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属于城市建设城市用地分类类中的哪一类

村镇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不同?镇域总规用的不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村镇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不同?
镇域总规用的不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上面这两个问题是某个朋友提出来的一个问题,链接
自己也查查规范,在这里做个小小的总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 规 划 标
50188 — 2007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中 第1.0.2条
为适应镇的建设发展形势,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镇规划标准,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规划,乡的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由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与其他镇虽同为镇建制,但两者从其管辖的地域规模、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来看却截然不同,两者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
  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是由于我国的镇与乡同为我国基层政权机构,且都实行以镇(乡)管村的行政体制。随着我国乡村城镇化的进展、体制的改革,使编制的规划得以延续,避免因行政建制的变更而重新进行规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中第 1.0.2条
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市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标准执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这两类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
基于上面的法规文件规定回答开始的两个问题
1、村镇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不同?
之所以要对用地进行分类是为了对用地进行有效整理、综合评价与选择,有利于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在不同城市、不同规划方案之间可以进行类比,以及便于规划指标的定量与统计。而城市和村镇的用地很多是不一样的,
想想村镇有哪些用地城市里又有哪些用地,其中有些用地在城市和村镇都有,比如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用地一般只有在村镇才有的比如农林用地,而在城市用地中需要细分的用地在村镇中却不一定需要~所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分类能够更好的利用和管理。
2、镇域总规用的不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镇域总规用哪个用地分类标准是基于该镇的具体情况。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的总体规划采用2011年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而除此之外的其它的镇的镇域总规采用2007版的镇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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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  &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 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 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 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 &&&&&&&&&&&&&&&&& &&
& &&&&&&&&&&&&&&&&&&&&&&&&&&&&&&&&&& & &&&&&&&&&&&&&&&&&&&&&&&&&&&&&& && & &&&&&&&&&&&&&&&&&&&&&&&&&&&&& & &&& & &&&&&&&&&&&&&&&&&&&&&&&&&&&&&&&&&&&&&& &&&
&&&&&&&&&&&&&&&&&&&&&&&&&&&&&&&&&&&&&&&&&&&&&&&&&&&&&&& &
&&&&&&&&&&&& &
&&&&&&s&&&&&&&&&&& &
&&&&&&&&&&&&&& &&&&&&&&&&&&& &
&&&&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 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 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 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 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 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 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 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 &&&& &&&&&&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 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 150.0m2跞恕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 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 表4.2.1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 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 低,但不得少于16.0m2跞恕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 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 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m2跞恕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 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跞恕   第4.2.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 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 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 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 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 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 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 具体情况确定。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二 城市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附录三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 附表一 &&&&& &&&&&&&&&&&&&&&&  备注:         年现状非农业人口       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       万人                        &&&&&&&&&&&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 附表二
&&&&&&&&&&&& &&&&&&&&&&&&&&&&&&&&&&&&&&&&&&&&&&&&&&&&&&&&&&&&&&&&&&&&&&&&&&&&&&&&&&&      备注:       年现状非农业人口        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        万人&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 主要起草人:蒋大卫 范耀邦 沈福林 吴今露 罗希 赵崇仁 潘家莹 沈肇裕 石如 王继勉 兰继中 吕光琪 曹连群 吴明伟       吴载权 何善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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