免除其他担保人的债务。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担保人的责任承担不同,责任大小也不一样。很多人不知道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属性与区别,本文房天下购房指南将为你讲解两者的区别。
什么是一般担保、连带担保?哪个的责任大?
可以免除你的担保责任,但也要相应减少另外两个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愿意就没问题。
你好,免除你的责任,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免除其他担保人的债务。
这样做合法,不需要其他两个担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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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开诉罗仟兰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是否应认定为保证人作者:朱楚贤、朱美凤&&发布时间: 10:49:32&&&&一、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3、当事人:&&&&原告黄胜开,男。&&&&委托代理人何伦武,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仟兰,女。&&&&被告范大仕,男。&&&&被告范俊华,男。&&&&被告黄保才,男。&&&&二、基本案情&&&&日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每月500元,担保人为黄保才。被告罗仟兰借款后,按月给付利息至2010年7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利息11&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三、案件焦点&&&&在本案中,被告黄保才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是否应认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法院裁判要旨&&&&在大部分民间借贷中,大多数担保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大部分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人还不能偿还时,法院应该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更不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而且大部分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七条对担保人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案中,黄保才作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符合《担保法》对适格担保人的规定,而且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黄保才为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至十九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本案中,黄保才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且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担保的方式,所以,因认定黄保才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案的担保人黄保才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范围,应该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胜开与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双方发生的借款合同,原告已举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并已向被告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原告黄胜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偿还本金50&000元,利息11&000元(按月利息500元从2010年8月计算至2012年5月即500元/月×22月=11&000)。该利率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黄胜开不能证明借条上“范大仕”的签名是被告范大仕亲笔所签,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范大仕还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保才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黄保才对该笔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人,被告黄保才对此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保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仟兰、范俊华追偿。被告罗仟兰、范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偿还原告黄胜开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000元,共计6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保才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保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仟兰、范俊华追偿。&&&&三、驳回原告黄胜开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法官后语&&&&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然而,也正由于民间借贷的容易,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为债权人做保证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的方式、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汝城法院提醒:民间借贷有风险,为人做保要慎重。第1页&&共1页编辑:唐盼霞&&&&文章出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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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邮箱: 民意沟通邮箱:hnrcxfy_mygt@chinacourt.org债权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通话记录可认定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依据,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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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通话记录可认定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依据,保证责任不能免除——申胜福诉陈永刚、宋宏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作者:王杨&&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一初字1079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申胜福
被告:陈永刚
被告:宋宏武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4日,被告陈永刚向原告申胜福借现金6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被告陈永刚于2012年11月1日将借款还清,并由被告宋宏武作为保证人在该欠条上签名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永刚归还借款62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宋宏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欠条原件一张及2013年2月至7月间原告与被告宋宏武的通话清单11张。被告陈永刚未到庭应诉,被告宋宏武认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欠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应从还款期届满之日即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6个月,到2013年5月1日止,原告未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宋宏武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院裁判要旨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永刚向原告申胜福借款62000元未予归还的事实由被告陈永刚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未在欠条中未约定保证人宋宏武的保证责任方式,对其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与被告陈永刚约定2012年11月1日付清借款,则此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被告宋宏武的保证期间应从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原告与被告宋宏武通话属实,被告宋宏武辩称原告给其打电话没有催要过借款,不符合常理,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利息的计算应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2年1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陈永刚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申胜福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永刚归还给原告申胜福现金62000元及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宋宏武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永刚追偿。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五、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纠纷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形式,随着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现担保条款的约定。本案中即存在保证人对债务的担保,但由于知识水平的局限性,当事人对担保条款的约定经常出现不明确。本案当事人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因当事人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对于债权人不得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了要求,债权人必须及时主张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否则将丧失保证制度的法律保障。本案中,保证期间自债务期限届满即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6个月至2013年5月1日止,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举证关键点在于原告对于其在此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证明义务。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此种证据的搜集有难度,因此对于原告的举证义务不宜设定的过于苛刻,应综合全案及生活常理,合理把握其提供证据的效力,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其在保证期间内与保证人的通话记录清单,结合生活常理,对此通话记录的效力予以采纳,可认定为原告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此种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自原告主张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保证人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抗辩的原告给其打电话并未索要过借款不符合常理和生活常识,本院不予采信。保证制度的设定有利于保证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保证期间的设定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进行了限定,有利于避免保证人无止境的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应有的权利。在办案过程中,应分清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并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程度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生活实际予以灵活把握,对于通话记录、短信、证人证言等效力等级并不高的证据,可结合生活常理对全案权衡利弊,综合分析,做到案件处理的公平与公正,争取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服判息诉,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责任编辑:李鹏&&&&文章出处:哈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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