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农村产口迁四川云龙怎么变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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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户口登记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对公民户口登记设置前置条...
  四川日报讯(记者 杜蕾)12月19日,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成都召开,研究部署我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省委...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在这一户改新政中,有一个提法颇受关注:《意见》提到,在有合...
  1、身份证号码组成结构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有18位,是由17位数字本体码与1位校验码组合而成。从左至右分别为:数字地址...
  江苏警方出台户口强迁细则 卖方不迁可以强制迁至社区家庭户
  去年下半年,江苏出台新的常住人口管理规定,其中规定,房子卖掉之后原房主未能及时将户...
在乌克兰出生的婴儿 如何在国内热门城市上户口?
  1. 北京地区: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出生登记(本文来源于指尖上的乌克...
河北省发布户籍新政:北三县户籍问题将严格管理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提高到45%左右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没房没户口,85.5%在“北上广深”的受访者有“悬”在大城市的感觉.如今,许多生活在大城市的年轻人,都处在工作相对稳定,但缺少固定住房和大城市户口的状态。很...
  离婚后配偶双方有一方户口不迁出该怎么办?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
陕西省从3月1日起西咸新区与西安户籍全面启动同城化。在24日召开的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笔者了解到,从3月1日起,西咸新区与西安户籍全面启动同城化,西咸...
北京无户口人员已受理落户受理,户口注销等八类人员可到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北京警方昨日通报,目前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已准备就绪,自今日起,全...
新华报业网讯 一个多月前,江苏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了服务群众8项改革措施,其中有两项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另有两项分别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实施,其他4项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更大释放内需潜力;确定进一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促进...
法制日报讯 记者郭宏鹏通讯员尹林永 为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江西省吉安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安...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王茜)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
赣州晚报讯 9月22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蟠龙派出所户籍大厅内,一名从石城县迁入蟠龙镇圣地亚哥小区的罗姓居民接过户籍民警办好的新户口本,喜笑颜开。...
“民政部说不再开单身证明了,可我办理户口迁入时,公安部门仍然要求开具这个证明,我到哪里开这个证明呢?”昨天,29岁的东北小伙小李向现代快报反映,他在南...
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记者 李金磊)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
 渝府发〔2015〕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的位置: >
最新各地方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指导意见
时间:&&|&&作者:程邦见&&|&&浏览:17345
近年来,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各地方高院关于审理案件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指导意见近年来,、、、、、、、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不一一列举):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此外,&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省自日开始,&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等等,无疑,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以及广大民众的高度赞赏。自上述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之后,在其下辖法院便出现了很多这样的判例,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同时,在很多没有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地区,例如、、、等地,也都出现了相当多这样的判例,这一现象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赞赏和高度称赞。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差别对待,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违反了《宪法》和《》的规定,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赔偿理论上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据户籍登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区分方式过于简单和绝对。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这一点,早已成为各地方法院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识,是极不可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我庭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于日对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现将该复函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作者: [安徽-亳州]专长: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律所: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1259积分 | 帮助502人 | 2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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